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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传统民俗节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春社是源自中国的传统民俗节日,是祭祀社稷土地神的日子[1][2],露天為之[3],以樹木或石頭作為社主,大多是用樹[4]。春社的时间一般为立春之後的第五个戊日[註 1],約在春分前後,但也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说。有些人認為社日在商、西周之原始时期,是男女幽会的狂欢节日。
春社在甲骨文中就有相关的记载,是中国最为古老的节日之一,距今已有两千年以上的历史,在元朝以前,在中国一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节日。但目前在中國大陆和台湾,仅有部分地区存在二月二日[註 2]拜土地公的习俗[5],并稱此日為土地誕、福德誕等,但与传统的春社不尽相同。在中国大陆北方部分地区的二月二龙抬头节中,亦有部分民俗沿袭自春社。关于春社的兴衰过程,有学者将其归结为“起源三代,初兴于秦汉,传承于魏晋南北朝,兴盛于唐宋,衰微于元明及清”[6]。
与中国诸多祭祀类传统节日一样,根据主办方的不同,春社分为官社和民社[6]。官社庄重肃穆,礼仪繁缛,而民社则充满生活气息,成为邻里娱乐聚宣的日子,同时有各种娱乐活动,有敲社鼓、食社饭、饮社酒、观社戏等诸多习俗,是民间不可多得的热闹节日。“社会”一词即起源于民社时的聚会活动[7]。
春社一般与“秋社”合称为“社日”,历来有“春祈秋报”的说法[8]:540。清末民初著名易学家尚秉和称,社日“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最古最普遍之佳节。”[9]:422现今各地遍存的土地庙即是社日祭社时的遗存[10]。
祭社之日稱為「社日」,兩漢以後,農曆二月與八月上旬的戊日,就固定為民間盛大的歲時節日[11][12]。不過其確切日期,仍有許多說法,而各有其根據,或指為農曆二月、八月的上旬戊日[13][14],或說是最接近春分、秋分的戊日[15],或表述為立春、立秋之後的第5個戊日[16][17]。據說,之所以設在戊日,是因为在天干中,戊属于中央,於五行属于土[10]。
以立春後第五个戊日计算,春社日期大约在立春後的第41天至第50天,公历的3月16日至27日之间,约在春分(公历3月20日或21日)前後。
此外,关于春社日的日期,在民间还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说[18]:91。
祖祭、軷祭、祖餞為古代對五祀之一的行神、路神「祖」的祭祀[19]。部份古代文獻,像是《藝文類聚》[20]、《淵鑑類函》[21]、《晉書》[22]等,將「祖」字誤改或誤抄成了「社」字,如嵇含是作《祖赋序》卻誤植為《社赋序》,導致古代祭祀行神的記載誤會為是祭祀社神的敘述[17]。
“社”在古代指司土地之神,如《说文》云:“社,地主也。”[8]:540在上古时期,中国的主要食物获取方式由渔猎、畜牧开始转为以农耕为主[18]:89,人们渐渐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开始崇拜土地,于是就诞生了“社神”,而当时的统治者和人民开始祭祀社神(称为祭社、社祭、社祀[23]),甲骨文中似乎就有描述。卜辭有描述「王侑石」的文字,宋鎮豪認為這是指祭社[24][25],《殷虛書契考釋》列出兩條卜辭「𤉲(尞)于土」、「拜土」,認為是指祭社,其土字為社字之假借[4][26]。祭祀社神的行为渐渐发展成後來的春社[18]:90。
一般认为,当时祭社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8]:544-551:
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祭社的祭祀对象除了土地神之外,还有五穀之神(即“稷”)[23][7]。
有人認為在先秦时,春社时间较长,春季时对于土地的祭祀都可以称之为春社[10]。春社主要用来祭祀土地和祖先[23][18]:89,某些觀點則認為春社是上古性文化的一部分,包含所謂的春嬉(又称桑社、桑林、桑台、春台)[28]:42,是当时人发泄欲望的狂欢节日[28]:63。
在战国以前,社、腊[註 3]是当时唯一的节令[9]:414,秦昭王某次生病后痊愈,“杀牛塞祷”,但被公孙衍以“非社腊之时也”为由劝阻[29]。
