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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法律博士(拉丁语:Juris Doctor,简称J.D.。英语:Doctor of Jurisprudence[1], Doctor of Law[2]),又译为职业法律博士[3][4][5]或法律职业博士[6][7][8][9],是除了法学学士(LLB)外另一个常见的法学第一学位(first degree)[10]和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11][12],也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成为律师的必要学位之一。
法律博士针对有志当律师、法官、检察官、美国法学教授的人员提供相关学理及实务的训练,既不同于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简称LL.M.),也不同于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简称SJD或JSD)。
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要成为一名律师,学生通常需要在四年或三年制大学毕业后取得学士学位后,然后在法学院进修的专业教育,修业期满者取得职业法律博士学位。申请法学院一般需要具备大学学历以及法学院入学考试[13]或GRE考试分数。
全职攻读法律博士学位要花费三年的时间[14]。美国法律博士一年级的课程通常包括宪法、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物权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以及法律研究与写作,二年级和三年级则多为选修课程,例如刑事诉讼程序法、证据法、职业伦理、家事法、联邦所得税法、商业组织法以及遗嘱、信托及遗产法。
法律博士学位是唯一能够在美国所有的州别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15]。在美国大多数的州别,法律博士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的必要条件[16]。
不同国家对法律博士地位认定不同:韩国、香港、澳大利亚[17]认定法律博士属于硕士,加拿大认定是研究生学士[18],美国则认定是专业博士(不同于学术博士),各国详细可看后续法律博士#各国地位章节。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多将各国的法律博士视为 ISCED 2011 level 7 (ISCED-P: 757 or 767),等效于硕士学位等级,例如美国、日本皆属之[19][20][21]。
美国最早的法学院,如威廉和玛丽学院的法学院,起初授予法学学士 (Batchelor of Law, B.L.或 L.B.)学位。而哈佛法学院则使用由英国的剑桥和牛津传入的法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Laws, LL.B.)[22][23] 。截至19世纪,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仅要求高中毕业,学成后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而非后来的法律博士学位[24]。
19世纪中期,很多美国人致力于提高法律教育品质。在1870到1895年间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将毕生精力投入到美国法律教育改革中。历史学家Robert Stevens写道:“Langdell的目标是把法律教育变为大学教育——不是在大学阶段,而是学士后的三年学习。”Langdell所开创的法律教育方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学习经典案例)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拷问学生对案例推理的理解)。美国法律博士教育最显着的标志即为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25]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于1902年率先授予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26] 。在当时,包括其在内,仅有五所大学要求法学院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大学学位[27] 。纽约大学、伯克利、密歇根大学、斯坦福等法学院在随后的数年内陆续开始引入法律博士学位。
但由于传统,以及对不太知名的大学实施法律博士(J.D.)课程的担忧,哈佛、耶鲁和哥伦比亚等著名的东海岸法学院拒绝引入法律博士(J.D.)学位[28] 。哈佛大学拒绝采用法律博士学位,尽管它已在1909年要求所有法学院学生必须先获得学士学位。[29]来自东岸法学院的压力,导致几乎所有法学院(芝加哥大学和伊利诺伊州的其他法学院除外)都放弃了法律博士学位,并重新采用法学学士(LL.B.)学位作为第一法学学位。[30]至1962年,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在美国中西部之外几乎绝迹[28]。
但到1960年代,大多数法学院学生都已先取得大学学位[28]。到1960年代末,几乎所有法学院都要求学生必须取得大学学位[28] 。因此,从1960年代开始,美国法学院开始再次逐渐以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取代法学学士(LL.B.)学位。1962年,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制教育和招生科一致通过决议,建议所有被其认证的法学院积极考虑授予法律博士作为首个专业学位,成为了美国法律学位永久改变的转折点[31]。 学生和校友的支持是法学学位从法学学士(LL.B.)至法律博士学位(J.D.)转变的关键。1969年,哥伦比亚大学和哈佛大学改授法律博士学位[32],耶鲁大学也于1971年改授法律博士学位[33]。
如今,法律博士(JD)变成美国律师执业的最常见学位也是法学界的法律专业第一学位的名称。
法律博士与传统的哲学博士(PhD)学位不同,是一个专门训练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院教授的学位[34]。为了避免与哲学博士以及其他学术型博士学位混淆,法律博士通常不使用“博士”(Doctor)的称呼 [35]。虽然法律博士被归类为专业类博士,其部分学生(尤其在top14法学院)仍会接受课程内外的严格的学术培养,全美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学术期刊top30(包含Harvard Law Review, Columbia Law Review, Stanford Law Review, Yale Law Journal等top5期刊),自创刊起,所有Editor-in-Chief、Executive Editor等最高级职位全部由本校的在校法律博士(JD)担任[36],极少有JSD在校生担任。
