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营养标签是强制在预先包装食物列明食物营养数据的制度,目的是让消费者选购时更有选择,实践健康饮食。以色列是最早采用营养标签的国家,现时并非所有国家/地区都有实行营养标签,而且各地的需要列明的营养成分数据都不尽相同。
美国
在美国,根据每日摄取总热量为两千大卡的标准,营养标签会列出各项营养素占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的百分比。
除了一些特殊食品(例如婴儿食品),目前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是根据1968年参考膳食摄取量所订定出来的[1],以达到不同年龄、性别的种群的需求,因此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和现在的参考膳食摄取量有所差别,如下表。其中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钙、磷、镁、锰等营养素现在的参考膳食摄取量比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高(甚至高出50%),而其他的营养素则较低。截至2010年10月,美国规定必须标示的微量营养素只有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
营养素 | 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 | 现在的参考膳食摄取量 | 单位 |
---|---|---|---|
维生素A | 5000 | 3000 | IU |
维生素C | 60 | 1300 | mg |
钙 | 1000 | 1300 | mg |
铁 | 18 | 18 | mg |
维生素D | 400 | 600 | IU |
维生素E | 30 IU | 15 mg | |
维生素K | 80 | 120 | μg |
硫胺 | 1.5 | 1.2 | mg |
核黄素 | 1.7 | 1.3 | mg |
烟酸 | 20 | 16 | mg |
维生素B6 | 2 | 1.7 | mg |
叶酸 | 20 | 16 | μg |
维生素B12 | 6 | 2.4 | μg |
生物素 | 300 | 30 | μg |
泛酸 | 10 | 5 | mg |
磷 | 1000 | 1250 | mg |
碘 | 150 | 150 | μg |
镁 | 400 | 420 | mg |
锌 | 15 | 11 | mg |
硒 | 70 | 55 | μg |
铜 | 2 | 0.9 | mg |
锰 | 2 | 2.3 | mg |
铬 | 120 | 35 | μg |
钼 | 75 | 45 | μg |
氯 | 3400 | 2300 | mg |
一些食品并没有被规定要标示营养标签,而是以成分表代替,依照含量高低排序。
1990年的营养标示与教育法规(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0)规定大多数的食物必须标示营养标签[2](由FDA总裁David Kessler提出)。根据这条法规,自1994年5月8日开始,食物公司必须在包装食品上标示新的营养标签(这条法规并不包括肉类和家禽类,但是美国农业部(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对于肉类和家禽类有类似的规范[3])。而在1994年5月8日前,食物则标示称为"每份营养信息(nutrition information per serving)"或是"营养信息(nutrition information)"的旧的标签。
一个营养标签的开头会先注明一份的量是多少以及热量,接着是组成成分。每个营养标签几乎都会标示总脂肪、钠、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至于其他的营养素则可能会被省略(如果这个食物没有包含的话)。一般来说,营养标签通常会包含下列15项信息:热量、来自脂肪的热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等。
如果一个食品的脂肪含量小于5克,则营养标签所标示的脂肪量会以0.5为单位取最接近的值,例如如果某食品的脂肪含量为7.8克,则会标示7.5克;而如果脂肪含量小于0.5克则会标示0克,例如如果某食品每份含有0.45克的反式脂肪,而整包有18份,则营养标签会标示0克反式脂肪,即使实际上整包含有8.1克反式脂肪。
除此之外,食物可能还会标示关于营养或是健康的信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只许可八种有科学证实的说法:钙之于骨质酥松、含纤维的谷物和蔬果之于癌症、含纤维(尤其是水溶性纤维)的谷物和蔬果之于冠状动脉心脏病、脂肪之于癌症、饱和脂肪和胆固醇之于冠状动脉心脏病、钠之于高血压、叶酸之于神经管缺损[4]。美国国家医学院(Institute of Medicine)则建议营养标签要包含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包括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热量、和一份的量[5]。
目前有超过六十五亿个包装食品标示有营养标签。美国总统克林顿更在1997年颁发"营养标签设计优良"的奖项给 Burkey Belser。[6]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并没有要求营养标签使用哪种字体,只要求使用简单且易读的字型[7],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范例营养标签使用的是Helvetica[8]。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要求特定信息必须要用英文标示,包括产品名称、净数量、一份的量以及本包装含有几份、营养标示、成分列表、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另外,根据小写o的高度,最小的字母必须至少有十六分之一吋高(1.5875毫米)。
