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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caning)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可再細分為以下六種情形:司法、監獄、軍事、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新加坡的鞭刑制度與鄰國馬來西亞和汶萊相似,都是從大英帝國統治時期保留下來的。
六種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為嚴重。司法鞭刑只適用於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罪犯,適用範圍廣泛,通常是嚴重罪行,例如強姦、販毒和搶劫,一次庭審最多只能判處24下鞭刑。司法鞭刑總是與監禁一起執行,由受過專門訓練的監獄署人員在監獄內執行,用一根1.2米長、1.27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屁股,同時有醫生在場監督整個過程。在監獄中服刑的男性囚犯如果在服刑期間犯下嚴重罪行,即使之前沒有被法院判處鞭刑,也有可能會受到鞭刑的處罰。被關押在少年感化院的男性未成年犯如果犯下嚴重過錯,也有可能受到鞭打。
在新加坡武裝部隊(SAF),如果男性軍人嚴重違反軍規,例如不服從合法命令或在軍中製造騷亂,有可能被軍事法院判處鞭刑,一次最多只能判處24鞭。軍中體罰在關押軍事罪犯的SAF拘留所(SAF Detention Barracks)進行,程度比司法/監獄鞭刑輕一些,使用的藤鞭也比較輕細。
在新加坡的一些中小學,當男生有嚴重不良行為或反覆違規時,體罰有時被用作一種懲罰手段,但通常只在其他教育方法無效時才會使用。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學校只能使用輕細的藤條進行體罰,每次最多只能打三下,並且只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長或經過校長明確授權的學校員工才有權執行體罰,並且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體罰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此種體罰同樣只適用於男性,女生可能會面對其他形式的紀律處分,比如留校、社區服務或停學。
此外,在家庭環境中,許多家長可能會使用輕細的藤條或其他工具來懲戒他們的子女。[1][2]家庭體罰雖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家長如果過度使用體罰、對孩子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可能會受到虐待兒童的指控,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也會進行調查和干預以保護兒童。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起源於大英帝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世紀初,大英帝國在新加坡和馬來亞地區設立了海峽殖民地,並將鞭刑正式納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四條例》中。[3] 新加坡在大英帝國統治的時期(19世紀初至1962年),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適用樺條鞭笞(birching)的罪行相似,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的人。[3]
在馬來亞聯合邦(現為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相繼於1957年和1965年宣佈獨立後,新加坡保留了鞭刑的法律條款,並對其實施範圍進行了擴大,提高了適用鞭刑罪行的最低鞭刑次數,並增加了可以適用鞭刑的罪行種類。[3][4]
《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以下者不會被判處鞭刑:[7]
