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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酷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式車裂[1],也稱吊剖分屍刑[2]或掛拉分[3](英語: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是英格蘭公元1352年立法加入的酷刑,意在懲處叛國者,早在亨利三世的執政期間(1216年 – 1272年)就已有行刑的記錄。被定罪後,叛國之人會被綁在柵欄或木板上,由馬車拉到行刑地點,吊至瀕死,隨後閹割、剜刑、斬首,最後分屍(切成四塊)。完成之後,犯人的屍身會放到全國知名的場所(尤其是倫敦橋)公開展示。雖然目前英國的法律條文中仍然存在有國會法令定義的大逆罪,在19世紀期間英國進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英式車裂先是被修改為「摘取臟器、絞刑至死,死後斬首並分屍」,後在1870年被廢除。1998年,英國對叛國罪犯人不再執行死刑。
被判刑後,犯人通常會被羈押數日後再赴刑。在中世紀早期,犯人會被直接綁在馬背上;但到了後來則演變成了將犯人綁在柳制的柵欄或者木板上,並由馬駄至刑場[4]。歷史學家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蘭認為這是可能是「為劊子手備好一具還活著的身軀」[5]。然而,刑罰名稱「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中的「drawn」一詞卻引起了一定的歧義。依照《牛津英語詞典》的釋義,「draw」一詞既可以指「(在烹飪前、行刑後)取出內臟、腸道」,又有「拖拽牽拉」的意思,「許多處刑的過程中犯人被綁在馬尾或者柵欄上拖到行刑場,曾是大逆罪的法定處罰方式之一」,「但如果在刑罰方式中先提到了絞刑後提到了『draw』,那麼通常認為是指取出臟器」[6]。歷史學家拉姆·沙蘭·夏爾馬也作出了同樣的結論:「當『draw』一詞出在『絞刑』後面的時候,這個詞指的是摘除叛國者的臟器」[7]。此外也有數篇相關的二次文獻作出了類似的判斷[8][9]。歷史學家兼作家伊恩·莫蒂默對此持相反態度,曾在其網站中撰文稱剜刑是一種相對晚出現的手法,雖然史料中出現過多次但不足以說明此處「draw」指的就是剜刑。此外,在絞刑後也能夠進行對犯人的拖拽牽拉,可以作為行刑的補充部分[10]。
部分報告顯示,在瑪麗一世的執政時期(1553年-1558年),旁觀者常常會在行刑時擁護行刑決定,有時受刑的一方在赴刑時會被群眾直接折磨。威廉·華萊士受到鞭撻、攻擊,有人還用腐壞的食物砸他[11]。多默·皮爾查德司鐸在上絞刑架時已是瀕死狀態。也有的犯人受到了一些「熱心又虔誠的人」的譴責[4];時常有傳教士跟在犯人後面,希望對方在臨死前能懺悔。塞繆爾·克拉克稱,清教神職人員威廉·珀金斯曾讓一個年輕人在絞刑架前相信他已被上帝原諒,「喜極而泣」地赴死,「好像他已從可怕的地獄中解脫,天堂已敞開大門來接應他的靈魂」[12]。
