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是指單向2條行車線以上、雙向分隔行駛、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採用兩旁封閉和立體交匯設施,車速限制較普通公路為高的道路,屬於一種封閉式道路。其特點是車速快、交通量大、以及有較高的運輸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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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於城市規模或道路線型,在部分國家和地區行經市中心的全封閉式道路,稱為快速公路,不稱呼為高速公路。部份國家不用「高速公路」(motorway;freeway),而採用「快速公路」(expressway)做為其境內機動車輛專用道路的名稱。多數高速公路均屬於收費道路。
全世界第一條完全符合高快速公路[註 1]定義的道路是意大利的A8高速公路(米蘭-瓦雷澤),雙向分隔四線行車,於1924年完工,長度43.6公里。
部分人士認為全世界第一條高速公路是德國的艾伏斯公路,由科隆市市長康拉德·阿登納於1932年[1]主持開幕典禮,但其實道路非雙向分隔行車線。
美國的第一條高速公路路線建自1956年,此後美國聯邦政府花了35年完成7萬公里的路線,形成連通全國州際公路系統。
臺灣第一條快速公路為麥帥公路(1964年- 1977年),而臺灣第一條高速公路為中山高速公路,始建於1971年8月14日,首個開業路段三重段1974年通車,全線完工於1978年,現增建有汐五高架、五楊高架等高架拓寬線。也有部分人士認為麥帥公路(中山高速公路台北基隆段前身)為臺灣第一條高速公路。
香港第一條快速公路為屯門公路[2],1974年6月10日批准興建,1978年第一期通車,全線完工於1983年,是香港9號幹線(新界環迴公路)的最長路段,亦是香港第三長的道路。
中國大陸的高速公路建設起步於1984年,第一條通車的路線是北京城區到趙辛店的快速公路(京石高速的六里橋至趙辛店段),現為京港澳高速起點的一段,於1987年建成通車。中國大陸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才開始積極建設高速公路系統。2015年後中國擁有全世界最大的高速公路系統。
馬來西亞的高速公路於1980年代開始由政府推動,目前全境有約30條高速公路,其中以南北大道為第一條,也是目前該國最長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標誌,通常是兩條道路中有過街陸橋的標圖。而標誌的背景顏色亦會根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有所不同。中國大陸、韓國、美國、台灣、加拿大、日本、瑞士、澳洲、新西蘭、丹麥、意大利、瑞典、馬來西亞等地區使用綠色背景作為底色;而英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法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波蘭則使用藍色背景。但也有例外,例如香港的快速公路以一個紅框白底及紅色的行人天橋作為公路標誌,而路牌在1990年代之前大多採用藍色背景,之後才改成綠色為路標底色。
此外,高速公路上的標誌也會考慮到字體問題。為了更容易讓司機在較快速度時仍然能夠清楚地閱讀標誌,許多國家使用無襯線的黑體字等類似字體,防止字體過於複雜。在中國大陸,漢字採用使用黑體字,而西文會搭配Helvetica等字體[註 2]。從2009年起,英文部分改用和美國、加拿大和台灣一樣的美國聯邦公路總署(Highway Gothic)字體。另外,2004年開始美國的部分州,以及加拿大、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開始採用新字體Clearview。德國使用DIN Schrift字體。瑞士曾使用VSS字體,但是研究調查後從2003年起改用以Frutiger字體為基礎的ASTRA-Frutiger,因為這種字體可以使得司機從長距離更清楚地辨認字母。日本的高速公路於2010年開始將原先的「道路公団標準文字」(公団文字/公団ゴシック)改為 Hiragino KakuGothic W5,西文和數字採用 Vialog 字體。世界各國在高速公路上均不使用襯線字體(比如Times)或者白體字(比如宋體),這是由於筆劃上過多的點綴(例如筆劃末端的小三角)很容易造成視覺疲勞,對長途駕車的駕駛人極為不便和困擾。
出入口路標告知高速公路的入口與下個出口以及其距離。
- 中華民國的高速公路,在交匯處之後會標示距離下一個交匯處的距離,並且在距離出口的2000米前設置第一次出口預告,然而,受到橋樑或隧道等影響,第一次出口預告會權宜調整為出口前2500米或1500米。在出口前1000米設置第二次出口預告,並於出口前設置第三次出口預告。另外,在出口的減速行車線開始前300米,設置綠底、繪製三條白色斜線的「減速行車線預告」;200米,設置綠底、繪製二條白色斜線的減速行車線預告;100米,設置綠底、繪製一條白色斜線的減速行車線預告,並於減速行車線與主線道分離處設置「出口」標示。近年於各出口引道前2000米加繪保持安全距離線,每段為50米,其安全距離為該速限數值除以2,方便駕駛者與前車保持大於50米之間距。
