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英语:sexual harassment)是一种涉及使用显性或隐性的性暗示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或不恰当的回报承诺,以换取好处[1]。性骚扰就是一种霸凌,性骚扰就是欺负他人;而虽说性骚扰受害者女性多于男性,但任何性别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台北市政府“禁止性骚扰”贴纸

一些情况下,性骚扰与其他骚扰之间不易区别,特别是所谓的不受欢迎的示好。又例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等普遍的社交礼仪是对人友好的,其本身不具有违反法律的原则[2]。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意图前述之行为而尚未行动或骚扰未遂也是性骚扰。[3]

性骚扰可分为一次伤害与二次伤害:一次伤害为单方面求欢;二次伤害包括求欢不成恶意中伤,造成受害当事人精神受创,人际关系受阻,职场地位受歧视待遇。

很多国家都立法规管性骚扰,该议题属告诉乃论。常见于职场性骚扰,上司对下属或是同事之间的性骚扰。性骚扰受害者也有可能为保全人际关系,强忍不悦感而不反抗,导致加害者得寸进尺。感受到性骚扰时,向他人求助,离开现场,尽量释放明确讯息,表态制止,视为明智。有时性骚扰受害者可能是因为担心报复,才不回报的,一项研究指出,光是在美国,就有75%的人,因为说出自己遭到性骚扰的事实而遭到报复。[4]

性骚扰非常普遍,据一项2018年的研究,光是在美国,就有81%的女性和43%的男性曾经受过性骚扰,其中,77%的女性和34%的男性曾经受过言语性骚扰,而51%的女性和17%的男性曾受“咸猪手”碰触(咸猪手指的是不受欢迎且带有性意味的碰触)。[5];另一项研究则指出,光是在美国,就有大约25%到85%的女性,在职场上曾受过性骚扰。[4]

词源和历史

性骚扰的现代理解是一个新概念,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尽管其他有关概念早已在许多文化中存在。“性骚扰”的术语被用在1973年玛丽·罗向(Rowe Mary)时任麻省理工学院主席和总管撰写了关于各种性别问题的报告《土星环》(Saturn's Rings)中[6]。罗曾表示,她相信自己不是第一次用这个词,因为70年代初马萨诸塞州的妇女团体已讨论到性骚扰,但MIT可能是第一个讨论到该话题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大型组织(麻省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麻省理工当时也承认针对女性肤色和种族的骚扰,会造成种族和性方面的伤害。麻省主席表示,骚扰(和偏袒)跟大学的任务对立,没人能够容忍。

在《我们的时代:一场革命的回忆录》(1999)一书中,记者苏珊·布朗米尔援引1975年认为他们创造了性骚扰一词的康奈尔活动家:“我们八个人坐在办公室里......为创作为我们发声的海报的献言献策。我们想到了‘性恐吓’、‘性胁迫’、‘工作上的性剥削’等词。这些称谓似乎都不恰当。我们想要的东西,要涉猎微妙和非微妙持续性行为的整个范围。有人想到了‘骚扰’。‘性骚扰!’瞬间,我们同意了,就是它了[7]。”

这几位活动家,林·法利、苏珊·迈尔和Karen Sauvigne,组建了妇女工作协会,以及1976年由Freada Klein、Lynn Wehril和伊丽莎白·科恩-斯顿茨组建的反对性胁迫联盟,都是1970年代末期把性骚扰带到公众视线的先锋组织。

尽管这个词还不是很多人知道,直至1990年代安妮塔·希尔目击并指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8]。由于希尔1991年的作证,美国和加拿大的性骚扰案件数量增加58%,并在稳步攀升[8]

总括来说,依照不少国家现行的立法,性骚扰的行为大约归纳为二种基本类型,一是“交换利益性骚扰”,另一为“敌意环境性骚扰[9]

局面

性骚扰可能会出现在各种环境当中 - 在职场、工厂、学院、好莱坞、音乐界等。[10][11][12][13][14][15][16]在通常情况下(但非必然),侵犯者是富有权势的一方,是受害人的上司(因年龄、社会地位、政治权势、教育或劳资关系);或希望用这种方式来获取晋升等权势。性骚扰关系的形式包括:

