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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外官是指律令制度下律令沒有規定,但新設立的職官,相對於律令規範的令制官。令外官所管轄的政府機構被稱為令外官司。
令外官的設立是為了靈活、快速應對現實的政治問題,而不受現有的律令制度束縛。令外官起源於中國,在八世紀上半葉中國的唐朝政府設置了許多新的官職。在日本,也為了符合日本國情,在令制官外大量設立令外官。
唐代律令是繼承前代官職和法律制度的彙編,完善程度非常高,不過理想的官職制度和實際需要之間存在著問題此外,但律令法典被認為體現了儒家思想,部分修改被認為是不可取的。[1]在唐初政府體制並沒有重大變化,然而到了7世紀末,武周時代,武則天為了培植對抗關隴集團的新勢力,提拔大量科舉出身官員,這些官員屬於員外官 (權官),指在律令定員以外的官員,但職責仍按律令規定,讓政府官員的數量急劇增加。
8世紀上半葉唐玄宗時代,修改了自武則天以來一直實行的增加官職的政策,並極力壓制官職的數量。然而,當時的社會現實與律令制度已有很大背離。因此開始陸續設立了與律令規定中沒有負責相關職責的新官職,即令外官。許多令外官被授予「○○使」的稱號,因此他們也被稱為「使職」。
首先,在軍事方面,由於募兵制逐漸取代名存實亡的府兵制,建立了以,並設立了令外官團練使和節度使。為了確保募兵制,軍費開支不斷增加,為了應對這種日益增長的財政需求,設立了度支使、鹽鐵使、租庸使、轉運使、水陸運使等大量與財政相關的職務。此外,為了監督行政,還任命了觀察使、按察使、採訪使。
令外官是根據實際需要而設立的,因此逐漸取代了律令規定下的令制官掌握實權,令制官僅剩象徵意義。令外官的數量逐漸擴大,由於令制官的任命需要皇帝的批准,但令外官可以由上級長官直接任命。於是,富有的人和擁有財力的地方大地主開始有機會進入官僚體制,從而導致了唐末地方地主階級的興起。
日本的律令制度學習自中國,但為了符合日本國情,從日本律令頒布之初就開始增設令外官,並持續增加。在大寶律令頒布後,設立了參議、造平城京使、按察使、中納言等令外官。另外,為了培養具儒家知識的政府官員,在大學寮內設立了文章博士和明法博士,也是令外官。淳仁、孝謙天皇時代,又設立了大量的令外官,包括:造宮省、勅旨省、內豎省、法王宮職等。
8世紀末,隨著律令制日趨崩壞,桓武天皇進行了大規模的行政改革,再次積極設置令外官,以彌補律令政府的不足系統。桓武天皇在位期間,797年設置勘解由使,負責監督地方的行政事務。 9世紀上半葉,嵯峨天皇於810年設立「藏人所」,作為天皇的秘書處理機密文件。824年設置檢非違使負管轄治安和民政。 10世紀,隨著地方安全局勢惡化,於是設立押領使、追捕使,加強地方治安管理。
此外,884年設立了關白來輔佐天皇,關白和代表天皇行事的攝政也都是令外官,由攝政和關白主導的攝關政治取代律令規範的太政官掌控日本。另外作為日後武家政權--幕府首腦的征夷大將軍,原本也是以征服蝦夷為目的的令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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