在大聲朗讀完國王的聖旨後,行刑人員通常會讓群眾從絞刑架旁退去,隨後再讓犯人發言[13]。這些臨終遺言大多數都是在認罪(但鮮有人承認自己的叛國罪名)[14],治安官和監牧會盯著犯人的一舉一動,偶爾會被迫採取行動。1588年天主教司鐸威廉·迪安臨刑前的發言就被認為十分欠妥,行刑官堵住了他的嘴,讓他差點窒息[13][15]。有時人們會就犯人的忠誠、政治信仰問題問話。1591年,司鐸獵手理查·托普克利夫就要求埃德蒙·詹寧斯「承認自己的叛國」,但詹寧斯回應稱「如若彌撒便是叛國,那麼我確實有在進行,並為此感到光榮」。托普克利夫叫他閉嘴,並命劊子手將他從梯子上推了下去[16]。有時,指控犯人叛國的證人也會列席刑罰現場。1582年,政府特工約翰·芒迪(John Munday)出席了多默·福特的行刑現場。福特堅稱自己無辜,但治安官一直在叫福特坦白自己的罪行,芒迪也在一旁聲援治安官[17]。有的臨終遺言是關於在獄中受到的待遇的。許多耶穌會司鐸在牢中被反覆虐待但卻依然對當局持藐視態度;與之相反的是,那些此前社會地位更高些的犯人往往在死前更有歉意。這種臨終懺悔可能是因為有的人害怕自己會被施以剜刑,而非單純的砍頭,如果好好表現的話說不定能讓劊子手相信他們沒有叛國(而是其他的重罪),從而仁慈一些。還有的人擔心他們的財產繼承人會被剝奪繼承權,所以臨刑前好好表現[18]。
受刑人有時會被強迫觀看其他的叛國者(有的是受刑人的同伴)在他們面前受刑。1584年,雅各伯·貝爾司鐸被迫看著自己的同伴若望·芬奇被分屍。1588年,愛德華·詹姆士和弗朗西斯·愛德華茲(Francis Edwardes)在臨刑前也看著洛夫·克羅克特被執行英式車裂,以此表明他們對伊莉莎白一世的忠誠。[19]
臨刑前,犯人通常赤裸上身,站在梯子或者推車上,脖子上套著繩索。在治安官的命令下,梯子或者推車會被移走,犯人便會暫時雙腳懸空,被勒至瀕死狀態。有的犯人在這個步驟就已喪命——若望·佩恩司鐸於1582年受刑,絞刑期間有一群人抓住他的雙腿往下拽,導致他被勒死。有些人的絞刑很快便結束並進入剜刑、閹割的環節——如威廉·哈克特,死於1591年。愛德華·科克認為,之所以會對哈克特進行閹割,是為了「讓他腐化的血液不會傳到下一代」。[註 1][20]
受刑者若此時意識尚存,會看到自己的內臟被逐個燒毀,直到心臟被摘除、犯人被斬首,屍體被分屍成四塊。弒君者托馬斯·哈里森在受絞刑幾分鐘後被剖腹,期間撞向其行刑人致使哈里遜被快速斬首,其內臟被丟入附近的火堆中。[21][22][註 2]據記載,若望·霍頓在1535年被剖屍時曾祈禱,在臨終前曾大喊:「耶穌啊,你會對我的心做什麼呢?」[25][26]許多行刑官經驗不足,經常導致執行的過程出現偏差。1584年,利則·葛溫的執行官將葛溫的腸子通過肚子上的小洞一點點取出,「方法行不通後,行刑官用一把屠夫斧從胸膛砍到脊柱,讓犯人承受了極大的苦楚」。1606年1月因火藥陰謀而被判處英式車裂的蓋伊·福克斯就耍過了行刑官,他從絞刑架上跳下並摔斷了脖子,提早地結束了自己的痛苦。[27][28]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具體的分屍過程,但一幅刻有托馬斯·阿姆斯特朗於1684年受刑的畫面顯示,行刑官先是沿脊柱將身體縱向切開,然後沿臀部將雙腿切除。[29]犯人的屍體會被烹至半熟,並加入鹽和孜然——前者防止屍體腐壞,後者則防止鳥類啄食。處理過後的屍體會被運到各地公開展示,但通常是犯人開始叛亂的地方。[22][30][31]赫伯特·馬克斯韋爾這樣描述了戴維茲·阿普·格魯菲茲屍首的位置:「戴有指環的右臂運到了約克;左臂運到了布里斯托;右腿和臀部運到了北安普敦;左腿運到了赫瑞福。頭顱用鐵箍住以防腐壞後碎裂,然後拿長矛刺過,讓倫敦市民對其嘲笑。」[32]1660年,刺殺查理一世的幾名刺客被行刑後,日記作家約翰·艾弗林評論道:「我雖未見到行刑的過程,但卻見到了他們被撕開、被斬斷的屍塊。這些屍塊散發著惡臭,從絞刑架的木板上用籃子一路運來。」[33]