  • 侵犯者可能是任何人,例如客户、同事、亲戚、家长或合法监护人、教师或教授、学生、朋友或陌生人。
  • 受害人不一定是被骚扰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这种行为的目击者,感到这种行为十分令人厌恶。
  • 骚扰地点可能出现在学校、大学、职场或其它地方。
  • 骚扰行为不一定有目击证人。
  • 侵犯者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的侵犯性质毫不知情,可能对自己已经触犯法律毫不知情[17]
  • 有时,被骚扰的当事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侵犯。
  • 侵犯行为有时只发生了一次,有时却是反复出现的。
  • 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包括各种压力和退出社交、睡眠或饮食紊乱、损害身心健康等。
  • 受害人和侵犯者可能是任意性别。
  • 侵犯者不一定是异性。
  • 并不以有肢体的接触为必要,有时言语如黄色笑话、嘲弄甚至询问隐私,以及其他带有性意味的动作,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 有时,行为发生时,侵犯者自以为他们表明了态度,但是事实上人们对此产生了误解。误解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一个不合理的例子是,某一富有成见的女性认为她不明白男士要求停止行为的明确表态。[18]

在互联网时代,社会交往,包括性骚扰在网络里出现次数增加,例如在游戏中出现的性骚扰。

成立标准

是否构成性骚扰成立,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各有差别:

中华民国

分别于“性别平等工作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性骚扰防治法”三部不同法律中加以规范。受到性骚扰者可提起申诉,并依照申诉人身份、是否为工作中,分别适用不同处理机制,也依行为的状况最重可提起刑事告诉,及相关民事的求赔偿。 交换式性骚扰是行为人要求对方以性利益作为工作、教育训练、机会或服务等有关的利益。敌意环境性骚扰则是行为人有贬抑对方人格尊严、使对方感到冒犯或不受其欢迎的环境、或是影响对方的活动或学习、工作等生活的进行。至于在其他场合的违反意愿的骚扰行为,也可能成立,但行为人若有触摸隐私部分将可能成立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之“性触摸罪”。

性别平等工作法

第12条:本法所称性骚扰,谓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前项性骚扰之认定,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

性别平等教育法

第2条第4款:性骚扰: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二)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性骚扰防治法

  1. 第2条: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2. 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美国

法律及实务认为,并非所有不受欢迎具有性意味的行为都会构成性骚扰。而须符合

  1. 合理人的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以免过多讼累或过度偏向保护过于敏感的人
  2. 敌意环境的性骚扰行为须“严重或普遍”(severe or pervasive)

预防

性骚扰和侵犯可以在中学、[19]大学[20][21]和职场通过教育来进行预防。[22]至少,联谊会针对男生的项目会产生“可持续性行为改变”。[20][23]

美国有很多男女生联谊会在成员下保证书的过程中采取措施预防欺辱行为(常常包括性骚扰)。很多希腊社团和全美大学都有反欺辱政策,对某些欺辱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提供了预防性措施。[24]

影响

应对

性骚扰,顾名思义,不需要也不能被容忍。然而,常常有大量有效途径冒犯和伤害到人们所克服的心理影响,遗留或是返回到社会,重新获得私人关系中的健康感情,就当他们受到外界关系的伤害,重获社会认可,恢复教育、工作等环境下集中注意力和制造力的能力时。这可能需要压力管理和治疗、认知行为疗法[25]和朋友家人的支持等等。

建议及时咨询法律和心理,自我治疗可能无法释放压力或消除创伤,轻率地报告给当局可能不会有预期的效果,可以忽略不计,还会进一步伤害到受害者。有些民间团体,可提供性骚扰受害者相关支持资源,以协助被害人。例如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藉“咨询专线”服务[26],协助当事人厘清问题,对性骚扰涉及之法律、救济途径权益、事件带来之冲击,提供个别的因应讨论保障自身权益。

女性反抗性骚扰行为的研究

1991年K.R.扬特做出一项研究,发现女矿工开发出三种主要对策处理工作中的性骚扰:“小姐”、“调情”和“假小子”。老年妇女工人是典型的“小姐”类,她们倾向于脱离男性,跟他们保持距离,使用脏话回避,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解释为暗示的行为。她们也往往强调外表和身为女人的风度。“小姐”的后果是很少诱惑、挑逗和性骚扰,但他们会接受最少好评及工资最低的工作[27]

