香港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香港永久性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香港基本法》保障。香港所有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特区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以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的原则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其现任主席为陆启康法官。本条目将集中介绍香港各项选举以及已经落实的制度,相关发展争论请参阅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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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香港的选举政治起源自英国统治时代,发展简述如下:
-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洁净局(市政局前身),管理公共卫生,除了官守议员、委任议员,当时该局还包括两名由选举产生的议员。
- 1981年香港政府发表《地方行政白皮书》,推行地区选举,并取消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凡年满21岁、居港满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登记成为选民。
- 香港政府首先于1982年设立区议会、并设置选举,成立地方政制。1983年的市政局选举亦由原有全港合资格市民投票的多议席单票制,改为市区选民分区投票的单议席单票制。
- 1984年7月发表《代议政制绿皮书》咨询代议政制发展方面的意见后,发表白皮书宣布1985年立法局首次引进两项间选:是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两局合计2席)及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团”(10席),以及代表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的“功能组别”选出12个议席。
- 代议政制白皮书亦落实1985年起设立临时区域议局,由委任议员于新界行使市政局同等职能。经市民反映后,区域议局改名为区域市政局,并于1986年市政局选举同时选举,引入民选议员,形成三层议会架构。
- 1991年英国鉴于香港主权即将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而将立法局也首次加入直选议席。
- 1995年所有立法局议席由选举产生——区议会,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废除全部委任议员;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有实权(自主财政、土地使用权)。[1][2][3]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都涉及双普选及废除委任制。董建华政府先于1999年撤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并恢复委任区议员。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自2007年后,香港社会要求实行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全面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直接对香港选举制度进行改革[4]。当中包括修改香港最高级别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参选资格与议席产生办法,以配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的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在香港落实“全面管治权”及“爱国者”管治模式[5],引起香港社会及国际社会的激烈争议。
香港由普选产生议席变迁如下:
1982/83 | 1985/86 | 1988/89 | 1991 | 1994/95 | 1998 | 1999/2000 | 2003/04 | 2007/08 | 2011/12 | 2015/16 | 2019/21 | ||
---|---|---|---|---|---|---|---|---|---|---|---|---|---|
立法会 | 不适用 | 18 (29.5%) | 20 (33.3%) |
24 (40%) |
30 (50%) |
40 (57.1%) |
20 (22.2%) | ||||||
市政局及 区域市政局 |
15 (50%) |
27 (40.9%) | 27 (35.5%) |
59 (73.8%) | 不适用 | ||||||||
区议会 | 132 (26.9%) | 237 (55.6%) | 264 (57.1%) | 274 (62.1%) | 346 (92.8%) | 不适用 | 390 (75.1%) | 400 (77.1%) | 405 (75.8%) | 412 (81.3%) | 431 (94.1%) | 452 (95.4%) |
选民资格
香港选民的投票资格可分为以下几类:
地方选区选民可以为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议席、以及住址所属地区的区议会选举中投票。根据2019年正式登记册上的选民人数:[6],香港约750多万人口中,共有4,132,977人登记作地方选区选民。
地方选区选民须于该年7月25日或之前(如该年为区议会选举,则为该年9月25日或之前)年满18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市民可以于湾仔的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或邮政局、公共屋邨办事处、选民登记网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索取登记表格。持有有效数码证书的市民可以透过香港政府公共服务电子化网站在互联网上登记。资料经查核后,选民资料会转载到选民登记册。选民登记册通常在选举举行前两个月发表,而年满18岁的定义是按登记册公布日期而非选举日期为准。例如2023年香港区议会选举,该届的选民登记册在9月25日发表;因此即使选举12月10日进行,9月25日至12月10日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参与投票。[7]