近年來與高速公路交匯之道路系統日趨複雜,出入口路標採用圖型化繪製,以便用路人一目暸然得知行車方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上一個出口之後會顯示距下個出口的距離,並在出口之前,以及在出口的前2,000米、1,000米、500米和出口引道的起點顯示出口路標。而馬來西亞的主要高速公路顯示出口距離也和大陸的相似。
- 香港的快速公路,大部份只會在出口前500米(大型路牌顯示為1/2km,即半公里)及出口位置設置大型路牌,並在距離出口300米、200米及100米的位置設減速行車線預告路牌,但青馬大橋在出口4B前500米不設大型路牌,而是在出口4B前1500米(1 1/2公里)設置,元朗公路擴建後在部份路段增設在出口前1公里的大型路牌。
交匯點(junction,簡寫作JCT)或系統交匯處(system interchange)路標告知某高速公路與其他高速公路或重要國道的連接。
- 選擇國家和地區的幹線公路,連接大城市和大中城市,溝通沿海港口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形成首都與各省會之間的輻射線和幹線公路網絡。日交通量達到5000輛以上的路段應建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的平均時速為120公里,最低為70(以前爲50)公里,最高為150公里~200公里,德國的部分高速公路甚至於不設限速(只設建議時速,其不具備法律的約束)。其設計原則為丘陵或山谷採用80公里~100公里/小時,平原地區採用120公里/小時以上。中國大陸高速公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設限速時速120公里。
- 設計高速公路的車流量一般以日交通量為設計依據,並要考慮20年的發展期,每日的通過能力至少應在5萬車次以上。
- 在某些情況下,高速公路也可是為部分重要基建而建設的。例如將機場和市區/公路網連接,或是連接往他國之邊境。在這情況下,該高速公路的車流量有可能不達標。
- 一條高速公路亦可以因需舒緩現有高速公路的交通壓力而興建。
- 縮短旅程時間,降低運輸費用,實現最短和最直的路線,橋樑選址要服從於路線走向,通過對造價與長遠經濟效益分析,優選設計方案。
- 路線通過山谷時,一般不採用升降坡或繞過山谷,而採用架橋跨越,儘管橋樑有時會超過幾百米,也要避免出現多彎道和高坡度,但也要避免出現過長的直道,以防司機視覺疲勞。
- 通過高山區段要避免出現高深度開山辟道、影響視線,應在山腰的平行線上用隧道穿過,隧道長度有時幾公里甚至幾十公里。
- 通過城鎮要避開稠密的居民區,或採用架空道路,也可設置立體多層交叉橋樑方案。
- 儘量不破壞自然環境,防止大填、大挖和開山,通過高架和橋樑以美化公路環境。
- 考慮交通遠景發展規劃,為適應今後大交通量的需要,在徵購公路用地時應預留較寬的公路用地範圍。
在中國大陸修建高速公路的早期曾有過是否裝路燈的爭論,但是幅員過於廣闊,目前中國大陸大部分高速公路採用的是反光路標、器材等被動方式進行照明及導向,一般只有較繁忙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高速公路收費站等處才設有路燈照明。
香港的所有快速公路均設有路燈照明,並規定司機在晚上駕駛需要亮着大燈。
台灣的高速公路,在接近城市街區的路段、交匯處前後的路段與都市環線,以及一些危險的路段,如長陡坡道、易起霧路段等,設有LED式標示牌、公路反光警示與照明設備;台灣目前參考國際上對高速公路路燈的設置響應環保與節能,部分路段為了避免光害干擾沿線生態及動植物才未考慮加裝路燈。
新加坡的所有高速公路均設有路燈照明,並規定司機在高速隧道中駕駛需要亮着大燈[3]。大多數高速公路燈柱的間距約為35米,東海岸公園大道(ECP)和亞逸拉惹高速公路(AYE)的峰值距離則接近40米[4]。
和中國大陸相似,只有在城市部分才有裝置路燈,其中隆布大道是該國少數全程配備路燈的高速公路。
比利時國土面積小,其境內所有高速公路全部有路燈照明,北歐國家則規定無論何時,只要汽車開動就必須打亮頭燈。城市內的高速公路多有照明。法國境內高速除快速路以外大部分高速都沒有安裝照明,個別路段安裝有路燈但基本並不使用。
由於高速公路比普通道路有一定的區別,所以行駛高速公路的車輛、司機和乘客,要遵守一些附加的交通規則。法律層面,公路管理者為民選政府與企業者,涉及違反公路管理規則,應稱呼違規與罰款。
基本包括:
- 超車(粵語使用區也稱為爬頭及cut線,,臺灣閩南語稱「掠車」,東南亞地區俗稱「割車」):只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超車(在實行左側通行的國家只能右側超車,在實行右側通行的國家只能左側超車)。但是,在一些地方,允許在塞車中右行(或左行)「通過」,而非超車。
- 行駛:只可以在主線行車線(和在必要時間,在超行車線)行駛。路肩、引道與緊急停車灣裏不能行駛。但是,基於交通紓解的需要,也有允許開放固定時段以及特定路段的路肩供駕駛人使用,以解決臨時性道路容量不足的問題(例如德國、台灣、中國大陸)。
