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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民權選舉實施多數統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主(古希腊语:δημοκρᾰτῐ́ᾱ,罗马化:dēmokratíā),又称民主制、民主主义,旧译为德谟克拉西[注 1],原意指人民的统治,δῆμος为人民,κρᾰτῐ́ᾱ意为统治)[1]:4722,是一种政体,其中人民拥有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参与权[2]。当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权,是民主发展和宪法的核心议题。民主的基石包括集会及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平等、公民权、选举权、生命权[2]。民主是一种普遍公认之理想,提供保护和有效实现人权之环境[3]。其古代本义“人民的统治”[4],即“主权在民”,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主权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于国家形式,即成为一种国家制度[1]:4722。拉里·戴蒙德指出,现代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透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5]。
自由民主制是民主制度的原则,当中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会以代议形式体现出来,与此同时他们的意愿会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该些限制大多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6][7]。民主是一套处理持份者冲突的制度。处理结果会因持份者的行为而异,但不会存有完全控制结果或将来会发生什么的单一势力。民主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不确定的。民主使得各方势力认清自身的利益所在,并把权力从一群人下放至一系列规则上[8]。
相对极权统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专制”相对立[1]:4722[9]。而公民仍只是全民中限定的一部分,低龄者、妇女、奴隶等非自由人都曾或正被限制参与民主的权利。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论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10]。广义的民主应该是公民在法律下的地位相同,即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公民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民主不仅指政体,首先指国体[1]:4722。民主有通过直接或代议方式执行。在直接民主中,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管理机构,并直接就每个问题投票;在代议制民主中,公民从他们中间选出代表,这些代表聚集在一起组成一个理事机构,例如立法机关;宪政民主属于代议制民主,多数人的权力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行使,但宪法限制多数人并保护少数人,通常是通过所有个人权利的享受。无论直接民主或代议民主,就每个问题投票或选出代表的过程中,通常仅对参与的公民有年龄限制,并未要求公民对问题有深刻全面的理解或对候选代表有深入完整的了解。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论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1]:4722。价值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阐明为实质民主奠定基础之一系列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3]。
在通常情况下,民主由投票定义,[11][12]但其确切的定义目前并未达成共识。[13]科菲·安南认为,“世界上有多少个民主国家,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民主形式。”[14]一项研究发现,英语中有2,234个形容词用于描述民主。[15]
民主不论是被定义为权威的来源或是目的,都会出现含糊不清、不精确等严重问题,由此引发出了两种民主定义。
理想/目的定义:根据“人民的意志”(来源)和“公益”(目的)来界定民主。“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爱,公民对政策的有效控制,负责任的政府,政治中的诚实、廉洁和公开,知情的或理性的审慎、平等的参与和权力以及各种其他的公民美德。[17]
程序定义:民主就是公正、公开、诚实的竞争性选举和普遍的选举参与。民主的方法是为作出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7]
理论家们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在美国,用规范理论来对民主进行笼统的探讨急剧衰落,而新的研究方向旨在理解民主制度的本质、制度的作用方式和它们得以兴起或衰落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努力是使民主成为一个常识之词,而不是“溢美”之词。 [17]
“民主”一词原指“民之主”,指君主(如“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体休命于成汤”,《书·多方》)或官吏(如“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三国志·吴志·锺离牧传》),其含意与今天讲之“民主”不同[18]:1。近代以来,中文所用的“民主”一词是源自西方的概念,早期该词曾被用来指总统,如《国闻报》文章《民权与民主不同说》有“夫民主者,衣服饮食与齐民同。美国俸仅五万,权在议院,民主仅拱手画押而已”;后来才被用来指称民主制度和民主主义。
今天使用之“民主”(古希腊语:δημοκρατία,英语: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文两个字,一个是古希腊语:δῆμος(demos),意指人民或者是公民,一个是古希腊语:κράτος(cracy),意指某种公共权威或统治[18]:1-2。在希腊语中,民主就是demos(暴民,多人)加kratos,即统治[19]:14-15。西文里“民主”(古希腊语:δημοκρατία或英语:democracy)就是demo加cracy,其含意是“统治归于人民”或人民主权[18]:2。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之代表)平等、无差别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国家,是民主最原始、简单之含义[18]:2。但是今天讲民主时往往都背离“民主”之原意[18]:2。或由公民统治,原本被用于描述以雅典为代表直接民主制度,雅典将统治权力交给城邦中的多数人,这里的多数人限定于特定的公民内,并不包括人数更多的低龄者、妇女、奴隶等非自由人。相对而言,将权力交给单一个人,称为独裁(古希腊语:αὐτοκρατία,autocrates),交给少数人,则称为寡头统治(古希腊语:ὀλιγαρχία,oligocrates)。
在早期一般人认定民主起于古希腊,但现代认为普遍在史前就存在,原始部落经常有集体决策。考古学也发现民主存在于美索不达米亚和腓尼基的小型国家中[20]。