立法会设有30个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席。功能界别在1997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12年共有28个功能界别(不包括区议会(第二))。根据2012年临时登记册[8],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23万9948人。选民数字不包括320万9105名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民。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9],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界别分组投票人可以投票选出选举委员会中代表自己行业的成员。除了自己行业之外,符合资格人士也能够选出选举委员会中雇主联合会、乡议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够在两个界别中分别投票。
最后一任香港总督彭定康1992年提出的政改方案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新增9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方案”,并更改功能组别选举方法、法团选票改为个人选票;最后功能组别符合选民资格增加至270万人,实际登记人数115万人[10][11]。彭定康的这次改革被北京政府批判为违反《基本法》,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在1993年3月公开批评其为“千古罪人”[12]。
见下段#村代表。
见下段#港区人大代表。
行政长官
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二,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由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具体细则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节同时订明,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需获得188个选委会委员提名,方可正式成为候选人。投票以不记名方式、绝对多数制进行,候选人即需取得750票才能当选。与许多外国选举制度不同,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
1996年举行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中,共有3名候选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选委员会投票后,董建华获得80%的选票,击败对手吴光正及杨铁梁当选。2002年董建华在无竞争对手下,挟着713名选委会委员提名支持而获得自动连任。
不过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行政长官辞职后补选过程成为社会焦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争议声之中,解释《基本法》谓行政长官辞职不等于任期完结,因此继任的行政长官曾荫权只能完成董建华的任期,即到2007年终结,而不是从2005年起计算5年到2010年。反对人大释法的人则指这违反了《基本法》第46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最后行政长官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曾荫权在796名委员(4人身兼立法会议员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之中,获得了674个提名签名,成为唯一候选人而自动当选,情况与2002年董建华连任时相似。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举行,曾荫权获得649票成功连任,击败得票只有123票的梁家杰。
香港社会多年以来都争取普选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2007年12月29日,中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确定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选举亦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14年8月31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又被广泛称作“人大831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可按普选原则选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须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委会相关产生办法而规定,而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而普选须采用简单多数制。亦即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提名程序不采纳香港社会人士广泛争取的“公民提名”办法,亦被批评为“假普选”方案,“人大831决定”备受争议,并成为2014年雨伞运动的直接导火线。
2015年6月18日,立法会表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决议案》,泛民主派议员普遍反对议案,而大批建制派议员则突然离席,在8票对28票下,决议案遭大比数否决。[13]
选举委员会是香港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间接选举团体,亦即选举团。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后,选举委员会共有1,500名成员和40个“界别分组”,但绝大多数成员并非香港选民直接选出,部分委员更由政府人士出任或委任而成。其中3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300人来自专业界,300人来自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为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其余300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各个界别分组成员,由上段所述界别分组投票人投票选出。
