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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頒佈,其中規定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審判委員會,作為對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形式。
195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正式成立[1]。
1993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法發〔1993〕23號)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2]。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3]
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3]
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3]
1993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第二條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3]
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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