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色敲诈(又称色情敲诈,俗称仙人跳,古称美人局),指的是一种以性关系,性交,性行为或含有性意味、性暗示的交互(不一定有性行为)敲诈人的诈骗手法。粤语俗称“捉黄脚鸡”(此名称常见于港澳地区),华北俗称“放鹰”或“放鸽子”。这种手法于中国可追溯至宋朝,直至现在仍然流行于台海两岸,于欧美国家则最迟于十九世纪初期出现,尤其盛行于十九至二十世纪初期,即当地社会对通奸反响最大的时期,现在则多是针对知名、有权力、财富、地位的人士(如政治人物、艺人、运动员、士绅、富豪等)或神职人员;于各地观光区亦有专门针对游客的桃色敲诈;一般来说前述的对象是比较容易成为下手的目标,但也有发生过找身心障碍人士这种较为弱势族群下手的新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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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名称及其由来
宋朝时就有这种敲诈手法,人称“美人局”[2]。明朝称为“扎火囤”,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3]载:“做自己妻子不着,装成圈套,引诱良家子弟”,一等成就好事,就率领光棍打将进来,“诈他一个小富贵”。此谓之“扎火囤”。张肯堂的《田世禄》亦有类似描述,故事载内黄有一个叫田世禄的流氓,专门“以妻妾招摇者也”,专门从事“扎火囤”的敲诈行为。当地恶少李九德见垂涎田世禄妻葛氏美色,“与之昵处有日”。田世禄“沾沾以为,此少年乃入吾彀中者也”。李九德虽奸,但仍难以“脱出平康之井”,最后也“倾囊而掷,吮髓过于箧矣”
“仙人跳”的名称则出现于清朝。据徐珂所作的《清稗类钞》[4]记述,一般是男女协谋,假装夫妇(亦有真正夫妇),女子以色诱男子入室。刚刚坐定,同谋的“丈夫”就突然从外而归,见到受害人就假装愤怒,说要拉他见官。上当者大惧,“长跪乞恩,不许,括囊金以献,不足,更迫署债券,订期偿还”。由于此方法诡幻机诈,让受害人被骗后感到莫名其妙,连仙人都难逃被拐的命运,掉到陷阱也转义不出来,所以称之为仙人跳。至今台湾仍把这种敲诈手法称为“仙人跳”,甚至也成为台语词汇。如知名艺人罗志祥曾在电视节目表示,他是发自内心想去交朋友,很痛心惨遭仙人跳。
“捉黄脚鸡”这个俗语是出自广东的农村,当地农民专养母鸡而少养公鸡,因为母鸡可以生鸡蛋,农民可以拿去卖。但祭祀时却需要公鸡,而捕捉公鸡的方法,就是农民先把谷子撒在门外,群鸡就会跑来啄食(粤语把鸡走动的动作称为“鸡咁脚”),当母鸡在啄食时,公鸡就“色心起”,懒得去吃谷子,扑上母鸡身上交配,正是捕捉公鸡最好的时候,公鸡交配时疏于防范,农民抓住鸡脚就行。因为公鸡的双脚呈深蛋黄色,而母鸡的脚浅黄色,很容易辨认。后来就把以女性勾搭男性进行性行为然后勒索称为“捉黄脚鸡”。
在中国大陆华北旧时俗称“放鹰”或“放鸽子”,又称为“彩雀跳”。都是以鸟喻女性,放鹰则能捕鸟(男子)回,放鸽子则诱鸟(男子)回,彩雀亦意近。[来源请求]
英语把这种敲诈方式称为“Badger game”,语源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这是源自以诱饵捕捉獾的活动,也就是“耍獾的游戏”;另一种说法认为源自美国威斯康辛州的别称“美洲獾之州(the Badger State)”,并认为这种手法是源自或流行于威斯康辛州。
日语称这种敲诈手法为“美人局”(美人局/つつもたせ)。“つつ”在日文中意为“筒”,一般是指筒状物,而“もたせる”是“使人拿住”之意,两字加起来表示在赌博时拿做过手脚的竹筒让人摇骰子来诈骗钱财,后用来转指高价卖出劣质商品的行为,现今则专用来指此种敲诈手法。亦有民间说法指日语“つつ”是日本极道(暴力团)的黑话,意思是指女性生殖器,“つつもたせ”就是“使其拿住女性生殖器”的意思。
而“卖春诈欺”(売春詐欺)或“卖春强盗”(売春強盜)则专指勒索嫖客。
手段
最初期手段是:一女勾引被害男性,将其骗至同伙事先埋伏好的地点,在即将“成事”的时候,同伙破门而入以“捉奸”为名向被害者勒索财物。现在有些则是性交后,扬言告知其家人、公开事件或控告对方强奸来勒索。受害人亦从异性恋男性扩展至男同性恋者和女性,针对男同性恋者和女性受害人的犯罪份子则会以美男子作诱饵。而以名人为目标的犯罪分子,有些更会勾结“狗仔队”偷拍性交过程来勒索。亦有人声称与受害人性交者未达法定年龄,违反当地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法规,要胁受害人付钱,否则报警。