在2017年之前,法官通常會將免受鞭刑的犯人的刑期延長至最多12個月。[11] 然而,從2017年5月9日起,最高法院做出裁定,除非有恰當的理由,否則法官不得自行延長免受鞭刑的犯人的刑期。[12] 根據指導性準則,如果被判處超過19下鞭刑的犯人無法接受鞭刑,法院可將他們的刑期延長9至12個月。[13]
新加坡有40多種不同的罪行適用鞭刑,包括誤殺、劫持人質、綁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非法吸食毒品、騷亂(聚眾鬥毆)、非法擁有武器、非法擁有腐蝕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攜帶攻擊性武器、性侵犯(非禮)、未經同意將他人裸體照片或影片上傳到網上、[14]偷窺[15]等等。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搶劫、破門行竊、強姦、走私或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有可能會被判鞭刑)、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標記或刻印於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物)、敲詐勒索,[16]以及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17][4]
大部分適用鞭刑的罪行都源自英屬印度的刑法,並被納入新加坡的刑事法典。然而,有些罪行是在修法後才添加的。1966年,新加坡國會通過了《破壞法》,將破壞公物罪列為適用強制性鞭刑的罪行之一。據說,新加坡執政黨人民行動黨(PAP)決定推動《破壞法》的立法,旨在鎮壓持有不同政見者。在1960年代,反對黨支持者曾通過在公共場所進行塗鴉等方式表達對PAP的反對。在《破壞法》通過之前,破壞公物者最多只會被罰款50新幣或被判最長一周的監禁,但通過該法案後,破壞公物者可被判處監禁並至少三下鞭刑。[18]
自1990年代以來,在許多性侵和嚴重傷害案件中,鞭刑雖然是可選的刑罰,但最高法院更傾向於判處鞭刑。1993年,一名18歲青年犯下非禮罪,當時的首席法官楊邦孝不僅駁回了他對六個月監禁判決的上訴,還增加了三下鞭刑。儘管在類似案件中法院此前從未判處過鞭刑,楊邦孝首席法官卻認為,由於日益增多的非禮案件,判處鞭刑是合理的。這一裁決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輿論。根據新加坡法律的判決先例原則,對於那些在非禮女性的案件中觸摸受害者私處的犯人,法院將判處至少九個月監禁和三下鞭刑。[4]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僱員也可能會受到牽連並被判處鞭刑。根據《危險煙火法》,非法進口、運輸或銷售危險煙火的公司的經理或老闆將被判處強制性鞭刑。此外,批准或參與非法引進外籍勞工的公司經理也可能面臨鞭刑的判決。[16] 1998年7月,新加坡警方透露在1997和1998年間,有六人因僱傭非法移民而被判處監禁和鞭刑。[19]
根據《陸路交通法》,如果一個人在第三次或更多次被定罪為魯莽駕駛、醉酒駕駛或駕駛證被吊銷的情況下繼續駕駛,並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嚴重傷害,該犯人可被判處最多六下鞭刑。[20]
許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到鞭刑的懲罰,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儘管口香糖在新加坡被禁止進口,但售賣或食用口香糖並未被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非法進口口香糖最多只會面臨罰款的處罰。[21] 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但不會被判鞭刑。[22]
在1993年,一共有3,244鞭刑判決數量。[23] 到了2007年,判決數量增加近2倍,一共有6,404個判決,共有95%執行完畢。[24] 自2007年起,每年的鞭刑判決數量年復一年降低,2016年只有1,257個判決。
研究指出,鞭刑次數6下者佔16%,12下者佔12%,24下者佔10%,其餘則包括從1~20下的其它奇數和偶數。[4]
