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千億礦權案,又稱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訴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案,是指2006年到2019年間,陝西省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簡稱西勘院)之間進行了曠日持久的合同違約訴訟。因事涉陝西北部榆林橫山縣榆橫礦區北區面積339.2平方公里、地質儲量15.68億噸、可開採量10.98億噸的波羅井田價值千億的礦權歸屬,被輿論稱為「陝北千億礦權案」。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生二審案卷丟失,且包括周強在內的多位院領導涉嫌干涉案件審理,經前中央電視台主持人崔永元於2018年底爆料後,迅速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隨後,中共中央政法委牽頭組成多部門聯合調查組對此案二審卷宗丟失等情況展開調查,最終認定案卷丟失為負責該案件審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為發泄對單位的不滿故意所為。

案情

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與山東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簡稱魯地公司)簽訂了《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1]

2003年8月25日,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合同書》。雙方約定,凱奇萊公司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後者同意前者擁有該普查項目勘查成果80%的權益。(西勘院主張實際上是2004年2月19日才簽訂)。

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1次)確定,對由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2003年10月25日,西勘院與魯地公司鑑於陝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達成終止合作勘查合同書備忘錄。西勘院全額退還魯地公司先期支付費用。

2003年12月5日,凱奇萊公司成立,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005年5月26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工作費用900萬元,西勘院收款後向凱奇萊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之後,西勘院提出違反陝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限制不能履行合同,引發爭議。

2005年8月1日,凱奇萊公司向陝西省政府辦公室反應,省政府辦公廳於轉來省長1598號批文,要求國土資源廳研究處理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糾紛。該批文寫明「省地礦局認為該合同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說法,找不到充足理由」、「我們認為,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同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阻礙,建議雙方本着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協商。」[2]

2005年10月12日,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調查後作出「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認定此合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省政府政策,且省發改委回覆無須辦理立項手續,故已完成備案程序。協調雙方於達成以下意見:(一)雙方同意繼續以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峽(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公司,進行後期開發。(二)經查,雙方「合作勘探」的範圍與省發改委上報國家發改委的榆橫礦北區波羅井田規劃方案範圍基本一致,周邊部分超出。(三)西勘院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主管機關匯交前期完成的「詳查工作」地質資料,並將「合作勘查」的勘探(精查)合作設計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審查。(四)按照國家、省政府的有關法律規定,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西勘院,雙方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維護權利,依法履行義務。

2005年12月8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鄭重致函》,懇請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義務,盡快提供詳查設計和預算,明確凱奇萊公司還應支付履行勘查合同的履行數額。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復函凱奇萊公司:鑑於雙方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准,不能履行合同。對於有關遺留問題,希望和凱奇萊公司儘早協商解決。

2006年4月14日,在已簽署「波羅井田」勘探合同情況下,西勘院又與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書。

2006年5月,在屢次協商無果之下,凱奇萊公司以違約為由,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公司勝訴;西勘院不服判決並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4月底,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邀請陝西省政府官員到最高法院「商議案情」。

2008年5月4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法院發出一份《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稱「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合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如果維持省高級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2008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撤銷陝西省高院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情況報告》被媒體曝光後,中共陝西省委向中共中央辦公廳作了匯報,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作出批示,要求正確引導輿論。

2010年8月30日該案在陝西省高院重審期間,陝西省政府專題黨組會決定,由省監察廳會同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組成調查組,對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羅煤礦的相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調查結論認為,「為規避陝西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決定,這份合同屬於雙方串通蓄意違規簽訂虛假合同的行為,所以該合同屬無效合同」。

2010年11月19日,陝西省國土廳將「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予以撤銷。

2010年11月29日,按照陝西省紀委監察廳的要求,陝西省高院紀檢組對審理凱奇萊公司訴西勘院合同違約案的2006年原一審審判人員立案查處,並對發回重審過程全程督辦。

2011年3月30日,陝西省高院作出判決,認為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為規避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判決書中未提65號文。

2011年4月29日,凱奇萊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1月12日,最高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同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認定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但終審判決一直未獲執行[3]

