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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87年期間中華民國政府以臺灣及其附屬島嶼為範圍公佈的戒嚴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省戒严令》,全称为《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一号》,是由时任中华民国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于1949年5月19日颁布的戒严令,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时(中原标准时间)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
此戒严令颁布时,台湾省辖区包含台湾本岛与周边附属岛屿、以及澎湖群岛,即戒严令解除时的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台湾省来说,第一次戒严是二二八事件发生时,由时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所发布,此次是第二次实施戒严,在5月20日生效后,台湾省历经同年11月2日纳入全国戒严令范围,至1987年由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经国宣布7月15日解除戒严为止。该戒严状态持续38年56天,在台湾历史分期上,又被称为“戒严时代”或“戒严时期”[1]。
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情势对中华民国政府趋于不利,1948年(民国37年)12月10日,总统蒋中正发布戒严令,史称第一次全国戒严令,而与战场较远未受到影响的新疆省、西康省、青海省、台湾省、西藏地方则不在范围之内。直到1949年(民国38年)5月19日,台湾省全境宣布自20日起戒严。
《台湾省戒严令》颁布后,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的统治情势持续恶化,1949年(民国38年)7月7日,代理总统李宗仁发布第二次全国戒严令,东南军政长官公署于10月2日呈请行政院将台湾划为接战区域,行政院于11月2日批准,台湾纳入全国戒严令范围[2]:224,226,1950年(民国39年)3月14日,立法院第五会期第六次会议追认海南岛和台湾划作接战地域并实施戒严[3]。
自从戒严令颁布后,中华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卅余道各项管制法令以限制相关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权利。较为重要的有:《戒严期间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惩治叛乱条例》、《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戡乱建国教育实施纲要》等。
台湾省政府在1949年(民国38年)7月9日开始全面实行省政府员工的连坐保证制度,未有保证人具保者不予雇用。在此之前,最早由台中市于5月16日对辖内公务员与教师实施的连坐保证制度。从公务人员开始,该制度逐步扩及到台湾社会几乎所有公私机构单位,成为戒严时期遍及台湾绝大多数人口的基本政治审查制度之一。部分内容至今仍存在于台湾一些公司行号的人事作业流程中。1950年(民国39年)4月3日,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反共保民委员会组织办法”[4]:310,并令各县市克日成立[4]:310。
戒严本为国共内战下的产物,而国共内战也因为中共领导人邓小平停止炮击外岛并改革开放后逐步抛弃计划经济模式而发生质变。总统蒋经国在一开始采取“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三不政策与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口号以对抗一国两制[5][6],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加上台湾统独议题发酵,国共之间的矛盾渐渐缓和[7]。而国内诉求改革的党外运动,亦由早期的五龙一凤、雷震事件等单一格局逐步演变为连串具组织理念的街头运动,如中坜事件、桥头事件、美丽岛事件等进而推动了戒严令解除的历史条件[8][9][10]。
1980年代起国际冷战局面发生重大变化、国共对抗日趋和缓,两岸关系却面临陆续发生的林宅血案、陈文成案、江南案、六二七事件[11]、自由之爱运动[12]、三七事件[13]、岩湾事件[14]等各种复杂情势演变,党外运动人士开始出现要求彻底解严的台湾民主化运动,抗议的民众高举“只要解严、不要国安法”、“百分之百解严”等标语。如以1986年5月19日党外运动人士于台北中山堂举行的519绿色行动[15][16]。
1987年6月5日,三七事件被媒体报导与首届民进党立法委员吴淑珍等人在立法院质询而曝光[17][18];1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台湾民主决议案》(H.R.1777):呼吁中华民国政府终止戒严令、取消党禁、加速实现民主政治,包含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为实现具代表性政府而应全面改选中央民意[19];总统蒋经国下令彻查[20][21];12月,美国参议院通过同的《台湾民主决议案》。[19]
7月14日,总统蒋经国颁布总统令,国防部部长郑为元与行政院长俞国华共同副署,宣告7月15日凌晨零时起解除台湾地区(当时指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的戒严令(简称“解严”)[22][23],在台湾实施达38年又2个月的戒严令自此走入历史[24]。总统令同时还宣布废止戒严期间依据《戒严法》制定的30项相关法令,而中华民国国防部也对237位于戒严时期遭军法审判的民众予以减刑或释放。11月2日,进一步开放退休与退伍人员经由第三地转赴大陆探亲[25]。
而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依照1956年(民国45年)6月23日行政院颁布之《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实施战地政务[26][27]。而国防部于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金马位处前线,且在共军火炮射程之内,随时有遭受攻击之虞,在中共尚未放弃武力犯台之前仍属接战地域的情况下发布临时戒严令;直到1992年11月7日同时解除临时戒严令与战地政务实验办法,历时近43年。1994年5月13日,中华民国政府取消了民众前往金门和马祖的限制。