負責執行鞭刑的人員來自新加坡監獄署緊急應變部隊(SPEAR),[34]一般上都是體格健碩、身材魁梧高大的男性,有些甚至是武術或搏擊高手。[35][36] 他們經過嚴格的選拔並接受特殊的訓練,以確保他們具備執行鞭刑的技能和素質。他們用沙袋、人體模型或香蕉樹練習鞭打的技巧,非常講究力量、精確度、協調性和鞭打的動作,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給予犯人痛苦,同時儘量減少傷害。他們使用的力量並不僅僅來自手臂,而是通過伸長手臂、緊握藤鞭,並以雙腳為中心轉軸,用全身的力量揮動藤鞭,達到最低時速160公里每小時(99英里每小時)和至少90公斤(200英磅)的打擊力度。[4]
新加坡鞭刑用的鞭由藤製成,[37]俗稱「藤條」(cane / rotan),從鄰國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進口。一些外國媒體經常錯誤報道是皮鞭或竹鞭。對於藤鞭的尺寸和大小,法律有詳細規定:用於成年男性的藤鞭長度大約是1.2米(3.9英尺),直徑不超過1.27厘米(0.50英寸),[38][4]大約和一般成年男子的小指頭一樣粗。[36]
在執行鞭刑之前,藤鞭的前三分之一部分會在水中浸泡一夜,以確保它充分吸水,變得更柔韌有彈性,不容易斷裂,在打擊時不會在傷口留下扎刺。[4] 監獄署曾明確表示,有關藤鞭浸泡在鹽水或特製藥水中的傳言是不屬實的,但他們確認會對藤鞭進行消毒抗菌劑處理,以避免犯人感染。[39]
鞭刑從不單獨判處,總是與監禁一起判處。如果犯人向更高級別的法院提起刑事上訴,他在等待上訴判決期間不會被處以鞭刑。即使犯人不提起上訴,監獄署也會等待犯人可以提起上訴的有效期限(14天)[40]過了才執行鞭刑。
犯人不會預先知道什麼時候會受鞭刑,通常只在執行當天才會得知。[41] 一般來說,鞭刑是在監禁期的前三分之一內執行的。[4][42] 這種不確定性通常會給犯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和困擾,天天提心弔膽。[43]
鞭刑在監獄內的特定鞭刑室進行,外人不得在場。鞭刑室寬敞而高大,天花板高,地板明亮,一側設有桌椅供醫生、監獄總監等高級監獄官員監督整個過程,[44]另一側則擺放着鞭刑所使用的刑架。刑架的高度大約2.74米(9.0英尺),由木料製成,整個架子漆成藍色,非常堅固,類似於兩個頂部相連而底部分開的大約1米(3.3英尺)高的『H』形木架,從側面看像個『Λ』。當犯人等待接受鞭刑時,他們會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隊的順序取決於他們各自的鞭刑數量,從最多的開始。[45] 一些前囚犯表示,當他們排隊時,他們可以聽到排在前面的犯人受鞭刑時的慘叫聲,[46]因此增加了恐懼感。[47][48]
在行刑前,監獄總監會要求犯人確認自己的身份以及被判的鞭刑數量。醫生也會測量犯人的血壓並檢查他的身體狀況。如果犯人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而身體狀況不適,他免受鞭刑,改日再上法庭,法官可能會把鞭刑改判為監禁,延長他的服刑期限。[49]
根據監獄慣例,犯人在受刑時是光着全身的,只在腰部間綁着一個軟墊來保護腎臟和脊椎。犯人的腳踝被皮革腳鐐固定在刑架底座上,身體彎曲俯在刑架前面的橫樑上,雙手則被皮革手銬固定在刑架後面的橫樑上,雙手可以抓住後面的橫樑。刑架前面的橫樑上墊有一層墊子,頂着犯人的腹部,可以根據犯人的身高進行調節,使得犯人的身體幾乎成90度的彎曲,屁股翹起。[39] 鞭刑的抽打部位僅限於屁股,[50]儘量避免對筋骨和身體器官造成嚴重傷害。[6] 犯人在受鞭刑時是不被封口的。[4]
行刑官站在刑架旁邊,用藤鞭的長度來衡量並調整自己的位置。在1974年的一次記者會上,當時的監獄署總監郭士力(Quek Shi Lei)詳細解釋了整個過程:「行刑官的位置非常關鍵。如果他站得太近犯人,藤鞭的盡頭會超過犯人的屁股,造成鞭打力道的彎曲,減弱了鞭打的效果。如果他離犯人太遠,藤鞭只會擊中犯人屁股的一部分。」[36]
在開始行刑的指令下達後,行刑官開始進行報數,每一鞭都要在報數後執行,鞭打之間大約間隔10至15秒。行刑官必須不考慮犯人的年齡或罪行的輕重,每一鞭都要用盡全力,[39]努力確保每一鞭都打在犯人屁股的不同部位,並巧妙地避開已經嚴重受傷的部位。每一鞭的高度會略微有所變化,以使得鞭痕整齊地排列在犯人屁股上,宛如機器般準確無誤。
鞭刑必須一次性全部執行,不得分期進行。[51] 如果鞭刑的數量較多,幾名行刑官會輪流進行鞭打,以確保鞭打的力度在始終如一。[52][48][46]
如果犯人在鞭刑過程中昏迷不醒,或者醫生確認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將立刻停止。[53] 犯人在康復後將再次出庭,法官根據剩餘的鞭刑數量決定是否延長他的監禁期,最多可延長12個月。[54][4]