斬下的頭顱經常會被放到倫敦橋上展示,由城南進入倫敦的話這裡是大部分人的必經之路。1566年,約瑟夫·賈斯特斯·斯卡利傑寫道,「在倫敦的倫敦橋上掛著好多頭顱……就像是船的桅竿一樣,[頭顱上方]還有屍塊。」1602年,波莫瑞-斯塞新公爵談及這些頭顱帶來的不祥的性質,稱「在橋頭靠近市郊的那一端堆著30位紳士的頭顱。他們曾有著很高的社會地位,但因謀反女王而被斬首。」[34]英式車裂中在倫敦橋上懸掛頭顱的手法在1678年迎來了一個句點。威廉·斯坦利(William Staley)因憑空捏造的天主教陰謀獲刑,其屍塊被送至親屬一方。收到屍體後,他的家庭很快為他舉辦了一場「隆重」的葬禮,不想卻惹惱了驗屍官。驗屍官下令掘墓,將屍體堆於城門處,斯坦利的頭顱也就成了最後一顆置於倫敦橋上的頭。[35][36]
在中世紀中期的英格蘭,叛國者會遭到若干種不同的懲罰,比如絞刑、將捆住的犯人在地上拖拉等。到了13世紀,人們為這項罪名加入了更為殘酷的懲罰,如剖腹、火刑、砍頭和車裂。13世紀的英格蘭編年史家馬特修·帕里斯記敘了1238年「一位武裝起來、受過一定教育的男子」[37]企圖刺殺亨利三世未遂,其受刑記錄中充斥著可怕的細節:犯人先是「被分屍,隨後被砍頭;屍身被分成了三塊,每一部分都被拖拽到英格蘭的大城市中,最後掛在了給強盜用的Gibbet上」[38][註 3]。這位刺客顯然是由威廉·德摩瑞斯科派來的,後者在若干年前曾殺死過受王室保護的一個人,隨後逃亡至蘭迪島。1242年,德摩瑞斯科被捕,亨利三世下令將其從西敏拖拽到倫敦塔去行刑。德摩瑞斯科在絞刑架上被絞死,後被剖腹。其內臟被丟入火中,餘下的部分被分屍,屍塊運到了全國各地的城市。[40]
英式車裂在愛德華一世在位期間(1272年-1307年)用得更加頻繁[41]。威爾斯王子戴維茲·阿普·格魯菲茲是英格蘭第一個遭英式車裂處決的貴族。他反對國王的統治,自命為威爾斯親王、斯諾登勳爵(Lord of Snowdon)[42]。愛德華一世被格魯菲茲惹惱,想要用一種新的方式來懲罰他。因此,1283年格魯菲茲被捕、受審後,他被捆起來用馬拉到了行刑的地方。格魯菲茲因殺害了英格蘭貴族而被活活絞死;因在復活節期間殺害了貴族成員而被掏出內臟並燒毀;因在英格蘭領土四處謀反而被分屍,屍塊運至全國各地,其中頭放到了倫敦塔塔頂[43]。蘇格蘭領袖威廉·華萊士也遭受了類似的處罰。1305年他被捕並受審,被強迫頭戴月桂冠並拖到了史密斯菲爾德絞死、砍頭。其內臟被掏出並燒毀,屍身也遭分屍。其頭顱被置於倫敦橋上,屍塊分別運送至紐卡斯爾、貝里克、史特靈和伯斯[44]。
在執行上文中描述的這些刑罰,以及愛德華二世執政時進行的其他類似的刑罰(如處決安德魯·哈克雷[45]、小休·德斯潘塞[46])時,英美法系中並沒有明確定義「叛國罪」及其行刑方式。[註 4]當時的叛國罪是基於「任何14歲以上的人應向君主效忠」這一概念,至於「效忠」與否是由君主和法官自行判定的[48]。愛德華三世的法官傾向將大量行為舉止都認定為叛國,「將重罪視作叛國,以損害王權為由將其定罪」[49],導致國會不得不要求釐清法例。因此,愛德華頒布了《1351年叛逆法令》。在當時的英格蘭,君主的統治權是不容質疑的,因此該法主要用來保護王權[50]。這一法令將叛國的範圍縮小,並將此前的叛亂罪分為兩種不同的罪名——輕叛逆罪和大逆罪[51][52]。輕叛逆罪指的是僕從殺害主人、妻子殺害丈夫或者教士殺害教長。犯下輕叛逆罪的男性會被捆住在馬路上拖行並絞死,女性則會被處以火刑[註 5][55]。