当时对“社”的祭祀活动,按主办方的不同,可以分为“大社”[註 4](王为群姓[註 5]立社)、“国社”(诸侯为百姓[註 6]立社)、“侯社”(诸侯自立社)、“置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30]。这些由各级官府主持祭祀的社祭,通常被称为官社,其所需要的资金等资源也具体由官府拨付,在先秦及以后的历史中,官社在社祭的礼制、仪程和功能上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只是随着政治体制和行政单位名字的改变,而转换成太社、郡社、县社等称呼[31]。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等级结构与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的设置不再是按照原有的社会等级来确定,而是根据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来确定[31],置设开始渐渐演变成由民间自由组织的“里社”[註 7][7]。里社通常被称为民社,与官社由官府主持不同,民社主要由社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又被称为社首、会首等)主持,所需要的费用也主要由民众自己共同承担。这种组织形式极大地提高了民众参与社会的热情,促使民间社祭具有了很强的社会化功能,并最终实现了社祭的节庆化。[31]
官社在祭社时有一套完整的礼仪,如瘞[註 8]埋祭品、酹酒、滴血于地、杀人衅社等[18]:91。
而春秋时期的里社,祭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二十五家共猎,以猎狩物为祭品奉献社神,第二种则是共出祭品,礼毕后,里众共食、聚饮[18]:91。这是一个全民参与的节日[32],场面十分热烈、火爆,成为民众欢聚的场所[8]:546,人们弹琴擂鼓,食牛羊肉,十分热闹[33]。《老子》在描述众人熙熙攘攘时,形容为“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34]尚秉和称此为“假祭神为娱乐期”[9]:413。热闹的场面,甚至吸引了鲁庄公前往齐国观看当地祭社时的场景[35]。
先秦时期,老百姓对社祭十分看重[9]:206,孔子的弟子子路在经过郑国某社时,只是想抓停在社树上的鸟,就差点被人抓住,最后在子路和子贡的道歉取悦对方下,对方才不再追究[36]。
有些人認為,在上古至西周时期,在春耕前举行的祭祀仪式中,还包含有通过交媾感应巫术和模拟田间劳作的舞蹈这两大内容[18]:93。在当时春社是真正的狂欢,在进行完祭祀之后,实行内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可以自由地进行杂乱的群交,而实行外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则与相近氏族的男女也同样进行群体杂交[18]:105,随意交媾[37]。
他們認為最晚到了西周,虽然有了礼教规定,但原始习俗仍然有部分延续下来,如在仲春(或季春)举办“桑林(或春台)大会”,成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互相嬉戏,甚至可以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不过,绝大多数性关系都会随着桑林大会的落幕而结束[18]:105,恋爱、交媾感应巫术等合并至春嬉和祭高禖的活动中[18]:93-94。在成都市百花潭出土的战国青铜壶上,就有描述桑林大会时,一男子在桑林中起舞,旁边有女子采摘桑叶的部分情景[18]:105。
在战国时期楚地诗歌的诗集《楚辞》中,就有许多篇章提及到春社,如在《楚辞·九章·惜诵》记载:“梼木兰以矫蕙兮,凿申椒以为粮。播江离与滋菊兮,愿春日以为糗芳。”在《思美人》记载:“开春发岁兮,白日出之悠悠。吾将荡志百愉乐兮,遵江夏以娱忧。”这说明在当时的楚地习俗中,在春社期间,楚人携带干粮,到野外嬉游[18]:105。
在《周礼·地宫·媒氏》中也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妇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表明在当时官府下令强制成年男女参加在仲春举行的桑林大会,甚至给予“奔者不禁”[註 14]的法律保护[18]:105。
统治者也将仲春大会列入春社的活动之中,如将其分割为两个主要的内容:祭高禖[註 15]祈子和乐正[註 16]在学宫中进行学乐、习舞活动[18]:106-107。在祭高禖祈子的过程中,天子需要“带以弓韣[註 17],授以弓矢”[38],在当时,弓矢为男性生殖器的象征,而弓韣则是女性生殖器的象征,传统和非贵族阶层的纵欲、狂欢行为被贵族阶层以如此隐喻的形式所取代[18]:107;而在学乐、习舞活动中,贵族会要求乐正在仲月的上丁(每月上旬的丁日)向舞乐之祖贡献彩帛[註 18],天子与诸位大臣会“亲往视之”,而到了中丁(每月中旬的丁日),乐正将会被召集至宫中,教导贵族们舞乐[39]。