目擊者和媒體報告都肯定了鞭刑對肉體所造成的嚴重傷害。[36] 一份新加坡律師公會的報告曾寫道:「行刑官使盡力氣揮鞭而下,當藤鞭打中犯人的屁股時,皮膚會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色裂紋,接着滲出鮮血。」[55] 執行鞭刑時,行刑官不僅會用盡全力抽打,還會迅速將藤鞭的盡頭划過傷口,擦破皮膚,導致鮮血滲出。一般上,打了三鞭後,犯人的屁股通常會因傷口重疊而開始出血。儘管鞭刑只集中在屁股上,但由於許多小血管破裂,犯人的大腿和下半身的多個部位會出現瘀血現象。[46] 大多數犯人在受到最初的三鞭時會奮力掙扎,然後逐漸變得虛弱無力。許多犯人不僅害怕鞭打的痛苦,還非常擔心自己能否保持冷靜,不流淚或哭泣,至少保留一些尊嚴。[46]有些甚至會大小便失禁或直接昏過去。當犯人接近虛脫之際,醫務人員會立即提供協助以使其恢復意識。雖然有些犯人會假裝昏迷,但在場的醫務人員很快就能辨別出真相。[36][56] 受過鞭刑的犯人用各種詞語來形容他們受到鞭打的感覺:『疼痛難忍』、『火燎屁股』、『仿佛被紅螞蟻咬傷』、『如同觸電』、『一生中最痛苦的經驗』等等。一個挨過10鞭的犯人在受訪時說:「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36][57][56]
有觀點早期的報道和描述可能有意誇大了鞭刑的嚴重性,甚至形容現場"血肉橫飛",其目的可能是為了威懾犯罪行為。[4] 新加坡監獄署曾對這種說法進行了澄清,但也承認鞭刑會導致流血和留下傷痕。[36]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國青年麥克·費爾曾說:「我們不要誇張,實話實說。流的不止幾滴血,但談不上血如泉湧,應該是在這二者之間,跟流鼻血差不多。」[58]
鞭刑結束後,犯人的屁股通常會出現皮膚破裂、鮮血流淌的情況。醫務人員會將犯人送到醫療室進行治療,先將血跡擦掉,然後在傷口塗抹抗菌劑和紫藥水,必要時會包紮傷口,[59]給犯人服下止痛藥[46]和抗生素。[48]
傷口通常需要一個星期到一個月的時間才能完全康復。在鞭刑後的第一個星期,犯人的屁股會腫脹,傷口可能仍然會出血。由於劇痛,犯人很難入睡,不敢洗澡和大小便,甚至不敢穿褲子,因為皮肉容易黏附在布料上。如果傷口乾燥後不小心受到拉扯,傷口會重新裂開流血。[46] 往後的數日之內,犯人通常無法以正常的姿勢坐下,也難以採取正常的仰臥姿勢入睡。蹲下大便時如果不小心,傷口也會再次裂開。因此,他們必須小心避免不恰當的姿勢,以促進傷口早日癒合。新加坡人權律師拉維(M Ravi)在探訪袁葉明(Ye Ming Yuen 譯音)時曾描述袁葉明被打24鞭後的狀況:「他的屁股上到處都是鞭痕和深深的裂傷,令人震驚。我的女助手和我一起探訪,她看到後幾乎暈倒。他的傷口非常深,不僅仍在流血,還有多層皮膚和肌肉露出。他們沒有給他包紮傷口,只給了他一塊毛巾蓋住他的屁股。他不能長時間坐下,所以一直站着。」[48]
汶萊鞭刑 | 馬來西亞鞭刑 | 新加坡鞭刑 | |
---|---|---|---|
伊斯蘭法鞭刑 | 實行 | 實行 | 不實行 |
未成年犯 | 地方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學校體罰方式」受鞭刑。 | 地方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學校體罰方式」受鞭刑。 | 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 |
年齡上限 |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 |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但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歲男子犯強姦罪,被判57年監禁和鞭打12下。[89] |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 |
鞭數上限 | 24鞭(成年犯),18鞭(未成年犯) |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
用詞 | 法典和媒體報道都用「whipping」一詞來指鞭刑。 | 正確的詞彙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語,但是媒體報導經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來指鞭刑。 | 法典和媒體報道都用「caning」一詞來指鞭刑。 |