在當時的英格蘭,大逆罪是個人能犯下的最嚴重的罪行。被訴者任何企圖削弱王權的舉動都會被視作對國王本人的襲擊,並被視作對君主地位的攻擊,進而變為對君主統治權的威脅。由於威脅到了國家安全,犯下大逆罪者被認定需施以最為嚴酷的刑罰[56]。大逆罪和輕叛逆罪本質上的區別在於犯罪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男性罪人會被處以英式車裂,而女性罪人因有傷風化的原因(當時認為女性的身體構造不適合英式車裂)會被拖行並處以火刑[54][57]。該法令宣布,如果一個人圖謀或想像著國王、王后、王位繼承人的死亡;侵犯王后、國王未婚的長女、王位繼承人的王儲妃;在國王的領土上對國王宣戰;通敵,為國王的敵人提供便利;偽造國璽、私璽或王室的頭像硬幣;故意進口假幣;刺殺正在辦公的大法官、財政大臣或其他隸屬於國王的法官。[49]雖然法令劃定了叛國罪的範圍,但它並沒有對王權作出任何限制,而且允許英格蘭的法官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延伸王權的範圍(即推定叛逆)[58][註 6]。法律也同樣適用於在英國美洲殖民地生活的人,但是有記載的唯一一位受到英式車裂的人是約書亞·特夫特(Joshua Tefft),一位英國殖民者,被控在沼澤戰役期間與納拉甘西特人通敵,在1676年1月處決[60]。後續的叛國犯人要麼被絞死,要麼獲赦[61][註 7]。
一開始,指控一個人叛國只需一名證人,到了1547年增加到了兩名證人。嫌疑人首先會交由樞密院私下審訊,隨後才會被公開審理。被告方不允許有任何證人出席,不會有任何法律顧問為其辯護,在審理的一開始便會被有罪推定。這也就意味著在立法後的幾百年間,任何被控叛國罪的人都在法律上處於一個極其不利的地位。這一不平衡的局面直到17世紀後期才有所改善。輝格黨的政治家因政治鬥爭而屢次被控叛國,該黨便提議了《1695年叛逆法令》[65]。這一法令允許被告方可以有一名法律顧問、證人和一名陪審員出席,也會將訴狀轉給被告,並且如果不是被控試圖刺殺君主的話,追訴期只有三年[66]。
中世紀晚期的1681年7月,因天主教陰謀案獲罪的阿馬大主教奧利弗·普蘭克特在泰伯恩被處以英式車裂。行刑的劊子手受賄在火堆中將普蘭克特的身體部位取出。其頭部現在在德羅赫達的聖彼得教堂中展出[67]。涉嫌1745年詹姆士黨叛亂的弗朗西斯·湯利和其他被捕的幾名詹姆士黨官員被執行英式車裂[68],但當時的行刑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決定犯人在死前能受多少折磨,這些死刑犯也因此先被殺死,而後再摘除器官。法國間諜弗朗索瓦·亨利·德拉莫特在1781年被絞一小時後,心臟才被掏出並掩埋[69]。次年,戴維·泰里(David Tyrie)在樸茨茅斯被絞刑、斬首、分屍,致使當地有兩萬餘人爭搶其屍骨,有人甚至將他的四肢和手指做成了戰利品[70]。1803年,愛德華·德斯帕德和他的六個合謀者因德斯帕德陰謀案被處以英式車裂。行刑當天,他們先是被綁到雪橇上,用馬拉著在霍斯摩格巷監獄的院子中儀式般地兜圈拖行,最後在該獄被絞殺、斬首[71]。行刑的過程中有約兩萬人前往觀看[72]。
到了近現代,在1779年對伊莎貝拉·康登(Isabella Condon)和1786年對菲比·哈里斯(Phoebe Harris)處以火刑時,需要給在行刑現場的治安官支付高昂的費用;在歷史學家西蒙·德弗羅(Simon Devereaux)看來,這可能是因為治安官在監督行刑的過程中承受了極大的心理壓力[73]。哈里斯的死亡讓議員威廉·威伯福斯開始支持一個廢除英式車裂的法令草案,但由於該草案允許解剖殺人犯以外的死刑犯,上議院否決了這項草案[74]。1789年對造假者凱薩琳·墨菲執行火刑時[註 8],國會議員班傑明·哈米特(Benjamin Hammett)對此舉措強烈譴責,稱其為「諾曼第王朝野蠻的政策遺產」之一[69][75]。由於當時公眾反對女性火刑的聲浪越來越高,國會通過了《1790年叛逆法令》,對女性叛國者以絞刑取代火刑[76]。