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省(日语:法務省/ほうむしょう Hōmu shō */?,缩写:MOJ)是日本维持基本法制、制定法律、维护国民权利、统一处理与国家利害有关的诉讼的行政机关。前身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时期的司法省。
日本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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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省 | |
法務省(日语) ほうむしょう Ministry of Justice(英文)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52年(昭和27年)8月1日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 |
前身机构 | 法务府 法务省(旧法务省设置法) |
机构类型 | 司法部、日本行政机关 |
机构驻地 | 〒100-8977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一丁目1番1号 |
雇员数目 | 5万3,405人(平成30年9月30日以前为5万3,430人,平成30年10月1日至平成30年12月31日为5万3,419人)[1] |
年度预算额 | 7637亿5708万7千日圆[2] 2018年度(平成30年度) |
机构首长 | 法务大臣:古川祯久 副大臣:田所嘉徳 法务大臣政务官:小野田纪美 事务次官:高嶋智光 |
上级机构 | 内阁 |
下设机构 | 内部部局 审议会等 设施等机关 特别机关 地方支分部局 外局 |
网站 | www |
影像资料 | |
法务省所在的中央合同厅舍第6号馆 |
司法制度、民事行政(国籍、户籍、登记、供托)、刑事民事法的立案、检察、矫正、更生保护、与国家利害有关的诉讼、维护人权、出入国管理、公安调查、司法书士等等都是法务省所管的事项。
1952年(昭和27年)8月之后,法务省成为省中之首,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的总理府。2001年实施中央省厅再编之后,则仅次于总务省的位置。
概要
法务省是依据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法务省设置法所成立的省。任务为“维持基本法制、制定法律、维护国民权利、统一处理与国家利害有关的诉讼以及公正管理出入国事务”(法务省设置法3条)。司法制度、民事行政(国籍、户籍、登记、供托)、刑事民事法的立案、检察、矫正、更生保护、与国家利害有关的诉讼、维护人权、出入国管理、公安调查、司法书士等等都是法务省所管的事项。
过去曾是各省之首。桐纹是内阁与法治国家的象徴,而法务省则常用五三桐作为代表。近年也使用以法务省英文名称缩写“MOJ”设计的图案。
历史
法务省的起源可追溯至明治维新后1869年(明治2年)所设立的刑部省,而其直接的前身为1871年(明治4年)7月9日设立的司法省。当时的司法省负责裁判所监督等司法行政事务在内的法务、司法相关事务。
当时在平沼骐一郎以检事主导的积极介入主义之下,检事成长为与政党、军部、官僚并列的一大势力,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大正至昭和二战前期,“检尊判卑主义”的盛行使得检事局、司法省、裁判所要职都由检事占据[3]。
1940年左右,“司法权独立”与军部的“统帅权独立”发展成政治思想,当时还鼓吹模仿陆军三长官会议建立司法大臣、大审院院长、检事总长的三长官会议[3]。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两田的1947年(昭和22年)4月,裁判所法及检察厅法成立,接着建立三权分立体制的日本国宪法施行,然后12月的法务厅设置法成立让司法官僚分散至司法省、检察厅、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等,大致分散至三大处。另外,与裁判所相关的司法行政事务交由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管辖。
翌年1948年(昭和23年)2月15日,司法省废止,成立主掌法务、为政府最高法律顾问府的法务厅。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行政机构改革,法务厅改称法务府并简化内部部局架构。
1952年(昭和27年)8月1日的行政机构改革再将法务府改称法务省,并将法制相关事务移转给内阁法制局,组织大幅重整。从此开始,法务省成为国家行政组织法别表中各省之首,在政府各府省的建制顺(列记排序)中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主任大臣的总理府。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中央省厅再编,依据新法务省设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93号)设立新的法务省,排序次于总务省。
沿革
- 1869年(明治2年):刑部省从律令制改为依据现代法系设置,新制实施后的第一任刑部卿(刑部省最高长官)由正亲町三条实爱出任
- 1871年(明治4年):刑部省改制为司法省,首长仍称为刑部卿。
- 1872年(明治5年):刑部卿改称为“司法卿”,第一任由江藤新平担任。
-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2日:随着内阁的设置,司法卿改称为“司法大臣”,第一任由山田显义担任。
-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与《裁判所法》开始实施,把司法行政权移交给裁判所。
- 1948年(昭和23年)2月15日:司法省被废除,改成立法务厅,其首长为“法务总裁”。
-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行政机构改革,法务厅改称为法务府。
- 1952年(昭和27年)8月1日:行政机构改革,法务府改称为法务省,其首长为“法务大臣”。
-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适逢中央省厅再编,法务省改依新的《法务省设置法》设立。
- 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废止外局司法试验管理委员会,改设审议会等司法试验委员会。
