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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稱《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國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崙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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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權 |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崙的命令,由特龍謝、馬爾維爾、普雷阿默納及波塔利斯四位法學家起草,拿破崙也親自參與了討論和審議的工作,貢獻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後人又稱之為《拿破崙法典》。
法國民法典採用了「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3編的名稱分別為:
該法典基於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範。其核心為所有權的絕對化、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等三項原則。但是,隨著19世紀末到20世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學說加以大幅的修正,也進行過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別法的制定。
法國民法典與1896年頒布《德國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立法都有著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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