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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務院常務會議,簡稱國常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現行的法定會議之一,由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另曾包含國務院顧問),由總理召集和主持。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023年之前,一般每周召開一次;2023年3月,第十四屆國務院將會議頻次調整為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七條 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國務院工作規則 二十、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需提請黨中央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四)討論通過以國務院名義印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總理或國務院領導同志提出,國務院辦公廳按程序報總理確定;會議文件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務院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總理簽發。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1978年3月至1982年5月4日)
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國務院組成人員進行重大調整,增設「國務委員」職務。國務委員在行政待遇上和副總理同級。
(1982年5月4日至1983年6月)
(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
(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2023年3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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