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制度是漢字文化圈傳統喪服制度,是居喪期間的服飾、飲食和起居制度。
古代中國是由父系宗族組成的社會,以父系血緣為基礎、以宗法為重。由己身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男系後裔及其眷屬配偶,通稱為「本宗九族」。
本宗九族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和旁系親屬)都是「有服親屬」,稱為「內親」。內親在喪事期間要為死者服喪,關係親近者居喪服制愈重、關係疏遠者居喪服制愈輕,依次遞減。[1]母系血緣的服制只有一世,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是為「外親」。
「服制」按服喪期限和喪服的粗細不同,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和緦麻五種等級,即謂「五服」。也可以說,所謂的「期服親」是指父系親屬、「大功服親」是指祖父系親屬、「小功服親」是指曾祖父系親屬、「緦麻服親」是指高祖父系親屬,母系一世的親屬同屬於緦麻服親;除外之外的都是「無服親屬」。
五服
古代中國的喪服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和緦麻五種等級,用不同粗細的麻布製成,稱為「五服」。五服經過演變可以化為23種服制,運用在138種人際情況,極其繁瑣。[2]
《儀禮》所載各種服制被後代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但也有所變通。實際上,五等喪服因過於繁瑣,後代延續傳統均有些細節和理解可能與前代有所不同,[3]民間在日常生活若一時難以執行,亦可穿著簡易的「孝服」(男子頭戴孝巾,身穿孝衣、麻繩和麻鞋;女子頭戴孝巾或孝髻,身穿孝衫、孝裙、麻繩和麻鞋)。
具體而言,服制規範包含了居喪期間的服飾、飲食和起居生活方式。[4]孝子要在墓旁搭草廬居住,寢臥草蓆、頭枕土塊,食粗茶淡飯;三月不沐浴、不剃髮鬚,夫婦不住同室,要求做到「言而不語」、「對而不答」、「不與人同座」。初喪時要絕食米飯,即殯後可以飲粥,百日後可以蔬食水飲,小祥後可以食菜果,大祥後可以用醬醋調料,禫祭除服後始恢復正常。[5]藉著這種近似苦虐的行為,內在可以呼應和緩解內心的悲戚之情,外在可以表達哀慟和緬懷之意。
禮者,是朝廷制訂符合統治利益的行為規範,所謂「禮不下庶人」,因為士族須是知書達禮之輩,所以歷代服制對士大夫的約束較強,對違背服制的懲處也更甚於一般農民百姓,居喪期間不可有出仕、做官、考試、歌舞、嬉樂、飲酒、食肉、行房、嫁娶、赴宴、應酬、廟會、祭祀等行事,有公職者都要辭官歸籍,在家守制。[6]門第世家居喪期間,出入不走正門、上下不行中階。
斬
男服斬衰的裝束是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和菅屨;女服的裝束和髮飾有別於男子,除了苴絰、杖、絞帶、菅屨等衣物與男子相同外,另有布總、箭笄、髽和衰的裝束;眾臣為國君服斬衰的裝束是布帶和繩屨兩件物品,布帶同齊衰服、繩屨同大功服,其餘杖、冠絰等則穿戴如常。
齊衰(拼音:zī cuī,注音:ㄗ ㄘㄨㄟ)是次於斬衰的喪服,亦做「齊縗」。齊衰服用粗麻布製成,斷處緝邊,因此稱為「齊衰」。齊衰服由於喪期和服制的區別,又分為四種,即:齊衰一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和齊衰三月。
齊衰三年的裝束是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和疏屨;齊衰杖期(期年)的裝束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差異在於喪期的長短;齊衰不杖期的裝束是不杖和麻屨,不持杖、以麻屨代替齊衰杖期的疏屨;齊衰三月的裝束是疏衰裳齊、牡麻絰和無受,「無受」是指變服後即可除服,不再須要變換為輕服。
