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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規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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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規範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稱為身分法(在一般大陸法系中,人格權部分則規範於財產法條文內)、後者則亦稱為財產法。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民法」一詞源於羅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萬民法(jus gentium)與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區分。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之人民間的各種法律關係,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異邦人與羅馬公民間的法律關係,則由萬民法規範。自公元3世紀起,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對立逐漸淡化。羅馬法中完備的平權主體法律規範,經過羅馬法復興運動復甦。在歐洲法典化運動中,先後產生了《法國民法典》(又名拿破崙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法典。在對《法國民法典》的引進中,日本學者津田真道誤將「市民法」一詞翻譯為「民法」。清末變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國學者直接抄自日本,譯作今稱,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但也有學者認為,民法一詞並非來自日本,而是中國自己創造的,在中國古代典籍《尚書》中就已有「民法」一詞。《尚書·孔氏傳》:「咎單,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詞,被有些學者認為是中國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近代以後,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詞,如法語中的droit civil,德語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蘭語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轉譯而來。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陸法系民法在內容分為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內容上包括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等等。普遍認為,智慧財產權法、商法也屬於民法範疇。
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現今中國廣義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稱為特別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契約法、侵權行為法、智慧財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屬於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體例、系統地將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於1929年-1931年制定並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由於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編纂的民法典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廣泛借鑒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學理上無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其次,在制定之後不久,因為兩岸分治而變得難以推廣。《民法》主要是採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體例上則採行德、日的編排方式,將民法分為五編,即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1]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受制早年的長期政治運動風潮影響,大陸地區曾經有極長時間未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由於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急需要規定一些基本行為準則,在這種條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6年制定並頒布了一部《民法通則》。從中國民法通則的內容來看,儘管其條款較之於各國民法典的條文要簡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經濟活動的一般行為準則,它不僅包括了一些民法總則的規範,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則的部分內容。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9年,該起草小組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部契約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又與2007年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並於2020年時將全部民法各專門法歸併,整合為一部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這部民法典的獨特之處是,儘管中國大陸在編寫民法典時仍深受《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影響[2],這部民法典是採用了史無前例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契約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即直接將個人隱私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因應中國大陸獨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3]。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由此可見民法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發展歷史基本可與大陸法系發展歷史劃等號。
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注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注釋法學派」。隨之而來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論技術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當時歐洲法律水準普遍低於羅馬法,產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在法國大革命中得到廣為傳播。新興的資產階級迫切希望將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確認。於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即《拿破崙法典》)的誕生標誌著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隨著拿破崙的征戰,《法國民法典》被推廣到幾乎整個歐洲大陸,並憑藉殖民關係,輻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與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陸法系。隨後,伴隨德國統一,傳統歐洲秩序被打破,作為民法法系最新學術成果,在20世紀初的集大成者,《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正式頒行,民法走向成熟,隨後興起的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國民法典》的重大影響。民法兩大支系,即法國系與德國系,成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狄驥認為,《法國民法典》只有三個原則:契約自由、私權不可侵犯以及過失責任。《德國民法典》對其進行了發展主要為:民事主體平等、意思自治、過失責任、權利本位、誠實信用;擁有獨立的物權原則,此類原則以及衍生是否為《德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存在爭議。需要說明的是,兩大支系對部分共同原則的內容和認可度均存在重大區別。比較法學者基本認為,兩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異。
早期民法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特點為契約自由至上主義和所有權絕對主義。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現,以及早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的特點。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時代,反映時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範《德國民法典》誕生。相較於《法國民法典》,其特點為內容上的對契約自由及所有權的限制和社會立法;形式上精確的法律術語以及嚴密的邏輯結構。但是,兩大民法典派系並無取代之意,事實上《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現今仍分別為大陸法系主要的派別。兩大傳統民法派別都有其特點及不足,隨著時代發展,與英美法系的借鑑和交流,隨後產生了折衷主義流派,其代表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傳統上屬於《德國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國民法典》的特點,並且對《德國民法典》的許多主要概念,如物權行為理論,進行了折衷主義發展。但是,此系民法典與傳統上的德法兩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夠鮮明的特徵,使其可以成為大陸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學術界仍有爭議。主要在於其依舊錶現出強烈的《德國民法典》特徵。但在介紹民法傳統兩大支系時,仍要單獨講述折衷主義流派,已經成為學界通行做法。目前認為,折衷主義學派代表了民法典發展方向的觀點有很大影響。
大陸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國式和德國式兩種,分別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
德國民法典[4]以《學說匯纂》為藍本,採用5編結構,為目前世界上較多採用的體系結構,《中華民國民法》亦採之。下為該體系中較為典型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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