判決

合同有效性問題

2006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4],西勘院主張2004年2月19日才簽訂合同,所提出之證人具有利害關係且未提出除此以外其他證據,故法院不採信。

2011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5],西勘院主張2004年2月19日才簽訂合同,依工商登記凱奇萊公司於2003年12月15日成立,證人證詞非無事實根據,故法院採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1],根據2010年12月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不因締約時凱奇萊公司尚未設立而無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張,在2014年2月19日,雙方當事人才在《合作勘查合同書》上加蓋公章,也只能證明西勘院在凱奇萊公司依法成立後,通過補正合同缺陷的行為再一次與凱奇萊公司確認了合同的效力,基於此,雙方是否倒簽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點,不涉及合同有效無效,與雙方爭議焦點並無關聯。

合同性質與效力問題

2006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二者簽訂的是探礦權轉讓合同,依2000年國土資源部頒佈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44條向主管單位備案即發生效力,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中指出該合同業已完成備案,故轉讓探礦權合同有效。

2011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二者簽訂的是探礦權轉讓合同,惟二者有故意規避陝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限制的行為,故應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雙方當事人均多次表示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書》的性質是探礦權轉讓且歷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從《合作勘查合同書》的內容看,其基本性質是合作勘查合同。1999年12月29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陝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其案涉合同應為合作勘查合同,其生效條件應為雙方平等自願,依法達成協議即可,無須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西勘院責任問題

2006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探礦權合同有效。依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雙方同意完成合作勘查後轉入合資成立的公司或交由凱奇萊公司單獨開發,由於西勘院違約故意不促成移轉探礦權,故採礦權移轉到凱奇萊公司,西勘院仍享有20%利益分配請求權。

2011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探礦權合同無效。西勘院應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資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指,合作勘查合同有效。西勘院以「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准,不能履行合同」為由拒絕履行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按照雙方在《合作勘查合同書》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賠償。另外,西勘院遲延交付成果訂立的專門條款,與違約條款不應疊加。而本案中的情況是,雙方當事人尚未合作到取得勘查成果的階段,故不存在因西勘院單方原因未按時向凱奇萊公司匯交成果的情形。[1]

終審判決後續發展

西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終字第81號判決生效後,於2018年1月5日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6]。趙發琦認為法院判決認定合同繼續有效,由於雙方在最高院審理本案的時候,均未提交關於該煤田普查、詳查、精查均已完成、探礦權轉讓前提條件已經成就的證據,最高院才駁回了凱奇萊關於探礦權轉讓的訴訟請求,然而應該依實際情形發生法律效果,即西勘院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內移轉探礦權的條款。[7]

爭議煤田的狀況

香港益業和中化工程集團承諾的165億元巨額投資建設240萬噸甲醇MTO項目開工後幾乎一直處於停建狀態。據通過大量材料計算出,宣稱百億元的投資項目其實際出資不過千萬元。《經濟參考報》記者2013年在項目現場採訪時看到,偌大的工地僅僅打了一個400米深的主井和斜井,以及一個未完工就停建的辦公樓,工地長滿荒草。榆林市發改委一位官員亦證實,「中化益業煤化工項目自2007年後,就處於停建狀態」。[8]

相關爭議

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訂立合同的動機

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1次)明確,對由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對在陝北已落實的轉化項目,由省政府統一配置相應的煤炭資源;對已配置資源但又不能如期轉化的項目,省政府將無條件收回探礦權和採礦權,根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與魯地公司合同正是因為該會議紀要而終止[1]。據趙發琦說,「時任地礦局和西勘院主要領導公然對外宣稱「誰能幫我們突破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我們就跟誰合作」[9][10]

一審法院認定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的落款時間為2003年8月25日的《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實際訂立日期為2004年2月19日;但凱奇萊公司在給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訴請求中辯稱一審判決認定《合作勘查合同書》的簽訂日期是2004年2月9日,屬認定事實錯誤[1]。據趙發琦說,「當時,西勘院告訴我,省政府會議紀要說我們是代表政府勘探,這是違反法規的,他們作為省屬單位,上下級關係,沒辦法出面。他們說給我這個函件,希望我向省領導反映。所以我當即向省長寫了反映信。講會議紀要比法律還大,這不符合陝西提出的法治陝西、誠信陝西、開放陝西口號,我就這麼寫的」。趙發琦稱,現在回頭看,西勘院實際是拿合作方當槍使,讓大家去突破省政府的會議紀要[11]

