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铭(1950年2月26日—),花莲县人,中华民国检察官,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曾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检察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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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黄世铭,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
黄世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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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2010年4月19日—2014年4月3日 |
提名 | 马英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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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 林偕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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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 | 林偕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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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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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50-02-26) 1950年2月26日(74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花莲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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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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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1972年)
- 司法官特考及格(1974年)
- 司法官训练所第14期结训(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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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九月政争中因涉及监听国会事件而引发极大争议,同年11月监察院对其弹劾案未通过;2014年1月监察院二度弹劾未过使其保住总长一职,同年3月21日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后黄发表辞职总长声明,[1][2][3]同年4月3日总统府发布总统令准予辞职后,回任最高检察署主任检察官[4]再申请退休,于2015年1月铨叙部核准退休,同年2月12日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认定黄世铭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泄密罪判1年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国民党于1995年以贪污罪起诉澎湖县县长高植澎和七位护士,其中一名护士一审后、因无法承受被诬陷的压力跳楼自杀。另一名郑姓护士也因郁闷罹癌而辞世。经10年司法缠讼,贪污罪最终无罪定谳,800多份病例中有10例为外岛的病患打电话到卫生所, 护士在电话中问诊,再由医师开立医嘱,高植澎医师被判伪造文书罪。
2013年,在黄世铭被指违法滥权、介入马王政争后,高植澎重炮批评黄世铭当年为政治目的的滥权起诉。他质疑,黄世铭和马英九两人,有真正依法吗?都没违法吗?假清高。高同时呛黄世铭说,要比清廉,黄远不如他,且既然他已是当事者,有没违法或者清高,就应辞职接受检验,让人家查一次看看[26]。
黄世铭的解释:
- 该案系本人于澎湖地检署检察长任内剪报分案并起诉之案件(82年度侦字第305、320、394号),高植澎系被诉(一)于81年7月间在西屿卫生所主任任内收受药商回扣新台币(下同)5,000元。(二)与卫生所护士集体伪造不实病历表诈领医疗奖励金。关于5,000元回扣部分,主要证据是检察官于搜索药商起出账册内记载“西屿卫生所主任 C 5,000元”乙笔,据药商供认该5,000元系回扣。此部分法院审理后,以药商对5,000元是否回扣,先后供述不一,且高植澎与药商有同学情谊,平日即有送往迎来之举,难认有收受回扣之犯意,而判决无罪确定。至高植澎与卫生所护士集体伪造病历表诈领医疗奖励金部分,则经法院一、二审、更一、更二、更三审均以伪造文书判决有罪,最后判处高植澎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2年确定(高雄高分院8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2号刑事判决)。并非外传高植澎部分全部无罪确定。