「期」(拼音:jī,注音:ㄐㄧ,『期』通『朞』),是指一周年的意思,有:杖期(持杖,服一年)和不杖期(不持杖,服一年)的兩種區別。
大功(拼音:dà gōng,注音:ㄉㄚˋ ㄍㄨㄥ,『功』通『紅』)是次於齊衰的喪服,亦做「大紅」。大功服用熟麻布製成,比齊衰精細、比小功略粗,又可區分為:殤大功和成人大功兩種。「功」就是指女子所做的紡織、縫紉等的加工,因為所加人工較為粗略,所以稱為「大功布」。
殤大功是為未成年死者降等而服,裝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絰和無受,長殤九月,纓絰;中殤七月,不纓絰。成人大功服的裝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纓和布帶,服制九月;三月變服之時受以小功衰服,即「葛衣」。
小功(拼音:xiǎo gōng,注音:ㄒㄧㄠˇ ㄍㄨㄥ)是次於大功的喪服,亦做「小紅」。小功服用熟麻布製成,比大功更精細,因為紡織所加人工不似大功那般粗略,故相對而稱「小功布」。小功服又可區分為:殤小功和成人小功兩種,主要取決所服對象是否成年,服制五月。
殤小功服的裝束是小功布衰裳和澡麻帶絰,因為是下殤夭折之故,所以是降兩等而服;成人小功服的裝束是小功布衰裳和牡麻絰,即「葛衣」。
緦麻(拼音:sī má,注音:ㄙ ㄇㄚˊ)是五等服中最輕的喪服,亦做「織麻」。緦麻服用細麻布製成,比小功服更精細,服制三月。緦麻服由於喪期較短,可以說是葬後即除服,故雖有殤緦麻和成人緦麻的區別,也只是所服對象有所不同,服飾則幾乎沒有差異。
繐衰(拼音:suì cuī,注音:ㄙㄨㄟˋ ㄘㄨㄟ,『繐』通『穗』)是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所服,裝束是牡麻絰,服制七月,葬後即除。
學生為師長守喪,行止容貌如同喪父,但不穿喪服(無服)而心存哀悼,稱為「心喪」。《禮記.檀弓上》:「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鄭玄註:「心喪,戚容如父而無服也。」
摯虞《師服議》曰:「自古弟子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於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
五服之外,共同五世祖的親屬稱為「袒免親」,已無喪服之制,即所謂「素服」;六世祖以上已經沒有親屬關係,即是「無服」。[7]
袒免(拼音:tǎn wèn,注音:ㄊㄢˇ ㄨㄣ,『免』通『絻』)解釋做「袒衣露肩、脫冠扎髮、以巾纏頭」,袒免親因無喪服之制,所以袒左、去冠纏巾以示哀思;宋代袒免是白闌縞巾、明清兩代袒免是尺布纏頭。
四制
四制是指:正服、義服、加服和降服,「五服」與「四制」兩者相輔相成,合稱「五服四制」。
本身於情份之內,為死者成服曰「正服」,例如:子為父母服斬衰、孫為祖父母服齊衰期年,皆屬情份內之事;再者,伏於義理之內,為死者成服曰「義服」,例如:義子為義父母服斬衰,屬於義理內之事。
因為特殊緣故,加重一等服曰「加服」,例如:長孫本為祖父母服齊衰,但承重孫加重其服,服斬衰;反之,減輕一等服曰「降服」,例如:出嫁女兒為本生父母成服、出嗣子女為本生父母成服,均減輕其服。
服制的原則
《禮記》云:「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古代儒家制定服制的六項原則即是: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和從服。[8]
- 「親親」是指宗族血統的親疏關係,原則上是和本身關係親近者愈重、疏遠者愈輕;
- 「尊尊」是指君臣從屬的尊卑關係;
- 「名」是指異姓婦女嫁入本族而有名份的關係;
- 「出入」是指本族已嫁、已嫁回歸娘家和未嫁婦女的有別關係;
- 「長幼」是指成年和未成年死亡的有別關係,原則上未成年死亡者要為其降等服喪,如達最低年齡則無服;以及
- 「從服」是指本人與死者無直接關係,但跟隨與死者有直接關係者而為其服喪的關係。
《禮記》覆云:「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指「從服」亦有六項原則,即:屬從、徒從、從有服而無服、從無服而有服、從重而輕和從輕而重。[9]