酒精饮料则由酒税烟草税务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TTB)管辖,而截至2012年还没有被规定必须要有营养标签。自2003年起,消费者团体持续游说酒税烟草税务局,希望酒精饮料必须要有显示相关信息的标签。有一些专业术语有一定的规范,例如"light"、"table wine"等等术语,而且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酒精含量必须被标示。
2006年一月,反式脂肪的信息被规定要列在饱和脂肪的信息的后面。这是自从营养标签在1993年问世后第一个重大修改。2014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对于大众健康的重视和消费营养素的趋势,对营养标签做了一些修改。然而,研究指出美国大多数的人并不能了解营养标签所代表的信息,尤其是老年、黑人或是西班牙裔人、失业、在美国境外出生、英文能力不佳、低教育程度、低收入、南方等计算能力较差的种群;而因为这些修改没有办法将健康相关信息传达给最需要这些信息的种群,因此可能会使健康不平等的情况恶化。
有人提议一些对于营养标签的建议与修改,包括用"饮料分量"代替"一份"来更精确地反映真正被摄取的热量、用"总热量"和"脂肪的种类"代替"脂肪的热量"、用"添加糖的量"代替"糖含量"、标示维生素D和钙的含量等等。然而,有一些被提议的修改也引发了食品工业和公共卫生之间的争论:建议用"添加糖的量"代替"糖含量"这个提议是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的,原因是每人糖消耗量在过去几十年来已经超过科学和政府机构所建议的量;然而, 一些食品公司却反对这项提议,认为在标签上增加"添加糖的量"这项标示并"没有好处(lack of merit)" 和"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据(no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有些规定在2016年5月20日通过,制造商必须在2018年7月26日前修改标签(如果年销售量小于一千万的话则可以延至2019年7月26日)[9]。
欧盟
在欧盟,营养标签主要由欧洲联盟指令(Commission Directive)规范:2008年10月28日的指令(2008/100/EC)针对参考膳食摄取量、能量转换因子和定义等方面修改了指令(90/496/EEC),而现行的规范是"规章(1169/2011)",规定自2016年12月起所有包装食物都必须附有营养标签。
根据旧的规范(指令(90/496/EEC)),营养相关的信息通常称为"营养信息(Nutrition Information)"。并没有强制规范要用表格的形式,但是如果用表格的形式呈现信息的话必须遵守相关的规范。营养标签通常以"标准份(100克 (3.5 oz)或是100毫升(3.5 imp fl oz、3.4 US fl oz))"为单位来标示所含的营养素,另外会不会注明一份的量则不一定。
接着会标示组成成分:通常包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淀粉、糖、脂肪、纤维、钠等信息。通常"脂肪"和会被细分为饱和脂肪和不饱和脂肪,而"碳水化合物"会标示"糖"的含量。在新的规范中,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包括:热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盐(需要依照顺序),而不一定需要但可以标示的有:单元不饱和脂肪、多元不饱和脂肪、多元醇、淀粉、纤维、维生素、矿物质等。
在规章(1924)中,针对低脂、高纤维、低热量等等名词有法定定义。
欧盟在规章(1924/2006)考虑了关于健康方面和营养方面的建议。2012年11月,欧洲联盟委员会公布两个新的规范:规章(1047/2012)和规章(1048/2012),针对这些建议做了一些调整。现在所有健康方面的建议已经被欧盟审核,如果经过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的同意而通过的话则可以被采用。同意和拒绝的建议列表可以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的网站上查到。
只要规定的营养信息有被清楚地标示出来,那么其他的营养信息或是格式(像是红绿灯标示系统)也可以标示,这些额外的信息并不在规范的范围之内。
香港
香港的营养数据标签制度在2010年7月1日生效,预先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需要列出“1+7”的营养数据,包括:
中国大陆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11]。
台湾
近年来国民营养知识提升,健康意识抬头,且许多先进国家业已实施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制度,为因应国内消费大众之需求,并建立消费者对营养标示之正确认识及提供其选购包装食品之参考信息,前行政院卫生署(现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自87年起,即推动实施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措施。