年轻单身女性最为常见的是“调情”。作为一种防御机制,她们谎称自己成为性评论的目标时受宠若惊。为此,她们成了被视为“女性刻板印象的实施案例,尤其是缺乏权力,开发工作技能、建立身为矿工的社会和自我认同感的机会最少[27]

“假小子”指比“调情”要大的单身女性。她们试图把自己从女性的刻板印象中分开,专注于煤矿工人的地位,试图变得“厚脸皮”。她们用幽默、回击、对自己的性谈论或是交换回应骚扰。因此,她们往往被视为违反了性双重标准的荡妇或性滥交妇女,被男性骚扰的机会愈演愈烈。目前尚未清楚假小子策略是否会导致更好或更坏的工作任务[27]

该研究的结果可能是用于其他工作环境,包括工厂、餐厅、写字楼和大学。结论是,个人应对性骚扰策略不太起作用,可能会对职场带来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增加性骚扰的风险。不管妇女们如何应付性骚扰,似乎都处在进退两难的局面[27]

对受害人的常见影响

部分严重的性骚扰会对受害人构成心理影响,影响人际关系,更时常造成工作、学习上被刁难、处分、甚至失去工作、遭到报复因而引发严重身心及财产的损害,不少受害者因此有强烈阴影甚至会患上忧郁症精神病

抗议后的报复与迫害

对受害人的报复和迫害司空见惯,特别是针对敢于说实话的人。受害人如果发言指责性骚扰,常常会被贴上招惹是非的标签,或是被控哗众取宠。类似的案例如强奸或性侵犯中,受害人常常成为被指责对象,她们的外貌,私生活,性格都受到干扰和攻击。[28]他们承受着来自同事、领导、导师、同学甚至是朋友的敌意和孤立。他们成为群殴和关系攻击的对象。[29]

对于被骚扰的女性受害人来说,其他女性不一定会表示出同情。如果骚扰人是男性,持性别主义观,嫉妒受害人,常常会怂恿其他女性对受害人保持敌对关系。[30]担心被骚扰,或成为报复或迫害的对象,也会使得一些女性助纣为虐。[31]例如,当路易斯·詹森起诉埃弗利思·角岩性骚扰时,遭到了许多同事的攻击 — 而这些同事有许多在日后加入了她的诉讼。[32]女性甚至通过落井下石的手段来讨好男性同事来占便宜。[31]

受到性骚扰后,受害人常常会因消极行为而受到报复和迫害。例如,申诉者会被给予差评,所经营的项目会遭受破坏,工作或学习机会被拒绝,工作时间被篡改,以及其它影响生产力的事情会出现,或是在申诉后失去职场或校园晋升的机会,导致失业、被迫辞职或是干脆被开除。报复行动可能包括进一步的性骚扰,包括对受害人的围追堵截或人肉搜索等。[30][31]不但如此,学校教授或雇主被指责性骚扰时,或是成为性骚扰的帮凶时,可能会将受害人永远开除,或是恶意阻止受害人升入其他学校。加害人也常常凭借证据可能不足,反过来控告被害人刑事诽谤罪或要求钜额民事赔偿,作为恐吓加害人或报复受害人或其支持者的手段。

女权主义者,作家纳奥米·沃尔夫英语Naomi Wolf倾听了遭受性骚扰受害人的经历,写道:

社会学家海伦·华生采访了另一位妇女,报道称:“面对犯罪,公开地解决问题似乎比隐忍更加糟糕。我发现着比骚扰本身更加难对付。”[34]

争议例子

2019年8月,香港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如常用Facebook,表达个人政治观点时与人争吵[35]。“修例风波”和“元朗暴力”争论期间,虽然其中一位女网友劝他向警察自首,但何君尧却要求对方“自慰”。结果引起性骚扰性别歧视争议,遭网友和媒体热论。何君尧删去部分言论,但未向女性道歉而否认指控,并称:“对曱甴是没有性骚扰的!”。之后,继续与他人政见相对。[36][37][38]

相关条目

注释

参考及引述

阅读书目

外部链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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