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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制度,由漢武帝於元光元年(西元前134年)確立。察舉制不同於以先秦的世襲和後來隋唐的科舉制,主要特徵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核後,再任命為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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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為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為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有道等科。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任的吏員。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之一。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注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1]
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制。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這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中國的世族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幾乎全部官位的重職、要職都有世族成員擔任,[2]雖然這一時期也有所謂鄉興賢能制的選舉,但這只是選拔伍長、鄉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為小吏。在這種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為官。[3]
從西漢開始建立完善察舉制來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徵辟制作為察舉制的補充。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拔制度,比漢代多了一條以推薦考核為選官途徑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對東漢察舉制的反思與改進的基礎上創設的。
春秋戰國時,選士制度開始出現少數非血統的特徵。隨着士階層的崛起及各諸侯國之間空前激烈的政治競爭、經濟競爭、軍事競爭的需要使得各國君主都銳意變革圖強,他們網羅人才、競相納士。這時即有重金招聘、設計求賢,也有賢者薦賢、獻策自薦等方式。這些方式強調德行道藝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時期重德行,戰爭歲月重道藝。德行道藝兼求,是先秦選士制度的總體特點,這一特點奠定了察舉制的基本格局與方向,它成為察舉選士的重要標準。
漢高祖曾下詔徵召賢能。漢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詔,要求地方察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文帝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被舉者百餘人參加對策,並根據等第授予官職。漢文帝詔舉賢良方正僅為偶然之舉,既沒有明確規定薦舉期限、人數,也沒有特別明確的薦舉標準和規範的薦舉程序。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並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這標誌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察舉制的最初實行,並無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漢朝根據實際實施情況調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較嚴格而完備的察舉法規。
漢代察舉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產生的。漢高祖劉邦時,只籠統地提出選拔「賢大夫有肯從我游者」(求賢令),沒有明確的選舉科目。漢惠帝、呂后詔舉「孝悌力田」,漢文帝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雖然規定了明確的選舉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單一。漢武帝以後察舉科目逐漸增多,並日益制度化、規範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察舉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東漢稱茂才)、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原為每州郡歲舉一至兩人,由於各郡區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薦舉人數顯然有失公平,於是到東漢漢和帝時改為按人口比例進行薦舉,大概每廿萬人歲舉一人,不足廿萬人則兩年一舉,不足十萬人則三年一舉。對少數民族雜居的邊郡地區,又另定優惠政策:十萬人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兩年舉一人,不滿五萬者則三年一舉。
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察舉制實行之初,各科既無統一要求,也沒有明確的察舉標準,用人條件含糊籠統,而且時有變動。這樣,這個制度實行時很難操作,它既不利於下級官吏甄選,也不利於朝廷考核。因此直至東漢光武帝建武八年才確定薦舉標準,「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樸,敦厚,遜讓,節儉。[4]
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陸續作出若干規定,如對被舉者的出身、職業、資歷、才能、年齡均作出規定;對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干規定,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西漢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勳負責主管察舉工作;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刺史監督察舉之虛實。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掌察舉,至東漢,尚書權力更大。
漢代規定選任得當與否,選任者和被選任者都要負連帶責任,功罪獎懲相同。漢武帝詔令郡國貢舉賢才,由於選令過於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薦一人。於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漢武帝又兩次下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明令若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不敬」罪論處。(在古代,「不敬」為極重罪,詳見「十惡」)西漢末年,漢平帝即位,王莽執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果濫舉之事屢見不鮮。東漢初年,為糾正察舉不實,重申嚴格選舉之法,保證了察舉制的正常實施,但在察舉法規的執行過程中,也有過嚴或過寬、矯枉過正的弊端。