趙發琦2018年1月21日在一次研討會上公開的文件顯示,2005年8月1日陝西省國土廳收到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省長1598號批文,要求國土資源廳研究處理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糾紛,該批文寫明「省地礦局認為該合同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說法,找不到充足理由」、「我們認為,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同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阻礙,建議雙方本着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協商。」根據該批文內容,省國土資源廳於8月5日和9月19日兩次召集西勘院和凱奇萊負責人進行協商;10月12日,雙方代表簽字同意繼續履行原始合同,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成立的合資公司或轉入凱奇萊進行後期開發。11月8日,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簽發了陝國資辦發【2005】65號文件,對上述內容進行了確認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同時抄送西勘院和凱奇萊雙方[11]。以上事實說明當時陝西省政府不但不認為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的合同違反相關政策,還確認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陝西省政府以權代法、干預案件

據《財經》雜誌披露,2007年3月16日,西勘院曾向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出名為《關於榆林凱奇萊公司涉嫌詐騙省重大項目(240萬噸甲醇配置資源)請求公安立案的緊急請示》的公函,請求省政府命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凱奇萊公司;3月25日,時任陝西省常務副省長的趙正永作出批示,要求陝西警方對凱奇萊公司進行偵查,理由則是其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然而凱奇萊公司在2004年就以貨幣資本補足了賬面實收的資本金1200萬元[12]。因此,陝西警方未予立案,最後只由榆林市工商局對凱奇萊公司做出了行政處罰。趙正永此舉被認為是要徹底註銷凱奇萊公司,使其喪失在「陝北千億礦權案」中的主體權從而無法推進訴訟程序[13]。但亦有消息源稱凱奇萊公司2003年12月3日成立時趙發琦所佔股份僅有5%,且確實存在註冊資本虛報的情況:所謂後來補繳的1200萬元註冊資本全部來自2005年趙發琦預售採礦權獲得的他人注資[9]

2010年8月30日,在陝西省政府黨組會議上,已任陝西省代省長的趙正永直接認定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民事合同無效,並簽發了相關文件,造成事實上的政府取代法院的職能,代替法院判案。2010年11月3日,趙正永在省政府專題黨組會議後,再次要求公安部門對凱奇萊公司採取行動。此後陝西省公安廳成立了「查處凱奇萊涉嫌經濟犯罪督辦組」。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對凱奇萊公司再次立案,撤消了該公司的工商登記,並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將案件移交榆林市公安局。同年8月19日,趙發琦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並羈押,時間長達133天。其後趙發琦被取保候審,後獲判無罪。其間,凱奇萊公司就撤銷營業執照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勝,公司的營業執照於2013年恢復[13]

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背景

據《財經》雜誌和《經濟參考報》等媒體報道,本案與原陝西省政協常委、現任廣西自治區政協常委的香港女商人劉娟密切相關[14],其實際控制的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夥同央企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以3年建成240萬噸甲醇MTO項目的虛假承諾獲取陝西省政府配置「陝北千億礦權案」中的特大煤礦;在獲得省政府配置的煤炭資源後,中化工程集團零收益退出,香港益業公司將該煤礦以及化工項目51%股權轉讓給當地省屬國有企業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虛增被收購企業淨資產約3億元,騙取巨額國有資產[8]。但趙發琦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否認劉娟為趙正永情婦的傳言,稱劉娟的後台另有其人[15]

多名官員因65號文件遭罰[16]

省政府黨組報告也認定為不當,參與形成65號文的多名官員都被處分。報告稱,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在受理趙發琦寫的反映信時,僅進行了簡單了解後便形成認定意見。實際上這份合同與省委、省政府「三個轉化」的精神和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決定相悖,與國家關於礦業權管理的相關法規不符。該意見批轉省國土資源廳後,最終形成了65號文件。該文件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度衡,僅以當事雙方的意見為意見,形成了不當的協調意見。不過,報告中沒有進一步說明,應如何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度衡」。