新修订之主要目的为希望能将营养标示作更完整且符合国人需求之规范。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一般营养学上,营养素系指存在于食物内,能用于维持并建造身体组织、提供能源,调节新陈代谢者,故广义而言,蛋白质类(各氨基酸)、脂肪类(饱和脂肪及不饱和脂肪酸、EPA、DHA、ω-3等)、碳水化合物类(单、双、多糖类)、维生素类(Vitamin A、类胡萝卜素、视网醇、D、E、K、C、B1、B2、B6、B12、烟碱素、泛酸、叶酸、生物素、肌醇、叶黄素)、矿物质类(钙、磷、钠、氯、钾、硫、镁、铁、碘、氟、锌、铜、铬、硒、锰、钴、钼、硼、镍、硅、锡、钒)等均属之。至于一般食品原料,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所称之“内容物”,应标示于内容物名称栏位内。
- 须于包装容器外表之明显处依下表之格式提供下列标示之内容: “营养标示”之标题、热量、蛋白质含量、脂肪、饱和脂肪含量、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糖含量、钠含量、符合营养宣称营养素或出现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之营养素含量、或厂商自愿标示之其他营养素含量。
- 营养宣称或自愿标示项目如为个别或总膳食纤维、个别糖类或糖醇类,则得列于碳水化合物项下,于糖之后标示,亦可标示于钠下方;胆固醇或其他脂肪酸得列于脂肪项下,于反式脂肪(酸)之后标示,亦可标示于钠下方;氨基酸得列于蛋白质项下,亦可标示于钠下方。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 |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每日参考值) | |
---|---|---|
一般包装适用 | ||
小包装适用
(小于100平方公分) |
- 以“每一分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
- 以“每一分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参考值百分比”标示,两者均为必要标示内容,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
- 对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另注明所标示各项营养素之每日参考值;
- 对未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于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 未满一岁婴儿食用之食品,应以第1项之格式标示;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第2项之格式标示;不可以自行设计其他格式。
- 包装食品各类产品每一分量之重量(或容量),应考量国民饮食习惯及市售包装食品型态之一般每次食用量,指引表[3]为仅供参考,厂商可自行订定分量值,但应有订定不同分量值之参考依据。
-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中“本包装含○份”,应以整数值标示份数,不得有小数点;而“每1分量”之数值,得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1位标示(如:本包装含3份,每1分量29.5公克)。
- 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建议食用量(须为整数)作为每一分量之标示。
- 所有营养标示内容必须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于容器或包装上,不可以用附加之说明书来呈现。
- 产品的营养标示均须依照“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所规定标示,不可自行多加格线、不可擅自创造设计格式、不可擅自变动标示项目的顺序,该缩排标示的项目就要缩排,热量计算方式及小数点可标示到几位,都必须完全依照该标准之规定。如果产品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公分,其营养标示得以横式方式标示之,请参照该标准之附表标示(假若脂肪含量为零,则应于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标示“0”(见后规范),而非不予标示该项目)。
- 营养标示格式内不可以标示非营养素项目(例如:比菲德氏菌、胶原蛋白、葡萄糖胺、五味子萃取物等),应与现行公告之项目作明显区分,且应于该栏位上方加列适当之标题,例如:其他成分。
-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有容器或外包装之食品,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2毫米,但最大表面积不足80平方公分之小包装,除品名、厂商名称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项目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得小于2毫米。
- 营养标示之印制没有一定之颜色限制,惟需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之相关规定,应明显标示之。
- 最小贩售包装应依规定完整标示(含营养标示),产品如无小包装单独贩售之情形,则于外(大)包装标示即可。也就是说,小包装如为完整包装,且于市面有单独小包装流通贩卖之情形者,则其小包装亦应有一般食品标示及营养标示。
- 当可标示的面积很小时,不可以省略部分营养标示内容,依规定必须依格式列出所有信息,但若总表面积小于100 平方公分之包装食品,可使用横式格式列出所有营养标示内容。