“民主”来自希腊文,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发源于古希腊[18]:2。被用来形容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中的一种政治制度。有些城邦国家当时就推翻暴政,开始采取民主政体,也就是由人民来进行统治[18]:3。有证据显示希俄斯岛早在前575至前550年之间就出现公民之议会和大会,大概是第一个采取民主政体之地方[18]:3。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了一个概念——民本,意思是人是国家的基础。虽然它与民主有一定的相似度,但这个概念不同于民主。例如,《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孟子·尽心章句下》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
至于最著名之雅典民主,据记载出现于公元前508年,延续至公元前323年,也就是雅典城邦被马其顿击败之时[18]:3。只有年满20岁之雅典男子才可能具有公民资格[18]:3。女性、男性奴隶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18]:3-4。在雅典全盛时代,据测算,享有充分权利之公民总数约有4万人,他们妻儿约有5万人,还有4万左右外邦人,以及35万左右奴隶[18]:4。公民人数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左右,雅典民主仅仅是极少数“公民”享有之民主,是排斥绝大多数人之民主;雅典民主政治所谓“多数人的统治”实际上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极少数人之统治[18]:4。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公民”定义为“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即一个人必须具备两种权利才能叫公民:一种是作为陪审员他有权利参加审判,审判他人有罪还是无罪;一种是他有权利参加统治,或者他有权被人选为治理国家之官员[18]:3。亚里士多德观点比其老师柏拉图温和:民主是善治之必要条件,但远不是充分条件[19]:1-2。
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国家之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另一个是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附属机构,负责政体之日常运作;第三个是民众法庭[18]:4。公民大会不是由公民选举出来之代表组成,而是全体公民都能参加之大会;公民大会可以讨论和表决雅典生活,并没有严格之“公”、“私”区别;公民大会相当频繁,每年至少要召开40次大会,每次会期是5个小时,所有合法之公民均有权在大会上发言,阐明自己之主张,并参与辩论和表决,雅典人称此为“平等的发言权”;公民大会必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才能开会,一般认为至少要有6,000人来开会才是合法,因为当时规定一些法律至少需要6,000票方能获得通过,如果太少人参加,就派警察到各家各户把人抓去开会[18]:4-5。当时民主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18]:5。
五百人议事会只是公民大会常设机构,任何公民都有权经五百人议事会向公民大会提出建议与议案;在公民大会休会期间,议事会是大会最高权力之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决议;议事会每天都在雅典亚哥拉市集中之大会堂内召开会议,只有节日和不吉利之日子除外,所以议事会每年至少要开260天会[18]:6。当时雅典有10个部落,每个部落可以产生50位议员,议事会500位成员就此产生;议员不是选举出来,而是从年满30岁之自愿候选人中抽出来;原始抽签方式是在预先准备好之罐子中放入与其席位相等之白豆和一定数目之黑豆,凡抽到白豆者为议员;公元4世纪以后,抽签石盘代替抽签罐;五百人议事会议员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每个公民一生也最多只可以担任两次议员,其目的是让尽可能多之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18]:6。最初,议员完全没有津贴,纯粹尽义务;后来才变成有给职,亚里士多德时期是每天5个奥波尔,而一个工匠一天至少可赚一个德拉克马(一个德拉克马等于6个奥波尔),熟练工更可赚到2至2.5个德拉克马;所以,议员薪酬不过是象征性补贴[18]:7。
为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工作效率,议事会内部进一步以部落为单位设制十组五十人团,每组在一年十分之一时间里(35天或36天)服务,轮流执掌雅典政务[18]:7。十个部落担任五十人团之次序由抽签决定[18]:7-8。当政之五十人团则每天抽签选出一人担任主席,其职责是全日待命以应付突发事件,主持该日之五百人会议;如果当日举行公民大会,他也必须负责主持公民大会[18]:8。主席任职期限为一天一夜,不得延长,且一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一次[18]:8。
公元前400年前后,议事会又创新制度,设立九人委员会;在公民大会或五百人议事会开会之日,当值之五十人团主席以抽签方式从其他九个部落各选出一人,再以抽签选出其中一人为总主席;九人委员会之主要职责是检查五十人团拟订之议程[18]:8。制度安排象征着议事会是全体公民之代表,体现部落平等,因为九人名成员来自另外九个部落,每一任主席团实际上包括所有十个部落之代表;打破某一个部落垄断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18]:8。
民众法庭一切由人民多数才算数,当时没有专业法官,也没有律师;如果有人被控犯法,就要由200多名公民组成民众法庭进行审判,他们既是陪审员,也是审判员,并且根据多数票来断案[18]:8-9。所有30岁以上之公民都应该履行当陪审员之义务;如果他担任陪审员耽误工作,收入减少,就要补偿[18]:9。陪审员不是选出来,而是随机抽签产生;陪审员虽然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但作用很大,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法官则依据法律决定刑罚[18]:9。
雅典的陶片放逐法要经过公民大会两次投票,第一次投票决定当年是否需要实施放逐,如赞成公民达到6,000人,则择日启动第二次投票,确定具体放逐何人;第二次投票时,投票者在选票——陶罐碎片——较为平坦处,刻上他认为应该被放逐者之名字,投入票箱;得票最多者即为当年放逐之人选,放逐期限为10年(一说为5年);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须在10日内离开城邦;直到放逐期满,被放逐者回城后,才恢复其公民权和财产权[18]:9。陶片放逐法之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危及民主制度之个人权威,因此“当选”人往往是最有声望者,如雅典著名政治家、军事家阿里斯提德[18]:9。据说在投票当天,一个目不识丁之市民请求阿氏帮他在陶片写下“阿里斯提德”之名字;阿里斯提德随即问那个市民何以要放逐他,市民答:“他没有做错什么,我甚至还不认识这个人;不过,我实在讨厌到处听到人们称赞他为‘公正之士’。”[18]:9-10
雅典民主具有两面性,就民主的“民”而言,雅典民主有很大局限性,因为那时能做“主”的“民”只是人口极少数;就民主的“主”而言,当时的“民”的确能在很大程度上做“主”[18]:10。雅典民主没有选举产生之政府,当时绝大多数议员和官员都不是选举出来,而是随机抽签产生;雅典民主没有代议制机构,因为它实行公民直接参与,而不是依靠少数代议士充当中间环节;雅典民主没有政党,无论中外,政党制度刚产生时曾受到人们广泛置疑,大家都认为政党不是一个好东西,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开始有人讲政党是民主体制必需[18]:10。