刑鞭粗度 | 長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 長度1.09米(3.6英尺),粗度1.25 cm(0.49英寸) | 長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
刑鞭 | 使用的刑鞭是相同的。 | 粗鞭是用來鞭打犯重罪的犯人,細鞭是用來鞭打犯輕罪及未成年的犯人。 | 使用的刑鞭是相同的。 |
行刑方式 | 犯人彎腰俯身趴在刑架上,雙腳在一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受刑,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傷了腎臟和脊椎骨。 |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墊,雙手被捆綁在刑架上面,以雙腿伸展的姿勢受刑,身上套着一種特製的「框子」遮蓋腰部和大腿,只露出屁股。 | 犯人彎腰俯身趴在刑架上,雙腳在一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受刑,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傷了腎臟和脊椎骨。 |
在監獄裏的男性囚犯倘若在服刑期間犯下嚴重罪行,即使之前沒被法院判處鞭刑,也可被處以鞭刑,執行方式與司法鞭刑相同。
根據新加坡《監獄法》第71項,監獄總監有權力對犯下嚴重罪行的男性囚犯進行鞭刑,每次最多可以鞭打12下。[91] 嚴重罪行包括參與叛變、企圖逃脫、毆打監獄工作人員或其他囚犯、參與幫派活動、破壞監獄所屬財物等罪行。[92] 發生事故後,監獄署官員會進行調查並收集相關證據。被告囚犯在監獄總監面前受審判,有機會聽取指控並提出辯護詞。[93] 此外,每個案件還將由監獄署總監和內政部委任的外部評審團進行覆審,以確保囚犯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被定罪。外部評審團的成員都是有聲望的公民,其中至少一名成員受過法律培訓。[94] 如果案情太嚴重,監獄署可把案件交給太平紳士審理並判決。[92][95]
根據2021年8月內政部的透露,2011年至2020年期間,共有2,149名囚犯因在監獄內犯下嚴重罪行被判處鞭刑,共施予2,875次鞭刑,其中中位數為3下鞭刑。最常見的嚴重罪行是毆打監獄工作人員或其他囚犯。[96][95]
根據《新加坡武裝部隊(SAF)法》,嚴重犯軍規的男性軍人可被判處鞭刑。嚴重犯軍規行為包括不服從合法命令、擅離職守、逃亡、在軍中鬧事、蓄意破壞軍中所屬財物、蓄意使自己生病等行為。軍人每次違規最多可被判12下鞭刑(未成年軍人最多10下),總數不超過24下。[97][98][4] 只有軍事法院或SAF拘留所(SAF Detention Barracks)的最高長官有權力判處鞭刑,並且必須獲得新加坡軍事委員會的批准後方可執行。[99] 軍法規定只有16歲以上的軍人才可被處以鞭刑,但新加坡男性一般上都是在18歲至25歲之間服強制性兵役。[100] 受鞭刑的軍人通常是在服役期間違反軍規、被判入SAF拘留所的年輕士兵。[101]
與司法鞭刑相比,軍中鞭刑要輕微得多,對肉體的傷害較小,也不會留下永久性疤痕。軍中鞭刑由憲兵部隊在SAF拘留所室內執行,所使用的藤鞭的粗度不超過6.35毫米(0.250英寸)。在實施鞭刑前,醫生必須先檢查軍人的身體,確保他的身體狀況適合受鞭刑。[102] 受鞭刑的軍人和在監獄裏受鞭刑的囚犯一樣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被捆綁在木架上,同樣是被打屁股,但不是光着身子的,而是穿着防護布料,以避免皮膚損傷。[103][100][104][105]
新加坡政府並未透露有關服役軍人受鞭刑的具體統計數據,但研究指出軍中鞭刑的案例非常罕見。
體罰在新加坡的少年感化院是一種合法的懲罰方式。16歲以下涉嫌犯罪的男女少年在警方調查案件期間可被拘留在少年感化院。一旦定罪,法院可判處他們入感化院長達三年。年齡介於11歲至18歲之間的「問題少年」和未成年犯住在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管轄的新加坡少男輔育所(Singapore Boys Home)或新加坡少女輔育所(Singapore Girls Home)。這些少年大多數因為犯了偷竊、搶劫、參與騷亂等罪行而被判入感化院。[106] 此外,如果他們的父母向法院申請「不受父母管教」監管令,他們也可被臨時判入感化院。[107]