美国大多数法学教授持有法律博士学位[37]。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单方面声称法律博士学位与哲学博士学位等同地位[38][39][40],美国法学院颁发的法律博士拥有博士等级学术地位[41][42],美国的法律博士学位是绝大多数美国法学院教授所具备的最高学位[43],区别于同样拥有博士等级学术地位的职业医学类博士MD、DDS等,亦区别于同样拥有博士等级学术地位的社科类和理工科PhD[41]。根据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44], 美国法学院所颁发的法律博士(JD)学位属于Doctor’s degree—professional practice,另一方面哲学博士(PhD)跟法学博士(SJD 或 JSD)则属于Doctor’s degree—research/scholarship。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文件表示:“虽然这两种学位(注:他指JD跟MD)都不太可能等同於哲学博士,但法律博士(JD)或医学士(MD)学位至少可被视为相当于(如果不是高于)硕士学位”[45]。
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 或 JSD)学位则多数申请者是海外学生[46]。与法律博士不同的是,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不需要参与LSAT法学院入学考试[47]。美国top14法学院法律博士申请竞争极为激烈,大部分的录取LSAT中位分数在171以上,本科GPA中位数大约在3.9/4.0,作为参考,2017年哈佛、耶鲁、斯坦福本科生中,参加LSAT并被任一美国法学院录取所获LSAT分数中位数分别为168、167、166。[48]。
JSD学位绝大部分由国际生获得并回到其所在国籍国家法学院执教,而JD学位大部分由美国本土学生获得并可选择在美国法学院执教[49]。法学博士(JSD)学位并未正式通过ABA认证[50][51],由美国各个法学院单独颁发,因此并未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仅持JSD学位,在美国大多数州不具备参加司法考试资格,没有成为律师、法官资格[52],难以在美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实习、工作[52],难以在美国top100顶尖律所获得职位,除非个人非常出色,亦极难仅凭JSD学位在美国顶尖法学院成为教授[53]。美国Top14法学院JD毕业生在作为律师的起薪在2024年中位数为22.5万美元(不含福利和年终奖金),远高于同等级学校其他学科PhD毕业生中位数收入,仅次于同等级学校MD(职业医学博士)毕业生收入[54]。但攻读美国T14顶尖法学院的JD学位通常难以获得大额奖学金,完成学业需要30万美元以上的学费及生活费等[55]。
在美国学术界,通常法学院教授持有T14顶尖法学院JD学位,由于美国法学院极度重视排名[56](不同于重视排名程度较轻的美国职业医学博士MD学位[57]),不同等级学校毕业生在业界、学界、司法界毕业后的发展相差极大,因此T14之外的美国JD学位毕业生除非成绩极为优异或个人非常出色,通常难以获得顶级律所的顶薪职位、极难以在毕业后获得顶尖联邦法院Law Clerk职位、亦极难以在美国Top30法学院获得教职[58][59]。最顶尖的美国法学院,特别是常年排名第一的耶鲁大学的优秀学生,在美国政界、学界、司法界亦获得其它大部分T14法学院JD毕业生难以企及的成就[60][61][62]。
授予法律博士学位的美国法学院要求申请者具备其他学科的大学学士学历,申请人通常为政治学、心理学、英文、历史、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及若干自然科学领域景的学生[63] 。毕业后法律博士遍布于各个领域,除了法学教授、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也有许多法律博士毕业后选择从商或创业 [64][65]。
附属于美国名校的法学院在国际颇负学术声望,其中前六包括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66]
法律博士学历是在美国许多州别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之一[67]。如果没有法律博士的学历,部分外籍法学院法律本科持有者,必须确保外籍法学院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该学历必须要在与美国法律制度相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取得,其中被认证的法学院包括部分英国、加拿大、澳洲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67][68][69]。
美国因为拥有健全的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律师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任职享有相对优渥的经济待遇,也能够在社会其他领域胜任重要职务,因此法律博士学历相当有价值,在美国政商界具有影响力。[70]政府机关和民间企业不乏法律背景出身的人才。具有法律博士学历者也遍布在金融、管理咨询、资讯科技、不动产、人权、环境保护、医疗、智慧财产、军事、国际关系及国际贸易等领域 [71][72]。
美国许多的政治人物拥有法律博士学历,包括
二战年代,美国顶尖法学院20%至25%的教授拥有法学博士(SJD 或 JSD)学位,全国其他法学院的许多教授也是如此,但随着法律博士(JD)学位兴起,到了20世纪70年代三分之二的法学博士(SJD 或 JSD)毕业生不是美国公民,如今很少美国人攻读这些学位[78]。20世纪后期,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通常会透过学术研究、担任法学评论(law review)编辑及联邦法院法官助理来累积法学研究的经验就能成为教授,曾经很少会攻读法学硕士(LLM)、法学博士(JSD)及哲学博士(PhD)。因此,过去,美国法学院中大多数教授(包括法学博士学生的指导教授)学历以美国法学院法律博士(JD)或法学学士(LLB)学位为主[37],再辅以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及成果而跻身学术领域。如今,由于竞争激烈,新入职的美国名校法学教授经常同时持有法律博士(JD)学位和学术型博士(PhD或JSD)学位[79][80][81]。