- 小于100平方公分之包装食品,以横式表示时,可免注明每日参考值:热量 2000大卡、蛋白质 60公克、脂肪 60公克、饱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 300公克、钠 2000毫克、宣称之营养素每日摄取参考值、其他营养素每日摄取参考值。
- 营养素含量不可用“10~15公克”或是“10±5公克”或是“< 10公克”的方式来表示。
- 如果是冰冻或未烹煮过的食品,应根据未烹煮过的食品提供标示,若愿再增加已烹煮过食品的营养标示则更好,但仍须确认其营养标示值之正确性。
- 泡面产品之面条与调味包的营养标示可分开列出,由厂商自行决定,但仍须依照公告之格式表示。
- 混合口味的水果软糖,若每一种口味的热量、营养素含量都一样,则可以用同一个营养标示呈现; 但若各个口味所提供的热量、营养素含量不相等,则无法仅用同一个营养标示来代表每一种口味之状况,则须分别列出不同口味软糖的营养标示,并能做适当的区别,清楚让消费者明了。
- 产品具不可食部分(如:蜜饯、瓜子类),该类产品之营养标示通常以可食部分为准;如标明“以可食部分计”,则可避免混淆; 而产品含有汤汁(如:花瓜、笋类罐头),且一般并不食用汤汁,故通常以可食部分为准;如可标明“汤汁不计”,以避免混淆; 而产品含有汤汁(如:鸡汤包),且一般会食用汤汁,可以整包鸡汤包(含鸡肉及汤汁)进行营养标示,亦可以将鸡肉及汤汁部分分开标示,清楚让消费者明了。
- 固体(半固体)以公克表示,液体以毫升标示。
- 热量以大卡标示。
- 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公克标示。
- 钠、胆固醇、氨基酸以毫克标示。
- 维生素、矿物质之单位标示应以附表规定办理。
- 其他营养素以通用单位标示。
- 需经复水之食品,如有营养宣称,且其宣称基准以复水后之营养素含量计算时,应以复水后为标示基准; 如未营养宣称,得以复水前或后为标示基准,其冲泡方式应于营养标示格式下方注明。
- 若产品为液态,但检验单位所提供的数据为重量单位,建议加测密度后换算成体积单位来表示。
- 黏稠性产品得依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流动性大之液体(如:优酪乳、酱油膏)以毫升为单位,而流动性低、黏稠度高者(如:沙茶酱、优格)得以公克为单位。
- 包装食品之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为参考“国人营养素参考摄取量”,并邀集营养专家召开多次讨论会议而订定之。标示时应依下表规定办理。
- 下表适用于未属特定之食用种群(如1~3岁,或是孕乳妇),即以四岁以上之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作为基准。 针对1~3岁婴幼儿为主的食品,应使用1~3岁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 而目前尚未订定钾之每日摄取参考值,应于其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于表下方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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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之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下表之条件者,得以“0”标示。若产品营养成分含量甚微者,如符合得标示为“0”的条件,则得以标示为“0”,不得标示“微量”。
- 当总脂肪检测值小于得标示为“0”之界限值0.5 公克/100公克,而反式脂肪或饱和脂肪之检测值未小于得标示为“0”之界限值(反式脂肪不超过0.3 公克/100公克、饱和脂肪不超过0.1 公克/100公克)时,则总脂肪及反式脂肪均应标出该实际检测值,以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且不得任意宣称“无脂肪”、“不含脂肪”或“零脂肪”。
- “不超过”有包含该值,例如饱和脂肪可标示为“0”之条件为每100公克不超过0.1公克,亦即饱和脂肪含量≦0.1公克/100公克,即可标示为“0”。
- 每包装所含之份数、每日参考值百分比、钠含量,以整数标示,不得有小数点。
- 每一分量、热量、蛋白质、氨基酸、脂肪、脂肪酸、胆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一位标示。产品之分量值较小,其热量、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含量,标示至小数点后一位;但是当产品的分量值较小时,仍无法符合以“0”标示之条件时,得以至小数点后二位标示。
- 维生素、矿物质以有效数字不超过三位为原则。
- 数据修整应参照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规定。 (以‘四舍六入五成双’的原则修整之。例如:29.24则修整为29.2;29.26则修整为29.3;29.25则修整为29.2;29.35则修整为29.4;0.4则修整为0;0.6则修整为1;0.5则修整为0;0.51则修整为1。)
- 包装食品各项营养标示值产生方式,得以检验分析或计算方式依实际需要为之;其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 食品之特定营养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随时间改变,得以加注标示特定营养素含量之实际衰退情形。(主要是针对豆腐乳等发酵类别食品,会因为放置时间长短或季节变化等因素,持续在进行发酵反应,而造成其中某些特定营养素变动性大(例如假设因为持续发酵反应而造成蛋白质含量衰退),所以用加注方式标示实际衰退情形,例如:因产品发酵作用,蛋白质含量每经过TM个月会降低TM公克或TM%。惟该类发酵类别食品如欲这样加注标示时,应依据相关试验报告(如衰退试验)如实加注标示之。)