雅典民主消亡后,其民主传统便中断;有人把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27年出现之罗马共和国看作民主政体,缺乏理论和经验之证据[18]:11。共和体制原意是“人民的公共事务”;君主制不属于共和制;罗马共和时代的人并不愿意以“民主”来称呼自己的体制[18]:11。罗马共和国之正式名称是“罗马元老院和人民”,主要由元老院、执政官、民众会议三层机构组成;“元老院”是不同于“罗马人民”之贵族阶级;元老院名为咨询机构,实际上掌握着广泛实权,是罗马共和国最高权力之所在,成员只有300人左右,不是抽签、选举产生,实行终身制,“罗马人民”对他们进退没有任何影响[18]:11。两位执政官是政府首脑,由百人组会议选举并经元老院批准,任期一年,十年内不得连任,无薪俸报酬[18]:11。民众会议并不是一个组织,是由4部分组成:区会议、百人组会议、部族会议、平民会议,作用有限,为贵族把持[18]:12。罗马共和国根本不是民主,而是贵族共和国;开始是贵族制,后来变成寡头制[18]:12。
从罗马共和国消亡直到18世纪,冰岛、斯堪的纳维亚、爱尔兰、斯拉夫、波兰、意大利、瑞士、佛拉芒、汉萨同盟、英国都出现过某种形式的议会;6世纪以前依信徒拥戴遴选基督教会主教、由红衣主教团选举教宗、行会选举会长、某些议会和城邦里的选举等[18]:12-13。不同程度限制皇权、王权、教权、领主权,但议会几乎由贵族把持,多不具有立法机构之权力与职能;选举成为极少数人的游戏,是典型的寡头制[18]:13。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词也是在前五世纪于古希腊出现的。在这段时间之前的记载都断断续续的,不过希俄斯岛的记载显示岛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投票的权利逐渐扩展,从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贵族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而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则无法拥有公民权,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资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奴隶,底层人民除外,民主制度在当时也就是一种阶级制度)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同时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演讲。在雅典民主的型式中,公民直接拥有类似立法委员的权力资格,这种形式的政府被称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马其顿的击败,民主制度随之被彻底废除。
代议制的民主可以说是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展开的。在中世纪时期也有几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现,从近乎寡头政治的制度到试图实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岛的国会(Althing)、中世纪意大利的城邦、中世纪爱尔兰的大会制度(Tuath)、斯拉夫国家的人民议会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议会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认为印度的十六王国(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联盟(约公元前2世纪一直至现在)也都拥有民主的原则或成分。
在欧洲以外重建民主的努力主要在伊斯兰教兴起时,教义相信人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人也可以被提名和选举公职,初期的哈里发是民选的,但有争论到底其是由酋长代表部落的代议制,还是穆斯林信徒普选的。
中世纪和文艺复兴的封建制小国和共和制城邦,也试图以民主方式治理,其中代表有旧瑞士邦联,和意大利的佛罗伦斯和威尼斯。
英国是在中世纪里第一个迈向彻底民主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现存的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大宪章限定了国王的权力,替民主扎下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产生第一届国会,原本只有少数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时选举制度也有许多弊病如腐败选区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国会与否则是全凭国王的意愿(通常是当国王或女王需要资金时才会召集)。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现在英国境内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同时成为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并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并。英国国会从此定期的召开,不过仍然会受君主权力的影响。在这段时期辉格党和托利党互相竞争的两党制度也开始发展,常被认为在1832年改革法令后确认。国会在决策和立法上的权力也逐渐增加,到了维多利亚女王的时期,君主已经变成有名无实的领袖了。
美国可以被视为是第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21],有着较为宽松的选举权限制(虽然最初仍有针对财产和性别的限制、以及奴隶的存在)美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几年之后,法国大革命发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出现了由男性选出的国民议会,不过仅只维持了短暂的时间。但法国大革命是确立了现代民主观念,即建立在国民的自然权利与民选领袖的权力,因为不像同期英国当时的君主仍然和首相跟国会争权或美国拥有奴隶。
在19世纪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并不多,而且维持的时间大多相当短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自称首先实行了普遍选举权。
在20世纪里接连出现了数波的“民主化浪潮”,许多都是因为战争、革命、去殖民化和经济情况产生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瓦解使欧洲产生了许多新的民族国家,其中大多数都采用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成年女性在1920年代逐渐获得选举权。法西斯社会运动的崛起,纳粹德国、意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萨拉查等独裁政权的出现,都大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发展,使1930年代被称为“独裁者的年代”。其中纳粹党首希特勒1933年获得德国总理职位,然后在德国全民狂热的民族主义情绪中转为独裁统治。而大多数殖民地国家的状况则依然未受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则扭转了西欧的这种趋势。在同盟国占领下的德国和日本成功的进行民主化,成为后来政权改革的理论模型。大多数东欧国家则成为非民主的苏联卫星国。二战之后也产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独立的国家大多也采取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战后,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都采取了自由市场经济,并发展出福利国家制度—反应出其选民和政党的一般共识。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国家和共产国家都有相当高的经济成长。到了1960年代,绝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名义上都采纳了民主制度,不过世界上大多数人口所生活的国家依然都只有不实的选举制度,民主制度也没有彻底实行(尤其是在共产国家和前殖民地国家)。