西勘院原副院長樊晶,在不了解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合同情況,未請示報告並領會意圖的情況下,擅自在省國土資源廳65號文件初稿上簽了「同意」意見,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西勘院副院長陳磊,因在參加國土資源廳調解工作時,未及時向樊晶說明合同簽訂的情況,被給予誡勉談話的處分。

省國土資源廳方面因對65號文起草負直接責任,經退休的原省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副調研員王風林,被給予行政降級處分;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魯學恭,在任地質勘查處處長時,對65號文件審查不嚴,履職不到位,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梁楓,在調解處理礦權糾紛工作時任總工一職,負領導責任,被進行誡勉談話。

省政府辦公廳方面,綜合處騰西鵬、張亞勛被認定在辦理凱奇萊公司來信時工作不夠細緻、政策把關不嚴,被要求接受批評教育,並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實名舉報官員瀆職

2016年11月3日,趙發琦在網上實名舉報前後兩任陝西省省長袁純清趙正永通過發密函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辦案等手段操縱司法,干預案件執行[17],舉報信中尚具體指名時任陝西省副省長洪峰、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鄭斯林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該案件的副院長奚曉明(2015年落馬)等高官牽涉其中。[18]

2014-2017年間,陝西省國土廳廳長王登記、副廳長梁楓、總工程師楊建軍以及西勘院原院長陳磊等人紛紛落馬[19]

2018年6月,涉入此案的原陝西省榆林市委書記胡志強(原中共山西省委書記胡富國長子)被陝西省紀檢監察部門查處並於同年12月被開除黨籍、公職,移送司法[20]

2019年1月15日,舉報信中所提及的時任陝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後來升任中共陝西省委書記的趙正永被中紀委國家監委宣佈調查[21]

崔永元爆料該案二審案卷神秘丟失

2018年12月底以來,前中央電視台主持人崔永元通過微博介紹並曝光了趙發琦及凱奇萊公司在十餘年來的不公遭遇、維權經過及該案二審的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於201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該案審理的主審法官王林清辦公室內神秘失蹤等細節,引發社會輿論強烈關注[22]

2018年12月26日,崔永元在其微博發文稱,「習近平主席說要讓民眾從每個具體案件中體會法律的公正。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都帶頭知法犯法,你讓老百姓有何盼頭?」崔永元還在微博中寫道「先判後審,卷宗被盜兩年無下落」,稱52歲的趙發琦將12年用於打官司,還破口大罵「你們那裏能進去盜賊嗎?連老鼠都進不去。最高院可以丟卷宗嗎?而且只丟這個案子的,而且只丟最重要的一本,而且丟的時候監控壞了,而且你們想再造一本……多大點事兒啊,不就是一個叫趙發琦的農民運氣好買個探礦權探着個煤礦嗎?怎麼了?從省長到院長勾結在一起耍盡花招非得剝奪人家祖宗八代修來的一次福利。X你媽的,是不是打牌都只能你們胡啊?你們還讓不讓老百姓活了?」[23] 這一系列爆料使陝西千億礦權案迅速成為社會輿情關注的焦點。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否認案卷失蹤,稱「無任何事實和證據證明,屬於謠言」;兩天後,崔永元再次發微博並明確指出,陝西千億礦權案二審卷宗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承辦該案的法官王林清的辦公室內丟失,並張貼出幾張疑為丟失案卷的照片。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承認其中兩張照片所載內容與目前保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檔案處的(2011)民一終字第81號案件副卷的有關內容相同,並表示將啟動內部調查程序[24]

2018年12月30日,《華夏時報》深度調查部記者收到一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的自述視頻。王在視頻中稱,他為免遭不測留下一些證據而拍攝此段影片,他曾作為陝西榆林凱奇萊公司訴西安地質勘察院案件承辦人,在準備寫判決書前發現原存在於自己辦公室的二審的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記載了合議庭評議記錄、領導對案件批示、有關部門意見等不公開信息)[25]不見蹤影,遂請求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調取監控攝像查明為何人所取走,卻發現安裝不久的兩個監控攝像頭同時壞掉[26][27]

