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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针对特定城市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类似的概念为直辖市,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中华民国

1921年,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称特别市。1930年,国民政府《市组织法》改称为院辖市,即行政院直辖之都市,俗称直辖市。

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亦使用特别市命名,如蒙疆联合自治政府设立的张家口特别市满洲国行政区划中有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别市长春)和哈尔滨特别市两个特别市,193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只有新京特别市长春)这一个特别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华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辖市后,均不沿用特别市的旧称,而一律称为‘市’。平津两市解放后将直属于华北区,暂不宜宣布其直属中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从未使用过“特别市”通名。

日本

特别市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现在出现的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韩国

特别市(韩语:특별시)也是大韩民国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仅设有一个,即首都首尔特别市서울특별시)。

朝鲜

特别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目前设有罗先市南浦市开城市这三个特别市。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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