少年感化院的總監有權力對嚴重違規行為的男性少年實施體罰,但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用。在執行體罰前,他們必須詳細記錄少年的錯誤行為和相關證據,並清楚解釋為何做出體罰決定。患有精神疾患或身體殘疾的少年不受體罰。[108] 體罰在少年感化院是私下進行的,只針對男性少年實施。只有感化院的總監或經過總監明確授權的員工有權力執行體罰,並且在執行過程中必須有至少另一名員工在場見證。體罰使用的工具是藤條,必須經過社會福利署署長的批准才能使用。根據官方條例,感化院一次最多只能打10下,而且只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不能打其它身體部位。[109]
住在新加坡少男輔育所的少男通常因為犯了嚴重過錯(打架、欺凌、企圖逃脫等等)而被體罰,一般上都是打屁股。少年感化院體罰的程度比學校體罰的更為嚴重,年齡在16歲以上的少年有時因犯了嚴重過錯而一次被打10下。一份2014年的報告說,在新加坡少男輔育所向其他人「動手」的少男會當場被處罰。[110] 據2006年《海峽時報》報道,新加坡少男輔育所每個月平均有兩起欺凌事件。一個受訪的少男說他住在新加坡少男輔育所的三年內一共被打60下。[111] 另一個受訪者說,他18歲時因為企圖逃脫而被打10下,兩周後屁股完全復原了才能正常地坐下。[110]
在2011年之前,住在新加坡少女輔育所的少女如果犯下嚴重錯誤,可被打手掌心或被單獨關押在無窗戶的「暗室」中。[112] 政府於2011年修法,禁止少年感化院對女性實施任何形式的體罰。[113]
除了國營少年感化院,新加坡還有其它由志願福利組織管理的少年院舍,例如蒙特福特修士會開辦的少男鎮(Boys Town)。[110] 這些少年院舍和國營少年感化院一樣有權力對嚴重行為不當的男性少年執行體罰,唯一的區別就是必須先獲得管理委員會的批准後才可執行體罰。[114]
新加坡教育部准許全國中小學以及初級學院和高級中學採用體罰處理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反覆不當行為的學生。根據《教育(學校)條例》第88項,體罰只適用於男生,對女生實施任何形式的體罰是違法的。[115] 由於學校不能對女生實施體罰,嚴重違反校規的女生可能會被罰留堂、做社區服務或強制休學。[116][117][118][119]
所有學校往往都會首先採用其它方法來糾正學生的不當行為,比如寫檢討書、罰留堂或者強制休學,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體罰,把體罰當作「最終極處理方案」。[120] 一些學校採用記分制度,每當學生犯錯就會被計分,如果連續犯錯,積累的分數達到規定數量,學生將受到體罰。學校對學生進行體罰後會讓他們接受心理輔導,幫助他們反思錯誤,以避免再次犯錯。[121] 有少數的學校,比如正華中學,已經完全廢除體罰,採用"修補方案",讓學生自我反省並接受輔導,修復和改善他們引起的事端。[120]
可被體罰的學生的年齡介於6歲至19歲,但大多數受體罰的學生年齡在14歲至16歲之間(中二至中四)。[122] 截至2018年,全國13%的小學和53%的中學(不包括女校)在學生手冊或學校網站上明確規定體罰是一種學校懲戒方式,僅用於懲罰有嚴重不當行為的男生。[122] 嚴重不當行為包括破壞公物、縱火、欺凌、勒索、毆打同學或老師、在校內或校外打架、對老師無禮或進行言語攻擊、偷竊、非禮、性騷擾、涉及流氓行為、吸煙、賭博、逃學或曠課、在測驗或考試時作弊等等。[122][120]
在每所學校,只有校長或者經過校長明確授權的員工、比如副校長、訓育主任、學生管理主任或者運營經理,才有權力執行體罰。在進行體罰之前,學校必須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詳細說明學生犯下的錯誤以及決定處罰他的原因。雖然學校不必徵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體罰,許多學校會主動和他們溝通,以建立雙方之間的信任,[120]並在獲得他們的同意後才對學生執行體罰。如果家長或監護人表示反對,學校不會對學生進行體罰,但家長或監護人必須提出合理的處罰意見。[115][123][122]
《教育(學校)條例》第88項規定學校只能使用"輕型藤條"進行體罰,但沒有具體規定藤條的尺寸,因此藤條的長度和粗細可能不一致。此外,《教育(學校)條例》第88項還規定學校每次最多只能打三下,[122]而且只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不能打其它身體部位。[115][123] 2017年之前,體罰次數的上限是六下,但實際上打超過三下的情況非常罕見。[122] 打手掌心雖然合法,但所有使用體罰的學校通常都選擇打屁股,因為打屁股對身體的傷害較低,而且不會影響學生的手寫能力。歷史悠久的聖公會男校聖安德烈中學曾在學生手冊里說學生如果犯大過(3或4記分)就打手掌心,犯嚴重過錯(5記分或以上)就打屁股。[124]