後來,該法令被法律改革者塞繆爾·羅米利的《1814年叛逆法令》所取代。羅米利受其朋友傑里米·邊沁的影響,一直認為懲戒性質的法律是用來改變犯人的行為的,而不是用來威懾的,英格蘭殘暴的法律才是社會犯罪率增高的罪魁禍首。1806年羅米利成為國會議員後,他成功改進了「我們用鮮血寫就的野蠻、殘酷的刑法典」[77]。他對部分盜竊犯、流浪者取消了死刑,並在1814年提議對於男性叛國者先絞殺至斷氣,然後再由國王決定如何處置其屍體。後來有人指出這一修訂會讓叛國罪比謀殺罪還要輕,羅米利便認同叛國者的屍體也應該斬首,「作為一種適當的懲罰和羞辱」[78][79]。彭特里奇起義的領袖傑里邁亞·布蘭德雷斯在1817年德比郡監獄和其他兩名死刑犯被處決,用的就是修改後的刑罰方案。和上文的愛德華·德斯帕德類似,這三名犯人被綁到雪橇上,隨後被絞刑了一小時。在威爾斯親王(後來的喬治四世)的要求下,這三人均被斬首。然而,受僱為劊子手的當地礦工經驗不足,斬首時用斧子砍了兩回合都未能成功,最後用刀才將犯人斬首。他提著第一顆斬下的頭顱宣布斬首成功時,圍觀的群眾嚇得四散逃竄。1820年的一次處刑中人們有著不同的反應——五名男子因卡托街陰謀案獲罪,在新門監獄被絞殺並斬首。擔任劊子手的是一名外科醫生,但他在宣布斬首結束時,圍觀的人們十分憤怒,致使劊子手不得不躲到了監獄裡[80]。該案也是羅米利版刑罰最後一次被執行[81]。
英國死刑法律改革在19世紀繼續進行,像政治家第一代羅素伯爵約翰·羅素就一直張羅從法典中移除多條死罪[82]。羅伯特·皮爾的法律改革也讓《1828年人身攻擊法令》取消了原先的輕叛逆罪,並以謀殺罪取而代之[83][84]。1864年至1866年死刑議題皇家委員會建議對叛國法律維持不變,並援引了「更為仁慈」的《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該法令對叛國者的最高懲罰為服苦役)。委員會的報告建議,「對於叛亂、暗殺等暴力行為……我們認為必須對其處以極刑」[85];話雖如此,最後一個被處以英式車裂的人是在1839年11月。在其後,本當處死的憲章運動紐波特起義者均被流放處理[86]。史料記載,此時英國公眾對於公開執行死刑的態度開始逐漸走向牴觸(部分原因是第一次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繁榮)。內政大臣史賓塞·霍雷肖·沃波爾對委員會表示,行刑過程「十分敗壞社會風氣,沒有帶來好的影響、震懾罪犯,反而讓人民變得更加殘暴」。於是,委員會便提議將行刑改為在監獄裡私底下進行,避開公眾視線,「前提是制訂好相關法律防止濫用,並讓大眾相信法律的正義已得到伸張」[87]。兩年後,內政大臣蓋索恩·哈迪出台的《1868年死刑修正法令》規定謀殺罪不再公開執行,但這一決定不影響犯下叛國罪的死刑犯[88]。該法令的一項修訂案試圖完全廢除死刑,但在三讀時23票比127票未能通過[89][90]。
1870年,在自由黨政治家查爾斯·福斯特第二次推出的《沒收財產法令》中,英式車裂被正式廢除[註 9]。該法令意在廢除對重刑犯沒收財產的制度,讓犯人的家人不至於窮困潦倒[92][93]。《沒收財產法令》將叛國罪的刑罰變為只有絞刑[94],但它並沒有取消羅米利《1814年叛逆法令》中,君主將絞刑變為斬首的權力[79][95]。斬首於1973年被正式廢除[96],但在此之前這一刑罰已名存實亡許久。《1998年犯罪和擾亂秩序法令》廢除了叛國罪的死刑,使得英國於1999年通過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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