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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身份認同是一個關於回回民族身份鑑定和自我認同及歸屬的重要問題。回族這一名稱近代最早來源自民國初年模糊的口號五族共和,而也正是自那時起,回回民族的定義開始存在爭議[1]。之前民間多用「回民」或「回回」一詞泛指中國境內的穆斯林(伊斯蘭教徒)。而現在回族的定義則是以漢語為母語的穆斯林。回族鑑定這一問題通常基於宗教和系譜學(血緣和家族)這兩個角度來進行討論。爭議點主要包括: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22年5月18日) |
林松等學者認為,伊斯蘭教在回回民族形成的過程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紐帶作用[2],而大部分回族也以伊斯蘭教作為民族向心力[1]。1927年,陳垣在其著作《回回教入中國史略》中也避免提及回族這一有爭議的定義,而以伊斯蘭教徒來指稱。民國時期的北平伊斯蘭學友會則聲稱「回族」就是「伊斯蘭族」。然而以伊斯蘭教信仰者來認定回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部分已認定的回族本並非穆斯林,二是部分回族已從伊斯蘭教改信其他宗教。若以伊斯蘭教認定,則這兩部分人則並非回族。
宋元時期西來的異族統稱為回回,包括遷居內地的中亞各族與東南沿海來華的阿拉伯人、波斯人、猶太人、吉普賽人與基督徒。民國以前居住在河南的開封猶太人因不吃豬肉,被稱為「藍帽回回」[3]。同樣的,吉普賽人曾被稱作囉哩回回,部分阿蘭人基督徒則被稱作「綠睛回回」。
在現代宗教自由理念的影響下,回族中也不盡然是穆斯林,存在一批改宗的佛教徒(如白崇禧之子白先勇[4])與基督徒。基督宗教的傳教士在近現代也活躍於中國各地的回民聚居區。因為回族改宗者逐漸增多,甚至有中國政府官員罔顧憲法倡導回族「應從大處考慮」,不要改信其他宗教[5]。
民國時期學者金吉堂則提出《回教民族說》,認為內地的回教徒已符合構成民族的幾大要素:「血統、生活、語言、宗教」。然而在他隨後的著作《中國回教史研究》中可以看出,他對回教徒與回族的定義是統一的。中國共產黨曾提出《回回民族問題》,表明應從血緣對回族進行追溯,實行民族平等政策。這一看法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回回民族識別。1957年回民文化協進會編印的《回回民族的歷史和現狀》,則對回族的由來進行了具體的闡述,為建立寧夏回族自治區鋪平了道路[6]。
早期漢族在不了解西方各族,曾對中原以西的各民族均用維吾爾人的古譯名回鶻泛稱。如,維吾爾人被稱為「纏回」或「紅帽回回」,阿拉伯人被稱為「白帽回回」,波斯人被稱為「黑帽回回」。新疆在建省之前朝廷也用「回疆」一詞指代該地域。直至民國初年,五族共和中的「回族」還是包括新疆的所有穆斯林民族。1935年,盛世才政府對新疆各民族展開鑑別,認定了14個民族:漢、滿、蒙、回、維(維吾爾族)、錫(錫伯族)、索(索倫,鄂溫克族)、哈(哈薩克族)、柯(柯爾克孜族)、歸(歸化族,即俄羅斯族),以及三塔加一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塔蘭奇、烏茲別克族)。此時回回已與新疆境內的其他穆斯林民族並列。
穆斯林學者黃鎮磐在清末[8]即提出了「回以名教,非以名族也」,認為自唐代起進入中原的大食士兵「早化為同種也久矣,安得指為異族也哉」。中國回教協會創始人白崇禧曾否認有回族存在,認為自己是漢族穆斯林。甘肅回紳郭南浦曾斥責白崇禧有大漢族主義。南京國民政府受其影響極大,1947年第一次國民大會中在孫繩武的提議下,回回代表均以漢族穆斯林身份出席。哲合忍耶派沙溝門宦第八代教主馬震武即因此表示抗議拒絕擔任「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9]。現代學者杜磊(Dru C. Gladney)在考察了若干中國大陸回族社區後,指出這些生活差異極大卻統稱回族的群體,是在與政府政策的互動中締造出的,是從帝國到現代民族國家的轉型過程中誕生的[10]。杜磊同時提出應有一個「泛回」的共同體存在[11]。
現代民族學者亦有人提議將回回族群更名,以消歧義。如謝世忠則認為回回民族介於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之間,應稱之為「漢語穆斯林」[12]。李普曼(Jonathan N.Lipman)則提出回族作為中國社會中「熟悉的陌生人」,應當仿照非裔美國人等族群名稱,採取「外裔細分化」將回回民族群體更名為「華夏穆斯林」(Sino-Muslim)[13]。
回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至1953年的民族識別過程中官方確認的一個民族。回族一詞是「回回民族」的簡稱,「回回民族」的另一常用簡稱是「回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民族識別之前,「回回民族」是一個以伊斯蘭教為共同信仰、通用漢語、使用中華文化、分布於中國各地的「血緣—宗教—文化」共同體。在這一階段,「回回」的定義比較明確,即以伊斯蘭教信仰為判別標準。
由於並無公權力的介入,在這一階段的標準是「自我認同」和「外在認同」的統一。即:
反之,公開叛教者即使家庭背景是「回回」,也不被「回回」群體和其他群體承認為「回回」。因此,在通用漢語的範圍內「回回」或「回民」的含義與「穆斯林」是完全重合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民族識別過程中,「回回民族」被識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承認的一個「民族」[14]。每一個「自我認同」和「外在認同」統一的「回回民族」個體均被歸入了新識別的「回族」之內。在「回族」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識別為一個民族之後,「回族」的定義也是明確,即以血緣為標準[15]。
由於公權力的介入,「回族」的「自我認同」和「外在認同」是不統一的。即:
反之,通用漢語的、戶籍登記為其他民族者在改宗伊斯蘭教後也不被承認為「回族」;而戶籍登記為其他九個民族的中國境內的伊斯蘭教民族的家庭或個體,在換用漢語並使用中華文化後也不被承認為「回族」[15]。因此,「回族」的含義與「穆斯林」僅是部分重合的,但毫無關聯。
「回回民族」經過被識別為一個官方承認的「回族」,固化了之後的「回族」既失去了將已脫離自身文化的個體淘汰出這個群體的機會,也失去了外來改宗者加入的可能。在1949年後,由於反宗教的宣傳和對宗教的限制,「回族」內部形成了大量的非穆斯林人口[18]。「回族」內部的非穆斯林人口、以及回族穆斯林與漢族通婚者的子女中的非穆斯林為了保持少數民族身份帶來的利益[19],也強調自身的「回族」身份[17]。這使得「回族」的身份問題出現了爭議。
實際上,「回族」的主體——即原「回回民族」的延續者,對「回族」的定義是停留在1949年以前的標準上的[20]。但對非穆斯林「回族」而言,他們對「回族」的定義是基於中國戶籍管理的標準上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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