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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檢察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清光绪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将原有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中国当时的最高终审机关,同时另置总检察厅与之对立,相当于今日检察署。
1925年国民政府于广东省成立,设大理院,并成立大理院总检察厅。1928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依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最高法院置首席检察官一员、检察官五员。1928年11月17日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依该法第六条规定,最高法院配置最高法院检察署。1935年7月1日《最高法院组织法》修正后,规定最高法院设检察署设置检察官若干人,其中一人为检察长。
检察署此时在审级上与最高法院同列于第三审地位,但行政系统上隶属行政院司法行政部(今法务部),最高法院则隶属司法院。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后,正式实施“审检分隶”,原司法行政部的最高法院检察署与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其辖下各级检察署隶属法务部,原司法行政部的台湾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改隶司法院。[1]。
2018年5月25日,为落实审检分立,全国各级检察署正式摘除“法院”二字。最高法院检察署更名为“最高检察署”[2]。
最高检察署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依照《法院组织法》及《检察署处务规程》办理第三级审检察事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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