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共同評定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一起公佈。

  •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佈,共12個[1]
  • 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佈,共24個[2]
  • 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佈,共36個[3]
  • 第四批,2008年10月14日公佈,共36個[4]
  • 第五批,2010年7月22日公佈,共61個[5]
  • 第六批,2014年2月19日公佈,共107個[6]
  • 第七批,2019年1月21日公佈,共211個[7]

評選條件與標準

評選條件和評定標準依據建設部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佈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辦法》[1],主要內容:

  • 歷史價值與風貌特色:建築遺產、文物古蹟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現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築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
  • 原狀保存程度:歷史傳統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建築細部乃至周邊環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遠,原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雖曾倒塌破壞,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復;或原建築群及其周邊環境雖部分倒塌破壞,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築細部亦保存完好,依據保存實物的結構、構造和樣式可以整體修復原貌。
  • 現狀具有一定規模:的總現存歷史傳統建築建築面積須在5000平方米以上。
  • 已編制了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設置了有效的管理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有專門的保護資金。

列表

省級行政區名字後的數字表示數量。村名後的數字表示入選批次。

北京市(5)

天津市(1)

河北省(32)

山西省(96)

內蒙古自治區(2)

遼寧省(1)

吉林省(1)

上海市(2)

江蘇省(12)

浙江省(44)

安徽省(24)

福建省(57)

江西省(37)

山東省(11)

河南省(9)

湖北省(15)

湖南省(25)

廣東省(25)

廣西壯族自治區(29)

海南省(3)

重慶市(1)

四川省(6)

貴州省(16)

雲南省(11)

西藏自治區(4)

陝西省(3)

甘肅省(5)

青海省(5)

寧夏回族自治區(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4)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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