- 法规并未规定检验机构之资格,惟业者对标示值与实测值之符合性,应负完全责任,故建议请委托具有该项目检验能力与公信力的检验机构验为之。
- 如食品药物管理署有公告之检验方法,应以公告方法进行检验,如果没有,业者得参照国际间公认之检验方法。惟标示值之正确性由厂商自行负责。
- 采用营养成分分析之方式,分析样品数并无强制性规定,厂商可依其产品生产量来决定其统计上之有效性,惟厂商必须对其产品标示值负责任。
- 无规定多久需重新确认一次产品之营养成分,由厂商自行决定。但为标示值之正确性,厂商应自订产品品管计划,定期监测之。
- 以上可能的法律漏洞与厂商疏失问题,将透过相关机关或单位来抽验市售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示值是否正确。
- 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符合本规定以及“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遵行事项”规定,其营养标示格式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应以“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遵行事项”规定办理。
- 无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请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提供营养标示。
- 最小贩售包装应依规定完整标示(含营养标示),产品如无个别小包装单独贩售之情形,则于外包装标示即可。
- 含夹链袋形式之包装(开封后,可以夹链袋形式封口,如粒装夹链袋口香糖),开封后原包装之密封完整性已无法恢复原状,故应依规定进行营养标示。
- 健康食品仍需要要符合“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 未有宣称的食品,可自愿标示,但须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标示之。
- 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发泡锭产品:针对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不适用本规定,请依“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 市场业者贩售之散装食品(如一般市场所贩卖的卤味豆干,以保丽龙、保鲜膜或网袋包装,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之临时性简易包装):目的是方便顾客拿取,且仅于该现场贩售为主,非以扩大销售范围及延长陈售时间;散装食品以透明塑胶盒、盒底打洞、盒面热封膜封口之方式加以包装,因其包装并未完全密封,未具延长保存期间之作用,故不属于市售包装食品的范围,无须进行营养标示。
- 有包装之生鲜肉品,依据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号公告,市售包装农产品之原料如全系属生鲜之畜禽肉品、水产品及蔬果农产品原料,并未有营养宣称,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亦未经过盐渍、干燥等加工处理,得免标示营养标示。(如欲自愿标示,则仍须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标示之。)
- 即食鲜食食品,如为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复)热后(非以高温杀菌为目的之加热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鲜、调理食品,例如御饭团、各式便当、各式沙拉、截切水果盒、各式三明治,如属散装食品,不适用“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目前暂无强制标示营养标示。
- 购买时当场封口包装(消费者自行以塑料袋盛装后过秤,再以铁丝或压模机封口之包装方式),非属市售包装食品的范围,不需要营养标示。
- 餐饮服务时随餐供应的小包装,于店内配餐服务消费者,得免标示营养标示。
- 除符合得免营养标示规定之包装食品,市售完整包装的食品皆必须有营养标示。目前得免除营养标示之食品类别,包括未有营养宣称之下列品项:
- 饮用水、矿泉水、冰块。
-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鲜、冷藏或冷冻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产品。
- 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叶、咖啡、干豆、麦、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种子。(如茉莉花茶仅含茉莉花与茶叶)
- 调味香辛料及调理卤包。
- 盐及盐代替品。
- 其他食品之热量及营养素含量皆符合“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得以“0”标示之条件者
- 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属可免除营养标示。
- 包装食品于本规定施行前制造者(以制造日期为准),得不适用本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
