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沿革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頒佈,其中規定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審判委員會,作為對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形式。

195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正式成立[1]

1993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法發〔1993〕23號)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2]

職能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3]

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3]

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3]

1993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第二條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

  • (一)總結審判經驗。
  • (二)討論、決定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提交的下列案件:
    • 本院審理的第一審、第二審案件;
    •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准的類推案件;
    •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
    • 本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
    •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 其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
  • (三)討論、通過院長或副院長提請審議的司法解釋草案。
  • (四)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司法解釋和案例。
  • (五)決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對本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迴避問題。
  • (六)討論、通過助理審判員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 (七)討論、決定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事項。」[2]

歷任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3]

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是: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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