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暴政(英语: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称为多数暴力、群体暴政,是民主制度及“少数遵从多数”制度的一个本质上的缺点,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制度,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绝对置于少数人之上,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权。一个重视人权的政府,会透过宪法作出权力制衡,以便在议会中应用权利法案,从而阻止出现“多数人暴政”,以免出现立法屠杀少数民族或族群之类的法案。
多数人暴政是用来质疑或反对民主制度及“少数服从多数”制度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一些政治学家将此原则与专制主义相提并论。也有论调认为,“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还是有区别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多数人暴政”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及少数人的利益将永被牺牲。
在议会民主制度的国家,一般的议会设有“绝对多数制”,只要该政党在议会取得多数(majority),一般控制议会多数的议席,该政党便可以推动及通过一些具争议性法案,甚至强行修改宪法,反对党无法通过参政发挥影响力的时候,这某种程度上也会被少数派说成多数人暴力。
历史
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这一词语出自约翰·亚当斯《为美国政府体制辩护(第三卷)》(1788年)[2],他强烈地表露对“多数暴政”的恐惧,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爱尔兰裔英国哲学家埃德蒙·伯克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1790年)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其将这种多数对于他们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滥用,叫作“多数人的暴政”。他认为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后经约翰·穆勒在《论自由》(1859年)一书中的引用得以广为人知。《联邦党人文集》特别是第十篇也频繁提到了这一概念,但换了一个说法,“多数派的暴行”。卢梭的公共意志信条在“多数人暴政”中达到了顶峰。他提出应当放弃个人的权利,无条件地服从公共意志。尼采很欣赏这一概念;他的《人性的,太人性的》(1879年)的第一卷续编的英译本中使用了这一译名[3]。1994年,法学家拉妮·吉尼尔把他的《法律评论》文集命名为“多数人暴政”。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独裁判定,在一个自由的地方,最令人关注的应当只允许是,多数人群体不可以“压迫”和“剥削”不同的少数人群体的利益,而少数人群应当享有天赋特权“获得”来自于多数人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民主制度理论提出批评,他认为,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群体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起来,往往能比多数人群体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奥尔森认为,当政治行动(如游说)的利益在少数代理人中传开,会有一个更强大的个人激励来促使他投身这一政治活动。小圈子集团,特别是那些能为符合该集团利益的积极参与者提供奖励的团体,可能因此而有能力主导或扭转政治进程,对这一进程的研究就是公共选择理论。
客观观点
客观主义哲学家艾茵·兰德认为团体是没有权利的。个人的权利可以或应当凌驾于团体,不应为加入或退出某个团体而妥协;个人权利原则是所有团体的唯一道德基础、高于所有的团体利益。她还提出,“个人权利”的说法是累赘的,而“集体权利”的说法则是矛盾的。个人权利不受公众投票的制约;多数人无权借投票的方式否决少数人的权利;权利的作用就是保护少数人免受多数人的压迫,而个人正是“最少的少数人”,其行为不得受到民主制度的迫害[4]。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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