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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1974年7月—),男,山東煙臺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1]並參與「陝西千億礦權案」的審判過程。王林清2018年底在媒體發佈影片,自述「陝西千億礦權案」卷宗被盜,錄製影片以「免遭不測」。2019年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帶領的聯合調查組認定案卷丟失為王林清「自導自演」、「故意所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王林清在央視新聞電視認罪。
獲煙臺大學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2]、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做金融學博士後工作、在中國人民大學做經濟學博士後工作。
後來王林清擔任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二級法官[3],兼任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民商事審判、研究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制定工作。[4][5]。其曾負責起草制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6]、(四)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7][8]、第八次全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參與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城鎮房屋租賃、旅遊糾紛、食品藥品糾紛、網絡侵權、民事訴訟、物權法適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等多部司法解釋的研討制定和書籍編纂工作。
雖從事民商事審判20年、擁有跨領域的3個博士學位,但2017年7月在實施法官員額制改革後未成為最高法院首批入額法官,在2018年11月公佈的第二批入額法官名單中亦未被選入。[9]
根據中國官媒報道: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王林清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對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26日、27日對王林清案依法進行了審理,其中對王林清被指控受賄事實部分公開開庭審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事實部分不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均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他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公司)等2個單位和律師程傑、律師楊銘等11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0萬餘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為凱奇萊公司在案件審理、執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給予的美元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35萬餘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趙發琦的唆使下,並商定由王林清獲取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後採用借閱、騙取案卷材料後偷拍等方式,非法獲取凱奇萊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過手機微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所拍攝材料提供給趙發琦。經國家保密局鑑定,王林清夥同趙發琦非法獲取的材料中有5份屬機密級國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王林清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司法行為的廉潔性,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交由趙發琦後被擴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被抓獲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被控受賄罪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此外,趙發琦、程傑、楊銘等人的犯罪行為已依法受到懲處。
2019年2月22日,新華社發佈消息,稱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查明,所謂「卷宗丟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本人故意所為。王林清因工作中對單位產生不滿而竊取相關案卷材料。對於網傳王林清自述影片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審的「凱奇萊案」問題,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案涉合同性質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並認定合同有效是正確的,認定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違約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等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最高法院鑑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領導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對於王林清影片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二審判決對雙方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聯合調查組調查發現,最高法院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涉嫌接受當事人請託,通過打招呼等方式過問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但不存在對王林清「打擊報復」問題。聯合調查組已經將調查中發現的王林清涉嫌非法獲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閆長林涉嫌違規過問案件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聯合調查組同時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並責成最高法院進行認真整改[31][32]。
調查組最終認定案卷丟失為先前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自導自演」、「故意所為」,並稱王林清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33][34]。2019年2月,王林清在央視專訪中出現並進行「電視認罪」,其稱:「一個是為了泄憤,一時衝動,另外一個就是為了阻止別人去辦這個案件。」[35]
2019年5月10日,新華社發佈消息稱,王林清因涉嫌職務違法問題,已被北京市監察機關立案調查。[36]2020年10月,律師張磊在北京看守所會見了王林清。據自由亞洲電台引述張磊的說法,王林清身體狀況極差,羈押期間還受到了「非人待遇」,但依然重申自己無罪。[37]
部分網友認為,王林清冒巨大風險盜竊卷宗並帶回家中只為泄憤的行為極不理智。作為法院工作人員做出如此舉措讓人難以理解。[來源請求]
另有部分網友指出,官媒並沒有說王林清為何在明知有兩個鏡頭監控其辦公室的情況下,偷了卷宗後幾乎立刻就向領導報道此事。作為一個非正式編制的法官,王林清不可能在當時能控制監控鏡頭。這麼一個大案,如果該院領導稍微調取錄像,王林清根據官媒所說在25日晚上23時來辦公室拿資料的可疑舉動,立刻就會被發現,然而王林清並未因此收手依舊盜竊了卷宗。[來源請求]
有中國律師表示,官方的調查結果有違邏輯。人權律師劉曉媛說:「從常識上看,這件事中有許多東西都讓人難以接受。」她還說:「但這樣高層次的調查,竟然會隨意編造這些東西,也着實令人震驚。」[38]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林清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利息追繳[39]。王林清提出上訴。6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林清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同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還對向王林清行賄的趙發琦等人上訴案進行了宣判,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0]。
《房地產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指引 》[47]、《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48]、《證券法理論與司法適用》[49]、《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50]等專書。
發表《司法裁判中直覺與推理共同起作用》,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年8月、《公司法與勞動法語境下競業禁止之比較》,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1期等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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