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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簡稱反貪污賄賂總局、最高檢反貪總局、反貪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撤銷的內設機構。於1995年成立,負責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
主要領導 | |
---|---|
局長 | 徐進輝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機構類型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 |
行政級別 | 副部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
郵政編碼 | 100726 |
電話號碼 | +86 (0)10 |
電話號碼 | +[[國際電話區號列表|]] |
機構沿革 | |
1979年-1982年6月 |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 |
1982年6月-1988年8月 |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經濟檢察廳 |
1988年8月-1989年8月 |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 |
1989年8月-2000年7月 | 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檢察廳 |
1995年11月-2018年3月 |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 |
接替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
1951年11月,原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天津地區專員張子善利用職權,勾結奸商貪污和非法騙取、挪用公款171億元(舊幣)案發。河北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孫光瑞擔任組長的辦案組,負責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的偵訊工作,經過兩個月零20天的偵查、起訴,劉青山、張子善被法院判處死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例高級別官員重大貪污案,也是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重要歷史篇章。[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參加了三反五反運動的案件核實定案工作,保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的正確實施。196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職責範圍的試行規定》發佈,其中規定,「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和企業的職工中貪污、侵吞公共財產、侵犯人身權利等嚴重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處理的,由檢察機關受理,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判決。」[1]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設立檢察機關。197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地方各級檢察院也先後設置經濟檢察機構,對貪污賄賂、偷稅抗稅、假冒商標等經濟犯罪開展檢察工作[1]。1982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與經濟檢察廳合併,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經濟檢察廳(即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廳),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全部交由該廳負責。1988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法紀檢察廳和經濟檢察廳分設,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再次獨立建制。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後,各級檢察院重點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次在單行刑法中把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一類犯罪[1]。
1989年起,反貪污賄賂工作不斷獲得加強。1989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檢察廳。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貪污賄賂案件58926件,占此前10年辦理貪污賄賂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1]
1989年8月18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受賄工作局掛牌成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機關第一個反貪局。該局是仿照香港廉政公署設立。截至1990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14個省級檢察院、55個地市級檢察院、100餘個縣區級檢察院成立了反貪局[2][3]。
1995年3月,在全國政協八屆三次會議上,5位來自各民主黨派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黃景鈞、溫崇真、徐萌山、司徒擎、郭正誼聯名提出《關於儘快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反貪污賄賂總局的提案》,被確定為「政協八屆三次會議提案第1263號」。提案由黃景鈞執筆。該提案被轉送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4月12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回函稱:「完全贊同您的建議。」回函還說:「最近,在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協商其機構改革方案時,我們擬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反貪污賄賂檢察廳,對外稱反貪污賄賂總局,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對全國反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省市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和個案協查工作等。」 [4]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掛牌成立,該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檢察廳對外更名而成,對內仍稱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檢察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檢察部門隨之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局。至此終於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機構的完整體系。[2][3][5]截至1995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28個省級檢察院,296個分、州、市檢察院,1283個縣、區檢察院成立了反貪局[6]。
2000年7月,經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該方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業務機構有: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監所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對外掛牌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5]。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成立後,先後參加查辦了原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案、原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案、原浙江省副省長王鍾麓案、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案、原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案等大案要案。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級別僅為局級,不能適應反腐敗工作的需要。為加強反腐敗工作,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成立了國家預防腐敗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加掛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部長兼任。此外,中共各級紀委在反腐敗工作中也日益重要。但是,力量分散的多個反腐敗機構無法適應形勢。所以2013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議程時指出,「要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創新」。[3]2014年改革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廳級)機關內設機構有[7]:辦公室、偵查一處、偵查二處、業務指導處、指揮中心。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自1995年設立後,經過將近20年的發展,機構設置不合理、案多人少、力量分散、統籌乏力、裝備落後等問題逐漸凸顯出來,需要改革。中共中央已正式批准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的改革方案,改革將整合力量、優化職能,成立新的反貪總局,為副部級單位,局長將由一名副部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8]。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原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職能將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至此反貪總局正式寫入歷史。同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轉隸人員。根據安排,原反貪總局工作人員將轉至國家監察委員會工作[9]。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職責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機關內設機構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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