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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民族和政权相一致的国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族國家(英語:Nation-state),亦稱國族國家、國民國家,由國族(Nation)形成的國家(State),國家內絕大多數人群都保有同一認同,並共享相同文化。支持民族國家的意識形態稱為民族主義,理想中的民族國家只有一種民族團體和一種文化傳統,但現當代絕大多數國家都屬於多元族群國家,因而也有史蒂夫·史密斯等人在《世界政治的全球化》提出雖然「民族國家」概念應用廣泛,但現實中並不存在真正的民族國家。[1]
民族國家是政體的一種形式;民族則是共同體的認同概念,其來源可以是共享的體制、文化、或族群。民族國家這個概念應此包括以公民民族主義及種族民族主義等不一樣的思維,主要取決於認同概念的形成要素。所謂的單一民族國家,所有公民共享同一價值、歷史、文化、或語言;不論是繼承前帝國/王國的統治範圍或者是當代全球化的移民現實來說,少有國家符合此類型。因此,當代民族國家常為多民族國家,而今日多元文化主義常用來形塑及爭取對體制的認同,而非民族,但按國家族群比例的多寡,一國對於外來移民的包容程度也會不同。
根據《布萊克威爾社會學百科全書》,「民族國家」一詞最早用來描述一個政治實體其邊界恰好大致吻合一民族的分佈疆域,而在後來指代堅信自己有着共同相關祖先的人類集群。「民族國家」一詞原本用來區分諸多國家類型中的特定類型,但是由於當代「民族」和「國家」的混淆,諸如聯合國(United Nations)等國家或組織使用「民族」來指代「國家」,「民族」幾乎等同於「國家」的同義詞,這種區別越來越不明顯。雖然世界上只有10%左右的國家保有着充分的族群單一性,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民族國家」指代所有的國家。[2]:3142
而由於國家和民族的混淆,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也變得難以區分,前者屬於對於民族的忠誠,而後者主要面向政權,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同質化在一些政治、文化以及人數上民族單一性較強的國家尤為明顯,在這些國家雖然也存在着其它民族,但諸如中國的漢族、俄羅斯的俄羅斯族、馬來西亞的馬來族以及聯合王國的英格蘭人等民族越發將國家視作己民族之所有[2]:3142
國際法中,「民族」一詞並不存在明確而廣為接受定義,而「國家」則在《蒙得維的亞公約》有着界定,必須要有常住的人民、一定的領土、治理的機構、與其他國家往來的能力大要素。「民族」則和國族認同相關聯,「民族」概念缺乏統一界定,但無論是建構主義還是原初主義學者提出的民族定義一般都會用到「共同體」、「有限」、「主權」三詞,這恰恰與「國家」定義的前三種要素相符合,然而這些定義缺乏對於國際交往的界定,因而根據定義「民族」更多是一種內部事務,同時《公約》也沒有規定國家必須基於一種文化或認同;時至今日,許多國家都十分牴觸別國對於本國文化和認同事務的干預,認為這些事務屬於本國內政。雖然依照《公約》,國家並不需要以民族為基礎,對於國家內部的民族事務主要適用非干涉原則;但從國家本身而言,民族可以讓國家產生一種歸屬感,對於建立管理本國人們的政權至關重要,如果國家缺乏民族的支持則一般只能通過威權或強制手段以維持其統治。[3]
長期以來,人們就在潛移默化中認為民族和國家應當成為一個統一體,國家中只能有一種民族,而這一民族就只應當居住並歸屬於她所處的國家,民族必須獲得自治,而終極的自治就是獲得獨立。作為民族主義和單一民族國家誕生地的歐洲,早在18世紀德國的赫爾德就認為「最自然的國家,莫過於具有一個民族特點的一個民族」;而黑格爾更是認為「只有形成了國家的民族才具有更高的品格,民族絕不是為了產生國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國家創造的」;與之相對,埃里希·奧爾巴赫則認為「是民族創造了國家,而不是國家產生了民族……只有當一個民族按照自己的形象和需要建立起一個國家,它才是完美無缺的」。這些說法雖然在民族起源等方面存在分歧,但都無一例外認為理想化的共同體是民族和國家的重合,而這一理想化的概念就是西方眼中「民族國家」的概念。建設單一民族國家的想法不僅貫徹在歐洲歷史中,也出現在很多多民族國家中,例如蘇聯也提出過建立「蘇維埃民族」,印度雖然族群十分多樣化但其官方也主張自身為一個民族,「國族建設」(nation-building)也是許多獨立後國家所面臨的問題,例如馬來人、華人為主的馬來西亞就有過建設「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的呼聲。[4]