- 2015年(平成27年)4月10日:接收大臣官房的讼务部门,设立讼务局
- 2019年(平成31年)4月1日:入国管理局升格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所掌事务
为了达成上述法务省设置法3条之规定任务,同法4条列举共计40号所掌事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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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法务省内部组织由法律的法务省设置法、政令的法务省组织令与省令的法务省组织规则分层规定。
- 大臣官房(政令2条1项)
- 审议官(政令12条1项)(6人)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6人)
- 秘书课(政令14条1项)
- 人事课
- 会计课
- 设施课
- 厚生管理官
- 司法法制部(政令14条2项)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2人)
- 司法法制课(政令13条2项)
- 审查监督课
- 民事局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5人)
- 总务课(政令22条)
- 民事一课
- 民事二课
- 商事课
- 民事法制管理官
- 刑事局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4人)
- 总务课(政令28条)
- 国际课
- 刑事课
- 公安课
- 刑事法制管理官
- 矫正局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
- 总务课(政令34条)
- 成人矫正课
- 少年矫正课
- 矫正医疗管理官
- 保护局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
- 总务课(政令39条)
- 更生保护振兴课
- 观察课
- 人权拥护局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
- 总务课(政令43条)
- 调查救济课
- 人权启发课
- 讼务局
- 参事官(政令13条1项)(2人)
- 讼务企划课(政令47条)
- 民事讼务课
- 行政讼务课
- 租税讼务课
- 讼务支援管理官
- 司法试验委员会(司法试验法,法律5条)
- 检察官适格审查会(检察厅法,法律5条)
- 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更生保护法,法律5条)
- 日本司法支援中心评价委员会(综合法律支援法,法律5条)
- 法制审议会(政令59条)
- 检察官、公证人特别任用等审查会
法务省的设施等机关分为以下七种。
- 刑务所(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处遇相关法律,法律8条)(62)
- 支所(法律9条2项)
- 少年刑务所(7)
- 支所
- 拘置所(8)
- 支所
- 少年院(法律8条)(51)
- 分院(法律10条2项)
- 少年鉴别所(51)
- 分所(法律11条2项)
- 妇人补导院
- 分院(法律12条2项)
- 入国者收容所(3)
- 法务综合研究所(政令62条)
- 支所(政令63条2项)
- 除了检事、检察事务官、法务局职员、保护观察官、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等研修,也负责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发展。
- 矫正研修所
- 支所(政令64条2项)
检察厅法规定检察厅为特别机关(法律14条)。检察厅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及区检察厅,分别对应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及简易裁判所(检察厅法2条1项)。
- 最高检察厅(检察厅法1条2项)
- 高等检察厅(8)
- 支部(检察厅法2条4项)(6)
- 地方检察厅(50)
- 支部(检察厅法2条4项)(203)
- 区检察厅(438)
- 东京高等检察厅
- 大阪高等检察厅
- 名古屋高等检察厅
- 广岛高等检察厅
- 福冈高等检察厅
- 仙台高等检察厅
- 札幌高等检察厅
- 高松高等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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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省的地方支分部局有以下六种。
- 札幌矫正管区(政令65条)
- 仙台矫正管区
- 东京矫正管区
- 名古屋矫正管区
- 大阪矫正管区
- 广岛矫正管区
- 高松矫正管区
- 福冈矫正管区
- 北海道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政令67条)
- 东北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关东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中部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近畿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中国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四国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九州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
- 札幌法务局(政令68条)
- 仙台法务局
- 东京法务局
- 名古屋法务局
- 大阪法务局
- 广岛法务局
- 高松法务局
- 福冈法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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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人士活动领域扩大专家恳谈会[4]
- 企业法律专业人士活动领域扩大分科会
- 国、自治体、福祉等领域法律专业人士活动领域扩大分科会
- 法律专业人士海外展开分科会