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设立的,负责选出第一届立法会其中10个议席,由于其组成办法在基本法中没有订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进行的政制改革,在未获北京共识下,设立了一个全体直选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于1995年选出立法局10个议席。至1996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北京决定“另起炉灶”,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筹组,原为推选第一届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选出临时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立法局。该推选委员会成员共有400人,全部由北京委任而并非民选产生。负责选举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的第一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数目则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定为800名。
除了行政长官选举外,选举委员会也分别于1998年及2000年,选出第一届和第二届立法会的部分议席;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一节,所占议席逐届减少于第三届立法会取消。选举委员会于2004年至2016年间不再选出立法会议席,所有议席均经由地区直选或功能界别选举所产生。因应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选举委员会自2021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起选出40名立法会议员。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二节,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而言,行政长官任职满五年后,下任特首会由新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不过如果行政长官于任期内辞职,如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因辞职而需要为行政长官职位进行补选,当时选举委员会便会仍在任期之内,故曾荫权征求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名支持参选时,无需重新选出选举委员会全数成员。
选举委员会组成如下:
立法会
立法会(主权移交前称“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机关,自第七届立法会起共有90个议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8条的规定,议席由选举产生,除了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为4年,而第六届立法会被中国人大常委会延任多1年。《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了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方式,并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基本法附件二,按修订立法会重设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后,立法会20个地方选区议席按双议席单票制选出。
地方选区议席参选人士无需在自己居住的地区参选,惟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年满21岁,无外国居留权,过去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且本身已经登记成为选民。每位选民可投票给一位候选人,得票最高的两位候选人当选。
1998年至2016年间,地方选区议席通过最大余额方法(largest remainder method),以黑尔数额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下列5个选区的议员。
- 香港岛6席: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 九龙西6席: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
- 九龙东5席:黄大仙区、观塘区
- 新界西9席: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 新界东9席: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
名单比例代表制下,候选人以名单参选,每份名单候选人人数最多可以等于选区议席数目。每位选民可投票给一份名单,议席大致按照各名单所得票数分配,所以被视为比较公平的选举方法。同时,比例代表制对小政党包容,有利于发展多党派的议会,能产生代表性广泛的选举结果。这种制度也令选民不能投票给个别候选人;从正面的角度看,这代表选民会改以每份参选名单的政纲为投票考虑依据,加强选举的理性基础。不过各个政党会有相应的“配票策略”,例如将同党候选人分拆在不同的名单,让候选人能通过余额票数当选。
地区选举经历了多次变化。1991年香港立法局选举,首次使用了双议席双票制(dual-seat constituency dual vote),一个选区选出两个议席。这个制度备受批评,政府遂提出改革选举制度,其中以不可转移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及名单比例代表制(party-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取代原有制度的呼声最高。可是公众对改制未能达成共识,选举改革裹足不前,政府决定直接了当采用较少争议的简单多数制(simple plurality)。1995年香港立法局选举,是香港主权移交前最后一次选举。该次选举中,亲北京政党民建联在20个直选议席中取得议席极少,选举制度再次备受关注。亲北京阵营和北京政府批评政党所得票数及取得议席不成比例,批评议席最多的民主党没有代表性。1995年前香港政府提出的两种议举制度再提上议程。
主权移交后,地区直选的选举制度改为比例代表制;2012年新增5个地区直选议席及5个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议席,直至2021年前选举制度并无重大变动:
