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英語: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縮寫:SFDA),簡稱國家食藥監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存在的一個政府部門,成立於2003年,初為副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2008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2013年3月被撤銷,其職能併入新組建的正部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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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1.鄭筱萸(2003-2005) 2.邵明立(2006-2012) 3. 尹 力(2012-2013)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直屬機構(2003-2008) 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2008-2013) |
行政級別 | 副部級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 |
郵政編碼 | 100810 |
機構沿革 | |
1982-1998 | 國家醫藥管理局 |
1998-2003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2003-2008 | 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部級) |
2008-2013 | 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部級) |
接替者 | 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 |
沿革
1953年成立化工部醫藥管理局,負責國營與公私合營的藥廠、中藥廠、醫療器械廠的管理。1978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78[111]號」文件,批准合併衛生部中國醫藥公司、化工部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商業部中國醫療器械公司,成立國家醫藥管理總局,直屬於國務院,對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實行歸口統一管理領導。
1981年,國家醫藥管理總局成立進出口窗口企業:中國醫藥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成立;1988年更名為中國醫藥對外貿易總公司(簡稱國藥外貿)。1982年5月,國務院決定國家醫藥管理總局降格為國家醫藥管理局,由國家經委領導。1988年國家醫藥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局。1993年國家醫藥管理局改為國家經委領導。
1998年3月,朱鎔基內閣對國家部委機構大改革。由原國家經濟委員會下屬的國家醫藥管理局,合併衛生部藥政司,再吸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部分職能,成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3年4月16日,根據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2003年4月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三定」規定),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牌成立,辦公地點為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1][2][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此改為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多部門對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整合,由新設立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管理。
職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為[4]:
- 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 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
- 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專項執法監督活動。
- 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
- 起草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 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和監督管理;起草有關國家標準,擬訂和修訂醫療器械產品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 註冊藥品,擬訂、修訂和頒布國家藥品標準;擬訂保健品市場准入標準,負責保健品的審批工作;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負責藥品再評價、淘汰藥品的審核和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工作。
- 擬訂和修訂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 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國家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 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 擬訂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 指導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
- 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任負責人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副部長級)
- 鄭筱萸(任期:2003年-2005年) 1994年起出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出任新組建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2007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注射處決)
- 邵明立(任期:2006年-2012年)
- 尹 力(任期:2012年-2013年) 2013年4月起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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