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开罗会议的宣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開羅宣言》(英語:Cairo Declaration,俄語:Каирская декларация,日語:カイロ宣言)是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註 1]和英國首相丘吉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後[1][2],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對日作戰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的通稱[3][4]。
中華民國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5]。美國方面將原件「開羅公報」(Cairo Communiqué)存於美國國家檔案局(RG59),美國國務院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則收錄了內容相同而標題為「1943年第一次開羅會議」(First Cairo Conference, 1943)的文件[6]。日本方面在國立國會圖書館存有「開羅公報」(Cairo Communiqué)[7]。
1943年8月,英國首相邱吉爾和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加拿大魁北克會議中,討論戰後國際秩序重建的問題。之後,羅斯福策劃召開中、英、蘇及美四國首腦會議。但是蘇聯與日本訂有蘇日互不侵犯條約(簽署於1941年4月13日,最終蘇聯於1945年4月5日單方面宣佈廢止,並於8月出兵攻擊滿洲國、樺太島南部和日屬朝鮮),表示斯大林不參加有蔣中正與會的國際會議。最後羅斯福與丘吉爾商定,將四國會議分成兩部分召開。第一部分是沒有斯大林參加的美、英、中在埃及舉行的開羅會議。第二部分是沒有蔣介石參加的英國、美國、蘇聯在伊朗舉行的德黑蘭會議。為徵求斯大林的意見,開羅會議所制訂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並未簽字,而開羅會議結束後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羅斯福、丘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斯大林會晤。當邱吉爾詢問史達林是否已看過在開羅會議所制訂的公報,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公報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翌日,中美英發佈「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即一般常說的《開羅宣言》。[3][8]
美國起草
中英討論稿
邱吉爾修改定稿
史達林也表示同意
發表
依照國際法慣例,世界各國領土的轉移需要正式的條約作為依據,始發生領土轉移的法律效果。以下為與開羅宣言內容有關的條約及其內文。
1952年4月28日生效
1952年8月5日生效
1972年9月29日日本片面宣佈廢止(因日本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建交;1978年,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其中,《聯合聲明》第3條重申《波茨坦公告》第8條立場(「《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具法律效力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則載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開羅宣言》要求使朝鮮獨立。韓國認為,韓國的獨立首次得到國際保障[13]。因此當然承認開羅宣言。但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三藩市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
在韓日關係正常化的談判過程中,韓國方面主張盟國在開羅宣言中明確表示韓國的奴隸地位,是因為日本總督政府通過警察政治的壓力和耗盡自然資源,奴役朝鮮人民,要求日本承諾其錯誤,日本方面的代表久保田貫一郎則希望戰後不用多提開羅宣言裏面激烈的詞句。[14] 另外,因為韓國沒簽三藩市和約,韓國方面不認為要等簽和約才叫做韓國獨立。以此質問日本。日本方面則表示:日本批准了「開羅宣言」中所述的韓國獨立政策,並簽署了降書,就已經認同要讓韓國獨立。但自那以後日本人被盟國佔領,並不是一個完全主權的國家,所以才延誤批准韓國獨立。認為這是國際法上的特殊例子。[15]。
由於《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的一切島嶼;所以印度尼西亞島嶼應歸還。
印度尼西亞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佈獨立,印度尼西亞雖然簽署了《三藩市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所以《三藩市和約》對印尼並未生效。1958年1月20日印度尼西亞與日本雙方,於雅加達另外簽署了《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
此方觀點認為《開羅宣言》等同國際條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典型論述羅列如次:
此方觀點否定《開羅宣言》的有效性,或存在性,或認為只是新聞稿性質,並非國際條約。
典型論述羅列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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