2019年1月2日,崔永元再貼出一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接受訪問的片段,王聲稱自己承辦案件的正卷、副卷系在東交民巷27號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遭竊[28][29]。1月6日,財新網在其官方微博披露,接近王林清的人士稱,王1月3日曾到最高人民法院露面,之後被帶到最高法附近一家賓館接受最高人民法院調查組的訊問。崔永元隨後在微博上發出「王林清,請馬上聯繫我,我要確定你安全,這是我們約好的」[30]

1月7日,崔永元先是在微博上公佈了一份「民一終字第81號」案件判決書的批示文件的照片,顯示時任分管民一庭的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在2017年11月23日的批示中提及判決書做了三次修改並請周強批示。在12月18日的補充批示中,杜萬華寫到「本案判決書周強院長已經審核,請即發」[30]。當天稍晚時候,崔永元再次貼出王林清接受訪問的一段視頻,王在視頻中稱2016年3月,負責陝西千億礦權案審理的合議庭達成一致意見,認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的合作開發合同有效、西勘院構成違約、西勘院應當把探礦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31][32]杜萬華要王到他的辦公室報告合議結果並指示鑑於這個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利益龐大,應提交審委會討論後再作出判決。2016年5月,杜萬華又叫王到其辦公室並告知周強指示該案發回陝西省高院重審,王當下以違反民事訴訟法僅可發回一次的規定反對,但仍被要求保留個人意見並在周強院長出訪英國前完成發回高院重新審判的判決。正當王在草擬發回判決之際又接到杜萬華的電話,新的指示是判決解除合同,王立刻以不存在解除合同事由、違反法院不告不理的規定提出反對意見[33]

1月9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微信公眾號「長安劍」發佈消息稱中共中央政法委牽頭成立了由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參與的調查小組,對案卷丟失等問題進行調查[34]

1月16日,崔永元在個人微博上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陝西千億礦權案案情的內部報告,這份標有「機密」字樣的副卷上有周強奚曉明杜萬華等院領導的批示。其中周強落款為2013年11月21日的批示為「曉明同志:此案有關處理情況,要嚴格做好保密工作」[35]

1月18日,崔永元在其個人微博發文稱,和王林清同屋辦公的叫司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只有他倆有鑰匙,懷疑丟卷和他有關[36]

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果

2019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檢、公安部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陝西榆林「凱奇萊案」卷宗丟失等問題的調查結果。經查明: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因工作中對單位產生不滿,於2016年11月25日,將臨時裝訂的「凱奇萊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帶回家中。目前,聯合調查組已將調查中發現的王林清涉嫌非法獲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7]

聯合調查組還對陝西千億礦權案審理是否公正問題作出結論。聯合調查組認定,首先,「凱奇萊案」的案涉合同應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礦權轉讓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圍繞雙方如何聯合勘查煤炭資源,約定合作方式、權益比例、勘查費用、成果處置等,未就探礦權轉讓作出明確表述。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該合同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確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同時,合作勘查合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有關行政規章也沒有規定此類合同備案後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確的。其三,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各方違約責任。凱奇萊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額付款,西勘院對同一項目另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並履行,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分別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凱奇萊公司明確要求西勘院承擔違約責任,而後者沒有要求前者承擔違約責任,故最高法院根據雙方訴訟請求認定西勘院違約並判令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西勘院與第三方另行簽訂合同並實際履行完畢。最高法院鑑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其五,凱奇萊公司主張探礦權於法無據。案涉合同中沒有關於探礦權轉讓的明確約定,且探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批准才能生效,凱奇萊公司要求將探礦權轉入其名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包括轉讓探礦權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同時,調查顯示,該案在審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最高法院對該案第一次二審期間,陝西省政府曾於2008年5月4日發出函件,對案件審理提出意見,試圖給最高法院正常審判活動施加影響。二是最高法院審判管理不規範,存在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等問題。三是王林清違規接受當事人吃請,幫助打探案情,其行為違反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37]

後續

相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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