-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自104年7月1日起(以产品在工厂完成制造之日期为准)开始实施。
- 假若产品的包材在104年7月1日前已印行,但产品的制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后,可以将旧有营养标示覆盖,并具有不易脱落之印刷及打印标示方式,且不得遮盖到其他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所必须标示之项目;而假若产品的制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前,且标示旧营养标示格式,则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日期止。
- 外国之营养标示项目及相关规定,与我国不尽相同,如欲在台湾贩售,仍须符合台湾之营养标示相关规定;假若外销产品同时亦在国内贩售,则应同时符合输入国和国内相关规定。
-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与原“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主要不同在于:
- 增加“糖”为强制标示项目、原5种格式变更为2种格式。
- 增加1-3岁及孕乳妇之每日营养素摄取量基准值。
- 增加相关名词定义、热量计算及误差容许范围等。
品名 | 定义 |
---|---|
鲜乳 | 以生乳为原料,经加温杀菌包装后冷藏供饮用之乳汁 |
保久乳 | 以生乳或鲜乳经高压或高温灭菌,以无菌包装后供饮用之乳汁,可于室温下储藏 |
调味乳 | 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鲜乳或保久乳为主要原料,添加调味料等加工制成 |
乳饮品 | 将乳粉或浓缩乳加水还原成比例与原鲜乳比例相同之还原乳,并占总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他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制成未发酵饮用制品 |
乳粉 | 由生乳除去水分所制成之粉末状产品 |
使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米谷(粉)为原料,经糊化、挤压、蒸煮、干燥等过程制成细长条之包装制品;使用百分之百米为原料制成者才能标示为纯米粉(丝)、米粉(丝);使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米为原料,添加其他食用淀粉或食用榖粉为原料制成者,须标示为调合米粉(丝)
氯化钠含量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装食盐产品,应以“钾钠盐”或“减钠盐”为产品品名,并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肾病变者应咨询医师或营养师是否适宜使用”等警语字样
品名 | 定义 |
---|---|
全谷原料粉 | 内容物(原料)须100%为全谷 |
全谷产品 | 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 (含)以上,才能以全谷产品命名(如:全麦○○) |
部分全谷 | 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未达51%,仅能以“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原料制作”或“本产品含部分全谷粉”等方式标示 |
1、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只宣称一种油脂名称者,该项油脂需占产品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宣称二种油脂名称者,该二种油脂须各占产品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3、调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称为品名者,不得于外包装上宣称和油脂名称类似词句,如“○○○风味”或○○○配方”等字样
1、内容物附调味粉包,并无食材包者,应以与该调味粉包本质相符之“○○味面、○○风味面或汤面”为品名
2、内容物含有调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称为与该食材包本质相符之“○○面”
应于包装上显著标示“全素或纯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样,不得只标示“素食可食”
名称 | 定义 |
---|---|
全素或纯素 | 只食用不含植物五辛(葱、蒜、韭、荞及兴渠)之纯植物性食物 |
蛋素 | 食用全素或纯素及蛋制品 |
奶素 | 食用全素或纯素及奶制品 |
奶蛋素 | 食用全素或纯素及奶蛋制品 |
植物五辛素 | 食用植物性之食物 |
包装重组肉食品应以中文于品名显著标示“重组”、“组合”或等同之文字说明,并加注“仅供熟食”或等同字义之醒语
含有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六项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之内容物及其制品,须于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之醒语信息,所以如果没有标示就表示食品内不含这六类原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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