- 停車:不准在超行車線和行行車線上停車,只准在車輛故障或其他意外時在路邊(在應急行車線裏面)停車,停車之後應當放置應急標誌,以便警告其他車輛注意安全。
- 車速:不足最低限速者,以及超速者,都是違法行為,尤其對於超車,會有較高的罰金,甚至於會扣留或者吊銷駕駛執照。
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一些相關規定:
- 中國大陸:以前新司機在第一次領到駕駛執照之後的第一年不准開車上高速公路,同時新司機在這一年內要在車尾部貼上統一核發的「實習」標誌,以確定是否是新司機。這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後審議表決通過之前被刪除。但根據2013年起執行的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實習期內駕駛人開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准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 香港:持有暫准駕駛執照的駕駛者及重型車輛在高速公路不可以在最右線道行駛,而且不論公路限速如何,車速均不可超過70km/h。
- 美國:美國各州有關高速公路的法規都不盡相同,但大多數州都有規定多軸車,如大貨車和連接車,應駛於外線。另外,大多數駕駛者都有「位在越內線的車輛應該開越快」的默契。
- 台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所有排氣量的電單車都不可行駛高速公路,而立法院已於2011年三讀通過修改第92條,開放550CC以上電單車可以行駛在由交通部公告的可行駛的路段[5],而交通部試辦路權為國道三甲快速公路[來源請求]。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公路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不受此限制。限制電單車行駛高速公路的歷程請參閱台灣高速公路限制電單車行駛條目。
交通管制規則內之違規行為,處以罰款。危險駕駛,肇事,競技,逼車,聚眾堵車,破壞公路另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處罰。
- 瑞士:已在即將駛出高速的引道車輛,可以右側「通過」車輛。此外,萬一在上路時遇到無法正常駛入行車線的事況,可在停車帶短距離行車,但必須在最早的時間進入行車線。
由於高速公路與普通道路相比,所有交叉路口使用高架橋、地下隧道或立體交叉方式,且規定只供汽車(或電單車)使用,所以比普通道路的時速規定要高一些。但是,世界上絕大部份的高速公路還是設有限速。超過限速者會被罰。嚴重超過限速者稱為「飆車」,並對其有更嚴厲之處罰,甚至到吊銷駕駛執照。
世界上一些國家(地區)的限速(以時速公里,km/h為準):
- 中國大陸: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電單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行車線的,左側行車線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行車線的,最左側行車線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行車線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行車線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香港:
- 主要為70 km/h(例:東區走廊)或80 km/h(例:元朗公路)
- 也有例外:
- 部份為100 km/h(例:吐露港公路)
- 最高110 km/h(北大嶼山公路)
- 港珠澳大橋正線(包括香港段)快線100km/h,慢線80km/h;如天氣欠佳,限速可能降為:快線80km/h、慢線:60km/h。
- 日本:主要為80 - 100 km/h
- 中華民國:80 - 110 km/h(通常超速10 km/h才取締)[6]
- 新加坡:主要為90km/h,高速隧道中則降至70 - 80 km/h[7]。
- 德國:大部份路段無速限或採用動態調整速限,其他路段通常規定為80km/h 或 120 - 130 km/h。而在無速限情況下,則有130 km/h的建議速限。
- 法國:130 km/h
- 意大利:130 km/h
- 瑞士:120 km/h
- 英國:70mph (113 km/h)
- 澳洲:110 km/h
- 馬來西亞:110km/h
- 美國:法律視各州而定,一般為:東海岸普遍為非城區65mph(105km/h)城區50-55mph(80-89km/h);中西部普遍鄉村70mph(113km/h)城鎮65mph(105km/h)市區50-55mph(80km/h-89km/h)部分市區(芝加哥為例)45mph(72km/h);西部(懷俄明州等)非城鎮80mph(129km/h)城鎮山區65-75mph(105-120km/h);西南部(德州亞利桑那等)非城區75-80mph(120-129km/h);西海岸:非城區70mph(113km/h);近郊:55-65mph(89-105km/h);夏威夷州:60mph(97km/h)。現實是,美國普遍存在超速現象,一般超速5-15mph(8-25km/h),但最高速度一般不超過90mph(144km/h)。美國最高限速在德克薩斯州部分地區,為85mph(137km/h)。