- 关于被诉之许姓护士部分,一审以伪造文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3年,二审于84年9月8日撤销原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不予缓刑(高雄高分院83年度上诉字第2695号刑事判决),许姓护士不服,上诉三审后,未俟三审判决,于85年1月30日即亡故;另被诉之郑姓护士部分,一审虽判决无罪,惟二审于84年9月8日撤销原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并以其患病为由,谕知缓刑3年(同上第2695号刑事判决),郑姓护士亦不服,上诉三审后,不幸于同年12月1日因病逝世。足证许、郑姓2位护士于往生前,法院均判决有罪,而非外传之无罪。
- 上开事实,部分立法委员于99年3月间在立法院审查检察总长资格时,已有质询,本人业详予答复在案。惟极少数媒体人士仍经常以此案漫指本人领导检察官办案有滥行起诉云云,本人因虑及不要再增加已逝世护士家属之困扰而一再隐忍,不愿公诸媒体澄清,玆王美琇女士以讹传讹,未经查证即断章取义,以大篇幅报导,要求本人应受认真检视,并遽指“检调司法已沦为国民党的政治工具,这是台湾司法最大的耻辱,也是对民主最大的伤害”云云,本人仔细阅毕后,深感痛心,因该专栏贬低本人信誉属事小,但伤害全国检察同仁辛劳则事大,为维护本人及检察机关之声誉,爰澄清如上。(该说明已登载于101年8月24日法务部检察官论坛)
- 马英九总统说,他与检察总长黄世铭见面,内容是行政不法的调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刑事诉讼法个案侦查不公开的泄密问题。
- 民进党前主席蔡英文表示:检察总长不但涉及泄密,还有滥权监听的问题,起诉只是司法机关的第一步的处理,牵涉到司法公信力跟人民对司法信赖,司法既然已经做了第一步的处理,“检察总长自己要衡酌,他所处的的司法体系里的地位,应该要主动的去职,法务部也应该知道这个案子的严重性,至少要把检察总长停职,静待司法后续处理”。至于泄密对象马英九、江宜桦等都全身而退,引发外界质疑,蔡也说起诉有一点避重就轻。[52]
- 法务部声明,黄世铭总长所涉并非重大罪案,依法官法规定还不可以命令他停职。法务部指出,法官法第86条第2项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属本法所称检察官,所以检察总长亦适用法官法有关检察官的相关规定。检察官的停职规定如下:依法官法第89条第1项准用第43条第1项第6款规定 ,停止检察总长职务,须认定其所涉刑事或惩戒情节重大,才可以停职。法务部说,北检以黄世铭总长涉犯刑法第132条第1项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之罪嫌提起公诉,这些罪行都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不得上诉第三审的轻罪,且该案件经法院进行审判程序后,是否认定真正有罪,法务部尚无从遽认。另有关黄世铭总长行政违失行为部分,法务部已移送检察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该会目前尚未议决,所以黄世铭所涉惩戒情节是否重大,法务部亦无从臆断。因此,黄世铭检察总长所涉刑事案件情节是否重大,不宜仅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经提起公诉为唯一之判断依据。法务部目前认为,就黄世铭总长被起诉等案,还不是法官法所定涉刑事、惩戒情节重大的停职原因[53]。
- 曾任法官的民进党立委刘櫂豪于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质询黄世铭时表示,黄世铭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对台湾法治教育“有极大贡献”。刘櫂豪提出“《宪法》第四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的自由”“《宪法》四十四条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马总统报告吗?”“《通讯监察保障法》第2条规定,监听是最后手段,但这次特侦组的做法,给台湾人好好上了一课”“监听过程中发现其他案件时,不需要另外申请一个案号吗?”等疑问,“总长,我讨论的是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明文的法律,它位阶绝对比你规定的还高!”“总长我非常讶异,但是我也钦佩你的诚实,因为你可能这样长期以来这样指挥办案啊。”痛批黄世铭与特侦组明显滥权,黄世铭几乎无法反驳,有网友听完质询内容后感动的说“谁理亏很清楚”、讽刺黄世铭“谎言当场被戳破”。[54][55][56][57][58]
- 立委吴宜臻质询黄世铭向总统报告的法律依据为何。法务部代理部长陈明堂指出,涉及《刑事诉讼法》、《政府资讯公开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案件,包括刑案终结不起诉者,资料一律侦查不公开,卷证应保密,没例外。[59]
-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峯正律师指出,监听关说案应移送行政院,黄世铭对总统马英九等第三人泄密之问题,应下台负责,否则至少应自行停职,静候检方调查,否则以黄检察总长的身份,台北地检署也不敢侦办黄泄密。[60]民间司改会并于9月16日以滥权及违法监听为由至监察院检举黄世铭。[61][62]