颁布戒严令是影响台湾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事件。依据《戒严法》规定:“在宣布戒严期间,由戒严地域的最高司令官掌管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政府为便利战时管理而在国共内战期间执行,人民自由与基本人权,包括集会、结社、言论、出版、旅游等权利被限缩,即所谓党禁、报禁、海禁、出国旅游禁等,在此段时期言论自由受到普遍限制。政府用相关法令条文对中国共产党人士、政治上持异议人士(多为党外人士)进行逮捕、军法审判、关押或处决.负责执行的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在时任总统蒋中正指示下彻底执行,此间台湾常有人突然失踪,不时传出冤狱,被称为“台湾白色恐怖时期”[28]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后两个在1950年代的终身监禁的政治犯林书扬与李金木,在坐满34年又7个月以上的牢后,才释放出狱。[29][30]
台湾民间真相与和解促进会搜集整理戒严时期死刑犯名单,截至2013年底的统计,共1,061人[31]。
根据前立法委员谢聪敏的统计,自1950年(民国39年)起迄1987年(民国76年)解除戒严为止,台湾政治相关案件,牵涉人数达140,000人,主要用来枪决中共、匪谍、亲共者与政治犯。1996年(民国85年)6月4日,谢聪敏在台北告诉陶涵,官方宣布抓人数字是29,407人。如果王昇估计大约15%被捕者遭到枪决是正确无误,这三十八年间,处死的总数在4,500人左右[32]:229-230。
根据法务部向立法院所提交之一份报告的资料显示,戒严时期,军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计的无辜被害者约14万人。根据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约6、7万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计算,受军事审判的政治受难人,应当在20万人以上[33][34][35],他们是戒严的最直接牺牲者。其中,1960年(民国49年)那一年,执政当局将12万6875人列为“行踪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论,当时受迫害致死的人数应极多。[36]
据中国大陆官方媒体《环球时报》报导,1949年(民国38年)前后中共总共派出1500余名特工进入台湾,被中华民国政府审判处决的就有1100余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联络部于2013年(民国102年)12月在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无名英雄广场以纪念。[37]
2009年,独派人士谢聪敏与白色恐怖政治受难者团体指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当年发布的戒严令未依法按级呈报代理总统李宗仁,再由总统提交立法院追认,因此,依法无效。中华民国政府依无效的戒严令侵害部分人士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但司法院大法官却不受理释宪,他们要求监察院弹劾大法官、纠举大法官失职。[38][39]
依照中华民国政府之文书记录,戒严与解严系依照下列流程执行。
日期 | 事件 | 对台湾、澎湖之影响 | 对金门、马祖之影响 | |
---|---|---|---|---|
1947年 | 3月10日 | 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颁布戒严令(二二八事件) | 开始戒严 | — |
5月16日 | 台湾省政府主席魏道明宣告解除全省戒严 | 解除戒严 | — | |
1948年 | 12月10日 | 总统蒋中正颁布第一次《全国戒严令》 | (不在戒严令范围) | 开始戒严 |
1949年 | 5月20日 | 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颁布《台湾省戒严令》 | 开始戒严 | 继续戒严 |
7月7日 | 代理总统李宗仁颁布第二次《全国戒严令》 | 继续戒严(不在范围但省令有效) | 继续戒严(自警戒地域改为接战地域) | |
11月2日 | 行政院院长阎锡山宣告台湾纳入全国戒严令接战地域 | 继续戒严(全国戒严令取代省戒严令) | 继续戒严 | |
1987年 | 7月15日 | 总统蒋经国宣告台湾地区解严 | 解除戒严 | 继续戒严(全国戒严令依然有效) |
1991年 | 5月1日 | 总统李登辉宣告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全国戒严令失效 | — | 继续戒严 (全国戒严令失效后依辖区戒严令) |
金门与马祖防卫司令部司令官颁布辖区戒严令 | ||||
1992年 | 11月7日 | 金门与马祖防卫司令部司令官宣告辖区解严 | — | 解除戒严 |
长期戒严之起讫日期与长度 | 1949年5月20日至1987年7月15日 (13,935天;38年56天) |
1948年12月10日至1992年11月7日 (16,038天;43年333天) |
而其中之争议焦点在1949年11月“将台湾纳入全国戒严令接战地域”之行政流程是否符合《戒严法》之规定。
1948至1949年有三次全国戒严令,1949年5月20号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戒严令是否有依戒严法第3条送立法院追认无从考究,1949年11月22日第三次全国戒严令如未经总统宣告发布(代理总统李宗仁当时并不在中华民国境内,不可能签字公告,不符宪法第39条规定),形式要件不完整,法定程序有瑕疵,则戒严令因欠缺形式法效而失效,军事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就有瑕疵,戒严时期因案被宣告没收之财产“恐须重新审酌”,当然也会发生其后的救济问题。但最终相关法律的认定是司法院大法官会议。[40][39][41][42]
谢聪敏等人对监察院调查结果感到振奋,他们表示自己因为在戒严时期遭到军法审判而坐牢,如果监察委员认定戒严令有瑕疵,那么当时的审判就站不住脚,他们将根据这项调查报告向大法官声请释宪、争取平反及冤狱赔偿。[39]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管碧玲表示没有依照宪法程序实施戒严令是违法、不合法的,“不合法的戒严令实施后,使多少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因此受到剥夺、被军事审判,这些怎么办?应该要慎重研议国家补救的体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立法委员蔡同荣也说:台湾人很无辜,实施戒严令让海内外的乡亲受害很大,他因此在美国30年却有家归不得,他要求政府应该追查相关法律责任、补偿。[43]
解除戒严对台湾社会带来以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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