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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一般而言,遗嘱在继承财产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遗赠和特留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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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注 1]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注 2]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比如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186条的规定,16岁以上且未受监护宣告之人才能为遗嘱。
所有前述遗嘱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可自行为之。其他四种皆需有合格的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会符合法定的要件。见证人的资格,民法第1198条以负面表列方式,说明不得为遗嘱见证人的状况如未成年人。
在香港,遗嘱(俗称平安纸)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法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1]。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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