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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on Act 1695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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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年叛變法令
Act
1703;2 & 3 Anne c. 20)是英格蘭國會通過的叛變法令(英语:Mutiny Acts)之一,旨在就英格蘭陸軍及皇家海軍的叛變訂定刑罰。該法令第34條訂立了一項新的叛逆罪,即私自與敵通訊;其第43條明文規定,被控犯該罪行的被告人受《
1695
年叛逆法令(英语:
Treason
Act
1547年叛逆法令
《1547年叛逆法令》(英語:
Treason
Act
1547;1 Ed. 6 c.12)是英格蘭國會制定的一項法令。該法令首次確立了需要兩名證人來證明叛逆罪的規則,這一規則今仍然存在於美國憲法中。 在亨利八世(r. 1509–1547)統治期間,法規激增,立法訂立了許多新形式的叛逆罪。在他的繼任
英式車裂
于一个极其不利的地位。这一不平衡的局面直到17世纪后期才有所改善。輝格黨的政治家因政治斗争而屡次被控叛国,该党便提议了《
1695
年叛逆法令(英语:
Treason
Act
1695
)》。这一法令允许被告方可以有一名法律顾问、证人和一名陪审员出席,也会将诉状转给被告,并且如果不是被控试图刺杀君主的话,追诉期只有三年。
1707年聯合法令
Scotland (Amendment)
Act
1707)將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國的樞密院合并,並將原由蘇格蘭政府負責的事務轉交由每一郡中新任命的太平紳士(下轄於司法院(英语:College of Justice))負責。《1708年叛國法令》(英语:
Treason
Act
1708)則將原蘇格蘭法當中叛國罪的定義改爲英格蘭法當中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