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現在國際上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極少數場合指中華民國政府[1]。但在中國的不同歷史場合,具有不同的含義。中國歷代王朝朝廷的泛稱,如明朝政府被稱為「明廷」、清朝政府被稱為「清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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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年—5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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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年—550年
557年—589年 北周
557年—581年
北齊
550年—577年
581年—619年
618年—9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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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年

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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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年—923年
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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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越
前蜀後蜀
荊南
南漢北漢
907年—979年

(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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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
923年—937年
後晉
936年—947年
後漢
947年—951年
後周
951年—960年

960年

12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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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年—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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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
1127年—12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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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

東漢至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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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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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宋朝

元朝

明朝

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間的行政中樞為中書省。其中丞相為明朝中書省的最高級長官,負責統領六部

明朝內閣明成祖首先確立,在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永曆十六年(1662年)為皇帝咨政機構,此後權力逐漸增大,後形成為明朝行政中樞。內閣輔臣的人數為一人至七人不等,輔臣奉使出外辦事,多自稱閣部

清朝

清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架構始設於後金皇太極時期,天聰五年(1631年),設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天聰十年(1636年)設立都察院崇德二年(1637年)設立議政王大臣會議,這是後金時期和清初重要的決策機構。

1644年清軍入關後,中央政府又增設多個行政機構。順治十五年(1658年)又仿照明朝內閣制度設立內閣[a],由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等組成,負責起草、傳達詔令,進呈題疏,代批擬旨等。清朝的內閣名義上居中央輔政機構之首,但沒有明朝中後期內閣那樣的實權,內閣的最高長官大學士,雖然品極位崇,實際上只是皇帝的私人秘書,為皇帝繕寫文書和諭旨而已。康熙十六年(1677年),在內閣外另設立南書房,使之成為決策中心。雍正十年(1732年),正式定名的辦理軍機事務處(簡稱軍機處)成為清中後期為皇帝服務的國家決策中心。至此,議政王大臣會議名存實亡。

晚清時期,國內外環境劇變。1900年庚子事變後,清朝政府開始推行新政。1906年9月,政府下詔訂定新中央官制,改六部為十一部宣統三年(1911年),成立責任內閣。末帝溥儀在1912年2月12日退位後,在北京紫禁城中依然保持着一個「遜清皇室小朝廷」,直至1924年11月5日被迫出宮結束。 

清代地方制度,為行省等四級。

中華民國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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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現行組織架構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第一個中國政府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其後繼者為北洋政府北伐完成後為國民政府所繼承,1945年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行憲後由一府五院中華民國政府繼承。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遷往台北至今。

地方

北洋政府時期,地方政府簡化為三級,國民政府廢道,旋又於省、縣之間設行政督察專員區[2]:7。當時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區分並不嚴謹,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規定地方政府分為兩級(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中央政府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各省、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內戰已全面爆發,《省縣自治通則》因而無法制定,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的管治範圍限於臺澎金馬地區,兩岸分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國共產黨國共內戰勝利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的統治。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做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又稱「中央人民政府」。1971年起,其成為聯合國以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也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b]

最高領導人

最高領導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中具有最終決定和最高地位的最高領導人,是一個「非官方」的稱謂。最高領導人不一定是中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其通常同時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兩個職銜,以便有效控制黨政軍三大組織——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中國武裝力量,所以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人。中國官方稱呼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習近平中央領導集體核心,稱呼第四代領導人胡錦濤為以他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第二任黨主席華國鋒則是過渡時期的領導人。

中央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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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的中央國家機構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與現今國際社會主要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議行合一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其執行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並有議決憲法和基本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佈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釋案,審查預算案、特赦案、條約案,於全國人大閉會時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佈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在大部分時間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職權。

國家主席

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虛位元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3]。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形式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從事國事活動和負責外交禮節,但不負責包括行政軍事等具體工作[4]。如果國家主席出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罷免的情況下,國家主席的職責由國家副主席代理。國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代行職權。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中南海是國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所在地。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並經全國人大任命,是最高國家行政首長。[5]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國務院總理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論是對外政策國際條約、法律和國務院令,重要財政事項,還是榮譽稱號、人民警察警銜和海關關銜的授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項都由國務院及其總理進行。目前,國務院下設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資委)、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率者。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目前,中央軍事委員會下設中央軍委辦公廳和6個部、2個委員會、3個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為最高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修訂的憲法修正案,增設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死刑覆核權,處理抗訴、申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長、副院長,組成15人的審判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下轄12個審判庭,派出6個巡迴法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掌理檢察權、公訴權、死刑執行監督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置檢察長、副檢察長,組成檢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下轄反貪污賄賂總局和10個檢察廳。

地方各級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6]。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6]選舉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7][8]。當選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6][9]

現行中央及地方各級國家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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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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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自治區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直轄市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
若干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非國家權力機關)
特別行政區政府 廉政公署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律政司香港
檢察院澳門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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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地級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地區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行政公署
(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監察委員會 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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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市轄區
縣級市

自治縣自治旗
特區
林區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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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蘇木
民族鄉民族蘇木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主席團)
鄉級人民政府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縣轄區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區公所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街道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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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一些地方在開發區(非行政區)設置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注2:機構設置依地區差異而有所不同,鄉級行政區派駐監察機構名稱有監察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監察辦公室、監察室等,作為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與鄉級行政區紀委合署辦公。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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