學校體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22]
新加坡的學校體罰和前世紀英格蘭學校的非常相似,具有莊嚴和儀式性。學生先取出褲袋裏的物品,雙手放在桌面或椅子上,向前俯身彎腰,雙腿站穩並伸直,屁股撅起,在受罰時必須保持這個姿勢,不可轉身或回頭,以防止意外傷及腰部或其它身體部位。為了確保學生的安全,一些學校會在學生的褲腰間塞入硬物(書本、文件夾、報紙、皮帶、紙片、毛巾等),同時查看他褲子裏沒藏東西、沒多穿幾層內褲,褲子太寬鬆就往上拉緊,在每打一下之前,都會反覆確認安全了才動手。[122]
為了增加體罰的儀式感,被當眾體罰的學生須要向觀眾道歉並表達悔過之意。當學生面向觀眾時,觀眾能夠看到他在受罰時的表情,這可能會使他感到更加羞愧。[122] 在一些學校,尤其是歷史悠久的傳統男校,學生在受罰時穿着體育服裝,因為體育短褲的布料相對較薄,打屁股時會感到更加疼痛,而且體育短褲相對難以藏匿物品。有觀點認為新加坡是個熱帶國家,學校制服的褲子本來就相對較薄,穿着體育短褲與校服褲子在疼痛感上可能沒有太大差別。學生穿着體育短褲受罰的做法可能是為了增加體罰的儀式感,並延續源自英格蘭學校的體罰傳統。[122]
大多數學生在接受體罰時都會努力忍受疼痛,不發出任何聲音,裝作毫不在意的樣子,以保持自尊心。有些學生可能會低聲呻吟、急促呼吸或流淚,少數學生可能會哭得很大聲,站起來揉擦屁股。如果是打兩下或三下,一些學校會耐心等待學生喘息、平靜下來並調整好姿勢後再繼續進行體罰。[122] 據受過體罰的學生所說,當藤條打在屁股上的時候,他們會感受到中度到嚴重的疼痛,然後在接下來的幾個小時內逐漸轉為一般的疼痛和酸痛。坐下時會感到不舒服,屁股上可能會留下輕微、淺表的瘀傷和鞭痕,但這些傷痕通常會在幾天到一周內痊癒。[122]
學校體罰在新加坡是很普遍的,因此本地媒體一般上都不會報導,只有非常特殊的事件才會受到媒體關注。[122]
在新加坡的許多家庭中,家長會對子女使用體罰,[147]其中的原因包括考試或測驗成績不理想、[148][149]對父母長輩無禮、[150]不聽話、作業沒完成、[151]撒謊、[152]逃避懲罰、偷東西等等。[148]
家長最常用的體罰工具是藤條,非常細小,大約65厘米長,很多組屋區雜貨店都有售賣,一根大約5毛錢。店主透露最佳的售賣時期是在學校考試前,因為家長在這時期用得着藤條,而且藤條用多了也很容易折斷,須要買新的。[153] 除了藤條以外,有些家長會用雞毛撣子、竹條、戒尺或衣架打子女,[154]又或者只用手打孩子。[155] 孩子通常是被打屁股或手掌心,[156]但有時候打屁股時因為打偏了,打中大腿或小腿,增加了疼痛。[148] 一般上,孩子被打了一頓後,被打的身體部位會留下淤青紅腫的傷痕,幾天後就痊癒。[149]
家庭體罰雖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政府並不支持家長使用體罰方式管教子女。根據新加坡《兒童和青少年法》,虐待兒童定義為對其造成不必要的身體疼痛、痛苦或傷害,以及任何情感傷害或對兒童的健康或發育造成傷害。負責照顧或監護被虐待兒童的人可被判罰款高達8000新幣,或長達8年監禁,或兩者兼施。[157][158] 2020年12月,受亞洲新聞台採訪的律師說家庭體罰是否在法律上構成虐待兒童罪,要考慮一些重要因素,其中包括兒童的年齡、體罰與兒童所犯過錯的比例、以及對兒童使用體罰的頻率。當家庭體罰對兒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心理創傷時,新加坡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的兒童保護組織會進行調查並干預。[159]
2009年1月,《海峽時報》對100名家長進行調查,當中有57名贊同家庭體罰,而且還透露自己曾以體罰方式處罰子女。[1] 2019年,YouGov進行的一項新研究發現新加坡將近80%的父母在家裏對子女執行體罰。[2]
