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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標準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亦簡稱國家發改委或發改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1][2]。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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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鄭柵潔 |
副主任 5 | 相里斌、 劉蘇社、 趙辰昕、 李春臨、 鄭備 |
紀檢監察組組長 | 孫懷新 |
其他黨組成員 4 | 劉煥鑫(兼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 劉烈宏(兼國家數據局局長) 章建華(兼國家能源局局長) 郭蘭峰(副部長級) |
秘書長 | 伍浩 |
副秘書長 5 | 張世昕、 袁達、 肖渭明、 陳亞軍、 吳亞峰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3039Y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
對外官網 | www |
機構沿革 | |
被接替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
成立時間 | 2003年3月 |
影像資料 | |
國家發改委所在地(原國家計委大樓) | |
國家發展改革委職責範圍較廣,在國家部委中,作為宏觀規劃和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其位置重要,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經濟內閣」的角色,故被稱為「小國務院」[3]。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定增設獨立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簡稱「國家計委」)。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後,原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的中央人民政府重工業部、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機械工業部等13個部劃歸其領導。1954年,在時任國家計委主任高崗因高饒事件倒台並自殺後,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計委長期承擔著國務院對綜合經濟管理的職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重要的宏觀調控部門之一[4]。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國家計委的功能不斷發生變化。
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簡稱「國家發計委」,但有時仍沿用「國家計委」簡稱[5][6][7]),並把該部門的主要的職責放在管理有關國民經濟全局的事務上,著力制定發展戰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並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減少了繁多的行政審批手續[4][8]。
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監測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搞好經濟總量平衡,優化重大經濟結構,安排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4][9]同時將國務院體改辦的職能以及國家經貿委的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經濟運行調節、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多種所有制企業的宏觀指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以及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等職能併入國家發展改革委[10]。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的組織實施職責劃歸商務部。同時加快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強化宏觀調控中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切實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切實減少行政審批和對經濟活動的直接行政干預,強化研究擬訂發展戰略、規劃和宏觀政策的職責[11]。
2008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該部,並將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菸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12]。同時,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並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及機構,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核電管理職責進行整合,劃入該局。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13]。將原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原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14]。
2013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改革委[15][16]。同年,中央編辦印發《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44號),根據機構改革決定對國家發改委機構設置進行若干調整[17]。
2015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18]。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原屬國家發改委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農業投資項目整合到新組建的農業農村部;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劃入審計署;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國家醫療保障局[19][20][21]。改革後,國家發改委發展規劃司調整為發展戰略和規劃司;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調整為體制綜合改革司;西部開發司調整為區域開放司;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司調整為地區振興司;高技術產業司調整為創新和高技術產業發展司;就業和收入分配司調整為就業收入分配和消費司;財政金融司調整為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基礎產業司調整為基礎設施發展司;產業協調司調整為產業發展司。國家發改委同時新組建評估督導司,重新組建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司[22]。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關於做好全面推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工作的通知》(聯組辦〔2019〕2號),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主管的中國價格協會、中國工程諮詢協會、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協會等13家行業協會(商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23][24]。
2023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25]
2023年9月,國家發改委宣布增設民營經濟發展局[26]。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下列職責[1][17]: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設置下列機構[27][28][29]:
國家發展改革委所屬事業單位名單如下(其中國家信息中心預算單列,不納入部門預算編報範圍)[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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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副部級派駐機構。
2003年,國家發改委成立後,設中央紀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局)。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改革後,組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紀檢組,作為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實行單獨派駐[113][114][115]。2018年,中央紀委駐國家發改委紀檢組改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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