此外,亦有已分手情侣或已离婚夫妻的其中一方以公开两人的性事(包括照片、影像等资料)来要胁前度恋人或配偶,胁迫对方付出金钱作“掩口费”或继续与自己发生性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有些人会以公开事件来要胁受害人就范。有人会在网络上通过即时通信软件查找猎物,或从网络聊天室、网络论坛、交友网站等途径,查找网友进行一夜情或性交易,然后勒索对方。亦有网民没有在现实中与不法份子接触,却在网络上被引诱以摄像头进行网络交友,或于视频摄影机前脱衣聊天(中国大陆称“裸聊”),被不法之徒拍下照片或影片并以此勒索,这类手法的受害人有不少为女性、未成年人士和儿童。有些犯罪份子会要胁受害的未成年人和儿童帮助他们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告知父母或学校,令他们就范。
碍于面子问题,鲜有受害人(不论男女老幼)公开承认。常见的最基本伪情节为:
就算整个过程都穿充足衣服,耐心骗徒亦有机会成功诈骗。
一种是女性或男性于街头勾搭途人,完事后同伙自称公安或警察破门而入,要求缴交“罚款”(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有真正的执法者以这种方法中饱私囊)。多见于法律禁止性交易和法制不健全的地区。
另一种在法律不禁止性交易的地区(例如香港)常见,不法之徒于报纸或杂志登广告,声称提供电召上门的性服务,受害人打电话召妓,妓女或男妓上门与嫖客性交后,即嫌“肉金”(性交易的服务费用)太少,要求多付,嫖客若拒绝,即有妓女或男妓的同伙上门勒索。亦有派姿色平庸或不合乎嫖客要求(如国籍、种族、年龄等与要求不符)的妓女或男妓上门,嫖客见“货不对办”,要求更换另一名妓女或男妓,对方即向嫖客勒索。
有些性工作者瞒着家人、亲友从事性工作,有些嫖客会勒索他们,要胁他们提供免费性服务或其他利益,甚至要胁他们与自己合作勒索其他嫖客,否则公开事件、告知家人或报警(于卖淫不合法的地区),令性工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于卖淫不合法的地区,更有执法者勒索性工作者的事件。有些提供性服务的是知名人士,1990年代香港的“字母小姐事件”是其中一个例子。另外一些从事援助交际的未成年少女亦有被嫖客勒索。
有些用类似手法的不法份子不但勒索,还会行劫甚至杀死受害人。例如于1990年代初于深圳发生的“六魔女事件”,犯罪集团派出六名女子于深圳公路勾搭来往香港和深圳的货车司机,然后把他们劫杀。
出现原因
由于东方及西方主流价值观均把性交易(包括嫖妓和卖淫)、一夜情视为不道德或羞耻的行为(尤其是已婚或已有恋人者),而性交易部分国家或地区是违法的,部分人亦把与相识不久的人(不论是否有爱情)发生性行为视为随便、滥交的行为。因此受害人会害怕事件被传开。
这种犯罪手法是抓住受害人怕事的心态,例如:
- 怕丢脸、故面子、碍于颜面
- 怕遭家人、亲友耻笑
- 怕伴侣知道自己不忠
- 怕坐牢
- 同性恋者害怕被人知道自己是同性恋者而遭歧视
- 未成年人士和儿童害怕被家长、学校、老师责罚或被勒令退学处分
- 名人怕影响声誉,若丑闻传出去,可能原有的权力、地位、财富等会不保。
- 游客对当地法律不熟悉而感到恐惧且急于回国。
- 犯罪者通常的主要目的是要钱而已,被害者大部分经济能力都不差,可能会认为损失钱事小,花钱消灾、钱财乃身外之物,钱损失了还可以再赚等。
他们被敲诈金钱时往往当作“破财挡灾”、“花钱消灾”而不报警,付钱了事,因而让犯罪者得逞。亦有人被胁迫从事非法活动,怕会被举报而不敢求助,助长了色情敲诈活动。
由于不少受害人为残疾人士,协助聋人的慈善机构“龙耳”收到不少受害人求助,均涉及网上情缘骗局,该机构创办人邵日赞表示,聋人感情世界率直,很珍惜朋友,较容易轻信对方,令骗徒有机可乘。
男女交往时,请确认对方成年,并且单身,并选择自己熟悉的地方约会。尽量不要炫耀自己的金钱地位,财不露白、谨慎使用网络视频、不要依照对方要求拍摄不雅的影片或照片。如果是寻花问柳,最好在性交易合法的地区,并且探访信誉良好的店家,不要在不熟悉的地方、店家。倘若不幸发生事件时,要做好名誉毁损的准备,最好是报警处理,并先告知自己的亲人或配偶,先获取家中的谅解,不让歹徒为所欲为的勒索。
唯有不贪图美色的个人修养方能不被设计。最好是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保持意志坚定,抗拒一切性诱惑便可。而世界上并没有白白掉下来的礼物,突如其来的艳遇或一夜情,相当可疑。
如果与对方毫无瓜葛,是莫名其妙的敲诈,建议提高法律意识,报警或用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曾遭遇桃色敲诈的部分名人
以下人士被敲诈的事件曾被媒体公开报导,但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有发生性行为: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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