高速公路經常設不同行車線,有不同的用途:
- 行行車線:除超行車線以外的其他行車線,供行駛使用。有多條行行車線時,建議儘量靠外行。在台灣,行車線區分為內側行車線,中線行車線,外側行車線。除慢速車行駛在外側行車線,各車種應保持行駛在中線行車線,內側行車線與中線行車線皆可作超行車線使用,避免視覺疲勞,各行車線路面皆不作文字標示,保持淨空,使用視角相近的反光標示牌作速限或其它警告。
- 超行車線(香港俗稱快線):為道路內側行車線,亦即:在實行右側通行的國家地區(如:中國大陸、歐洲大陸國家)為最左行車線;在實行左側通行的國家地區(如:英國、澳洲、日本等)則為最右行車線。通常,交通法規禁止使用外側行車線進行超車。一般來說,車輛不應該長期佔用超行車線;在車流量大,以致各行車線車速相差不大時,建議少換道。並在沒有車要換入本行車線時,允許行行車線段短時間快於超行車線。在一些地區(例如香港),長期佔用超行車線或者超車之後不按照規定駛回行行車線的車輛將被處罰。美國許多地方法規規定從右邊超車要被處罰,但事實上不一定有執行該法,而有些地方(例如紐約州)規定從左邊或右邊行車線超車都可以;而香港,於左側行車線超車是違法的。台灣將超行車線稱為內側行車線,並應行駛於最高速限。中國大陸根據新的道路法律不再於高速路上新設超行車線,並在高速公路改造時,逐步取消超行車線。
- 高乘載行車線:在某些地方,內側行車線會作為高乘載行車線,意即需要有一定人數乘坐的車輛才能使用,台灣曾於年節假期實施3人以上小客車方能使用內側行車線的規定,現今在中山高速公路五股楊梅高架橋的五股至中壢路段,內側行車線為高乘載行車線。
- 停車帶/路肩/硬路肩/硬肩/應急行車線/緊急帶:這個並不是一個普通的行車道路,而是留給緊急狀態的一條道路。根據世界諸多國家的規定,在普通條件下,正常的私家車禁止在這條通道行駛。但是,出現故障的車輛,可以停在這條道裡面,進行修車。此外,一些國家允許特種車輛(如警察等)臨時借用這條道。在德國、台灣以及中國大陸,部分高速公路在道路繁忙的情況下,會開放緊急行車線供汽車行駛,以緩解道路交通壓力。台灣的國道時段性開放路肩,主要作為短線駛出駛入高速公路的交織路段,設有紅底白字文字標示牌,而常態性的開放性路肩,可作為輔助行車線,架設在交通量大的路段。在美國,部份高速公路,尤其是西部山地州份,允許單車在路肩行駛,但不能在車速太快而太危險的行車線行駛。
- 爬坡行車線:一般應用在長坡或陡坡路段,主要供大型車輛(貨車、大客車等)使用,因為它們上陡坡時會很緩慢地爬行,使得高速公路整體時速變慢。在交通流量不大的路段,為了減少工程量,通常最外側行車線兼作大型車輛爬坡行車線。
- 滑行道(避險行車線):通常位於下坡路段的終點,當大型車輛制動失效時可以駛入以防意外。
- 戰備跑道:台灣及瑞典等地的高速公路,在一些鄰近軍用機場的平直且無彎道無坡道路段,例如中山高速公路的彰化—員林、仁德—岡山,會設置戰備跑道,中央分隔帶為活動式,兩旁不設置護欄以及路燈,也不會有其他道路以及輸電線路跨越其上,在有需要利用時,封鎖該路段,並吊離中央分隔帶的分隔裝置,整理路面後,可供戰鬥機或其他軍用飛機起降,進行臨時加油、掛彈、醫療等非維修整補任務。
- 巴士專用線:於香港、深圳、英國和加拿大的部份高速公路是設有這種行車線,例如屯門公路東行,北愛爾蘭M1、M2公路,深圳鹽壩高速北山交匯處-大梅沙收費站。該線通常是位於最外的一條行車線(不計路肩)。一般情況下,道路旁亦有路標清楚列明該線的使用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巴士是優先使用這行車線的。而加拿大滿地可的魁北克10、15及20號高速公路在Pont Champlain的一段更在對面線加設巴士線以防止普通車輛使用此巴士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過去的交通規則裏,對所有高速公路實行過超行車線制度;但是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北京的機場高速公路為起點,逐步開始取消超行車線為專用道的規定。2005年起,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大修後,也在此路段上實行分道限速。
在許多國家,都會出現在路面上的行車線標記。普遍出現的都是指方向的箭頭。
台灣基於安全駕駛,已大量取消行車線文字標記。
中國北京以機場高速公路為起點,在所有新建的高速公路上的地面設置地面行車線標記,特別是有關限速的標記。最高限速以橘黃色,最低限速則以白色表示。在於2004年開通的西南六環路的新通車路段,也設有地面限速標記。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也開始實行分道限速。
存档副本. [2019-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存档副本. [2014-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