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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8月20日) |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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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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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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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完成交付的構成要件包括
未約定交付地點的,須於通過合同漏洞填補規則確定的交付地點。
現實交付、建議交付須向受讓人移轉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須為受讓人創設或移轉間接占有。
當時人之間就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的創設或移轉達成合意。
現實交付,指將出讓物至於受讓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雙方在約定地點,基於交付的合意,移轉直接占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讓與人終局放棄全部占有地位。 [1]
觀念交付包括以下五種,分別是
簡易交付,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因合同業已占有出讓人的出讓物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物權轉讓或設立法律行為生效時,交付即完成。 [2]
指示交付,指出讓人的出讓動產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讓人將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並告知占有人向受讓人交付該動產。也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3]
根據通說觀點:
在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兩個約定)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同時,類推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債權讓與通知」的規則,讓與人應當對直接占有人發出「通知」,通知到達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經通過指示交付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占有人不發生效力。
占有改定,指出讓人在轉讓物權後,仍需要繼續占有出讓的動產的,由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合同,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出讓人再按約定將該動產交還受讓人占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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