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市行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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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简称中市府,是中华民国台中市地方自治业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自治行政机关,并负责执行中央政府机关委办事项,台中市的自治中央监督机关为行政院。
台中市政府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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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员额 | 职员:7,257人(105年度) 职工:3,548人(105年度) 消防人员:1,991人(111年度) 警察人员:7,590人(111年度)[a] |
年度预算额 | 新台币2,355亿元(2023年) |
授权法源 | 《地方制度法》、《台中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
主要官员 | |
市长 | 卢秀燕 |
副市长 | 黄国荣 赖淑惠 郑照新 |
秘书长 | 黄崇典 |
副秘书长 | 张大春 林育鸿 |
组织编制 | |
附属机关 | 30个所属一级机关、28个区公所、109个所属二级机关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0年10月1日设台中州厅、台中市(州辖市)役所 1945年10月25日设台中县政府、台中市(省辖市)政府 2010年12月25日设台中市(直辖市)政府 |
联络信息 | |
台湾大道市政大楼 | |
地址 | 台中市西屯区台湾大道三段99号 24°09′42″N 120°38′49″E 台中市丰原区阳明街36号 24°14′48″N 120°43′14″E |
网站 | www |
作为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台中市政府的历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国台湾总督府施行台湾州制和台湾市制时所成立的台中州厅和台中市役所。2010年12月25日台中市(省辖市)与台中县合并改制为台中市(直辖市),并设立直辖市行政机关之台中市政府。[1]
1920年,大日本帝国台湾总督府改正地方制度,施行《台湾州制》、《台湾市制》、《台湾街庄制》,使州市街庄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台中州是由原台中厅与南投厅合并改制为而成,台中州厅厅舍则沿用原台中厅厅舍(今台中市政府州厅办公室);台中州下设台中市,“台中市”作为行政区名称之始,市役所所址则使用原台中厅公共埤圳联合会事务所办公。
名称 | 地址 |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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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道市政大楼 | 台中市西屯区台湾大道三段99号(新市政大楼) | 设有秘书处、主计处、人事处、政风处、新闻局、法制局、民政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劳工局、文化局、建设局、数位治理局、社会局(分设两处)以及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阳明大楼 | 台中市丰原区阳明街36号(原台中县政府厅舍) | 设有教育局、运动局、观光旅游局、农业局、社会局(分设两处)、水利局、客家事务委员会、都市发展局(综合企划科)、劳动检查处、就业服务处。 |
文心第二市政大楼 | 台中市西屯区文心路二段588号(原台中市警察局厅舍) | 设有都市发展局、环境保护局、住宅工程处。 |
圆环南路厅舍 | 台中市丰原区圆环南路70号(原台中市议会第二办公大楼、原台中县议会厅舍) | 设有原住民委员会、交通裁决处。 |
台中州厅 | 台中市西区民权路99号(旧台中市政府) | 修复工程进行中,完工后预计由文化局进驻[9]。 |
台中市政府的组织基准法为《台中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3局、4处、3委员会等30个所属一级机关。109个所属二级机关[11][12]。目前台中市政府的所属二级机关皆设于所属一级机关下,本身并无直属的二级机关。
台中市政府设有28个区公所。台中市总共有29个区,但由于和平区为地方自治团体,和平区公所并非台中市政府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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