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德语: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是德意志帝国从1881年开始研究编纂,于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历经德意志帝国时期、威玛共和、纳粹统治、两德分裂至统一后,仍然施行至今,其内容及形式所树立之风格,不但成为欧陆法系之代表性体例之一,也影响日本、中国、韩国等民法典之制定。
历史
- 1804 年法国引入拿破仑法典,德国也产生了起草民法典的类似愿望(尽管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反对),该法典将系统化和统一当时有效的各种异构法律。国家。然而,在德意志联邦时期,由于不存在适当的立法机构,这样做会很困难。
- 1871年,大部分德意志各邦合并为德意志帝国。最初,民法立法权由各个国家拥有,而不是由这些国家组成的帝国(帝国)拥有。 187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的发起人代表约翰内斯·冯·米克尔和爱德华·拉斯克而命名为 Lex Miquel-Lasker)将立法权移交给帝国。随后成立了多个委员会来起草一项法案,该法案将成为整个国家的民法典,取代各州的民法体系。
- 1888 年制定的法典初稿并未受到青睐。第二个委员会由 22 名成员组成,其中不仅包括法学家,还包括经济利益和当时各种意识形态潮流的代表,该委员会编制了第二稿。经过重大修订后,BGB 于 1896 年由德国国会通过。它于 19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从此成为德国民法的核心编纂。
法典体系
法典参考了罗马法《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的编纂体系,采用五编制,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或译亲属法)和继承法(Erbrecht)。
内容既借鉴了罗马传统法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
与《法国民法典》的差异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
影响国家
《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泰国、韩国、希腊和乌克兰等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都深受其影响。
参见
- 荷兰民法典
- 奥地利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立陶宛民法典
- 葡萄牙民法典
- 罗马尼亚民法典
- 俄罗斯民法典
- 西班牙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
- 土耳其民法典
- 乌克兰民法典
外部链接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BGB (German Civil Cod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German BGB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德文) by the German Ministry of Justice, Books 1, 2, & 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德文)
- Search the BGB (德文)
- BGB-Informationspflichten-Verordnung (德文)
- Commentary on the BGB (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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