在接下来的民主化浪潮中,则使许多国家出现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军事独裁国家在1980年代初期转变为民主制度(虽然实际因美国在六七十年代间,破坏拉丁美洲民主化的反作用)。东亚和南亚的许多国家也在1980年代后期陆续民主化。在苏联和其他东欧共产国家,1980年代的经济停滞和对于共产党统治压迫的愤怒导致了苏联其他东欧共产政权的彻底瓦解,也促成冷战的结束,这些国家也都展开民主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在这些新的民主国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经济上接近西欧的国家(如波兰)往往改革较为成功,现在有的国家已经成为了欧盟的新成员。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布至一些非洲国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数量是有史以来的最高点,而且仍继续增长。许多人推测这波潮流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自由民主制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标准为止。这种预言成为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点”(End of History)的理论核心。
古代文士并不把民主看作一种允许所有人享有同等政治权利之公平制度,而是看作数量占多数之穷人对富人横行霸道之制度,是群氓政治;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反对民主:第一,大多数人是无知无能,对问题的看法很难正确,而政府治理是艺术和技能;第二,大多数人容易受人蛊惑、摆布,因此群众很难对事物有长远、持续之看法,短视、自私、浮躁最容易被无耻之鼓动家利用;结论是多数人或群氓一旦获得参政之权利就会变成集体暴君[18]:14。
柏拉图认为,穷人是民主制里之统治者,他们的特点是热爱自由[18]:17。柏拉图认为,民主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政治太重要,因此就不能把它留给专业政客来处理,而应该让每个人都参与;但是柏拉图认为这是错误,因为它不允许分工;没有分工,就没有专业化,其后果是政治变成毫无效率[18]:17-18。他认为,在民主制下,任何人都可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做出重要决定;因此,每个人都自以为是,不再尊重权威,不再顾及他人之安危;如此一来,所有行为规范都不复存在,整个社会很容易陷入一种极端之无政府状态[18]:18。“父亲尽量使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既不敬也不怕自己的双亲,似乎这样一来他才算自由人……教师害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普遍地年轻人充老资格,分庭抗礼,侃侃而谈,而老一辈的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买来的男女奴隶与出钱买他们的主人同样自由,更不用说男人与女人之间有完全平等和自由了。”[18]:18在柏拉图看来,社会必须尊卑有序,上下有别,否则就乱了套;他说,在民主制下,“连人们畜养的动物在这种城邦里也比在其他城邦里自由不知多少倍。狗也完全像谚语所说的‘变得像其女主人一样’了。同样,驴马也惯于十分自由地在大街上到处撞人”;危险在于,极端自由会造成派系斗争,并最终产生极权暴政[18]:18。亚里士多德对民主有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即适用于一种穷人控制政府之体系,往往是社会里大多数;政体由多数人统治,多数人关心都是一己之私;由于在民主制下,政事之裁断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群众,平民政体“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简直“不能算是一个政体”[18]:19。
波里比阿认为,民主是建立在不讲原则之平等和自由之上;体制内在逻辑决定它最多能维持两代人;到第三代,“人民已经习惯于依靠他人和依靠他人财产为生,一旦他们发现一个富有野心但被排除在官职荣誉之外的领袖,他们就会确立暴力统治,把他们的力量联合起来进行屠杀、流放和抢劫,直至他们再度堕落成彻底的野蛮人,并再度确立一个新的君主为止”[18]:20。西塞罗认为把地位不等的人置于同等的位置上,这种“平等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平等”;人民是浑浑噩噩,民主制给他们过多自由,必然会使他们变得盲目、任性、放纵、蔑视法律、不服从任何统治者;“他们高声呼喊说,他们既不愿服从一个人,也不愿服从少数人;声称没有什么要比自由更为可爱,即使对野兽来说也如此;还声称一切奴隶,无论是属于一个国王还是属于贵族集体,都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18]:20-21在西塞罗看来,正是民主带来之无序与混乱,才使得雅典失去昔日之辉煌与繁荣;在他心目中,理想之政体是融“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于一体的混合政体,“对人民自由的让步必须以保持贵族意志能够实现为限”[18]:21。
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马基雅弗利认为,最理想之政体形式是罗马式之共和政体;在《论李维》一书中,马基雅弗利既不信任权力不受限制之君主,也不信任行为不受约束之“人民”;在他看来,雅典民主政体与波斯君主政体都比不上罗马共和政体;要达到长治久安之目的,一个政体必须在君主、贵族、人民三种要素之间维持平衡[18]:21-22。马基雅弗利之“共和”与“民主”之最大区别在于,不能让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之所作所为必须受到君主与贵族之引导和制约[18]:22。不仅马基雅弗利对民主心存恐惧,文艺复兴时期之主流思潮也认为“民主主义”不过是“愚民、暴民”统治之代名词[18]:22。如亚里士多德之理论,认为善治是混合政府,但民主之平民元素可以为国家赋予更大力量[19]:15。
弥尔顿认为必须由少数开明者强迫多数人接受自由;不然,多数人可能出于卑劣之动机迫使少数人成为奴隶[18]:22。约翰·洛克虽然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但对“平等”只是一笔带过,对民主并没有好感;他在日记中写道,由于大多数人沉迷于激情和迷信,人类之未来不能由多数人掌握,只能由开明者掌握[18]:22-23。对他而言,最重要之“天赋人权”是财产权;“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18]:23皮埃尔·贝尔认为:“公民大会喧闹不已,派系撕裂城邦,演说家躁动城邦,暴烈而无知的群氓将最有智慧的公民判刑、流放甚至处以死刑。看到这些,结论很清楚,标榜自由的人民实际上是一小撮阴谋家的奴仆。那些擅长蛊惑人心的政客由着自己的性子一会儿指东,一会儿指西,就好像海浪随风起起落落一样。”[18]:23