根據各國「民族」與「國家」產生的先後關係,大部分「民族國家」又可以細分為「民族國家」和「國家民族」兩類:在許多發達國家,民族的身份認同早於國家出現,因而這些國家或可被稱作「民族國家」(nation-states);而在發達國家之外很多國家的民族意識要等到政治體系建立以後才逐漸產生,這些國家或可被稱作「國家民族」(state-nation)。從另一方面看,國家在民族建構過程中或許扮演者重要角色,民族主義者希望獲得官方的支持,得到上流社會的認可,並過濾下層的影響。[5]
所謂的在現代民族國家之前興起的國家,或言之傳統國家,依照艾森斯塔德的劃分,有城邦、封建國家、世襲帝國、和官僚帝國等諸多類型,在吉登斯看來傳統國家的存在依賴於權威資源和配置資源產出,本質上可以維持的政治權威十分有限,無論是大型帝國還是小型的城邦,其對於民眾的控制程度較之於現代相對較低,即便城邦被納入更大的帝國中,城邦也可以保持較大程度的自主,在民族國家誕生之前很少有國家能做到行政能力和自己劃分的疆域保持一致,即便中國和羅馬的城牆也只是邊境地帶的警戒線而不是現代的「國界」。吉登斯進一步指出,民族國家能夠對於其劃定的疆界壟斷行政權力,依託於法律制度和一系列對內和對外的暴力手段實施直接控制,以支持其統治。[6]:79-104,147
厄內斯特·蓋爾納也持相似的觀點,依照韋伯對於國家的定義,「國家是社會中掌握合理使用暴力權力的壟斷機構」,歷史上很多非中央集權國家都不符合韋伯的國家定義,譬如在封建國家中領主可以容忍自己的臣屬相互征伐——現代國家是民族產生的前提,只有現代國家才會有民族問題,如果一個國家不是現代國家,那麼就不存在國家邊界是否同民族疆域吻合的問題,也不用去考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是否屬於同一民族的問題。在工業時代之前的農業社會中,韋伯所說的現代「國家」是可有可無的存在,而到了工業社會中則成為了必不可少的存在,其中某些國家就會產生民族問題。[7]:4-7
理想中的「民族國家」的居民來自同一族群,說同一種語言,擁有同一文化和宗教,其居民是單一的,但現實中存在的國家大多數屬於多族群構成,因而也有史蒂夫·史密斯等學者質疑現實中並不存在真正的民族國家[1]。建立在西方公民社會上的民族國家,正如哈貝馬斯所言「由國家公民組成的『民族』(Staatsbürger-nation)和由人民所構成的『民族』(Volknation)之間的差異,也體現了民主的民族國家的偉大成就」,西方民主的民族國家通過法律確定公民資格,維繫其社會團結,將社會中的所有團體都納入其共公民範疇,用公民概念涵蓋民族概念,因而沒有將民族關係納入憲政的整體考慮範圍內。[8]
然而這一種理論很大程度反映了西方文化上趨同的歷史和單一民族國家治理理念,在杜文忠教授看來並不具有普適性,西方自由社會建立在社會的集體共識之上,而社會中如果存在一個彼此不同的多元文化則必然會有其集體目標並形成其集體道德,這種道德會引導集體成員對不認同其集體目標的族群產生歧視,與社會所公認的自由權利相牴觸,造成現實中的不公正——同時如果試圖去照顧這些受到歧視的集體,則可能產生泰勒所說的「現實中的彆扭」[9],可能會剝奪這些集體的基礎權利。這種模式過去曾經被用作本國國民奴役殖民地人民的依據,而殖民地社會在獲得自由後,多元社會的族群現實又和政黨政治相互糾纏,自由理所當然成為不同族群自治獨立的理據,造成整個社會缺乏向心力,縮小了其文化、經濟的發展空間,本質上也沒有解決多元社會間族群對立的現實——強調民主時,社會就會衝突與矛盾;強調自治自決時,社會又回陷入極端民族主義和分裂主義的危機。[8]
民族國家的起源和早期歷史有爭議。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是民族和國家誰產生誰:民族主義者認為民族首先形成。民族主義是民族要求其合法主權而形成的,而民族國家則符合了這個要求。一些民族主義的「現代理論」也認為民族認同主要是政府政策的一個產品,政府使用這個政策來統一和現代化已經存在的國家。大多數理論認為民族國家是一個19世紀的歐洲現象,它是大眾文學和早期的大眾媒體的結果。但是歷史學家也注意到較早出現的比較統一的、擁有一個共識特徵的國家,比如英國、葡萄牙和尼德蘭。而民族國家的成型,大多認為始自1648年歐洲各國達成《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在霍布斯鮑姆看來,現代性是現代民族國家最顯著的特徵,作為民族國家基礎的民族及民族認同則是近代以來相當晚近的產物[10]。雖然對於民族和國家之間的誰產生誰的因果關係,學術界尚存在關係,但是一般而言都認可民族主義起源於歐洲,歐洲在英國革命、美國革命、法國大革命中誕生了最早的民族國家。[4]在近代以前,歐洲沒有民族的概念,因而也沒有現代意義上「國家」。