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法制局(日语:内閣法制局/ないかくほうせいきょく Naikaku Hōsei kyoku */?),是日本行政机关,置于内阁下,负责行政机关法案审查和法制相关调查。[1]
Quick Facts 日本政府机构, 机构概要 ...
Close
内阁法制局为内阁辖下机关,负责法案与法制的审查与调查等,其首长内阁法制局长官由内阁任命(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第2条)[1]。主任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在内阁会议决定向国会提出新法案之前,从现行法的观点审查是否有问题,俗称“法律守门人”(法の番人)[2][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身法制局与司法省整合为法务厅(法务府),之后依据《法制局设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52号),1952年8月内阁设置法制局,构成现在的基础。接着随着《总理府设置法等法律部分修正法案》(総理府设置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77号)的制定,1962年7月将《法制局设置法》更名为《内阁法制局设置法》,法制局也更名为内阁法制局。
- 1875年7月3日,太政官正院法制课改组法制局。
- 1877年(明治10年)1月18日废止正院的称呼。
- 1880年3月3日,法制局废止,太政官设置法制部。
- 1881年10月21日,太政官成立参事院,参事院下设法制部。
- 1885年12月22日,太政官废止,创设内阁制度。
- 1885年12月23日,成立属于内阁总理大臣管理的法制局。由行政部、法制部、司法部三部组成。
- 1890年6月12日,法制局改属内阁。废止部制。
- 1891年(明治24年)4月10日,部制复活,为2部制(第一部、第二部)。
- 1893年11月10日,法制局改隶内阁,强化独立性。[4]
- 1918年(大正7年)5月29日,部制复活,为2部制(第一部、第二部)。
- 1939年(昭和14年)4月28日,2部制改为3部制(第一部至第三部)。
- 1945年(昭和20年)5月24日,3部制改为4部制(第一部至第四部)。
- 1945年(昭和20年)9月6日,4部制改为3部制(第一部至第三部)。
- 1945年11月24日,法制局设置次长。
- 1948年2月15日,与司法省整合,以法务总裁为首长设置法务厅。
- 法务总裁下为5长官制,其中由法制长官与法务调查意见长官接续原法制局职务。
- 法制长官下设长官总务室与3局(法制第一局至法制第三局)。
- 法务调查意见长官下设长官总务室与3局(调查意见第一局、调查意见第二局、资料统计局)。
- 1949年6月1日,《国家行政组织法》施行,法务厅改组法务府。
- 从原本的5长官制改为3长官制、法制长官与法务调查意见长官整合为法制意见长官。
- 法制意见长官下设长官总务室与4局(法制意见第一局至法制意见第四局)。
- 1952年8月1日,法务府解体,设置法务省和法制局。
- 法制局首长为法制局长官,并设法制局次长。组织由长官总务室与第一部至第三部组成。
- 1962年7月1日,法制局改称内阁法制局。增设第四部。
- 法制局长官改称内阁法制局长官,法制局次长改称内阁法制次长。
- 将过去的通称“内阁法制局”成为正式名称。
- 与参众两院所属的议院法制局作出区别也是更名的理由之一。
- 次长职名于各省局次长同等,为避免局的文字而称为“内阁法制次长”。另外,内阁法制次长是事务次官等会议的成员。
- 审查事务:阁议的法律案、政令案及条约案审查,对内阁呈报意见以及所要的修改。
- 此为内阁法制局的主要事务,审查是否有与其他法律抵触,文章体裁是否符合法律书写惯例等等。在实务上,各部所属之内阁法制局参事官,在与负责审查的省厅课长补佐阶级咨询后接手法案的起草与修正。
- 拟议事务:起草法律案和政令案,向内阁呈报。
- 意见事务:法律相关问题,对内阁、内阁总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等意见具申。
- 负责回答内阁与各府省厅的咨询。在国会,当大臣之间意见不一时,为寻求阁内的统一见解也多由内阁法制局长官应答。依据《国会法》第74条,当质问主意书包含法制问题时,也由内阁法制局回应。
- 调查事务:对国际内外法制进行相关调查研究。
- 其它一般法制相关事务。
- 第一部(部长)
- 负责以下事务。
- 意见事务
- 调查事务
- 内阁府设置法3条5号所列事项(其他法制一般相关事务)中不属于其他部会职掌之事务
- 宪法资料调查室(室长)
- 负责以下事务。
- 宪法调查会依据《宪法调查会法》(昭和31年法律第140号)2条规定之报告与调查会议事录等其他关系资料内容整理
- 上述报告相关补充调查所需之必要资料收集
- 上述以外的命令事项
- 参事官
- 法令调查官