相传,先秦时期的许多圣贤都是其母在社祭野合时怀孕的[8]:550,如楚国令尹子文就是其母“旋穿闾社,通于丘陵”时“以淫而生”[40],孔子同样据传是其母祈于桑林神社而怀孕[41],甚至周朝始祖后稷也据传是其母于社祭时怀孕而生的[42]。
秦汉及以后,随着行政体制的变化,原先的诸侯之社(国社和侯社)渐渐变郡社和县社所取代,变成了帝王之社(太社)、郡县之社(郡社、县社)和乡里之社(里社)这几个层级[43]。
从汉时起,“社神”的神秘性大为减少,逐渐人鬼化、区域化[44]:171,如据《汉书》记载,栾布死后,“齐燕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45],在《后汉书》中,则记载有宋登死后被人“配社祀之”[46],甚至《后汉书》中还记载有方士能够“驱使社公”[47]。
在汉朝初期,官方延续了战国以来里社合一的制度,控制着社的设置,民间不得私自立社,但后来却出现了里社分离的状况,民间开始出现游离于里社之外的私社,成为独立于官方的民间组织,私社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受到官方的限制和打击[31]。如《汉书》就有记载,在建昭五年(公元前34年),兖州刺史就下令“禁民私所自立社”[48]。
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改用夏历,设立了同样祭祀土地的“秋社”[49],与春社合称为“社日”[50][註 26] 。
汉朝春社时间為二月,據《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是月也……擇元日,命民社」。如《汉书·郊祀志》中载“以春二月及腊祠稷”(史記之異文作春三月或春二月,稷作社稷),意思是在農曆二月和臘日祭祀〔社〕稷。後來也加上秋社,因此一年祭祀社稷三次,二月、八月和臘日,如 《後漢書·祭祀志》:「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官社以羊、豬祭祀后稷,百姓里社则由各社自行決定[51][2]。里社的大小规模不一[49],如在较偏远的西北居延一带,“对祠社,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升[52]”,较为简陋,而在河南阳武时的里社,则较为丰盛,可以分肉[53]。
漢代的民社仍然保留着先秦時代如游戏、聚饮等娱乐活动,是社会游宴饮乐的時刻[9]:415。比如,在成书于西汉的《淮南子》中记载,春社时,哪怕是偏远地区,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54]甚至有汉高帝刘邦当了皇帝之后,因怀念里社时的热闹场面而将枌榆[註 27]之社移植新丰的传说[55]。
东汉末年,董卓进入洛阳后,曾经在春社时派遣部队到阳城进行抢掠,当时老百姓正在进行社祭,史载那些部队“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甚至将砍下的老百姓的头颅系在车辕轴上,“连轸[註 28]”[56]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除了原先的春秋社日祭社之外,还往往在冬腊时加祭一次,但具体时间未定[57]。晋朝时甚至曾经将春社取消,将之改在孟秋举行,大臣挚虞上书称此举“废兴无常”,“以应刑杀。”[58]
同时,这一时期“里”这一概念渐渐转为“村”,由原先的“二十五家为里”变为“百家为村”,春社的活动也“结宗会社”[6]。如在南北朝时期,荆楚一带“四邻并结宗会社,宰牲牢,为屋于(社)树下。先祭神,然后享其胙[註 29]”[59]。甚至有史料记载南郡(今荆州一带)与襄阳两郡在春社举行大规模的拔河比赛,参加拔河的人数“绵亘数里”[59],拔河时“皆有鼓节”,场面“群噪歌谣,震惊远近。”不过到了南朝,梁简文帝“发教禁之”,从那时起,楚地的风俗变为吃猪羊肉作成的社饭,并用葫芦盛之[60]。
三国时期,王修母亲逝世,到第二年里社时,王修仍十分怀念母亲,“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61]。这说明在当时民社的社祭氛围已变得不再重要,而转变为更倾向于比较单纯的节庆娱乐[49]。
在唐宋时期,春社与上巳节、中元节成为当时的诗词中最常见的节日习俗[62],更是盛过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7]。在唐朝,春社与上巳节、佛诞节等同为公共假日[63]。“上戊之辰,时俗所重,不可废也。”[64]
