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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亦称个案教学法,英语:Case method)是一种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1] 教授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所研拟出[2];当前管理学界、政府部门 [3]乃至于企业大学[4]所经常使用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包含了对企业管理硕士(MBA)等学子提供一则经典实例,使学员得以处于决策者般的情境审视、分析并拟定个案的处理方针 (Hammond 1976)。
达致最佳成效的方式为:富有工作经验的学生与能居中串起并能扮演辅导角色的教授,共同在课堂上讨论。宗旨为‘搭建起实务与理论的好桥梁’[5];至今已推广为一种大量使用于商学院的教学方式。美国哈佛大学在这方面有相当独到的教学研究成果以改善案例教学法的流程和成效。目前全世界的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学程中,唯有哈佛商学院、维吉尼亚达登商学院以及纳瓦拉IESE商学院全采案例教学法的方式授课。 近年来,国内部分大学亦引进该方法,甚至部分大学还举办各种类型的个案比赛,以期学子思考分析,做为未来策略分析的基础。
哈佛法学院院长19世纪创立个案教学于法学院应用时,乃基于研讨法律实务,而非研究抽象理论,因为英美法系内容包含许多缺乏统一理论的判例,至今英美法律教育仍维持这传统。
个案教学后来于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进而将经典的法律案例中,最关键的章节粹取出来并将之重编,学生须于课前将各项要素了然于胸,以便课堂中与教授交换个人意见;教授则以了解学生是否已能自个案中,判断和明了正确的法律知识为重。若有意见不同之处,则相对将成为探讨的重点,即不一定正确。
许多的法律案例之所以经典,乃由于判例尔后成为建立新法规的源头,而这些法规后来与商业、贸易、医疗等息息相关,因此由哈佛的商学院与医学院进一步发展并推广开来。然而案例教学法的成效则基于两项前提:其一,它需要学生对第一手资料有充分的认识;其二,它需要学生踊跃发言、于课堂中对话,而非由教授单向对学子讲课。
自哈佛大学法学院研拟出案例教学法之后的一百多年来,许多大学和商学院皆使用案例教学法于商科大学生与研究生的教学。由于个案教学甚着重具代表性的实际案例,因此题材来源和内容要素亦甚广泛,所用之工商业案例皆佐有数据和部分受访人的资料。案例内所包含的内容有:组织机构、公司产品与服务、市场动态、竞争者态势、销售量和成本支出、营运项目和近况、财务结构、内部管理、外在影响、人员关系、企业文化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因素。但个案本身则无涉企业未发表的产品或服务之机密,而是敦促学子在讨论之余,想方设法为个案所论及之公司寻求出更佳的发展或突破之道。
包括哈佛商学院、欧洲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其他著名的学术机构所出版的管理案例为全球各地的商学院所经常使用。在哈佛商学院出版近4万个管理案例中,知名度最高、购买频率最高的案例是林肯电气与谷歌(Google)。[6][6]
学生即因此需要针对内容所及之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并讨论,然后找出最佳与次佳、能解决问题的战略与战术予企业。重点是训练学生的战略思想、思维模式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亦即:案例教学法考察的重点不在是否能给出标准答案,而在于得出结论的思考模式和思考过程。
在实际教学的实践当中,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以下三种运用方式:
此外亦有个案写作方面的竞赛以决选出当期或当年的“最佳个案”以提升个案教学的品质。有些高等教育机构如哈佛大学与INSEAD对个案研究与教学已累积了丰硕的成果,并于质量和数量上频频获奖,目前居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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