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德语:Anfechtung)为法律专用术语,当某个意思表示的发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为有瑕疪时,该意思表示的发出人可以将其所发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让该法律行为溯及至成立时失效,或是让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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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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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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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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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一个法律行为,若要能够让它完全地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必须通过二个关卡,即要符合此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二者。一个法律行为,若欠缺成立要件,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为不成立,反之若具备成立要件,则该法律行为成立。然而在法律的认知上,此法律行为纵使已然成立,但仍尚不能够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因为必须再行检视该法律行为是否具备生效要件;若完全具备,则该法律行为生效。反之则可能有三种情况,依其瑕疪的程度由重到轻地让该法律行为无效、得撤销,或是让第三人决定其生效与否,即所谓的效力未定。换句话说,当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具备了得撤销形态的瑕疪时,有权撤销之当事人便得将其意思表示予以撤销。[1][注 1][注 2]
得撤销之理由
在立法政策上,不同于无效之法律行为每每涉及公益。法律行为的效果若属得撤销,通常仅为私益受到危害而已。其类型有如下列:
撤销权之行使
撤销后之效力
意思表示撤销后之效力,原则上应视为未发出该意思表示。[注 6]
区别
意思表示之撤销与撤回不同,前者是让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令其失效,即溯及至成立前之态样;而后者是当意思表示尚未受到拘束时,意思表示之表意人收回其意思表示之行为。[来源请求]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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