孟德斯鸠抨击专制政体,因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他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平等精神会走向极端;由此产生之一窝窝子暴君们与单一暴君一样可怕;而且,很快自由就会消失,单一暴君就会出现,人民就会丧失一切;孟德斯鸠青睐当时英国“有节制的”、“宽和的”君主政体,只不过必须建立宪制对君主之权力作必要制约,以保障人民自由[18]:23。伏尔泰主张“人人自由,人人平等”;在他看来,“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上、社会地位上之平等;“每一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有权认为自己与其他的人完全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便说,一个红衣主教的厨子应当命令他的主人给他做饭”;至于民主,他认为,这种政体“只适用于非常小的国家。即便如此,它也会不断出错,因为它是由人构成的。相互倾轧在所难免,就好比女修道院来了一群男教士”[18]:23-24。对伏尔泰来说,启蒙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大多数男人愚昧无知,女人更是不可救药;他们不经过深思熟虑就做出判断,不经思索就随意发表意见;真正受到理性光辉照耀者只是凤毛麟角[18]:24。狄德罗认为一个种族之未来不能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他憎恨专制之君主和愚昧之教士,但并不想把国家之未来寄托给人民,而是想把未来抓到像自己一样有教养之人手里;狄德罗为《百科全书》写“民众”条:“你们要当心民众在推理和哲学方面的判断,民众的声音在此时是恶意、愚蠢、无情、不理智和偏见的声音……民众愚蒙与迟钝的。”[18]:24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因此人民是国家权力之主人,凡是未经人民直接参加而制定之法律都属于无效;卢梭倾向于直接民主制,他对英国当时之议会制评论:“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8]:24卢梭自己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18]:24-25。他认为基于人民主权之政体制适用于那些人口规模很小之国家;同时他认为,民主只适用于民风淳朴、道德高尚之人群[18]:25。但他反对向大众进行启蒙或教化,因为那样会造成全民之腐化[18]:25。每个人无论教育程度或财产状况如何,都有权在公共事务上使自己意愿为人所知;事实上,任何善良、单纯、无私、自然之普通人,从自己经验和良知出发,都比受到过多教育、生活在上流社会远离自然状态者,能更好理解公意或共同利益[19]:16。
康德认为民主是一种不合理之政治制度,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从事物之永恒秩序中生发出来之理智和正义之上,而是多数人随性而为之结果[18]:25。柏克诅咒法国“纯綷的民主制”正在“沿着一条笔直的道路迅速地变成一种有害而不光彩的寡头政治”,“纯粹的民主制就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东西”[18]:25。
查尔斯·雷尼·麦金托什在1818年预计,如果劳动阶级获得选举权,“结果必然是舆论与财产之间永恒的对立”[18]:25。大卫·李嘉图认为,选举权只能赋予那些不会推翻私有财产权的人[18]:25。弗朗索瓦·基佐在1837年谈到:“民主……是多数下层人反对少数上层人的旗帜。这面旗帜有时是为了争取最合理的权利而举起,有时却是为了满足最残暴、最邪恶的激情而举起;它有时指向最不公正的篡权者,有时却把矛头对准最合法的权威。”[18]:25-26
托马斯·巴宾顿·麦考利在1842年极力反对人民普选权要求,认为普选权意味着“私有财产以至整个人类文明的终结”[18]:26。爱弥尔·法盖十分感概,“几乎所有19世纪的思想家都不是民主派。当我写《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一书时,这令我十分沮丧。我找不到一个民主派,尽管我很想找到这么一位,以便能介绍他所阐述的民主学说”[18]:26。马克思在1850年断言,私有产权与全面普选是互不相容的[18]:26。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鼓吹不要民主,而要建立一个“宪制共和”:“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18]:27
在今天看来,“民主”与“共和”似乎是同义词;而在18世纪、19世纪,这两个词意思天壤之别;前者是指人民参与治理国家,后者只是禁止最高权力之世袭制[18]:27。美国宪制安排之共和特征表现在西塞罗、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都曾鼓吹过,君主(以总统为代表)、贵族(参议院)和人民(众议院)三者之间平衡;“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18]:27如果一个制度只有民主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出现无政府状态;只有加上贵族制特有之智慧和君主制特有之秩序,民主制之优点才能得到发扬,其弱点才能得以克服;从民主角度看,这种平衡之要害是限制人民行使权力[18]:28。
华盛顿说:“我们将(来自众议院的)法案倒入参议院的碟子里冷一冷。”[18]:28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美国新宪法确定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君主制”,托马斯·杰弗逊也说,它是“君主制的新版本”;政体又赋予具有贵族色彩且不受民意影响之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18]:29。由选举团小圈子推选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之参议院,以及不经选举产生终身法官,可以说是阻止人民直接参与政治[18]:29-30。两院制、三权分立设计本意正是限制民主;立法权一分为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彻底颠覆议会主权、立法权至上之原则;横向分权外,美国又创造纵向分权,即联邦制[18]:30。
有产者担心,一旦允许大众参与政治,穷人势必会利用手中权力要求剥夺富人财产,然后挥霍一空;为保卫自己财产不受侵犯,有产者竭尽全力阻止民主之出现;知识精英认为让穷人来统治是愚蠢之想法,国家还是应该专业的、出身高贵的人来统治[18]:30-31。有产者对民主最大恐惧是“多数暴政”,害怕人民当家作主,可能侵害少数人之财产权[18]:31。客观上讲,有史以来,在绝大多数地方和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之暴政[18]:31。
在民主国家,广泛存在之不作选择可能是危险之选择方式;每个人都必须选择一些东西,但是如何、为何擅自替他人作选择,则是另一回事[19]:2。现在人们往往以为“自由”与“民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其实在很长时间里,两者被认为是相互对立[18]:33。民主并不等同自由,民主亦只是大多数人和国家专政,也不等于正义、平等、团结、和平[22]:24。
民主之根本理想是自由(eleutheria),此种自由既是参与决策之政治自由,实际上几乎是义务,一定程度上按照自己意愿生活之个人自由;最重要的自由是在公众集会上为公共利益发声,及在家庭隐私状态或讨论会、社会讨论中自主发言和思考自由;法律和政治平等受到推崇,不是经济平等;还有城市本身免受外部征服之集体自由[19]:22。
自由是好,不过自由主义者未必有兴趣争取所有人平等享有自由之权利,并把民主当作自由之敌人[18]:33。贡斯当区分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把“无限的人民主权”看作一种邪恶[18]:33-34。亚历克西斯·托克维尔认为,“多数暴政”之制度基础是“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托克维尔并不反对权力之合法性来源于多数之意志,但他极为憎恶“无限权威”,因为“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种子”[18]:34。他说:“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18]:34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断言,“普遍盛行的民主制度所具有的致命缺陷:无限权力”[18]:34。
