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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欺詐或诈骗等(英语:fraud),是故意欺骗以获取不公平或非法收益,或剥夺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欺詐的定义涵盖某人透过欺骗诱使他人处置自己或他人的资产,从而造成有利于犯罪者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的行为。 欺詐可能违反民法(例如,欺詐受害者可以起诉欺詐行为人,以避免欺詐或获得金钱赔偿)或刑法(例如,欺詐行为人可能会被政府当局公诉或者起诉并依个案判决结果监禁),或者可能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相关欺詐行为仍构成其他民法或刑法违法要件。[1] 欺詐的目的可能是金钱收益或其他好处,例如透过获得护照、旅行证件或驾驶执照,或抵押欺詐,其中犯罪者可能试图透过(行使假文件或)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得抵押资格。[2]以诈骗为业的团体又称诈骗集团。
诈骗与恶作剧都涉及蓄意的欺骗行为,但恶作剧(hoax)是一个与诈骗不同的概念;恶作剧涉及蓄意欺骗,但不包含获利、造成实质损害或剥夺他人权益等意图;然而即使不包含获利、造成实质损害或剥夺他人权益等意图,恶作剧有时也会达到欺凌或犯罪的程度,而从事恶作剧的人可能会面临始料未及的严重后果。
按1997年10月1日起所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5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个反信息诈骗中心在沈阳市公安局成立。[3][4]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又发布名为国家反诈中心的手机应用程序。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欺詐罪条第1款:“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a)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b)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詐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盗窃罪条例第16A欺詐罪条第2款亦规定:“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进行欺骗时意图藉所进行的欺骗(不论所进行的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因此会导致该款(a)及(b)段所提述的两种后果或其中一种后果产生,则该人须被视为意图诈骗。”[注 1]
根据德国刑法,欺詐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是财产犯罪之一,受德国《刑法》第263条的管制。该规范之目的是保护财产。[5] 在德国,欺詐可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款。[5]多年来,德国境内获报的相关案件数一直处于六位数以上的范围内。2017年,德国境内获报约910,352起欺詐行为,使欺詐成为盗窃之后最常被舉報的犯罪行为。 欺詐以及侵吞罪在白领犯罪中尤为常见。
近来,一些跨国诈骗集团前往柬埔寨和缅甸等地设立基地,以高薪工作为名诱骗他人出国,之后再强迫受骗者从事诈骗,并以暴力手段控制这些人,也可能强迫部分人士卖淫甚而强行活摘器官进行盗卖。[7][8][9]这些诈骗集团多数由中国人控制,受害者也大多是中国人或其他地区的华人。[10]像是缅甸苗瓦迪一处被称为“KK园区”、由中国人佘智江(又名佘伦凯)等人所拥有的地区[11]常发生绑票人口、强迫被绑者从事诈骗的事情,除此之外外,园区里也曾发生强制活摘失去利用价值或不从者的器官的事件。[12]
柬埔寨刑法第377条至第382条的内容与诈骗相关,根据柬埔寨刑法第378条的规定,诈骗的处罚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易科一百万至六百万瑞尔的罚金;然而在符合第379条及第380条加重行为的状况下,可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3]
缅甸刑法第421条至第424条的内容与诈骗相关,根据缅甸刑法的规定,诈骗的处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罚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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