在唐朝时期,由于先前乡长和乡正(约现乡镇一级官员)消失,里正[註 30]直接向县府负责,权力得到强化,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而春社的基本单位正是以由“里”组成的村落构成[43]。村社制是社日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是除自然崇拜之外支撑春社走向兴盛的另一个要素[7],使社日活动具备了其他节日难以具备的组织性特征[43]。而另一方面,从唐朝一开国,官府就十分重视社祭,下诏令民间普遍立社[65],为社日的兴盛提供了官府和法律的支持[66]。
唐朝时的私社不再只是单纯得以祭社为主题的组织,其构建过程大多是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或共同志趣而自愿结合起来,血缘、地缘等关系也不再重要[43]。而唐朝的私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事佛教活动的社,主要从事修寺、斋会、写经、刻经等与佛教有关的活动,另一种则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上的互助,如营办葬礼、困难周济、疾病慰问等[66]。
在唐朝时期,官府对私社的态度总体是以限制和禁断为主要手段[43],如咸享五年(公元674年)三月,唐高宗下《禁僭服色立私社诏》,“别立当宗及邑义诸社色等社……宜令官司严加禁断。”[67]两个月之后,再次下诏“如闻此外别为邑会,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68]但第二份诏书说明,官府承认了私社存在的合法性,只是禁止平时聚集[43]。到了五代时期,南唐元宗在《加应道尊号大赦文》中称“闾阎之闲,例有私社”[69],此显示私社的合法性不再是问题[43]。
在唐杜佑所撰的《通典》中,有着春社时皇帝祭祀太社过程的详细记录,如:
春社时,唐朝皇帝经常赐予大臣礼物(以食物为主)[43] ,如常裒曾经得到过羊酒、脯腊、海味、油麵、粳米等赏赐[78],而白居易也曾得到过蒸饼、糫饼[註 36]等[79]。在宋朝时,亦有此俗,被称为“女中尧舜”的宣仁太后在病重时就曾赠予吕大防、范纯仁、苏辙等名臣以社饭[80]。
民间春社时的欢愉却是唐宋社会富庶太平的标识[6]。在唐诗中,有诸多诗篇描述了春社时的场景,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唐朝时的热闹景象。如王驾(一说王演)在《社日村居》中描述了江西铅山鹅湖山春社时,家家酣醉的场景[81]。
春社在西北凉州一带也极为热闹,既有社鼓、社酒等春社必须品,同时还有自己的特色,如社祭时用酒浇祭品,然后焚香拜土地神木牌,期间还有女巫翩翩起舞[82]。在敦煌一带,则流行“春座局席”,社员轮流担任社司,全员协助,在春社开始前,社司要发请贴,上面要写请承办人、举行地点、社人需要缴纳的物品数量、对违规的惩罚措施等内容)[43]。
在北宋的《东京梦华录》中,对于开封一带春社时的活动有详细的记载:如将猪羊肉、腰子、奶房[註 37]、鸭饼、瓜姜等调和,铺在饭上,称其为社饭,以用来请客;春社当天妇女要回娘家,外公姨舅等要送给她们新葫芦和枣,晚上方能回来;私塾的先生们会让学生们凑钱雇倩[註 38]祗应[註 39]、白席[註 40]、歌者等来举办“社会”,结束后学生们各带着花篮、果实、食物、社糕等而回家[83]。
在南宋的《武林舊事》中,则记录了社会当天的大量娱乐活动,如:体育方面的娱乐既有相扑、蹴鞠等充满竞技性的活动,又有射弩、使棒等带有表演性质的活动。戏曲方面的娱乐则既有杂剧、影戏等观赏性较强的活动,又有唱赚[註 41]、清乐[註 42]等以音乐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活动。此外还有花绣、小说等诸多活动[84]。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有许多首诗均提及或专门描述春社,如《春社》描述的是春社时的社肉、社酒、社酒[85],另一首《春社》则提及了社戏[86],出现最多的,则是春社时饮社酒共醉的场景,如《社饮》的“先醉后醒惊老惫”[87],《代邻家子作》的“社日淋漓酒满衣”和“扶得吾翁烂醉归”[88],《社鼓》中的“饮福父老醉,嵬峨相扶持”[89],《社肉》的“醉归怀余肉”[90]等。
在陆游的《赛神曲》中,则生动的描绘了春社时的祭祀社神的场面:祭桌上点着的是乌臼种子作的蜡烛,摆着的是香喷喷的鲤鱼,在击鼓吹笙的音乐声中,巫师着绿袍槐简[註 43]在前向社神祈告,小姑[註 44]着红衫绿裙在一旁抱着酒壶[91]。