贡斯当、托克维尔、穆勒要制约专制和民主之权力,使无限民主变成有限民主;强调个人之独立,强调个人权利之不可侵犯,以自由规范民主,限制民主之无限权威[18]:34-35。托克维尔说:“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在我看来,这些就是我们所将进入的立法者的主要目标”[18]:35。只要关心(关心是应该的),所有人都可以参与进来,但必须限定、保护和约束权利之调节性法律秩序中,彼此尊重同胞之平等权利;就是今天美国、欧洲、英联邦和日本等地多数人所说的“现代民主”,在理想状态中日是人民权力观念和受法律保障之个人权利观念之融合(但在许多情况下其实是混淆)[19]:16-17。亚当·斯密说,政府之主要任务是保卫富人,对抗穷人;因此,必须整体保护私有产权,包括宪法中特别列举私人产权,在它周围竖起一道警戒线,不允许任何人染指[18]:35。很清楚,宪政主义本质是反民主[18]:35-36。
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下,公民可以用民主方法决定一些事情,但是很多方面是政府不能决策;除了政治领域外,民主似乎普遍不适用,例如公司决策、公民私人生活等,这就是所谓“自由”[18]:37。与雅典民主很不一样;在雅典时期,民主无限大适用,包括政治、社会、司法等各个方面,甚至延伸至私人领域[18]:37。在“自由民主制”下,人民已经接受对其使用民主方式进行决策之限制,使得民主决策之原则在大多数人类生活里不适用[18]:37。
议会民主是英国人发现,是以代议民主取代参与民主,用少数来取代多数;在有产者看来,如果任由广大民众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民主便很难驾驭[18]:40-41。詹姆斯·麦迪逊认为代议制是解决“多数暴政”之利器,因为它“通过一个从公民中挑选出来的机构,对公众的看法加以提炼和进行补充,以这些人的智慧,使他们能最清楚地了解真正的国家利益之所在,他们的爱国心和正义感也使他们不大可能出于短期和狭隘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利益。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经过人民代表的表述,公众的声音会比由他们自己直接表达更符合公共利益”[18]:41-42。
蒲鲁东断言,代议制根本不是民主;马克斯·韦伯认为,“不管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政治都是少数人的游戏”[18]:44。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他人代表;自由应当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恰恰违背,在此制度下人民丧失自主;代议制造成结果必然是“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18]:45-46。代议制民主不再是参与式民主,人民直接、广泛参与国家管理之理念被淡忘,参与变成一种间歇行为,每隔4年或5年来一次,其他时候就当顺民;政党出现,在间接民主中充当利益整合;选举最重要,“民主”叫做“选主”;普通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之政治决策[18]:47。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23],是一种由选举人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直接民主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直接民主不一定是更优良的民主制度,例如苏格拉底因为直接民主制度下的审判而死。直接民主有时亦被称为暴民政治或群氓政治。现代社会使用的“民主”一词一般指民主代议制的自由民主制。
代议民主则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代议民主下的自由民主制。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称呼代议民主制的其中一种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里被选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数人的民意在行使决策权力时必须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宪法加以管制,以强调对于个人和少数派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种形式的政府在近年来越来越常见,目前世界上将近一半至逾半(视乎自由民主的标准)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权之下。即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不能强迫少数反对者执行多数赞成者的决议,不能强迫反对者参与共享财产,罢工、罢课。
相反的,代议民主下的非自由民主制则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却没有保障自由的制度。这在许多后苏联时期的国家以及美国对外政策相当常见(不支持越战、伊拉克战争,前线流血的士兵,既是反对民主价值观)。不过这种现象并非最近才出现的,因为在古代的共和国多半如此,著名的雅典民主的苏格拉底案和法国大革命时的拉瓦锡案便是两个典型。可以借用古代的暴民政治形容现代的极权民主。
完全民主 9.01–10 8.01–9 | 部分民主 7.01–8 6.01–7 | 混合政权 5.01–6 4.01–5 | 专制政权 3.01–4 2.01–3 1.01–2 0-1 |
2008年起,《经济学人》透过60条问题,对世界167个国家及地区现时的民主状态进行调查,并以0至10分的民主指数表示各国现时的民主状况。
民主指数的计算包括五个方面:选举程序与多样性、公民自由、政府运作、政治参与、政治文化。部分问题的回答来自各个国家的民意调查,其他则由专家进行评估。最后评分在0到10分之间。依据各政权的五个指标得分加权平均得到政权评分之总分。政权按总分分为完全民主、部分民主、混合政权和专制政权四类。报告中亦会对当年全世界与七大地区平均分数趋势做出评语。
由于民主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难于衡量的各种机构的运作,因此在量化民主的潜在影响及其与其他各种现象(如不平等、贫困、教育等)的关联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25]由于难以获得可靠的单国民主差异数据,学者们主要研究的是跨国差异,但每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差异可能很大。民主的最低定义与最高定义之间的争论也体现出了衡量的困难。最低限度的民主概念主要通过考虑以民主的本质(如选举程序)来定义民主。[26]最高限度的民主定义则会将经济或行政效率等结果纳入民主的衡量标准。[27]民主的某些方面,如反应能力[28]或问责能力,由于难以衡量,一般不会被纳入民主指数。其他一些方面,如司法独立或选举制度的质量,则会被纳入一部分民主指数,但并非所有指数都会考虑。
一些民主衡量标准,特别是自由之家和Polity IV,试图通过分析选举程序之外的指标对民主进行最高限度的衡量。[29]这些主流衡量标准给出的民主指数会因采用的指标和证据不同而大相径庭。由于这些评级可能对国家关系造成影响,这些衡量标准所使用的民主定义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由偏向西方民主国家的指标所决定的情况下。[30]
迪特尔·福克斯(Dieter Fuchs)和埃德尔特罗·罗勒(Edeltraud Roller)建议,为了真正衡量民主的质量,客观衡量标准需要辅以“基于公民视角的主观衡量标准”。[31]同样,昆廷·梅恩(Quinton Mayne)和布里吉斯特·盖塞尔(Brigitte Geißel)也认为,民主的质量并不完全取决于机构的表现,还取决于公民自身的意愿和承诺。[32]
