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直辖市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台湾)一级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直辖市是中华民国的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地方自治团体,与省平级,由行政院直辖;根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在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置之。目前设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6个,合称“六都”[1]。
直辖市之下设区,属于第三级(乡级)行政区划,而直辖市与区之间不设第二级(县级)的行政区划;这是沿用1930年(民国19年)颁布的《市组织法》之规定,但台北市曾管辖的阳明山管理局为唯一的例外。区之下设里,里之下再设有邻。直辖市下设的行政区划,除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外,均不具备地方自治团体身份。
国际上对于“Municipality”[注 1]这一区划单位有不同的定义,小至一个村,大至数百万人口的大型城市,皆可以是“Municipality”;因定位因素,中华民国的直辖市,英译为“Special Municipality”。
Remove ads
沿革
直辖市之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之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意即行政院直辖之都市,但仍俗称直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1994年政府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通过《直辖市自治法》,正式称为直辖市,市长开放人民直选。1999年又改成以《地方制度法》为设立直辖市的法源依据。2010年县市合并、五都改制时,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为法源依据升格为直辖市。2014年桃园县升格为桃园市。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后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设置院辖市一般要求人口需达到一百万人,省辖市为二十万人,但有若干虽人口不足百万但因其他条件而设立的院辖市。
至1949年两岸分治前一共有12个院辖市: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设立年份 | 面积 (平方公里) |
人口(1948年) | 地区 |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2] | 设立年份 | 面积 (平方公里) |
人口(1948年) | 地区 | |
51 | 南京市 | 京 | 1927年 | 465(1927年) | 1,030,572 | 华中 | 57 | 大连市 | 1945年 | 722,950 | 东北 | |||
52 | 上海市 | 沪 | 494(1927年) | 4,300,630 | 58 | 哈尔滨市 | 1946年 | 637,573 | ||||||
53 | 北平市 (今北京市) |
平 | 1928年 | 716(1928年) | 1,672,438 | 华北 | 59 | 汉口市 (今武汉市) |
汉 | 1927年 | 133(1927年) | 641,513 | 华中 | |
54 | 青岛市 | 胶 | 1929年 | 950(1929年) | 759,057 | 60 | 广州市 | 穗 | 1930年、1947年 | 960,712 | 华南 | |||
55 | 天津市 | 津 | 1928年 | 99(1928年) | 1,707,670 | 61 | 西安市 | 1948年 | 502,988 | 华北 | ||||
56 | 重庆市 | 渝 | 1939年 | 328(1939年) | 1,002,787 | 华中 | 62 | 沈阳市 | 1947年 | 1,094,804 | 东北 |
Remove ads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中央政府各机关皆设于台北市,故被视为战时首都。1967年,中华民国政府根据1930年的《市组织法》将台北市升格为院辖市,并于1968年再将原台北县部分乡镇(内湖、南港、木栅、景美)与阳明山管理局所辖行政区(北投、士林)并入台北市,形成今日台北市市域。此使台北市成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首个设置的直辖市。但台湾当时处于戒严状态,直辖市地方自治法源《市组织法》无法完全施行,因此行政院以行政命令颁布《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推动地方自治,但市长由行政院派任。1979年,高雄市升格为院辖市,采用的方法与台北市相同。
1994年,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18条规定通过《直辖市自治法》,同时废止上述两项行政命令,市长改为公民直选。1999年《地方制度法》通过,直辖市自治改依该法规定办理。由于《行政区划法》尚未通过,为了推动地方行政改造,《地方制度法》于2009年4月通过修正,增定各县市得经议会通过,申请改制为直辖市。共计有台北县、台中县市(合并)、彰化县、云林县与嘉义县(合并)、台南县市(合并)及高雄县市(合并)等申请案,经行政院核定,共计有台北县、台中县市(合并)、台南县市(合并)及高雄县市(合并)四件申请通过,于2010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3],成立新北市(原台北县)、台中市(原台中县市合并)、台南市(原台南县市合并)、高雄市(原高雄市县合并,原高雄市已为直辖市),这4个新直辖市与台北市合称为“五都”。
另外,根据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条规定,人口超过200万之县,在尚未升格为直辖市之前或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发展条件未符合改制直辖市时,经行政院核定,准用相当于直辖市的编制与财税等规定,俗称“准直辖市”。该法规生效时,只有台北县一县准用,后来桃园县亦准用,目前两县皆已升格为直辖市[注 2]。
目前中华民国共有六个直辖市:台北市(1967年改制)、高雄市(1979年改制,2010年与高雄县合并)、新北市(2010年改制)、台中市(2010年改制)、台南市(2010年改制)、桃园市(2014年改制),又称“六都”[4][5][6]。六都在行政上皆直辖于行政院,其市长(或副市长等市长指定代表)均得受邀列席行政院会议并发言[7]。六都首长之公民直选,自2014年九合一选举起与全国各县市长选举同步举行[8][9][10][11]。
六都在财政预算和组织人事等层面均享有较其他县市更多的资源与权限。财政预算方面以中央统筹分配税款为例,六都获得65%,其余16县市则只分得35%,其中首都台北市获分配金额较其他五都高出约100亿至200亿元,也因而招来“分配不公”的批评[12][13][14]。组织人事方面,副市长员额为二名,但若总人口数达到250万,依据《地方制度法》第55条规定始得增为三名[15]。
Remove ads
政府机构设置
-
台北市政府
-
新北市政府
-
桃园市政府
-
台中市政府
-
台南市政府永华市政中心
-
高雄市政府四维行政中心
Remove ads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