在唐宋时期,春社始有停针线的习俗[92],“遇春秋社日,不作组紃[註 45][93]”,甚至留下了“闻知社日停针线,采新燕,宝钗落枕梦春远,帘影参差满院[94]”这样的词句。
同时,宋朝还将魏晋时期五月初五[註 46]“斗草[註 47]”的习俗移植到春社活动中[92],宋朝文学作品中同样有着大量的相关描述,如晏殊的“疑怪昨宵春梦好,原是今朝斗草赢,笑从双脸生”[95],范成大的“社下烧钱鼓似雷,日斜扶得醉翁回。青枝满地花狼藉,知是儿孙斗草来”[96],史达祖的“忌拈针线还逢社,斗草赢多裙欲卸[97]”等。
至元十六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呈:
燕南河北道按察司申,会验钦奉圣旨,汉儿田地里祈仙、祷圣、赛神、赛社,都交罢了者,钦此。体知得民间多有祈赛神社,置到神案、旗牌、锣鼓、伞盖、交椅、仪从等物,若不拘收,切恐因而别生事端。
刑部议得:祈神赛社,拟合钦依已降圣旨禁约。旗牌锣鼓等物令有司拘收入官。都省准拟。元朝时,由于元朝统治者害怕汉民会借着春社聚会时闹事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所以对春社严加限制,再加上自然崇拜和村社制度这两大社日赖以发展的两大因素增多受到破坏,民社开始衰落[7],在中国整个节日文化体系中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6]。在北方,春社渐渐与二月二青龙节结合,而在南方则与土地庙、城隍庙结合[98]。甚至原先社日时的一些禁忌,也被归入二月二青龙节,如原先社日不能动针线的习俗变成了青龙节的禁忌,谓之恐伤“龙目”[99]。
在人们的心目中,“社”不再是原来的村社主神,而是变成了一般性质的土地菩萨或者土地公,成为一个十分世俗的偶像,社日的精神凝聚力瓦解[6]。尚秉和在《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中面对此“数千年之故俗,竟尔革除”,发出“可不悲哉!可不痛哉!”的感慨[9]:423。
按元时法律规定,禁止“赛神赛社”[100],甚至还将民间社祭用的神案、旗牌、锣鼓、伞盖、交椅、仪从等物品没收至官府[101],再之后更是将划龙船、木偶戏等娱乐活动一概禁止[102]。
明朝时,按《明会典》规定,每百户为一社,在春社到来前就需率办祭物,到了春社时,则要用一羊、一豚、酒、果、香烛等祭祀。祭祀结束后,一人带领读“抑强扶弱之誓”,之后按长幼次序坐下饮酒,“尽欢而退。”[104]但这一仪式在明朝中后期以后,已形同虚设,地方官员只祭县社,而不祭里社[105] :548。
为了能够增加里社的乡村风俗,明朝许多地方官员和乡绅对里社祭祀进行了种种改革和整顿[105]:548。如:
然而,不管是黄佐,还是叶春及,均在相关的改革中提到春社时“不许扮神跳鬼”、“不许装神舞鬼”,否则“违者罪之”[107][108]。这表明对于明时的统治者和地方官员来说,社日更重要的是促进村民和睦,便于教化乡民[105]:549。
而民间的社日却主要是借悦神之名,行娱人之实,民间的赛社活动在许多史籍中皆有记载[105]:549。在元朝时,部分民间仍存轮流做春社社首的习俗,社首会邀请村民到自己家“赛[註 49]社”,宰猪羊,祭祀过后,“受胙饮酒”[109]。 明朝著名学家杨慎在其诗作《临安春社行》中就描述了在临安(今杭州)一带,春社有穿春装、摆鲜花、饮社酒、观赏社火、社戏等习俗。[110]在浙江金华一带,规模则大为缩小,仅“四乡各有社祭”[111];严州一带,则只保留有社祭后“毕则饮福”的习俗[112]。
清朝时,春社主要在南方地区存在[113],从各地的地方志来看,许多地方的春社同样保留有诸多娱乐活动,如戏社、社祭、巫祝、聚饮等。[50]如:
坎坎鼓,蹲蹲舞,祈秋成,祀田祖。田祖醉,彻酒脯。
速翁媪,将稚孺,相挽搂,来田头。
草为茵,花为筹,酌大瓢,相劝酬。日未落,饮先休。
或饱腹,或睅目,或拍手,或顿足。
或招或携或追逐,或号或笑或趜趗。
葫芦颈长盛余酒,茨茹叶香裹余肉。清朝后期著名诗人袁景澜在其著作《吴郡岁华纪丽》中记载江苏一带,春社时官方“牲乐以酬”,农家“家具浆壶”,“以祝社釐”,并称“醵酒作会,曰社钱;叠鼓祈年,曰社鼓;饮酒治聋,曰社酒;以肉杂调和铺饭,曰社饭。”[152]酣嬉热闹的场面,让催租的官吏也不再惊扰百姓。[153]
当代的春社,在中国北方地区则主要與同樣在二月二的龙抬头合併,但實際上春社(土地誕)和龍抬頭是兩個不同的節日,春社為祭土地神,龍抬頭則是祭龍祈雨。在部分南方地区则保留有祭社的习俗,而在江苏一带的部分地区,则既保留有春社祭社的习俗,又有龙抬头节的习俗[154]。在日本,春社多由各地的神社進行祭祀產土神(當地土地神的一種,保護特定地域以及守護祖籍於該地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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