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实行民主,尤其是民主治理,意味着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尊重、发扬和实现,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3]。在民主治理中,人们按照管理社会互动的包容和公平的规则、制度和作法,在影响他们生活之决策中有发言权,能对决策者进行问责;妇女在私人和公共事务以及决策方面与男性平等;任何人都不受种族、民族、阶级、性别或其他形式之歧视[3]。在民主治理框架下,经济和社会政策要顺应人们需求与愿望,旨在消除贫困,扩大人们生活中之选择,并尊重后代需求;因此,实质上,民主治理为普惠包容、顺应民需之政治进程和政治解决创造和维持有利环境[3]。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国际法中之民主原则奠定法律基础,特别是:言论自由(第19条);和平集会的权利(第21条);结社自由(第22条);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第25条):在真正、定期的选举中进行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第25条)[3]。
“民主”一词的定义自从古希腊到现在一直都变动不定。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词指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
在宪法的理论和历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国革命的开国理论上,“民主”一词仅只用于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则被用以描述代议民主制。不过在现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国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才会坚持使用“民主”一词来指称直接民主制。
美国开国先驱们在起草美国宪法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号文:主张共和国的宪法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多数人的侵犯[35]。不过,宪法的起草人们也谨慎地在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内,创建了宪政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们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宪法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加以抗衡,依照这套宪法产生的联邦政府架构成为了今天人们所称的共和国。
不过,现代对于“共和”一词的定义指的则是所有由选举选出国家元首、并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而与之相对照的则是大多数当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亦即采取代议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民主与宪政并非一致,民主是一种形式,而宪政则是一种制度;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而民主则着重于政权归属。
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权;这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例如19世纪前的英国。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则民主往往沦为“多数暴政”或民众被少数人引导操纵。宪政的存在,在制度层面上最大程度减少民主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并保护少数群体的人权,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宪政国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为明显和共同的特征是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和权力分立。
在民主制度下,国会议员是票选出来的,法案通过与否靠的是数人头,因此立法机关有忽略少数者意愿立法的权力,此乃民主的缺陷。
所谓民主政治之精神,莫要于能确切表达国民之公意[36]:2。
自由之价值、对人权之尊重以及通过全民投票举行定期、真正选举之原则,都是民主之基本要素,而民主又为人权之保护和有效实现提供天然条件[3]。这些价值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并且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揭示实质性民主所赖以建立之一系列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3]。《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第 (3) 款反映了民主与人权的关联,它指出:“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同等的自由投票程式进行。”[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揭示之各项权利也是民主之基本,因为权利确保对所有群体在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之平等和公平,即包容性[3]。
民主在全球范围内之传播是我们时代重要之成就之一;选举是其中之核心,自决权才有可能化为现实[3]。选举援助建立在《世界人权宣言》原则之基础之上;《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民之意志是政府权力之基础,应以定期和真正之选举予以表现;同时宣言也承认国家主权原则与国家对选举拥有自主权,民主并没有单一之模型[3]。
人们已经认识到,仅提高选举管理机构之能力并不能必然确保选举可信,同样需要将注意力投向选举背后之政治大环境[3]。
民间社会在全球之作用重要,因为世界正预备执行一项得到全球各国政府同意之新发展议程;但是,对遍布世界各大洲许多国家之民间社会活动分子和组织而言,他们空间正在缩小,甚至即将消失;各国政府制定各种限制,使非政府组织难以开展工作或接受资金[3]。
公民利益要伸张、要仔细考虑、要得到立法保护,这是民主之要求;世界人口有一半是妇女,民主进程应当听取她们呼声[3]。民主需要妇女,这样才能实现真正之民主;妇女也需要民主,这样才能改变妨碍妇女乃至整个社会获得平等的制度和法律[3]。
民主代表制体现妇女利益,反映妇女呼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条重申妇女代表制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3]。
当代青年手握解决几乎所有挑战之关键:从打击极端主义到解决僵持不下之冲突和防止新冲突发生;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到落实普遍和有意义之气候协定;从推动和维护人权到确保包容性和参与性治理[3]。如今的青年人口是有史以来最多的一代,全球人口有一半以上在25岁以下;他们有机会和能力进行交流、采取行动、建立网络和产生影响[3]。他们面对之挑战也是前所未有:从气候变化到失业和多种形式之不平等及排斥,挑战导致我们所目睹、发生在世界若干地区之严峻移徙危机[3]。
青年人越来越怀疑传统民主模式;同时,他们能够就重要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联系,利用新媒体捍卫正义、打击歧视、维护人权;推进学生运动,为弱势群体发声;采取个人和集体行动推广他们的信念,从可持续的消费习惯到参与城市绿化,从网上请愿到社会企业家精神[3]。青年不仅拥有实现改变之工具,他们也远比年长者更熟悉如何使用这些工具;他们雄辩的声音能得到自己同代人的积极回应,例如马拉拉·尤萨夫扎伊推动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埃玛·沃森动员成年男性和男童争取性别平等[3]。