- 民进党立委邱志伟表示,前国防部长杨念祖、前法务部长曾勇夫都因故黯然下台,因泄密遭起诉的黄世铭更应该下台。1995年,黄世铭以5000元冤办澎湖县长高植澎,造成高植澎遭停职,但最后被无罪;如今黄世铭自己遭到起诉,“难道不用停职吗?”[7]
- 前国民党发言人陈以信认为,检察总长是司法官,一受宪法保障,二受法官法保障,免职、停职皆有具体规定。如要黄不以其所谓“法律责任观”判定负责标准,岂非违背宪法与法律意旨反将检察首长政治化?况且依法官法,要将黄免、停职条件非常严格。北检起诉罪名为泄密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不得上诉第三审之罪”,未来即便一审判罪且缓刑,黄也未必需要停职,何况如今仅是一审被起诉?至于政治责任,北检虽指黄不应向总统报告侦查个案,但刑事诉讼法也设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之例外规定。黄忧心本案造成社会动荡、政局不安,所以尽速向长官报告,难道不算“维护公共利益”?再依法务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检察官如于侦查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规定,本宜通报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此案广涉司法、立法与行政三权,黄因此向总统报告。这又怎能说是“专制复辟、戕害民主”?有意见认为黄应比照曾勇夫请辞负责,但法务部长是政务官,本应负政治责任,但检察总长是司法官,须承担者仅为法律责任,且宪法与法官法已有明确负责范围,不得恣意扩张。黄世铭声明若一审判有罪就下台,已较法律规定严格,应是有担当的适切决定[63]。
- 前高雄地检署检察长凌博志认为黄世铭“一、作秀爆料,心态可议;二、滥权监听,妄下结论;三、泄漏机密,越级报告;四、以下犯上,紊乱体制;五、差别待遇,惩罚不公;六、公报私仇,贻笑四方”,公开呼吁他辞职。[64]
- 前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表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检察总长不能去向总统报告有关于通讯监察的案情结果,总统也应谨守分际不能接受(报告)。[65]
- 前司法院大法官许玉秀于2013年11月10日接受专访表示:[66]
- 总长不下台的理由建立在任期保障的规定上,《法院组织法》第66条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连任。难道因此非得让总长任职满四年不可?同样经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有任期保障的,还有大法官。大法官的任期保障规定在《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法律保障位阶比检察总长的更高。我曾经历五个大法官提前卸任,两个因转任其他职务算是自愿离职,另外三个,一个卸任,因为言行不完全符合社会期待,仅属道德层次,还不到违规或违法的程度,两个因为机构内有贪渎行为而离职,并不是他们在职务上,有什么不法或不当的行为。为什么依据保障效力较低的法律,检察总长的离职门槛反而比较高?
- 经过任命程序的检察总长,必须在犯罪侦查这个职务上,有足够的智慧和抗压性,足以抵抗来自政治与经济方面的压力,能够独立判断事件的影响层面与效果,而作成决断。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有能力和诚意实践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次,检察总长似乎不能独立判断如何处理所面对的事件。因为检察总长的表现,基层检察官顿时好像沦为小学生,而平常挡在前面、带领他们追诉权高位重的高官罪行的人,原来像个遇事惊慌,必须急急向老师求救的小学班长。从黄总长对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解释与适用来看,不管是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或认为只有行政疏失,都显示黄总长并不是一个对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信仰的人。不能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公权力,就会把人民当作发泄权力欲望的工具,一个会在人民身上发泄权力欲望的人,当然不适任检察总长。而从检察总长为自己所设定的弹劾条件、一审有罪条件来看,被某些人赞誉为人格高尚的黄检察总长,对自己的专业道德及品格道德,显然并没有以担任检察总长的高标准来要求自己。
黄世铭回应,王金平对监听译文避重就轻。对于王金平说特侦组无权办国会议长,黄世铭认为,关说的行为不能从表面直接认定是单纯行政责任或涉贪,因为检察官如果明知被告有罪,而因为关说介入,故意不起诉或上诉,就涉及刑法第125条的滥权不追诉问题;特侦组一开始依监听译文得知,涉关说人包括院长、部长层级,特侦组依法有权可以侦办滥权不追诉案件,王金平可能对法律有所误会。特侦组经过2个月调查,认为没有刑事不法,完全只有单纯关说的行政问题,监听译文可说是行政关说案的证据资料,不是侦查中的证据,此时对外公布,没有王金平所谓的违反侦查不公开问题。特侦组最后认定案件没有构成滥权不追诉,也没有刑事不法,纯粹是行政不法,也就无从传唤王金平,假如传唤王金平,反而才是特侦组以刑事调查手段,行行政调查之实。他认为全案经综合卷内资料,认定关说明确,基于遏止关说以维公共利益,公布译文于法有据[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