- 屬從:「屬」者,謂親屬。因為本身與死者並無直接親屬關係,但眷屬與死者有親屬關係而為其從服,例如:妻為夫黨從服(妻子隨從丈夫,為夫家成員從服)、夫為妻黨從服(丈夫隨從妻子,為外家成員從服)、子為母黨從服(子女隨從母親,為外家成員從服)。
- 徒從:「徒」者,跟隨歸附者。因為本身與死者並無臣屬關係,但所隨從者與死者有關係而為其從服,例如:臣為國君(諸侯)之家屬從服、妾子為嫡母之家屬從服。假如所隨從者已經死亡,這種關係就不覆存在,也就不再須要為其從服。
- 從有服而無服:因為所隨從者為有服,本身應為死者從有服,但被壓降所以無服。例如:公子(國君之庶子)為其妻之父母本應有服,但礙於國君之尊所壓降,所以無服。[10]國君在其位時,公子為其母、其妻服喪皆不在五服之內;簡而言之,是因國君既不從服,其妾子亦不敢為母黨從服、庶子不敢為妻黨從服。[11] 「叔嫂無服」亦屬於「從有服而無服」的原則,按理「夫為其兄弟服齊衰」,妻妾隨夫本應為其夫之兄弟服大功,但唐代以前的服制規定「妻於夫之兄弟無服」。因為弟婦為兄服喪的話,等如將弟婦視同兒媳;反之,兄嫂亦如母,如此就有違人倫秩序。[12]
- 從無服而有服:因為所隨從者為無服,但本身與死者的關係從無服變成有服。例如:公子之妻於公子之外兄弟從服,公子壓於國君之尊,於遠房兄弟無服,但公子之妻要為公子之遠房兄弟從服。
- 從重而輕:因為所隨從者於死者服重,但本身於死者服輕。例如:妻為其本生父母服齊衰期,為重;本身為岳父母服緦麻,有別於一般降一等而服,為輕。
- 從輕而重:因為所隨從者於死者服輕,但本身於死者服重。例如:國君在其位時,公子為其生母僅服練冠、麻和麻衣縓緣,葬後即除(國君不在其位時,公子為其生母亦僅服大功),為輕;公子之妻為公子之生母則服齊衰期,為重。
《禮記》又云:「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三者,謂父、己、子三族;五者,謂祖、父、己、子、孫五族;九者,謂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族,九族之外皆出五服。
「殺」(拼音:shài,注音:ㄕㄞˋ)是指親屬之間的關係逐漸疏遠,由父上推至祖、曾祖、高祖,親屬關係漸疏,謂「上殺」;由子下推至孫、曾孫、玄孫,親屬關係亦漸疏,謂「下殺」;由親兄弟旁推至從兄弟、再從兄弟、三從兄弟,親屬關係同亦漸疏,謂「旁殺」。[1]
服制的特點
《禮經》所記載的服制,同宗法制度有不可分隔的關係,在當時雖然不見得全部實行,後代延續也有所改變,但從中有些突顯等級的特點被傳承下來。
服制中可以看出重男輕女的情況,例如:妻為夫服喪三年,夫為妻服喪只有期年。
明代以前,如果生父過世,子為父要服斬衰三年;生父健在、生母過世,子為母只服齊衰期年;生父已過世、生母今過世,子為母也只服齊衰三年,而不是服最重的斬衰。
服制中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別甚嚴格,例如:庶子為嫡母服喪三年,但是嫡子不為庶母服喪(明代以後,庶子為生母也服喪三年,嫡子為庶母服喪期年)。
嫡長孫在喪事中的地位也很重要,喪制中有所謂的「承重孫」(同承重曾孫),就是嫡長子已死,並不立其餘子為喪祭主,而是由嫡長子之長子承擔喪祭主的重任,名字在訃聞中列在首位,地位排在其他宗族成員之前。
服制中明顯地表現出血統親疏的等級,習慣上以五服之內為親、五服之外為疏。《爾雅·釋親》:「族父之子相謂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注》:「同姓之親無服屬。」這就是說,同父之子為族兄弟關係,族兄弟之子相互間已經沒有服屬關係,只有同姓關係。本宗九族大致可以歸納為:男子為父服斬衰;祖(曾祖高祖)、母、伯叔父姑、妻、兄弟姊妹服齊衰;從兄弟姊妹服大功;同曾祖服小功;同四世祖、外戚服緦麻;同五世祖袒免,同六世祖無服;嫁婦降服。
朝廷律法尚有所謂「准五服以制罪」,將服制引入民事法典,用來判斷五服九族之內親屬的相互侵犯行為,也確定繼承和贍養的利益。總得來說,以卑犯尊者刑責加重,愈親近者愈重;以尊犯卑者刑責減輕,愈親近者愈輕;親屬相奸者刑責加重,愈親近者愈重;親屬相盜者刑責減輕,愈親近者愈輕。[13]