联合国支持民主和治理的活动,包括协助各国议会加强制衡机制,促使民主蓬勃发展;帮助加强各国人权机构和司法保安系统之公正和有效;帮助发展立法和媒体之能力,确保言论自由和资讯自由;协助发展政策和立法,保障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之权利[3]。世界领导人在《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承诺,要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加强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3]。2015年9月25日至27日,世界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2015年后发展磋商之成果:《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重申承诺创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民主、善治和法治,建设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内和国际环境”[3]。大会重申,“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其基础建立在人民为决定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全面参与生活各个方面所自由表达的意志之上”,此前2005年9月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也阐明这一点。在该次首脑会议上,各国政府再次承诺支持民主,欢迎设立联合国民主基金。民主基金大部分资金分配给地方民间组织,旨在加强民间社会声音、促进人权和鼓励所有群体参与民主进程[3]。民主既是进程,也是目标,只有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个人全面参与和支援之情况下,民主之理想才能化为世界各地人人都能享有之现实[3]。自《联合国宪章》签署以来,联合国比任何一个全球性组织都更加不遗余力在全世界支持和加强民主,从培养善政到监督选举,从支持民间社会到加强民主制度和问责制,从确保非殖民化国家之自决到帮助冲突后国家起草新宪法[3]。这一切表明,民主是联合国普遍和不可分割的核心价值观和原则之一;民主建立在人民自由表达之意志之上,与法治以及人权和基本自由之行使密切相关[3]。联合国每年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接近15亿美元支助世界各地之民主进程,已成为全球在民主和治理方面提供技术合作最多之机构之一[3]。联合国之政治工作要求是促进民主成果;发展机构谋求加强作为民主基石之议会、选举委员会和法律制度等国家机构;人权方面之工作支援言论和结社自由、和平集会之权利、公共事务参与以及法治,这些都是民主之重要组成部分[3]。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民主的发展有程度和方案之别,而一部分大国民主起源因较早并影响了其发展和民主的定义。现时的民主政治制度主要是总统制(以美国为代表),议会制(以英国为代表)及半总统制(以法国为代表)。英国、美国与法国同为世界民主政治三大先驱国之一,各自代表不同但体现权力分立的政治制度。
早在大宪章的13世纪晚期,英国已开始试图让贵族与君主分享权力。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随之颁布的《1689年权利法案》,推动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成型。到十九世纪产生了1832年改革法令和宪章运动等事件,确立了现代民主的基础,但投票权仍受性别与财产限制。之后限制逐渐放宽,但直至1918年才有女性投票权,1968年18岁可以有投票权后,实现完全普选。但英国上议院议员至今仍由少部分世袭及终身贵族出任,并非选举产生。在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前,法官兼任上议院议员,且部分司法权力仍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决定。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行政、立法及司法是三权分立。代表行政机关的美国联邦政府具有极大的国家权力,以美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总统拥有行政权;代表立法机关的是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负责立法、掌握财政预算权力及制衡联邦政府;而代表司法机关的美国最高法院则行使释宪的权力。
法国是现代民主的三大先驱强国之一,但在历史上出现过多次挫败和倒退。直到1958年第五共和后,才确立一套稳定的政治制度,亦即是两轮投票制的半总统制,既确保有强势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的总统掌握政府内阁),同时保障议会制衡总统的权力,足作为国际典范的现代民主制度模式。
国际非牟利组织民主联盟基金会在2021年2月24日至4月14日在53个国家进行民调得出新一年的《民主认知指数》,调查反应81%受访者认为自己认同民主对国家的重要性,51%受访者认为所在地区已经实现民主。自由之家评定为“自由”的国家只有58%民众认为所在地区已经实现民主,被评定为“不自由”的中国有71%。在对民主的威胁调查上,美国排首位,有44%受访者担心美国会影响到所在地区的民主,而中国和俄罗斯分别为38%和28%[37]。
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反对某些或甚至是全部的民主形式,本杰明·塔克说:“统治是邪恶的,换成多数统治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投票是什么?或多或少它只不过是一张代表了刺刀、警棍、和子弹的纸罢了。”[38]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则说:“民主只不过是多数人暴政罢了,是所有暴政里面最可恶的,因为它不是根基于信仰的权威上、不是根基于种族的出身上、也不是根基于天分和财富的价值上。它只不过是根基于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后的人上。”[39]
君主制因为信念是出于宗教的君权神授和君主的血统传承,所以法统上非常简单明确,没必要作宣传和讨论的。而统治的方式只是建立在权威而不是权力之上,依赖的是人民对君主的绝对忠诚,而不对统治者构成威胁,很多国家的王朝都传承了数百年以上。除了残存的君主专制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和文莱外,现在类似说法有包括了塔利班和伊斯兰国等信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政权则拒绝民主,认为民主是听命于人,而不是听命于真主。并且否认世俗宪法对国家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认为古兰经才是真正治理国家的宪法。
实际上,华盛顿总统亦在他的离职演说中表达了对民主制度的忧虑。逻辑学家哥德尔也曾经论证过美国式的民主是不完美的(甚至没有任何一种制度会是完美的)。
苏格拉底柏拉图反对直接民主。
民主除了用作统治国家的制度之外,民主的投票和代表制度也用于管理其他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和组织。许多非政府组织、政党等以投票方式决定政策和领导人。很多宗教团体都是民主制的,如基督教修道院通常以投票方式来选出修道院院长。在商业上,公司通常以投票方式选出董事会,选票的分量则是根基于每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工会通常以选举方式选出他们的领导人。合作社通常给予每个人(一个劳工或消费者)一张选票。中学、大学的学生会和家长教师会以及中学、小学的班长通常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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