漢代察舉以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覆核;覆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中央複試。漢代察舉制下的考試,在西漢時並不佔主導地位,考試只是區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與後世以考試為主、以推薦為輔的科舉制截然不同。至東漢時,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5],這是漢代察舉製發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仍是基本入仕途徑之一,西晉時,察舉形成了秀才對策而孝廉試經的格局。但曹魏以後,門閥士族勢力日益發展,與之相適應,在選官上產生了九品中正制,察舉制的地位開始下降。由察舉入仕者,多為普通士人,高門權貴子弟一般是憑藉門第獲得上品,並由一些被視為「清官」的官位直接起家為官。東晉時,察舉已相當衰落。南北朝時,察舉又趨復興。但此時之察舉,特別是秀才一途,大多為門閥士族佔據。北朝後期,隨門閥制度的衰落,察舉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南北朝時期,秀才、孝廉在任用上不再先拜郎署之郎官等待遷調,而是直接任命為博士、秘書郎、著作郎、員外散騎侍郎、奉朝請、縣令等,或為公府、軍府、王國和州府的僚屬。
在南北朝,考試日益成為決定被舉者得官與否的中心環節。人們對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對策時文辭的優美,孝廉則在於經學的精湛。唐代初年,王朝規定參加科目考試者可以自由報名,員額上沒有限制。這樣,察舉制也就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經漫長演變,變成了一種中央設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舉制度。[6]
察舉制在實行的數百年間,不斷增減調整,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察舉科目,成為兩漢取士的主要來源。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大而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常舉行的科目,稱常科;另一類是不經常舉行的科目,這種科目是皇帝根據需要臨時指定的特別選舉科目,稱特科或特舉。
孝廉是察舉常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常科中還有秀才、明經等科目。秀才最初為特科,到了西漢後期秀才科也成了歲舉的常科。明經科察舉通曉儒經的人才。另外還有選拔12至17歲之間的「博通經典」者的童子科。
孝廉科就是察舉孝子、廉吏。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並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為漢代政府官員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中央後,按制度並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然後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長、相,或中央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制定「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則考試箋奏。此後,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正規考試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制度過渡。
茂才,西漢時稱為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名茂才,或稱茂材。茂才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通常稱「茂才異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秀才最初為特舉,在西漢後期成了歲舉,舉主為刺史,遂形成州舉秀才、郡舉孝廉的體制。
賢良方正是漢代察舉特科中最常設又最受重視的科目,此科名稱不一,或稱為賢良方正,或稱為賢良文學,意思是德才兼優。賢良是指才能特出之人。賢良到了政府以後,照例由政府提出幾個政治重大問題,向他們請教,叫做策問。請教賢良們大家發表意見,這叫對策。政府看他們之意見,再分別挑選任用[7]:15。
漢代察舉專設童子科,規定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博通經典」者可以入選。
明經舉士的主要目的,就是察舉通曉儒家經學的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兩漢各科察舉都重視儒家經學。專設明經科,表明漢朝對學習儒經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
明法就是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才。漢代治國,儒法兼用,在選拔人才上除重視儒生外,也把明習律令文法者作為重要對象。
漢代官吏中政績突出者稱為「尤異」。察舉「尤異」實際就是提拔政績突出的現任官吏。此科之設在於鼓勵各級官吏忠於職守,精於政事,勤政愛民。
漢代因郡縣治理的難易而分為劇、平。能治劇,就是能治理最複雜、最難治的郡縣。漢代三輔洛陽等臨近京城的區域是豪強富戶的聚居地,社會關係異常複雜,階級矛盾尖銳激烈,非特殊之才很難治理。為此,專設歲舉特科,選舉政績卓著、勇挑重擔、能啃硬骨頭的官吏治理此等郡縣。
漢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應」學說的影響,深信陰陽災異與國家治亂安危有密切聯繫,每當陰陽錯謬、風雨不調、社會動亂之際,皇帝就下詔舉薦通曉陰陽災異之士,以便調和陰陽、安頓民心。
作為中國古代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察舉制先後持續約八百多年,對中國古代社會有深刻影響。
秦代和漢初用人,承襲戰國以來政府獎勵軍功政策,主要憑軍功賜爵。為特別削弱貴族勢力,西漢前期逐步建立察舉制,大舉納入人才。並大膽果斷打破漢興以來非列侯不拜相的慣例,任命沒有封爵的公孫弘為丞相,然後再封他為平津侯,沉重打擊貴族企圖長期把持高官顯位。漢武帝通過健全察舉取士標準,親自選用幹練有實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級軍事職務,如桑弘羊、張湯、張騫、李廣、衛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職。特別是兩漢時期,察舉制在大部分時間起着積極作用,帶來漢代英才輩出、功業興盛,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展與繁榮貢獻巨大。
察舉製作為中國古代最早的系統的選官制度,經過局部變更產生曹魏以後的九品中正制。特別是隋唐時期,為彌補察舉客觀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試在其中的比例,最終形成後期的科舉制。它對中國教育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官吏制度有舉足輕重影響。全國政權選舉或考試,皆分區定額,從此開放給全國各地,始終代表着全國。全國各地均以同一人口比例考選,因此全國各地人民都有希望有人參加中央政府[7]:29。
察舉各科設置之初,頗能體現選賢任能原則,也選拔出不少濟世之材。同時極大地促進講習儒經的社會風氣的形成和教育的發展。但是察舉的主要特點是以主管官員(地方長官和中央各部門長官)的推薦為前提。加上察舉薦舉為主、考試為輔的特點,以及對倫理道德的要求,導致察舉制主觀性很強,客觀性差。因此到實施後期,「聲望」是很重要的,於是,士人便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或者攀附權貴,賄賂請託。正所謂"舉孝廉,父別居;舉秀才,不知書。"因而,士風日下,察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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