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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维权力量及人权捍卫保障者工作行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維權運動是指於2000年後在中國大陸的一群維權人士,為維護其人權和公民自由權等各種權利所進行的一系列法律和社會行動。此運動主要的訴求是在中國大陸現行法律下要求人民的法定權利得到保障和反抗政府對各種權利的侵犯,但相比起六四事件,維權運動的政治成分較弱。[1][2][3]
維權一詞特指中國2000年代威權體制改革開放下形成的,為公眾利益及個人權利進行訴訟的文化[4][5]。維權的範圍可能包括人身損害[6]、土地糾紛[7]、 醫療事故[8]、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9],所進行的行政[10]及司法[11]訴訟。維權也包括對政治異見者的基本司法訴訟權利辯護及行使[12][13][14],中國維權律師也因此成為危險的職業[11],而維權運動也和中國能否及應該要司法獨立的相關倡議有關[13]。
維權運動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實行司法獨立的相關倡議有關,包括為政治異見者行使並辯護其基本司法訴訟權利。[15][16]
「維權運動」是中國大陸於2000年代產生出的特有新詞,當時並無嚴格定義,而西方學者要到2000年代中期才注意到此新詞所代表的社會及文化意義。隨著相關運動在社會上的關注度慢慢提升,「維權」一詞在2000年左右從縮略詞變成一個新詞,而其他如「護權」及「維護權利」等類似的詞彙則被「維權運動」取代。[17]
最初,「維權運動」一詞在中國的冒起並非源自一些爭取人權或任何政治權利的運動。在1990年中期,中國大陸市民王海揭發多宗假冒產品事件,引起媒體對消費權益廣泛討論,中國大陸開始出現一片「打假」熱,而原成都天網自1998年起相繼開展了民間營救7少女、揭露20萬農民強割闌尾事件等上百個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的成功維權案件以後,「維權運動」的名字開始才受到大眾傳媒採用[18][19]。自此,大部份以爭取基本權利為主要訴求的民間運動,均大致被歸類為「維權運動」。[20][17]
根據研究,維權一詞在1992年以前完全沒有在人民日報出現過,而其後則與和諧社會一詞有類似的演變。在2004年至2006年間,當中國政府提倡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維權日」受到大量使用,然而在2006年後,維權一詞一方面擴散到更多在消費者保護之外的其他領域,但一方面總體的使用頻率也逐年減少。[17]維權一詞於2000年代中期後較少被政策提及的原因可能與當時剛建立的胡溫體制有關。胡溫體制採用較為民粹的施政策略,而使維權一詞從原來較具正面或中立的意涵被重新定性為較負面的字眼。[17]
維權運動本身並非指單一的運動,而是涵蓋了社會上各種爭取權利的運動。其中一些較為著名的維權案件則是來自一名南京中醫藥大學學生陳光誠。陳光誠自一歲已雙目失明,但是從1996年起開始為女性爭取權益,並對農民免費提供法律援助。他曾指控臨沂計劃生育部門在處理絕育和墮胎等問題上違反了中央計劃生育的「七不准」,侵犯人權,不過其後被當局長期軟禁。另外在2000年6月4日,黃琦因因為在全國範圍大規模有組織地開展民間維權活動而被捕[21]。海外華人社區開始用「維權運動」一詞,形容這類社會行動。[22]
中國中央及各省市設有不同的「維權日」,從最早的(消費者)維權日(3月15日)[17][23],到瀋陽市(9月25日)及重慶市的「農民工維權日」[24][25],還有「職工維權日」[26]。中國共青團也曾辦過「青少年維權日」相關活動。[27]
維權律師指一群在中國大陸以行政及法律訴訟來維護中國公民之公共利益、憲法及公民權利的法律職業者、法律學者、或法律行動者(包括有法學教育訓練但未取得中國律師資格者)[28]。他們在維權運動中擔任了重要的角色,但維權律師佔中國律師的比例相當少。[2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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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4日上午,中國四川省犍為縣農民王長興及其妻子前往成都市天網尋人事務所稱:「我們的女兒被壞人騙到仁壽縣北斗鎮紅豆歌舞廳,強迫賣淫接客,想逃都逃不出來……」當夜,黃琦冒著生命危險親自帶領2名記者星夜前往四川仁壽縣北斗鎮,成功解救王某等7位農村被騙少女,並為維護七少女合法權益得到中國官方上百家新聞機構高度讚譽,人民日報稱讚天網「連結了千萬人的情感」[30],北京青年報稱這是中國大陸《1999年九大網事》,華西都市報稱《[天網]尋出人間真情》,深圳商報稱《尋人事務所:用愛和淚水來經營》,深圳特區報稱天網尋人,圓萬家團圓夢,四川公安廳《警苑》稱《萬家團圓是我的心願》。
1999年底,六四天網率先披露了中國大陸巴蜀地區萬名船員闌尾被切事件[19]。其後,《遼瀋晚報》、《福州晚報》、《羊城晚報》、《華聲報》、新浪網、《重慶商報》、《揚子晚報》、《江南時報》、《聖荷西信使報》、《太陽報》、《鳳凰衛視》、《明報》、美國之音、多維新聞網、博訊、台灣明日電子報等中國國內外數百家媒體大量報道20多萬農民被切闌尾事件。對此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做出批示,從此杜絕了該類事件的再度發生,保護了之後出國的近百萬海外務工農民。[來源請求]
2003年3月17日晚,湖北大學生孫志剛被公安截查,指被違反《收容遣送辦法》規定,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錯誤收容,但收容期間被打死,消息在《南方都市報》曝光後,引起民間罕見的迴響,民間追索到國務院1982年頒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合法性,認為它是違憲的,三位法學博士上書人大常委會要求復審,結果國務院作出回應,廢除遣送辦法,改為救助管理辦法,涉案嫌疑人被拘捕之外,有關單位的20多名負責人也受到了黨紀行政處分。[31][32]
同年,河北農牧商人孫大午因大量吸收公眾資金被捕,結果獲三位律師同時出庭為他辯護,其中張星水律師申辯時指,人權是天賦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理應為人類社會的公義服務,故惡法僵法必須廢除。他們連同五位學者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重審「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請求,事件亦引起民間廣泛反響。[來源請求]
2009年5月10日下午6點左右,中國大陸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的政府人員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等人到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消費,其間三位官員要求服務員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但遭鄧玉嬌拒絕,三位官員惱羞成怒之下便試圖強姦鄧;起初鄧玉嬌力求和平妥協,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但對方作風惡霸無恥糾纏,其後鄧玉嬌在幾人衝突中,出於正當防衛目的慌亂場地抓起水果刀,刺傷鄧貴大和黃德智,隨後主動將對方送醫急救,撥打110自首。而鄧貴大則搶救無效死亡。其中過程,爭議頗多。當晚,鄧玉嬌被羈押在野三關派出所。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鑑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同樣是2003年,中國大陸企業ST輕騎出現嚴重虧損,四川小股東趙剛認為,ST輕騎並非經營性虧損,而是因為被母公司輕騎集團佔用的30多億元資金被「一筆勾銷」所致,開始提出「股東維權運動」;[33]這此數年間,全國各地亦出現多宗業主維權運動。
退役軍人維權運動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部分退役軍人不滿地方政府優撫政策和安置問題,而發起一系列維權的群體性事件。
王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儘管表面上看無法與強大的國家政權抗衡,但維權運動已經成為當局無法禁止的現象。[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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