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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高檢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檢察機關和最高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並稱兩高,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共同行使立法法所規定的司法解釋權。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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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 應 勇 首席大檢察官 |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 | 童建明 一級大檢察官 |
副檢察長 4 | 葛曉燕 二級大檢察官(兼全國婦聯副主席) 張雪樵 二級大檢察官(兼民革中央常委) 宮 鳴 二級大檢察官 苗生明 二級大檢察官 |
紀檢監察組長 | 劉 炤 二級副總監察官 |
政治部主任 | 滕繼國 |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 史衛忠 二級大檢察官 |
機構概況 | |
組織上級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國家最高法律監督機關 |
行政級別 | 副國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1519T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 |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
郵政編碼 | 100726 |
電話號碼 | +86 (0)10 65209114(查號台) |
舉報中心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
郵政編碼 | 100726 |
電話號碼 | +86 (0)10 12309 |
官方連結 | www.12309.gov.cn |
特服熱線 | 12309 |
對外官網 | www.spp.gov.cn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務 |
影像資料 | |
最高人民檢察院正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樓外景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樓大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圓桌會議室 | |
依據憲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受其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大匯報工作。全國人大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949年10月22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968年,由於檢察機關在文革中受到衝擊,最高人民檢察院建制撤銷,設機關留守組,檢察職責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行使。
1978年,恢復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最高國家檢察機關。1980年9月29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特別檢察廳對該案進行檢察起訴。
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加強並完善了法律賦予的審判檢察職能,調整規範了黨務、政工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設、分設了職務犯罪預防廳、控告檢察廳和刑事申訴檢察廳,強化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了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敗力度[1]。至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除辦公廳、政治部外,設置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刑事執行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公訴二廳、監察局、國際合作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聞辦公室、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等內設機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2][3][4]。」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建制撤銷,相應職責劃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機構改革,重新調整組建了10個檢察業務機構,按數序統一命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十檢察廳[5]。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4個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為第一至第四檢察廳,分別負責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對下指導;調整刑事執行檢察廳職能,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為第五檢察廳;設立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機構,為第六檢察廳和第七檢察廳;專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為第八檢察廳;設立專門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為第九檢察廳;將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合併設立為第十檢察廳[5]。此外,撤銷鐵路運輸檢察廳,其原有部分職能繼續由其他業務廳行使。重新組建最高檢辦公廳,將原最高檢新聞辦的信息公開與新聞發佈職能劃入,不再保留最高檢新聞辦[5]。將原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作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和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以下職責[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即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司法解釋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後援引司法解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辦理類似案件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可以引述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作為直接依據。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在總結檢察實踐經驗、規範司法辦案活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檢察院自2010年起開始發佈指導性案例,截至2024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發佈54批共218件指導性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4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為正司局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下列機構[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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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法律淵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中國內地的司法解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而狹義的「法律解釋」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一條,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首席大檢察官1人、一級大檢察官3人、二級大檢察官41人。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檢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派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紀檢監察機構。
1987年,中央紀委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組建中國共產黨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紀律檢查組。1988年12月,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與黨組紀檢組合署辦公。1990年,黨組紀檢組更名為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8][9]。2016年1月,中央紀委統一派駐紀檢機構名稱,重新組建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不再保留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牌子。2018年,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改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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