中华民国(台湾)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制度以及律师培养教育不同,台湾高等教育的法律学系是高中后就读,读四年法律相关科系即可考证[82]。台湾法律系及研究生阶段,并没有授予类似职业法律博士的学位及培养,官方将“Juris Doctor”(J.D.)译作“法律博士”[83] 。法律博士经常和法学博士(S.J.D.)被混淆,前者法律博士属于“专业博士”学位,而后者法学博士则是以学术研究为主的博士学位,一般需要撰写学术论文。法律博士(J.D.)学位是各州都承认可以报考美国律师的专业学位,台湾并不承认其为博士学位。反之,单纯取得法学博士(S.J.D)毕业虽不具备可以报考美国律师的资格(需视其先前是否取得JD学位,或具有外国法律学位、外国律师资格并取得美国法学硕士(LLM)学位而定,各州规定或有差异),却是台湾普遍承认的博士学位。
有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者的任教资格,中华民国教育部依《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有特别之规定。[84]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开办法律博士(JD) 未经美国ABA认证[85],拥有中国大陆法律博士学位无法在美国执业,要执业需要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美国法律博士学位。
在香港,香港城市大学(2004年)是最先设有法律博士学位的大学,之后香港中文大学(2006年)与香港大学(2009年)相继追随。
自1997年以来,在美国之外的法学院也开始授予英文名称为Juris Doctor的专业学位。目前,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大学对J.D.的认定属于专业硕士学历[86][87]。香港三所大学均有开办法律博士课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于2004年开办法律博士[88],是最早开办法律博士的大学,其后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于2006年亦开办法律博士[89],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则于2009年起开办法律博士。与北美法律博士不同之处在于,申请香港法学博士者不需要通过法学院考试LSAT[90]。
香港的法律博士课程学制为两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读制),毕业者具有报读香港法律专业证书的资格。在香港,取得执业律师或大律师资格的传统途径便是修毕P.C.LL.。由于无需应考任何执业资格试,香港的律师执业前的专业训练主要集中于P.C.LL.和实习期当中,而法律博士则主要教授法学学术知识[91],课程内容及授课目的与英国的法律专业共同试相似。
为了迎合国际化及培育更多律师,在2004年后日本开始提供法律博士的学位并也在2006年后规定所有参加律师执照考者必须持有基本法律学位[92][93]。但从2011年开始,允许未就读法科大学院的人士通过参加并通过司法试験予备试験来取得参加司法试验的资格,通过预备试验后需要在5年内参加司法试验(从通过预备试验后的第一个4月1日起记)。[94]与北美相同,法律博士在日本也被认可为专业博士学位[93]。凡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获得法务博士(日语:法務博士)的学位[95] 。日本法律博士入学也需要经过法学院入学考试,但跟北美的法学院考试不同 [96]。
日本将法务博士(Juris Doctor)视为硕士学位等级[97]。
在加拿大,法学的第一学位本来被称为法学学士(LLB)。不过,在美国的大多数大学将法学学士改称法律博士(JD)之后,加拿大的各所大学也逐渐追随美国的做法,将法学学士改称职业法律博士(JD)。[98]如今,在加拿大,法律博士(J.D.)和医学士(M.D.)和牙医学士(D.D.S.)一样同等地位。在加拿大,法律博士是成为律师的必要学位。如同美国,法律博士是大学后才能就读的专业博士学位。加拿大的 Canadian Degree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将其视为学士学位等级,也就是研究生(Post-Baccalaureate)学士[18][99]。如同美国,也是法律的第一专业学位,并且就业方面与美国相同(请参考美国的部分)[100][101] 。加拿大的法官也是只能被指定并且被要求在法律界要有至少拥有十年以上的经验以及声望 [102]。持有加拿大J.D.学位者可在美国纽约及马萨诸塞州视为与美国J.D.同等的学位,但在加州需要先取得加拿大律师执照后才能参加加州的司法考试[103][104]。
加拿大排名前几名且著名的法学院有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麦吉尔法学院[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彼得·埃拉德法学院、皇后大学法学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05]
澳洲为了迎合北美趋势,少数法学院开始提供专业博士学位包括法律博士(J.D.)的文凭[106],不过大部分想学法律的学生还是选择就读法律学士(Bachelor of Law, LLB)。不同于北美,除墨尔本大学外,澳洲法学院申请过程不一定需要通过法学院考试,因此相对比较好申请[107][108][109]。
澳大利亚的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AQF) 将法律博士(J.D.)归类在 Level 9 的延伸硕士等级[17]。
在欧洲,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遵循类似的政策,声明带有“Doctor”头衔的专业学位不被视为等同于研究型学位(如哲学博士)[110]。 荷兰和葡萄牙的National Academic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Centre都将美国授予的法律博士学位(以及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归类为相当于硕士学位[111][112]。 而爱尔兰国家资格认证局(National Qualifications Authority of Ireland)关于美国认定的声明如下:“……专业学位是第一学位,而非研究生阶段学位,尽管其头衔中包含“Doctor”一词”[113]。
共和联邦国家也常常将美国授予的法律博士学位视为等同于学士学位,和英国传统的法学学士(LLB)都是第一专业学位[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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