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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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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
d'usage et d'habitation)是役權的一種,通常以契約或遺囑設立,使權利人得以在他人所有之住宅之上享有佔有、使用該住宅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無限制的人役權(德语:
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類型物權。根據該法,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
役權
役權(拉丁語:Servitus;法語:servitude;德語:
Dienstbarkeit
),乃限制物權之一種,使得權利人得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役權可為特定人而設定,亦可為另一物而設定。前者為限制的人役權(德语:
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台湾称为定限物权,德語:
beschr
ä
nktes Sachenrecht,日语:制限物権;limited real right;qualified property),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用益物权
权、居住權亦屬於用益物權。但在德國民法典或法國民法典中,這些權利屬於一般役權(英語:servitude;法語:servitude;德語:
Dienstbarkeit
),原因是這些權利並不及於收益。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
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英語:legal capacity;德語:Rechtsf
ä
higkeit;法語:la capacité juridique),在大陸法系中,是指該人行使其權利和義務的能力。法律能力一方面包括權利能力,另一方面包括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