- 法律专业养成制度改革连络协议会
- 外国律师制度研究会
- 成年年龄下调环境整备相关府省厅连络会议
- 年轻人刑事法制研究会
- 法律教育推进协议会
- “国民之声”聆听会议
- 出入国管理政策恳谈会
所管法人
财政
2018年度(平成30年度)一般会计最初预算的法务省所管岁出预算为7,637亿5,708万7千日圆[2]。其中法务本省有1,925亿3,717万9千日圆、法务综合研究所22亿7,444万6千日圆、检察厅1,106亿2,873万2千日圆、矫正官署2,370亿9,231万3千日圆、更正保护官署268亿3,686万1千日圆、法务局1,276亿4,569万2千日圆、地方入国管理官署520亿5,416万日圆、公安审查委员会6,616万3千日圆、公安调查厅146亿2,154万1千日圆。
岁入预算为1,013亿3,805万4千日圆,全部属于“杂项收入”(5部)。其中“许可及手续费”(5部3款06项)481亿0,210万6千日圆,“惩罚及没收金”(5部3款08项)470亿1,608万8千日圆。另外,包含刑务所作业收入与少年院职业补导收入的“矫正官署作业收入”(5部3款10项)有40亿5,528万8千日圆。
现在与国会、裁判所、会计检查院、内阁、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及防卫省共管东日本大震灾复兴特别会计。
职员
2017年7月1日的法务省一般职在职人数有5万1,256人[6]。分别为本省4万7,067人(其中女性9,385人)、公安审查委员会4人(其中女性0人)、公安调查厅1,490人(其中女性210人)、检察官2,695人。依据2017年的一般职国家公务员在职状况统计表(平成29年7月1日),没有女性检察官。但从内阁府男女共同参与局的资料[7],2017年3月31日的检察官总数有2,701人(其中女性479人)。
依行政机关定员令,法务省员额包含特别职1人在内共有5万3,405人(平成30年9月30日以前为5万3,430人,平成30年10月1日至平成30年12月31日为5万3,419人)[1]。其中1万1,809人(平成30年12月31日以前为1万1,823人)为检察厅职员员额。本省、各外局别员额由省令法务省定员规则规定,本省为5万1,780人(平成30年9月30日以前为5万1,794人,平成30年10月1日至平成30年12月31日为5万1,805人),其中检察厅为1万1,809人(平成30年12月31日以前为1万1,823人),公安审查委员会4人(事务局),公安调查厅1,621人[8]。
然而,法务省有许多不在员额内的非专任职员在职。2013年7月1日的非专任职员有5万7,894人[9],占国家行政机关非专任职员(14万7,795人)约四成左右。其中,管理更生保护志工的保护司就有4万8,515人。此外,委员顾问等职员有3,880人,仅次于厚生劳动省(6,940人)。接着,事务补助职员有3,307人,技能职员有555人,医疗职员有506人,教育职员有370人。教育职员占全国行政机关任用人数的九成。非专任职员中的再任用职员有2,031人。另外,伤病等休职者有159人,育儿等休业者有470人,派外(国际机关、法科大学院、律师职务经验等)者有43人。
法务省职员的采用是透过国家公务员采用综合职试験(研究院毕业者试验)、国家公务员采用综合职试験(大学毕业程度试验)、国家公务员采用一般职试験(大学毕业程度试验)、国家公务员采用一般职试験(高中毕业程度试验)、刑务官采用试验、法务省专门职员(人间科学)采用试验等试验。然而检事的采用则是适用检察厅法,以司法修习生完成修习者为主(检察厅法18条1项)。
法务省与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同样源自于司法省,两方在司法省废止后持续举行人事交流“判检交流”[10],但也被批评检察方与法院方不应有过多联系[11][12],日弁连还要求废除指定代理人制度[13]。因此,为了确保职务的公正[12][14],民事部门开始缩小交流规模,刑事部门则在2012年4月停止人事交流[12]。
法务省职员为一般职国家公务员,俸给适用一般职俸给法。然而,检察官是适用检察官俸给法,检事总长、次长检事及检事长则是适用特别职俸给法,检事及副检事则设有以一般职俸给法规定为基础的俸给制度。俸给表虽然适用基本的行政职俸给表(一)与指定职俸给表,但依人事院规则九―二之规定,入国者收容所及地方入国管理局的入国警备官(4条2号)与刑务所、少年刑务所、拘置所或矫正管区之值勤者,以及矫正研修所支所的值勤教头及教官(4条3号),适用公安职俸给表(一)。而检察事务官及公安调查官(5条1号)与少年院、少年鉴别所或妇人补导院之值勤者(5条2号)则适用公安职俸给表(二),检察官适用检察官俸给法2条规定之俸给表。平成30年度预算员额以公安职俸给表(一)的2万437人最多,其次是行政职俸给表(一)的1万5,198人、公安职俸给表(二)的1万3,735人、检察官的2,767人。由于矫正设施与更生保护设施也负责被收容者的矫正医疗,法务省与厚生劳动省一样有大量的医疗从事者,因此适用医疗职俸给表(一)的人数有331人、医疗职俸给表(二)有163人、医疗职俸给表(三)有441人。
劳动基本权中的争议权与团体协约缔结权不受国家公务员法认可。由于具有团结权,职员可依国公法规定自由成立或加入劳动组合“职员团体”(国公法第108条之2第3项)。但是,刑事设施值勤职员没有团结权,自由成立或加入劳动组合(国公法108条之2第5项)。
2018年3月31日现在,人事院登录的职员团体有一个单一体、30个支部[15],人数4,972人。主要职员团体为全法务省劳动组合(全法务),是国公劳连(全労连系)加盟成员。
干部人事
- 法务大臣:古川祯久
- 法务副大臣:田所嘉徳
- 法务大臣政务官:小野田纪美
- 事务次官:高嶋智光
- 大臣官房长:川原隆司
- 政策立案总括审议官:西山卓尔
- 司法法制部长:金子修
- 民事局长:小出邦夫
- 刑事局长:小山太士
- 矫正局长:名执雅子
- 保护局长:今福章二
- 人权拥护局长:菊池浩
- 诉务局长:馆内比佐志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佐佐木圣子
- 公安调查厅长官:中川清明
法务省的事务次官与内部部局首长等一般职要职,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不同,倾向任用检察官(包含因判检交流的法官)。此外,事务次官卸任后很少退休,多转任高检检事长(几乎在东京)与次长检事后升任检事总长。
姓名 | 在任期间 | 前职 | 主要后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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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邦一 | 1952.8.1 - 1955.1.26 | 刑政长官 | 次长检事、检事总长 |