至于30个功能界别议席,由28个功能界别选出。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前,4个特别功能界别(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使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选出四个议席。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下,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5个议席由没有其他功能界别投票权之地方选区选民,以黑尔数额及最大余额法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洁净局,管理公共卫生,1936年改名为市政局。除了官守议员、委任议员,当时该局还包括两名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日治时期,直选的两个议席被取消。1952年,直选议席获恢复,翌年直选议席增至四个,之后直选议席不断增加,1973年所有官守议席被取消。在1981年政制改革以前,由全港符合21种资格的选民选出,只有少数人有资格成为市政局选举的选民,即富裕阶层或专业人士,例如1979年全港只有约44万人符合选民资格,申请成为选民的只有35,000人,对比当时四百万的香港人口,占不足1%。1983年增至15个议席,占总议席的一半,直选议席改为分区竞选,均由单议席单票制产生。
1986年,区域市政局成立。1986、1989、1991三届,该局议席均为36个,委任议员12席,当然议员3席(新界乡议局主席及两名副主席),间选议员9席(区域市政局辖下九个区议会各推选一人),直选议员12席(单议席单票制)。1989年市政局看齐区域市政局,由市政局内10区议会各推选一人(1994年区议会选举,旺角与油尖两区并为一区,因此1995年市政局的间选议席由10席降至9席)。1995年,所有委任议席被取消,市政局直选议席增至32席,区域市政局直选议席增至27席。
1997年7月1日,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成立,前者41名议员全体过渡,另增9名委任议员,后者39名议员全体过渡,另增11名委任议员。
1896年,有关洁净局的议员组成议题产生争拗,故当时的总督威廉·罗便臣爵士举办一次公投以作决定,但结果出乎意料地为非官守议员占多数的选择大比数胜出,但罗便臣坚持要以卫生部门取代洁净局,故公投实质并无达到其目的,此外这次公投是唯一一次获官方认可的全民公投。
有关公投的详情,请参阅1896年香港洁净局组成办法公投。
区议会
香港共划分成18个地区,各设有区议会,就各地区层面事务向政府及立法会提供意见,并无实质行政或立法权力。此外区议会也会获得拨款,承担及推动本区内环境、康乐文化、社区活动事务等。根据《区议会条例》(香港法例第547章),每届区议会任期4年。主权移交后分别于1999年、2003年、2007年、2011年、2015年和2019年举行过换届选举。
区议会议席分为民选及当然两种。
民选议员由符合资格的地方选区选民,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自己地址所属区议会选区的议员。区议会选区分界按地区人口而定。按2004年香港人口约680万计算,全港共设有400个区议会选区,而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换言之,每个民选议席平均代表17,000名市民。所以选举分界就以17,000人为标准,按每区的人口而划分可得议席。而每个选举可以有15%的滑动,以减少因人口流动而造成经常的选区边界改动。
当然议员(ex officio)有27名,是新界9个区内的乡事委员会主席,按乡委会所在的9个新界区议会兼任区议员。
2015年以前,区议会设有委任议员,行政长官最多可委任合共102名代表进入全港18个区议会。1994年,当时港督彭定康推行政制改革方案,放弃行使委任议员制度,当然议员外改为进行全面直选。1999年3月11日,立法会经过14小时辩论,三读通过《区议会条例》,为同年11月区议会选举恢复委任议席。特区政府称此举原意为平衡区议会,让少数社群也能进入区议会,确保他们声音得到反映;同时可以吸纳更多无界别人士进入区议会。这被泛民主派议员抨击为谬论、民主大倒退。2013年5月22日,立法会通过《201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在2016年1月组成新一届区议会时取消所有委任议席。
2023年5月,行政长官李家超公布改制细节,议员总数为470人,由委任、地区委员会界别选举、以及由区议会地方选区选举产生,数目比例约为“442”,[16][17]包括:
- 民选议员
- 民选议席减少,由452个减至88个,按双议席单票制产生,变成44个选区,占全部议席的2成。
- 互选议员
- 互选议席占176席(占四成)由三个地区委员会成员互选议席则由地区分区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和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以全票制方式互选,而委员会本身由政府委任成员互选。经地区委员会渠道出选者,本身毋须为该三会的成员,但仍要取得3个委员会各3人提名。
- 委任议员
- 新增179席委任议席,占全部议席的四成。
- 当然议员
- 加入27名当然议席。
另外,区议会主席会由当区民政事务专员担任。参加直选者须获当区50名选民提名、再获三个地区委员会每会各3人提名。为确保国家安全及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区议会将引入资格审查制度,无论从何种渠道成为区议员,都要先透过资格审查机制确认。
乡郊代表
历史上,香港新界地区的原居民会选出自己村内的村长,而这些选举往往是由男性原居民垄断。但随着香港社会的变迁,新界乡村地区与市区的人口流动增加,新界乡村的居民未必只是原居民。2000年12月22日,终审法院一致裁定当时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选举制度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从而确认了非原居民可参与村代表选举。但另一方面,特区政府也有义务按《香港基本法》第40条规定,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终审法院认为权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业豁免缴地税及差饷等,但不等于政治权利。由此引申出乡村村代表选举办法的改革,当时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广泛争议以及部分新界原居民的反对。
判决经过政府长达3年多的讨论后,2003年2月终于通过《村代表选举条例》,改革村选举制度。现时村代表分为两个组别,一为“原居民代表”,另一为“居民代表”;这俗称“双村长制”,两个组别的选举分开进行。两名村代表分别代表居民反映村内事务意见,而原居民代表也额外负责处理一切与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及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村代表的任期为四年,现届村代表任期由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参加原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需年满18岁,是该乡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原居民定义为1898年时已经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是原居民的父系后裔。参加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需要是年满18岁香港永久性居民,并连续三年居于该乡村。