- 第二部(部长)
- 负责以下事务。
- 主要为内阁(内阁府除外。)[5]、内阁府(公平交易委员会与金融厅除外。)、法务省、文部科学省、国土交通省、防卫省等且不属于第三部或第四部掌管事务之法律案与政令案的审查事务与立案事务
- 《内阁府设置法》3条5号所列事项(其他法制一般相关事务)中由内阁法制局长官特别命令之事务
- 参事官
- 第三部(部长)
- 负责以下事务。
- 主要为金融厅、总务省(公害等调整委员会除外。)、外务省、财务省或会计检查院所管之法律案及政令案的审查事务与立案事务
- 条约案的审查事务
- 《内阁府设置法》3条5号所列事项(其他法制一般相关事务)中由内阁法制局长官特别命令之事务
- 参事官
- 第四部(部长)
- 长官总务室(总务主干)
内阁法制局仅接收各省厅参事官以上的官僚,原则上为局长级以上干部,并有仅采用法务省、财务省、总务省、经济产业省4省出身人士的不成文规定。1952年以来所有长官的经历皆为第一部长→法制次长→长官[6],直至2013年8月,首次由未有法制局勤务经验、外务省出身的小松一郎就任长官[7]。
《日本国宪法》除第81条规定最高裁判所拥有违宪审查权力外,并未明定解释宪法之机关;一般推定释宪机关是身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国会[8][9][10],但从未释宪过。由于日本采内阁制,内阁有提案权,在法案出内阁前,内阁会议上若采行内阁法制局审查的法令见解,国会质询时内阁法制局就依其见解答辩,或者作成政府答辩书;法案合宪性审查亦同,因此衍生出内阁法制局解释宪法的非法定职权,而且在最高裁判所对违宪审查一贯消极[8]、自制[11]的态度下,导致内阁法制局异常以宪法解释权威之姿[8],有如第二个最高裁判所[12]。不光解释法案合宪性,也出现宪法疑义解释的状况:
- 宪法第66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须由文人担任,1954年《防卫厅设置法案》及《自卫队法案》在国会审议过程中,有国务大臣发言指自卫官是文人可任防卫厅长官,1961年2月24日林修三法制局长官(当时是法制局这个名称)于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的答辩也明确表示如此;但1965年5月31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高辻正己内阁法制局长官的答辩却推翻了这项解释;2004年6月18日政府答辩书,又回复自卫官为文人的解释。[10][13]
- 宪法第9条规定放弃战争、不承认交战权、不保持战力,唯因应冷战时期潜在威胁,日本从现行宪法制定之初否定自卫权,到必要最小限度范围的个别自卫权。此以1981年5月29日政府答辩书为典型代表,解释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理应有集体自卫权,但宪法第9条允许的自卫权是为了防卫国家,且须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集体自卫权超出范围为宪法所不许。[14][15][16][17][18]
- 随着冷战结束,东海、南海区域冲突逐渐升温,配合美国重返亚太地区战略,第2次安倍内阁于2014年7月1日以解释宪法方式,认为宪法前言“国民和平生存权”、第13条“对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国民权利”因应局势变迁,为守卫国民生命与和平生活,不违反宪法第9条下行使武力,宣布解禁集体自卫权[19][20]。
由上述可知,尽管最高裁判所有决定合宪性的终审权力,内阁法制局却常居于解释宪法的主导地位。宪法具最高性,解释宪法效力亦最高性,所以释宪机关不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国会、就是最高法院,或者超然的特设机关,依宪政主义节制政府权力原则,绝非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否则岂不超脱法律之上;更何况内阁法制局仅内阁辖下部门,作出宪法解释的独自判断显然并不适切。
内閣法制局百年史編集委員会編. 内閣法制局. 1985.
佐藤岩夫. 違憲審査制と内閣法制局 (PDF). 社會科學研究 (東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2005-03-30, 56 (5/6) [2015-07-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25) (日语).
- “短报 内阁法制局による宪法解釈小论”间柴泰治 国会図书馆レファレンス2008.2 [1]PDF
- “内阁法制局”、‘朝日新闻グローブ’第41号(‘朝日新闻’2010年6月14日号)G-1 - G-5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