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2][3]。国务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4]制定《国务院工作规则》来指导日常工作及活动。[5]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全面负责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签发国务院令并拥有最后决策权[6],对外作为国家的政府首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事实速览 格言或口号, 第十四届2023年3月—2028年3月国务院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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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国家各部委负责人、审计署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秘书长组成。二者均由总理主持召开,前者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后者则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7]
国务院的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国务院取代了原政务院的行政职能至今。目前,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均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8][9]。[註 1]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但是政务院在地位上低于、职权范围小于国务院:国务院等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机构。政务院並無管理军事的职权,故其下不设国防部[10]。
自1982年以來,國務院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平均每五年隨政府換屆而調整一次,最近的一次調整在2023年。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由1982年之前的100個部門減到26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相当于内阁成员。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而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每届国务院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可以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国务院实行分工制。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审计署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开,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04年初被取消。后于第十四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23年初被恢复。根据第十四届国务院《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国务院领导人出席的党和政府主要“工作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总理主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負責管理。
- 另见:国务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
信访注意事项. 国家信访局. [2021-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国政府网. [2018-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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