在封建時代,只有對於城市、地方、領主效忠的意識,英格蘭、法蘭西、德意志等今天為人所熟知的國名在當時僅僅是一個地理概念,君主缺乏實際上的權力,而作為基督教代表的教宗統領着這一基督教世界。後來,隨着資本主義的發展,王權不斷加強,從而形成了所謂的王朝國家,王朝國家最終取代了基督教勢力成為了主流的政治形式。隨着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統一的國內市場和國家經濟將國內的居民通過經濟紐帶把聯繫在一起,民族語言和文化的形成促進了國內居民內部的交流和合作,促進了民眾共同心理和價值觀念的形成,最終形成了民族——新生的民族同原先的王朝國家不斷衝突,最終形成了國家和民族相互支持的民族國家體制。[11]
歷史上國家(state)一詞既在18世紀的歐洲經典的非民族國家包括多民族的帝國如奧匈帝國、俄羅斯帝國和奧斯曼帝國以及眾多小的、今天被看作多民族的國家。多民族帝國全部是君主制的國家,其元首為一國王、皇帝或者蘇丹。在多民族國家裏有許多民族並存,他們分別說許多不同的語言。一般一個民族在這樣的國家裏占支配地位,其語言一般也是公共管理所使用的語言。統治王朝一般也屬於這個民族,但也有些不屬於這個民族。這樣的國家並非歐洲獨特的,在所有的大陸上均有過這樣的帝國存在過。一些小的歐洲國家的民族不這樣多樣化,但它們一般也是君主制國家,有一個統治王朝。通過王朝之間的婚姻這些國家可能與其它國家合併或者擴張。有些歐洲國家(尤其在德意志、德國)的小國家非常小,它們被其鄰國承認為獨立國家,擁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有些這些國家由大公或其它形式的世襲統治者統治,有些則由主教或修道院院長統治。因為它們非常小,因此其居民沒有不同的語言和文化,而是與鄰近地區的居民擁有相同的語言。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認為民族是一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其成員無法全部互相認識),民族主義的主要目的在於製造這樣一個設想的群體來減少接觸特別的書面語言(即拉丁語)所帶來的特權,此外這個運動放棄了君權神授的主義。它促進了資本主義系統中印刷媒體的出現。這些民族國家是「國家製造」的理論強調一些特別的國家的形成如法國和英國。這些國家從一個核心地區出發擴展,產生了一個民族意識和一個民族認同的感覺。它吸收了周邊地區(比如威爾斯、不列顛尼亞、阿基坦等)。在19世紀這些地區文化又獲得了一次復甦,這在20世紀裏導致了這些地區的自主運動。
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意大利至少是19世紀裏通過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產生的。在德國和意大利形成前當地有許多(部分非常小)的國家。其共同認同來源於文化運動,比如在德語國家中很快獲得政治力量的「民族運動」。在這兩個國家裏民族意識和民族運動顯然出現於民族國家之前。
民族國家的主意是通過現代國家體系的產生而誕生的。由於《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這個現代的國家體系也被稱為「威斯特伐利亞體系」。這個系統的特徵是「勢力平衡」,其基礎是明確規定的、中央控制的、獨立的國家(不論是帝國還是民族國家)之間對對方的主權和領土的尊重。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並沒有創造民族國家,但是民族國家滿足這個體系對國家的要求(前提是民族國家之間沒有領土問題)。
在浪漫主義時期民族國家獲得了其哲學理論基礎。19世紀裏對族群和人種來源的腔調使得國家的定義也開始使用這方面的理論,導致了民族國家的產生。隨着殖民帝國主義和大陸帝國主義的發展種族主義隨之進入,尤其在大德意志和大斯拉夫運動中體現出來[12]。種族主義和民族主義的聯繫的頂峰是20世紀的法西斯主義和納粹主義運動。國家與民族的聯繫尤其在「人民國家」(德語Volkische Staat)這樣的概念中體現出來。紐倫堡法案這樣的立法是法西斯主義民族國家如納粹德國與非法西斯主義民族國家之間的主要區別。很顯然,少數民族不再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在國家裏沒有合法角色。在德國猶太人和羅姆人均不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受到迫害。德國的《國籍法》按照德國祖先來定義德國人,將所有非德國人排除在人民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德國的國籍法至今依然有這個趨勢。