岸本义広 | 1955.1.26 - 1957.7.23 | 次长检事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马场义续 | 1957.7.23 - 1961.12.22 | 最高检察厅检事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竹原精太郎 | 1961.12.22 - 1964.7.1 | 仙台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次长检事 |
竹内寿平 | 1964.7.1 - 1967.11.2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大泽一郎 | 1967.11.2 - 1969.3.4 | 最高检察厅刑事部长 | 次长检事、检事总长 |
津田实 | 1969.3.4 - 1972.6.29 | 札幌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退休 |
神谷尚男 | 1972.6.29 - 1975.1.25 | 东京地方检察厅检事正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盐野宜庆 | 1975.1.25 - 1977.3.22 | 东京地方检察厅检事正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安原美穗 | 1977.3.22 - 1979.8.21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伊藤荣树 | 1979.8.21 - 1981.7.23 | 刑事局长 | 次长检事、检事总长 |
藤岛昭 | 1981.7.23 - 1983.12.2 | 东京地方检察厅检事正 | 次长检事 |
前田宏 | 1983.12.2 - 1985.12.19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笕荣一 | 1985.12.19 - 1988.6.17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冈村泰孝 | 1988.6.17 - 1990.6.13 | 刑事局长 | 次长检事、检事总长 |
根来泰周 | 1990.6.13 - 1993.12.22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滨邦久 | 1993.12.22 - 1996.1.16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则定卫 | 1996.1.16 - 1998.6.23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原田明夫 | 1998.6.23 - 1999.12.22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松尾邦弘 | 1999.12.22 - 2002.1.18 | 刑事局长 | 次长检事、检事总长 |
但木敬一 | 2002.1.18 - 2004.6.25 | 大臣官房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樋渡利秋 | 2004.6.25 - 2006.6.30 | 刑事局长 | 广岛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大林宏 | 2006.6.30 - 2007.7.10 | 刑事局长 | 札幌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小津博司 | 2007.7.10 - 2009.7.14 | 刑事局长 | 札幌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大野恒太郎 | 2009.7.14 - 2011.8.11 | 刑事局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西川克行 | 2011.8.11 - 2014.1.9 | 刑事局长 | 札幌高等检察厅检事长、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事总长 |
稻田伸夫 | 2014.1.9 - 2016.9.5 | 刑事局长 | 仙台高等检察厅检事长、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黑川弘务 | 2016.9.5 - 2018.1.18 | 大臣官房长 |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 |
辻裕教 | 2018.1.18 - | 刑事局长 |
争议
过去法务省曾被批评为了维持法律秩序而产生权威主义,并发展出行刑密行主义等秘密主义[16]。
例如,2001年及2002年,名古屋刑务所发生受刑者死亡事件(名古屋刑务所事件)。而检察厅也曾被指控有“调查活动费”不当使用嫌疑[17]。
法务省除了维护法治,也主掌人权保护活动。例如考虑到少年犯罪加害者的人权,法务省在1997年酒鬼蔷薇圣斗事件时,要求实名报导的《FOCUS》等杂志删除报导。另外也对《周刊新潮》的实名报导多次劝告。然而,也有人认为掌管刑务所与入国者收容所等限制人权的机关同时进行人权拥护活动并不适当[18]。
此外,考虑到女性与在日外国人等人权,法务省在每年11月的人权周间提供女性家暴与性骚扰等免费咨询。也对有外国人差别待遇的饭店与钱汤等发出改正要求。
2007年度新司法试験考察委员庆应义塾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植村荣治向学生提供类题讲义而遭到解职,然而司法试验委员会调查以影响不明为由未做任何纠正措施。然而,难题之一的行政法第18题,庆大生答对率比其他学生高5%以上[19],庆大合格率也从前年9位上升至3位。
2015年度司法试験,明治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青柳幸一将试题泄漏给同大学法科大学院出身的女性受验者。同年5月,东京地检特搜部以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守秘义务)提告,同时法务省解任其考查委员职务[20]。
然而,法务省并未对其他明大法科大学院生进行调查[21]。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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