對周邊國家地區的影響
在大中華地區的影響範圍內,除非是有宗教等的不同考量,否則的話,傳統漢族喪禮仍有部份保留過往的「披麻戴孝」。守孝的這段期間,無論男女都不應穿戴一身的艷麗華服、首飾和施濃妝,應要保持生活低調和清簡。實務操作中,親眷在行過「成服禮」(大斂次日、做功德前舉行)後,也只有在守靈拜祭時才穿戴孝服,拜祭後就可除下孝服放置於靈堂,平日可穿上素服佩戴「孝誌」代替孝服;等到出殯時,再行穿上孝服,滿七葬後即行除服。
中國沿海開放城市地區可以租賃得到孝服,樣式已經趨於簡化,但大致遵照傳統的喪服,更進一步的簡化就只是戴黑紗;[14]鄉村地區可能還保留「縫孝衣」的習俗,也就是由鄰里的「全可人」(好命婆)協助縫製孝衣。[15]所謂的「全可人」在華北方言裡面,是指:父母/翁姑、夫、兒女或子孫俱全的婦人,也就是俗認為有福氣的人。
香港和澳門的傳統喪禮中,孝子女等親眷均須披麻衣、戴孝服;同時,男親眷佩戴黑紗、女親眷頭戴冷花,稱為「上服」。基督宗教喪禮則穿著黑色孝袍,男親眷佩戴黑紗、女親眷頭戴冷花,以示成服;在部份的西化喪禮中,也有男親眷選穿著黑西裝、白恤衫及黑領帶,女親眷則選穿著黑套裝及白恤衫。[16]
台灣現在通行的喪服等級分為:麻(子、媳、長孫,同未嫁女等)、薴(孫、外孫、侄子女,同出嫁女等)、藍(曾孫、外曾孫等)、黃(外曾孫、玄孫等)和紅(玄孫、來孫等),過去還有初喪時用喪服、三個月後改用黑紗/白毛線的服例,但現在大多出殯後就換服,已經沒有再遵循這種服例;侄子女也可以一律穿著白衣或黑衣,同輩族親則在手臂綁上白毛巾;但總的來說,南北各地之間各行其事,喪服的形式極有差異。採用佛事儀軌的喪禮,眷屬可以穿著黑袍;而在基督教儀式的喪禮裡,眷屬則可以穿著黑袍,也可以穿著白色、黑色或深藍色的素服。
日本於奈良時代頒佈《養老律令》,有仿若《大唐開元禮》服制的〈服紀條〉。[17]
一年服 | 君、父母、夫、本主 |
五月服 | 祖父母、養父母 |
三月服 | 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妻、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嫡子 |
一月服 | 高祖父母、舅姨、嫡母、繼母、同居繼父、異父兄弟姊妹、眾子、嫡孫 |
七日服 | 眾孫、從兄弟姊妹、兄弟之子 |
朝鮮王朝汲取了明朝的服裝和禮制,其中也包括五服制度(오복제도)和喪服(상복)服例,五服即是:斬衰(참최)、齊衰(재최)、大功(대공)、小功(소공)和緦麻(시마)。[19][20][21][22]
越南後黎朝(1428年-1789年)同樣汲取了明朝的五等喪服(năm hạng tang phục)制度,載於《國朝刑律》之中,後世阮朝(1802年-1945年)的《皇越律例》亦有參考沿用,稱為「五服」(ngũ phục)。[23][24]
- 斬衰(trảm thôi),又稱為「大喪」(đại tang):服三年(實際上,二十七月)
- 齊衰(tư thôi),又稱為「期年」(cơ niên):服一年杖期、一年不杖期、五月或三月
- 大功(đại công):服九月
- 小功(tiểu công):服五月
- 緦麻(ty ma):服三月
近世琉球(1609年-1879年)服制是源自王府於1667年4月23日頒佈的「不淨定」(忌服令),同前月16日頒佈的「葬禮之定」內容互有關聯。士族居喪期間身穿白布衫、披髮、不能穿著正裝、不能繫大帶,有公職者亦要停職在家留候。[25][26]具體來說,若服父母三年之喪的話,初喪三十日要身穿白衫和披髮;過後可以除下白衫執勤務,但仍用竹簪束髮並保持服裝簡陋,三年內不參與任何喜慶盛事。
「不淨定」的規定,如下:
- 祖父母、父母、夫婦、兄姊,服三十日
- 繼父母、伯父母、弟妹、子孫,服二十日;但為弟妹以下服,不用披髮
- 甥姪,服十日
- 從弟以下,服五日
1725年制定、1737年改定的服制,區分:本宗方(本宗方之服制)、妻妾者從夫家(妻たる者夫家之為之服制)、外戚方(外戚方之服制)和出嫁女為本生方(出嫁之女本生方之服制)的四種情況,影響延續至今。[25][26]
近代沖繩地方通行的服制,如下:
