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指政府义务运用公权力保障所有国民接受的教育[1]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1717年,普鲁士王国开始实施义务国民教育 [2] ,是全世界第一个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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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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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小学
日本小学教室

历史

古代斯巴达每一个年满7岁的男童都必须接受国家办理的军事学校训练,可以算是一种义务教育。 [3]

16世纪,发动宗教改革马丁路德在他的文章《An die Ratsherren aller Städte deutschen Landes》((致德国所有城镇的议员,1524年)中呼吁市政当局建立义务教育以使信徒能够自己读圣经[4] 数个属于新教神圣罗马帝国地区和德意志地区公国效仿。 [5] [6]

普鲁士王国腓特烈·威廉一世国王于1717年建立普鲁士的义务教育制度。 [2] 腓特烈大帝于1763年颁布《普鲁士邦立学校通则》(General Land-Schule Reglement,又称《普通学校规章》或《一七六三年邦学校法》) [7] ,实施现代化的义务教育。 [8]

受教权的概念伴随衍生自19世纪下半叶的基本人权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各国普遍的认可,并于1948年订入世界人权宣言中。在此之前,义务教育通常只被视为人民的义务而不是权利[9]

各地免费教育年期

More information 年期, 地区 ...
年期 地区
15年  澳门
 香港
12年  中国(少部分地区[注 1]
 韩国
 中华民国
11年  俄罗斯
 马来西亚
 英国(大部分预科学校免费)
10年  法国
 缅甸
9年  日本
 中国(大部分地区)
 美国(各州不同,有些州12年)
 德国
 瑞典[13]
8年  荷兰
 意大利
0年  马尔代夫(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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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日治时期

台湾义务教育起始于日治时期。20世纪初台湾总督府为了向本岛人教授日语和日本文化,于各地设置14所国语传习所,当时为了吸引本岛人入学,已经有免费学费的优惠。不久总督府又将其架构于台湾各地普设更多公学校蕃人公学校等,在台日本人则独立设置小学校。

1910年台湾总督府就明定8-14岁台湾学童须强制入学的义务教育法规,年制为6年(某些特例为4年,例如台湾原住民所念的蕃人公学校、蕃童教育所等)。1943年,公学校、蕃人公学校、小学校等统一改为6年制的国民学校,当时全台湾的6-12岁义务教育普及率高达70%以上,已达到当代文明国家之水准。

战后时期

1945年至1960年代

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管台湾。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简称“国教”)之权利与义务,台湾民众自此接受到了公平的教育。中华民国政府国共内战战败失守中国大陆后,义务教育仅能在其有效统治的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实施。

6-12岁之学龄儿童受的基本教育就是小学。1968年以前实施6年义务教育时(延续自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之政策),小学的正式名称是“国民学校”,简称“国校”。国校毕业后的教育就不是义务教育:先是“初级中学”(Junior High School)及初级职业学校(Vocational Junior High School)(现在的国民中学),简称“初中”,要考取初中联考才能入学;公立初中考不取者,多报考私立初中。

九年国民义务教育

1968年,中华民国政府修改《国民教育法》(没有修改宪法)将义务教育延长至九年,开始了九年国民义务教育,初级中学不但改称国民中学,还增设许多国民中等学校[14]。国民学校也改称国民小学。高达80%的台湾人民因此受益,为台湾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小学高年级教育多流于应试的问题也获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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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民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凡6-15岁之国民,应受国民教育;已经逾龄未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6-15岁国民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即强迫入学条例)。

虽然国中以后的教育不属义务教育,但大约94.7%的国中毕业生仍继续升学接受教育,大部分就读高中高职,但也有少数国中毕业生不再升学,直接就业。

中华民国宪法及国民教育法都规定已经逾学龄未受国民基本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但没有成文法律强迫他们受补习教育。目前台湾老年人少数是文盲,像是当时在日治时期时没能接受教育者。

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15]

近年来,台湾各界常有赞成及反对延长义务教育至12年的教育争议。支持延长义务教育至12年的主张包括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已经实施12年义务教育,所以中华民国应延长义务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才不会落于人后;但反对延长义务教育者认为法条及课纲草案并未解决先前教育体制的缺陷,内容并未经过公民讨论就强制执行,使得教育问题一再复杂化。课程欠连贯或过分一元化、校园存在体罚现象,贸然延长义务教育可能将扩大问题而失败。

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简称十二年国教,台湾于2014年(民国103年)起施行的教育政策,将由施行前的九年国教延长至十二年,但后三年非强迫性入学、公私立并行及免试为主。十二年国教中的后期中等教育包含高中高职五专前三年。台湾推动延长国民教育之议,早在1983年就已经开始规划,先后经过十任教育部长,但因为各部会草案差距过大,各党派无法取得共识,及草案多次未符合民意而受到许多反对声浪等因素影响而多次延后实施。目前十二年国教目前已于2019年(民国108年)正式实施[16]

