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道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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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县(日语:都道府県とどうふけん to-dō-fu-ken;英语:prefecture(s)[注 1]),又称广域地方公共团体(日语:広域的地方公共団体こういき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Kōekiteki Tihōtihōdantai),是日本一级行政区的总称。现行都道府县制度源自明治维新期间的1871年废藩置县政策,直接法源来自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日本现行行政区划中一级行政区共有47个,包含1都1道2府43县;下位行政区划为市町村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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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县章

都道府县是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之一。

市町村被定义为“基础型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4项),而都道府县被定义为“包括市町村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第2条第5项)。负责处理广域事务或与市町村有关的联络事务。

全日本共分为1,718个市町村(792个市、743个町、183个村)23个特别区东京都区部,所有市町村和特别区均包含在47个都道府县(1都、1道、2府、43县)之一,实行两级地方体制。

各都道府县设有作为议决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执行机关的知事,并依法设教育委员会日语教育委員会#日本选举管理委员会人事委员会日语人事委員会监查委员日语監査委員公安委员会劳动委员会日语労働委員会收用委员会日语収用委員会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日语海区漁業調整委員会以及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日语内水面漁場管理委員会。都道府县享有自治权,在不违反法令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条例及规则、教育委员会规则及公安委员会规则等,有权征收地方税、收取分担金、使用费、加入金或佣金及罚款,有权发行地方债券

都道府县行政事务中心的机关及政府建筑物称为都道府县厅,位于都道府县内的一市(都道府县)。 某些都道府县的城市名称可能与都道府县名称相同,也可能在其他都道府县中不同。

1947年5月3日,随着日本宪法的实施,地方自治法也于同日颁布,开始了以都道府县、市町村为中心的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法确立了统一的都道府县体制。 但都道府县中,首都拥有一定的权限来协调特别区。 都道府县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名称上的差异纯粹是历史原因。 虽然根据地方自治法,府与县的待遇相同,警察组织略有不同(警察法第 46 条和第 51 条)外,河流法(第 96 条)和道路法(第 88 条)对道路也有特殊规定。

当提及日本的一部分都道府县时,如果不包括北海道,用“都府县”,如果不包括东京,也用“道府县”。

都道府县列表

按地区

历史

参见

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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