- 父母,五十日
- 伯叔父同妻,二十五日
- 兄弟姊妹,二十五日
- 祖父母,二十五日
- 伯叔祖父母,十日
- 從兄弟姊妹,十日
舊時的新馬印等國的華人仍有披麻衣、戴孝服的習俗,但如今由於各種變易,已經逐漸式微,只有部分地區還有所保留,並且經過不同程度地簡化。[27]現今在許多地方已經精簡不穿麻衫,服喪期間通用的孝衣樣式依序是:白(或黑)、藍、青(或黃)和紅色的T恤衫褲,孝誌根據不同的地方和籍貫,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有極大地差異。[28]
其他用語
有服親屬改變服飾,謂「變服」或「易服」。當開始服喪時,將常服換成喪服,謂「成服」或「持服」;一旦服喪期滿,將喪服除下換回常服,謂「除服」、「釋服」或「服闋」。事實上,有服親屬自成服開始到終喪除服,可能要經過多次變服,例如:斬衰、齊衰成服,要經過虞、卒哭、小祥、大祥三次由重而輕的變服,大功、小功成服也會經過一次變服,謂「受服」。
按照古禮的作法,三年(實二十五月)期滿後六十日為「禫祭」(除服禮),行過禫祭才算正式除服;所以從成服開始,直到除服結束,實二十七月。
參見上述「四制」。
五服制度中為父母之喪有三年之服,為關係最重、最親近者之服,有「斬衰」和「齊衰」之分,謂「衰衣」或「衰服」;一年之服(「期年」,拼音:jī nián,注音:ㄐㄧ ㄋㄧㄢˊ)有杖期和不杖期之分,為關係次重、次親近者之服,謂「期服」。服制有輕於齊衰、重於緦麻之服,有大功和小功之分,為次輕、次疏遠者之服,謂「功服」;五服中最輕、最疏遠者為緦麻之服,謂「緦服」。
西晉李密所著《陳情表》裡陳述「外無期功彊近之親,內無應門五尺之僮。」「期」是指期服親、「功」是指功服親,用來分辨親疏關係的親屬。例如:「期服侄」為親侄、「功服侄」為堂侄。
尊長為卑幼服喪,謂「反服」,例如:長男未成年過世,父母必須自譴一年,自稱為「反服父」和「反服母」,其餘子女過世則只稱為「父」和「母」。成年人為未成年死者服喪,謂「殤服」,「殤」有分為:16-19歲死者為「長殤」、12-15歲死者為「中殤」、8-11歲死者為「下殤」,有「殤大功服」和「殤小功服」兩等功服;8歲以下死者為「無服之殤」。[29]
遵照古代禮制:[30]帝王駕崩時,太子繼位須服喪三年,舉朝臣子同服喪,喪期長短不一;然而如此對民間的生產有深遠影響,漢文帝遺詔有感重服擾民傷生,改制為三十六日即釋服,稱「以日易月」。後世歷代帝王因而沿用此制,遂無三年之喪,明代帝王三日聽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31]
參見
參考資料
- 作者未詳. 《儀禮》. 〈喪服〉第十一. 先秦時代.
- 劉向、戴德、戴聖編集. 《禮記》. 〈喪服小記〉第十五. 〈喪服四制〉第四十九.
- 歐陽修、宋祁等撰. 《新唐書·禮樂志》. 〈五服之制〉卷二十.
- 朱元璋撰. 《御制孝慈錄》. 洪武四年.
- 車垓撰. 《内外服制通釋》(四庫全書本).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 中華民國內政部. 國民禮儀範例:第五章 喪禮〈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2017-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
- 林素英. 喪服制度的文化意義:以《儀禮·喪服》為討論中心. 台灣: 文津出版社. 2000年. ISBN 9576686156.
- 蕭琪. 父母等恩:《孝慈錄》與明代母服的理念及其實踐. 台灣: 秀威資訊科技. 2017年. ISBN 9789863264088.
- 孔炳奭. 《禮記》喪服制度的人文意識. 中日韓經學國際研討會. 2010年 [2017-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1).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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