非义务部分

中国大陆

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立即开导要在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同年临时政府教育部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在中国大陆成为当时很多家境贫穷的学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规定中国大陆实行义务教育。随后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款,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旨在帮助全民都有机会接收9年的免费教育,以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指小学六年、初级中学三年(或小学五年、初级中学四年)共计九年的教育。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从法律上中国大陆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1985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随后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对于义务教育的职责:中央政府具有全面制订教育政策和综合规划的地位, 省级政府负责全面制定基础教育发展规划, 并且协调各县级政府之间的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 而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城市落在市区一级政府, 农村则落在县级政府 。概括为 “地方政府负责 、 分级管理 、 以县为主”。[17] 从而导致初等教育生均经费与人均 GDP 的比值是 6:1, 中等教育该比值是 12:1, 而高等教育该比值高达85:8, 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 这一比例十分不合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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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明确规定政府承担该项公共义务的法律至少可以上溯至1982年,但在此后约20年的时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未能完全履行该项义务,20余年间入学的中国大陆中小学生,均需在义务教育阶段缴纳学杂等费用。直至2006年9月1日,中国大陆修订后颁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缴纳学杂费等问题才得到缓解。[19]

进入21世纪后,虽然一些地方开始对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但事实上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仍要收取书本费、杂费、电脑使用费等费用,为了防止学校乱收费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中国大陆已经开始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5年温家宝承诺2年内在农村地区普及免收学杂费的9年义务教育,自2007年开始中国大陆全境农村地区开始免收学杂费(私立教育除外)。早在此前,发达地区、部分城市或部分城市的城区开始免收学杂费。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20]义务教育已经在中国大陆全境基本实现并往全免费方向推进,现阶段有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两免一补计划达成免费上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12年(2011为止,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珠海在内的部分地区已经实现高中免费教育)的呼声逐步增大。

香港

香港教育于1970年代之前都是一直采取精英制六七暴动后,随着社会的压力,当时港督戴麟趾于1971年推行“六年免费教育”,即是6-12岁之学龄儿童,均必须接受义务基本小学教育。其后港督麦理浩于1978年实施“九年免费教育[锚点失效]”,将义务教育的范围扩展到初中。同一时间,作为筛选升中生的香港小学会考(俗称升中试)被废除,改用一套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并增设学能测验以釐定学生水准。随着初中实施义务教育,香港很多私立中学都转型为由政府资助的津贴中学,以确保初中学位的充足。

1990年代曾有声音要求将义务教育扩展至高中,但随着经济衰退及一连串的教育改革,已经再听不到此等诉求。虽然如此,大部分香港初中生均会接受高中教育,而学费则大部分由政府补贴,与名义上推行高中义务教育的分别不大。

2007年10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发表《2007-08年施政报告》宣布落实由2008-09学年起将免费教育扩展至官立和资助高中学校及职业训练局学校,即“十二年免费教育[21],唯最后3年不是强制教育,学生仍有权选择是否升学。此外,政府亦宣布由2009-10学年的小学一年级开始,在官立小学分阶段实施小班教学

2016年1月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表施政报告,宣布由2017-18学年起落实免费优质幼稚园教育政策,向合资格香港非牟利幼稚园提供基本资助,为合资格儿童提供三年优质半日制服务,预计约七至八成半日制幼稚园学位将会免费。[22]

澳门

澳门,年龄介于3至17岁者需接受15年义务教育,家长有义务每学年为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办理入学或就读注册,特区政府和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包括执行“学生离校通报机制”,并透过“学位咨询及安排服务”和非驻校学生辅导员服务,协助离校生尽早重返校园。同时,透过资助社团开展“校园适应学习计划”,为义务教育范围内中学教育阶段的离校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及辅导服务,协助其重返校园。此外,该局亦委托身份证明局向在义务教育年龄范围内,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未曾在澳门学校作注册就读的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发出就学通知信,以保障未成年人就学的权利。

澳门免费教育自2007-2008学年起,在整个正规教育内的15个年级全面实施,包括3年幼儿教育、6年小学教育、3年初中教育以及3年高中教育。

德国

1717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就颁发《义务教育规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和贵贱,都必须接受教育”。1763年8月12日,下一任普鲁士国王,其儿子弗里德里希二世签署世界上第一部《普通义务教育法》。

日本

明治五年(1872年)颁布了《学制》,提出普及小学教育,“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比美国早4年;比法国早10年。1937年,日本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89%。

