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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是中國、日本、朝鮮、越南官職,明清時為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始見於唐朝。原為監察性質的官職,近於御史,後逐漸偏向司法官,清代別稱有臬臺、臬司、廉訪使、廉臺。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1年10月26日) |
唐朝初年仿漢朝刺史制度設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近於御史。景雲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為常設官員[1]。開元二十年(732年)改稱採訪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稱觀察處置使,實為各州刺史的上級,權力僅次於節度使[1],凡有節度使之處亦兼帶觀察處置使銜。
宋朝節度使淪為虛職,轉運使初亦兼領提刑,後乃別設提點刑獄司(四監司之一),遂為後世按察使之前身[1],與唐朝的觀察使性質不同,為路一級司法官員。
金朝承安四年(1199年)稱為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獄。[1]
元朝改按察使為肅政廉訪使[1],簡稱廉訪使,因此按察使俗稱「廉訪」,為道一級司法官員兼監察。
明朝復稱按察使[1]。明朝省級(其實明朝並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間對三司轄區繼續使用的俗稱)之權力一分為三,由三司分掌,分別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軍事」。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長官,是隸屬於總督或(及)巡撫的首席省級官員,主管民政賦稅;按察使職掌司法依舊不變;都指揮使廢置不設。
《尚書》:「汝陳時臬。」 孔穎達《五經正義》:「汝當布陳是法。」後因稱張布刑法為「陳臬」。亦借指司法官。故又稱按察使為「臬臺」、「臬司」。
日本奈良時代元正天皇養老三年(719年)始設,是負責地方行政監督的令外官。平安時代以後只剩下陸奧國、出羽國有按察使,其他地區則由納言(大納言、中納言、少納言)和參議兼任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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