代表选举的候选人则需年满21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获得所属组别5名登记选民提名,并本身已登记为所属组别的选民。原居民代表参选人需为原居民;而居民代表候选人则需连续六年居于该乡村。
2003年7月至8月举行首次“双村长制”村代表选举,部分票站出现怀疑黑帮“晒马”(召集人马、向对方展示实力)场面,《明报》报道指8月17日元朗屏山票站外有过百人叫嚣、大骂投票村民,香港警察反黑组控以非法集会拘捕27人。候选人邓展鹏得悉后质问警方“为何拘捕他的助选团”。时任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称事件是一种“点缀”,否则“称不上是乡村选举”。
在首次的“双村长制”村代表选举中,原居民代表投票率为72.91%,居民代表选举为74.61%。最近一届的村代表选举在2019年1月6日至1月13日的星期日举行。
至于属墟镇的长洲及坪洲,则会举行街坊代表选举。在2015年乡郊代表选举之前,街坊代表选举由乡事委员会主办,经修订后原有《村代表选举条例》更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以涵盖街坊代表选举,并改由民政事务处主持。
街坊代表选举是香港新界的政治选举,如果居民的定居点不是认可新界乡村,则不可选村代表,但可选街坊代表进入乡事委员会。长洲及坪洲多年来以街坊代表选举,代替“村代表选举”(前称村长选举)。街坊代表选举与香港其他地区选举不同之处,就是采用全票制,以长洲为例,每名选民可以“1人投39票”,即1人可同时选择39名候选人。
港区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每届任期5年,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香港和澳门在主权移交前后均有代表成员(当时是广东省代表)。虽然两个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不实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故要另设选举办法。但如同其他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人口计算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通过间接选举产生香港地区的人大代表(港区人大代表),不过香港和澳门人代的人口名额比例也比中国其他省市的比例为高。
由于港区人大代表并非本地通过直选产生,也没有本地立法权、仅在全国人大会议中代表香港,而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又多数不适用于香港,因此香港市民普遍对人大感到陌生。港区人代年纪普遍较大,根据2002年11月5日《明报》对城市大学学者蔡子强采访,人大会议“……暮气沉沉、思考老化、活力愈来愈少,‘人大代表’最终会变成荣誉多于真正的民意代表。”港区人大代表在香港本地不设办事处,鲜少公开发言及发表议政感想,也不能直接代表中央“传话”。曾宪梓、郑耀棠等见报率较高的港区人代,多会被香港传媒及社会人士当成是亲共人士的代言人。
港澳地区的人代选举办法通常会在上一届全国人大预先决定通过。香港主权移交后的首次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于1997年12月举行,共选出36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同年3月制订的选举办法,投票的间选组织“选举会议”由第一届特区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香港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委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共424人组成。选举会议成员在11月13日至28日期间提名参选人,共有72名参选人符合资格。根据选举办法,由于符合资格者超过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因此在12月6日先举行了一次预选,产生了54名正式候选人。12月8日再进行正式港区人大代表选举,选出第九届全国人大的36名港区人代。
2002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港区人代的选举办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十届港区人代的选举会议成员,组织办法为:
第十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近900名,比第九届的424人增加约一倍。而且选举办法采取全票制,即投票人必须投选36名成员方算有效。这和中国大陆选区中,选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的办法不一样。第十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符合资格者,同样超过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2002年11月29日先举行过预选,再于12月3日选出36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在这次选举中,一般和亲共党派势不两立的泛民主派共有5人参选,分别为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何俊仁、单仲偕、张炳良以及民协的冯检基,但在11月29日的预选中全军覆没。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港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废除了预选制度。第十一届港区人代的选举会议成员,组织办法为: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去届港区人大选举会议成员不再续任。经修订组成为:[18]
- 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及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选举列表
列表列出投票日的选举(包括补选)包括: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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