新加坡司法鞭刑的主要目的是使犯人感到羞恥和震懾犯罪。1966年,新加坡首任總理李光耀在國會上提出把破壞公物定為強制性適用鞭刑的罪行時說:「…如果犯人知道他會被鞭打3下,他會失去很大的激情,因為挨鞭不但是很不光彩的事,而且還帶有恥辱感。」[160] 2004年,李光耀在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採訪時曾解釋為何新加坡應該繼續保留鞭刑,提到1994年麥可·費爾事件時說:「每個國家都有自己須要應付的犯罪問題。就算你把犯人關進監牢,他也不會改變,因為他知道只要他守規矩,他就有足夠的食物吃,充足的時間運動、呼吸新鮮空氣、曬曬太陽等等。如果你使用鞭刑,他會在犯罪前好好地考慮,因為他知道他會被打屁股,痛得他至少一周不能舒服地坐下。"[161]
雖然有觀點認為鞭刑是新加坡執政黨人民行動黨推廣施行的刑罰,可是反對黨並不反對鞭刑,因為他們也認為鞭刑對震懾犯罪有很大的作用。[162] 2006年大選時,新加坡民主聯盟候選人黃泗榮(Raymond Ng)曾說:「鞭刑能震懾罪犯…我不會改變成功的方略。」[163] 工人黨國會議員林瑞蓮也曾於2007年在國會上說:「監禁、罰款和鞭刑的目的是什麼?鞭刑雖然在全球飽受爭議,但是如果我們必須解釋為何我們對罪犯處以鞭刑,我們會說是因為他對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受鞭刑是罪有應得。鞭刑是一種很嚴重的刑罰,總是伴隨着監禁,因為適用鞭刑的罪行往往都是很嚴重的,而且監獄署在管理方面比較容易執行鞭刑。」[164]
鞭刑的嚴重性和羞恥性都受到很廣泛的宣傳,除了種種媒體報導以外,新加坡政府還通過教育來勸導國民遵守法律。監獄署有時會帶被關在感化院的未成年犯和行為不當的學生到監獄參觀,有時還用人體模型示範鞭刑。[162]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受到很強烈的國際批評和反對,尤其是在1994年麥可·費爾事件之後。國際特赦組織形容鞭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165] 有些人認為鞭刑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但是新加坡不是此公約的簽署國之一。[166] 人權觀察也反對鞭刑,說它是一種「在本質上很殘酷的刑罰」。[167]。
新加坡政府堅持對鞭刑的立場,說鞭刑不等於折磨,而且監獄署必須根據嚴格的標準,並在醫療監督下行刑。[168] 有些新加坡國民支持鞭刑,曾有位新加坡國立大學教授表示:「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犯人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再也不能犯罪。」有少數的新加坡人,包括異議人士乃爾(Gopalan Nair)、[169]人權律師拉維(M Ravi)[70]和企業家何光平完全或部分反對鞭刑。[170]
一個曾經被判9下鞭刑的前囚犯受訪時說,雖然第一次受鞭刑是非常痛苦和可怕的經歷,但是罪犯一旦嘗過了最可怕的刑罰,未必會因為害怕受鞭刑而不再重犯。他還說:「當他嘗過了鞭刑的滋味,他就不會覺得鞭刑那麼可怕了,因為他知道鞭刑是怎麼一回事,知道差別只在鞭數而已。其實坐牢沒我想像的那麼糟,除了沒有酒和女人以外,其它的還好。」[47]
新加坡總統哈莉瑪·雅各布於2022年12月18日在臉書上發表貼文,說最近有些兒童被男性家屬或親戚強姦的案件令她作嘔和深感不安,其中有些被定罪的強姦犯因為年過50歲而逃過了鞭刑。她呼籲國人檢討「年滿50歲強姦犯免受鞭刑」的法律,引起了爭議。《聯合早報》在2023年1月採訪了一些法學教授和律師,請他們對鞭刑年齡上限是否應該調整發表看法,受訪者有些不反對提高年齡上限,但認為須要考慮到犯人的健康狀況是否良好,由醫生確定罪犯能否承受鞭刑。武吉巴督區國會議員穆仁理曾在2022年9月在國會上質疑鞭刑年齡上限是否仍適用,因為50歲上限是在1900年制定的,以當時的英國男性預期壽命(47歲)為標準,可是如今新加坡男性預期壽命是80多歲。內政部兼律政部部長尚穆根當時回應說政府認為沒必要提高年齡上限,因為在所有涉及可被判鞭刑的罪行的男子當中,年滿50歲的人數明顯少過年齡不到50歲的,而且法院也有權力延長年滿50歲的犯人的監禁期以取代鞭刑。[46]
批評者說新加坡既然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就有義務「通過所有合適的法律、行政、社會和教育方式保護兒童,使其免受各種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或虐待。」新加坡政府闡明立場說「明智的體罰方式對教育兒童有好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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