各国或地区引入时间

More information 年份, 国家/地区 ...
年份 国家/地区 美国各州 其它国家州/省等
1739  丹麦[23]
1763  普鲁士王国[24]
1774  奥地利
1805  列支敦士登[25]
1814  丹麦[24]
1817  印度特拉凡哥尔
1824  土耳其[26]
1834  希腊[24]
1842  瑞典[24]
1844  葡萄牙[24]
1852  马萨诸塞州[27]
1857  西班牙[28]
1864  罗马尼亚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7]
1867  佛蒙特州[27]
1868  黑山
1869  斯洛文尼亚 意大利[29] 哥斯达黎加[30]
1870  哥伦比亚[31]
1871  密歇根州 新罕布什尔州 华盛顿州[27] 安大略省[32] 西澳大利亚州[33]
1872  日本 苏格兰  康涅狄格州(事实上​​无法执行)[27]  澳大利亚 维多利亚州[33]
1873  内华达州[27]  加拿大 卑诗省[32]
1874  瑞士[24]  堪萨斯州 纽约州 加利福尼亚州[27]
1875  新泽西州 缅因州[27] 南澳大利亚州[33]
1876  圭亚那[34] 苏里南[35]  怀俄明州[27]
1877  新西兰 乌拉圭[31]  俄亥俄州[27]  加拿大 爱德华王子岛省[32]
1878  保加利亚
1879  威斯康星州[36]
1880  委内瑞拉[37]  英格兰[24] 威尔士[24]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斯州[33]
1882  法国[24] 塞尔维亚[38]
1883  蒙大拿州 伊利诺伊州 北达科他州 南达科他州 罗得岛州[27]  加拿大 诺瓦斯科舍省[32]
1884  阿根廷[31]
1885  明尼苏达州[27]
1886  哥伦比亚(已废除)[31]
1887  爱达荷州 内布拉斯加州[27]
1889  挪威[39]  俄勒冈州 科罗拉多州[27]
1890  巴巴多斯[40]  犹他州[27]
1891  新墨西哥州[27]
1892  爱尔兰[24]
1895  宾夕法尼亚州[27]
1896  肯塔基州 夏威夷州[27]
1897  厄瓜多尔[31]  印第安纳州 西弗吉尼亚州[27]
1899  亚利桑那州[27] 波多黎各
1900  荷兰[24]  澳大利亚 昆士兰州
1902  艾奥瓦州 马里兰州[27]
1904  关岛[41]
1905  秘鲁  田纳西州 密苏里州[27]  加拿大 新布兰斯威省[32]
1906  那米比亚(仅距离最近的学校不到4公里的白人儿童)[42]
1907  冰岛[43]  特拉华州 北卡罗来纳州 奥克拉荷马州[27]
1908  弗吉尼亚州[27]
1909  巴拉圭[31]  阿肯色州[27]  加拿大萨斯卡渣文省 [32]
1910  路易斯安那州[27]  加拿大 艾伯塔省[32] 日本日属台湾
1912  卢森堡[24]
1913  阿尔巴尼亚[44]
1915  亚拉巴马州 南卡罗来纳州 佛罗里达州 德克萨斯州[27]
1916  佐治亚州[27]  加拿大曼尼多巴省[32] 澳大利亚 塔斯马尼亚州[33]
1917  墨西哥[45] 直布罗陀
1918  密西西比州[27]
1919  比利时[24] 波兰(仅适用于距离最近学校不到3公里的儿童)[46] 拉脱维亚
1920  智利[31] 爱沙尼亚[47] 斯威士兰(仅白人儿童)[48]
1921  芬兰[49],泰国[50]
1923  瑙鲁[51]
1924  乌克兰[52]
1925  蒙古国[53]
1926  白俄罗斯[52]
1927  哥伦比亚(重新引入)[31]
1929  阿拉斯加州[27]
1930  印度 苏联[52]
1935  阿富汗[54]
1942  加拿大 纽芬兰自治领[32]
1943  伊朗[55]  加拿大 魁北克省[32]
1946  马耳他[56]
1949  以色列[29]
1951  利比亚[57]
1952  约旦[58]
1953  埃及[59] 韩国[60]
1956  波兰(扩大到所有儿童[46]
1960  乍得
1961  加纳[61]
1962  塞浦路斯[62] 马里
1963  阿尔及利亚[63] 摩洛哥[64]
1964  莫桑比克(距离最近的学校不到三英里的儿童)
1965  科威特[65]
1971  英属香港 阿联酋[66]
1973  印度尼西亚[67]
1975  索马里[68]
1976  伊拉克[69] 尼日利亚[70]
1981  塞舌尔[71] 叙利亚[72]
1982  中华民国[73]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74]
1988  巴西[75] 菲律宾[76]
1990  孟加拉[77] 也门 那米比亚(所有儿童)
1991  突尼斯[78]
1994  萨摩亚[79]
1995  葡属澳门[80]
1996  寮国[81] 塔利班(废除女性义务教育)[54]
1998  黎巴嫩[82] 苏丹[83]
2000  新加坡[84]
2001  阿富汗(为女性重新引进), 毛里塔尼亚[85]
2003  利比里亚[86] 马来西亚[87] 塞拉利昂[88]
2005  巴林[89]
2007  汶莱[90]
2008  乌干达[91]
2009  康涅狄格州
2010  莱索托[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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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义务教育

学制参考表

台湾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

评价

义务教育在20世纪开始被世界重视,对任何国家群众学识上有一定的成效。然而各方校政观念不同可能会对学生无用或形成反效果,致使当今的批评逐渐变多[97] 。并有观点认为抹杀了对学童选择教育的人权,形成另类的政治拘束[98],反而是在教导著如何令学童“在校外应付‘现世社会’”[99]。或有可能其义务教育会被一些校方带来冷漠观霸凌压制抑郁等负作用[100]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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