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d'usage et d'habitation)是役權的一種,通常以契約或遺囑設立,使權利人得以在他人所有之住宅之上享有佔有、使用該住宅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無限制的人役權(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類型物權。根據該法,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
役權役權(拉丁語:Servitus;法語:servitude;德語:Dienstbarkeit),乃限制物權之一種,使得權利人得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役權可為特定人而設定,亦可為另一物而設定。前者為限制的人役權(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台湾称为定限物权,德語:beschränktes Sachenrecht,日语:制限物権;limited real right;qualified property),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用益物权权、居住權亦屬於用益物權。但在德國民法典或法國民法典中,這些權利屬於一般役權(英語:servitude;法語:servitude;德語:Dienstbarkeit),原因是這些權利並不及於收益。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
无过错责任無過失責任(英語:strict liability、liability without fault;德語:Gefährdungshaftung,字面乃「危險責任」之義)又稱嚴格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的概念相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