近年來民族國家對其邊境內絕對主權的要求受到許多批評。[1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政治系統基於國際法和超國家的政治集團。非國家群體如跨國企業和非政府組織(NGO)越來越磨滅民族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力量,也許會導致其最終的消失[14]。
與「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理論最明顯的差別就是少數民族的存在,尤其是明顯不是主體民族成員的少數民族。民族主義者對民族的定義總是排外的,沒有一個民族的成員是開放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其定義總是與周邊民族的差異,包括與住在自己邊界內的其他民族的差異。
民族國家內對少數民族的負反應可以從文化吸收、排除、迫害、暴力一直到種族滅絕。吸收一般是國家強迫的,但是暴力有時不是國家促使,有時它是動亂的一種形式。民族國家對歷史上一些對少數民族的權利造成無可補救的破壞,導致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戰爭期間出現種族滅絕和針對少數民族的大屠殺,包括臭名昭著的猶太人大屠殺。二戰後,基於戰爭的教訓,許多歐洲的民族國家開始接受少數民族為其構成一部分,並在法律上實行反對種族主義的任何歧視政策,以保護少數族群的權利。比如索布人生活在德國境內,在歷史上沒有自己的疆域。今天他們被看作是德國人的一部分,被德國接受,他們的文化權利受到憲法的保護,反猶太主義及納粹在德國被列為仇恨犯罪。但羅姆人在不少國家仍沒有法律保障的地位。在世界上,上千少數民族僅有少數獲得這個級別的接受和保護,部分更毫無法律地位。
冰島不但有一個明確的邊界,而且其居民也自認為是冰島人。但是許多民族國家的部分疆域也被其它民族國家或者民族主義運動看作自己的疆域。這些領土要求的程度不同:有些頂多是一個建議,有些甚至支持武裝的分裂主義組織。比利時是一個典型的有爭議的民族國家的例子。比利時是1830年從荷蘭分裂出來的,其北部的弗拉芒人說荷蘭語。他們有非常強烈的弗拉芒認同,將自己看作一個獨立的民族和文化,當地也有非常強烈的分裂運動。南部的瓦隆人從語言(法語)和區域上與弗拉芒人均有區別。除此之外在比利時還有一個全比利時的民族主義,在荷蘭和佛蘭德有大荷蘭的意識,在東部還有一些說德語的地區,這些地區在1920年前曾經被普魯士佔領,在1940年至1944年又被德國吞併。
在一個非常大的國家裏往往有許多互相競爭的要求,往往也有多個分離主義運動。這些運動往往質疑這個大國家是一個真的民族國家,有時甚至會將它指責為一個帝國。事實上不存在客觀的、判決這些要求是否正確的標準。一個大民族國家必須將其民族的定義放在一個廣的基礎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中華民族來定義其居民。同時它也承認在其境內有一個漢族的主要民族和55個少數民族。
一般情況下這樣的爭論並不影響一個國家民族國家的特徵。但是假如居民中大部分否認其民族認同的話,這樣一個國家的合理性就成問題了,其政府的效應也會受到影響。比利時是這樣一個國家的代表。假如一個國家的合理性完全喪失,其結果在嚴重的情況下會是內戰。其結果可能是重建一個民族認同,或者是產生一或多個新的國家。
理想民族國家的邊界包括所有該民族成員的居住地。實際上總是會有住在境外的成員。有時部分民族的本土也在境外,被「外族」居住。對這個現象的反應可能會導致民族統一主義,即要求佔領應該的領土,將它併入自己的民族國家。一般在一個民族的部分成員住在鄰國時會出現民族統一主義的呼籲。有時這個呼籲也會包括當前沒有本族居住的、但是本族過去曾經居住過的或者在那裏說同一民族語言的、受到本族文化影響的、與本族國家地理上形成一個整體的區域。此外還可能有許多其它的理由。過去的仇恨也可能介入這樣的領土要求(復仇主義)。有時民族統一主義與大民族主義的區分很小。兩者均要求一個族群和文化的民族被包含在同一個國家裏。但是大民族主義往往不僅限於一個特別的民族。比如大德意志主義的要求是建立一個大德意志國家,而這個國家裏也包括奧匈帝國內的許多斯拉夫人。
一般來說民族統一主義要求首先由非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成員提出,然後被國家採納。這些要求總會導致關係緊張,佔據領地的行動幾乎總是戰爭原因。往往這樣的要求是在兩國交惡已久時提出的。民族統一運動一般總是繪製地圖,要求民族領地,建立一個大民族國家。這個領地要求在其宣傳中總是起一個中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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